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03號101年度易字第35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7964號、第22089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慶元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楊慶元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8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吳建樺」、「張先生」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2 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設立金祥發五金百貨商行(下稱金祥發商行),約定由楊慶元擔任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而「吳建樺」、「張先生」則擔任金祥發商行之店長,並以新設立商號需製作廣告招牌及大量進貨為幌子,自100 年11月中旬起至101 年3 月10日止,分別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廠商訂做廣告招牌及大量進貨,且楊慶元並至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臺灣銀行太平分行開設支票存款戶,而開立票載發票日均為101 年3 月10日(按當日為星期六,銀行不營業,無法提示付款)或該日以後之支票予各該廠商,使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廠商誤信金祥發商行財務狀況正常,廠商所取得之支票屆期皆可獲償,而分別交付提供金祥發商行所訂購之物品(進貨日期、貨物種類、數量、金額均如附表一、二所示)。而楊慶元、「吳建樺」及「張先生」等人詐得附表一、二所示財物後,部分貨品以同於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價格對外出售以兌換現金;部分貨品則自101 年2 月5 日至101 年3 月12日止,利用夜間自後門搬運至不詳地點藏放。迨於101 年3 月12日,楊慶元以積欠洪勝賢債務新臺幣(下同)475 萬元無力償債為藉口,將金祥發商行內詐騙取得之物品,以公證方式讓渡給實際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洪勝賢(洪勝賢涉犯共同詐欺或贓物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而楊慶元、「吳建樺」、「張先生」並從此逃匿無蹤。嗣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於101 年3 月12日提示支票均未能兌現,乃前往金祥發商行瞭解狀況,始發現該商行已「倒閉關門」,店門玻璃貼告示聲明該店已移轉經營權,而悉受騙。二、案經振良行有限公司、洪名德、莫宗憲、陳彥華、金和億百貨實業有限公司、昭明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鑫興發國際有限公司、畢卡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玉實業有限公司、建成事業有限公司、宏豪百貨有限公司、謝式陽、仲神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吳榮生、許志成、何崇聖、蔡政樺、丁建中、洪子雯、洪名德、莫宗憲、莊爐輝、陳彥華、曾煜倫、賴奇星、謝永承、王勝憲、江東岳、林裕傑、黃月鶴、黃榮川、胡峰通、林翠雲、姚道興、許棋增、葉自能、劉登國、蔡均旺、謝啟彬、鐘江鎮、蔡錦惠、王博宏、涂光澔、張庭禎、彭興標、陳璟翰、高志勇、張良吉、林宏霖、蔡和達、何明祥、周義智、楊永安、曾煥智、賴錦堃、鍾耀祥、廖鍵汶、廖德偉、謝式陽、謝賢仁、廖本展、江睿坤、莊心怡、蔡昇峯、林啟明、黃進中、廖長義、杜泓哲於偵訊中以證人身份陳述時,業經檢察官諭令具結,其證詞之憑信性已獲擔保,被告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本院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言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除前3 條之情形外,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此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卷附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1 年10月29日一太平字第00199 號函及檢附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1 年12月12日太平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係上開銀行從事業務之人根據電腦先前所儲存之資料製作而予以列印,此項資料係根據事業主體於通常之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正確性較高,且上開證據均查無不可信之情況,與本案犯罪事實復具有關聯性,是上開文書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訊據被告楊慶元固坦承於前開時、地設立金祥發商行,並自100 年11月中旬起至101 年3 月10日止,分別以訂做廣告招牌及大量進貨為由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訂製招牌、進貨,除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進貨日期、貨物種類、數量及金額,並均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之支票用以付款,且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未能兌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吳建樺」是其之前在酒店工作時認識的客人,後來其在臺北市林森北路開薑母鴨店倒閉後又去當粗工,吳建樺在100 年8 、9 月間說要贊助其開一間五金行,所以其才會和吳建樺設立金祥發商行,並由其擔任負責人,但所有的資金都是吳建樺出的,因為其在金祥發商行開幕後就昏倒而住院休養,所以金祥發商行所有的進貨、出貨、行銷都是吳建樺處理的,後來其在101 年2 月份後有到金祥發商行熟悉店務,但吳建樺在101 年3 月10日前約10天至半個月左右的時間臨時說他積欠賭債要把資金抽走,並介紹洪勝賢處理後續貨款問題,所以其才會將金祥發商行頂讓給洪勝賢,其真的是要永續經營金祥發商行,並非蓄意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00 年12月2 日在前址設立金祥發發商行,且為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並以製作廣告招牌、商號經營進貨為由,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並分別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之遠期支票用以付款,惟支票屆期均因存款不足未能兌現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吳榮生、許志成、何崇聖、蔡政樺、丁建中、洪子雯、洪名德、莫宗憲、莊爐輝、陳彥華、曾煜倫、賴奇星、謝永承、王勝憲、江東岳、林裕傑、黃月鶴、黃榮川、胡峰通、林翠雲、姚道興、許棋增、葉自能、劉登國、蔡均旺、謝啟彬、鐘江鎮、蔡錦惠、王博宏、涂光澔、張庭禎、彭興標、陳璟翰、高志勇、張良吉、林宏霖、蔡和達、何明祥、周義智、楊永安、曾煥智、賴錦堃、鍾耀祥、廖鍵汶、廖德偉、謝式陽、謝賢仁、廖本展、江睿坤、莊心怡、蔡昇峯、林啟明、黃進中、廖長義、杜泓哲於偵訊中證述之主要情節相符,復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請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送貨單及支票、荃發興業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九育行銷有限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宏豪百貨有限公司提出之交易商品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日日鑫文具行提出之帳款明細、收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耐斯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統、送貨通知單、格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支票及退票通知回單、立晟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富裕家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銷貨明細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臺灣銀行太平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戶,迄於101 年12月止之跳票總金額為972 萬7185元乙節,亦有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 份附卷足參(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03號卷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生葆企業有限公司之職員王勝憲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2月14日起開始向公司進洗衣精等日用品,但附近的商家有向伊反應金祥發商行是以賠錢的價格在賣所進的商品,伊也看過金祥發商行的DM,比如洗衣精是向伊進價125 元,但是以99元賣出,這顯然就是要倒閉的經營方法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76頁);而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臺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江東岳於偵訊時證稱:金祥發商行是從100 年11月21日起開始進妙管家系列的清潔用品,但金祥發商行在後期的賣價顯有問題,比如說進價50元,他們也賣50元,幾乎都沒有利潤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76頁反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3所示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姚道興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於100 年12月30日開始向公司進寵物食品等商品,公司的商品分為現金收款及可月結收款二部分,金祥發商行從101 年2 月3 日起就只進月結的商品,數量又加大,而且從第一次到最後一次月結商品的貨款都沒有付款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89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昭明百貨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均旺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2月初開始向公司進日用百貨商品,一開始都是小額進貨小額付款,但之後都大量進貨,而且支票都開在101 年3 月10日之後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90頁),足見金祥發商行自設立之始即有以同於進貨價格或顯低於進貨價格出售店內商品之行為,其銷售手法顯與一般營利事業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相違;另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名揚企業有限公司職員蔡昇峯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的交易情形與一般廠商有異,一般正常第一批貨都會兌現,但金祥發商行第1 次貨款就交付較久的支票,而結果都跳票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22089 號卷第43頁),是金祥發商行支付貨款所開立之支票,亦與一般商號交易之習慣有違;再參以金祥發商行所開立用以支付附表所示貨款之支票均記載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日期為發票日,而101 年3 月10 日 為銀行不營業之星期六,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則金祥發商行既於設立之始即簽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之遠期支票用以支付帳款,且於101 年3 月12日結束營業前仍大量進貨,堪認被告與「吳建樺」、「張先生」等人確係於設立金祥發商行之初即打算以上開手法詐得財物並販售賺取大量現金,渠等有詐欺廠商之犯意,至為明確。 ㈢對被告辯解及有利部分不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其在金祥發商行開幕之初因為癲癇發作,所以到澄清醫院去住院,金祥發商行的事物都是吳建樺在處理,其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因突發性抽蓄而於100 年12月23日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就診,且於當日即住院治療,經治療後於101 年1 月3 日出院,一共住院12天乙節,有澄清綜合醫院102 年1 月17日澄高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03號卷卷二第19頁),然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1月中旬起即開立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之支票用以給付帳款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既係於101 年12月23日始因突發性抽蓄而住院治療,則其對於金祥發商行於其100 年12月23日住院日前即係開立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之遠期支票用以付款等節,實難諉為不知;況被告僅住院12日,倘其確欲永續經營金祥發商行,豈可能於出院後對金祥發商行之經營狀況毫無聞問,而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吳建樺」任意使用其名義開立之支票?被告前開所辯,要與常情有違,不足為採。 2.被告雖一再辯稱:支票是其到第一銀行太平分行及臺灣銀行太平分行開立戶頭後領回的,但都是交給吳建樺開立給廠商,其對支票的日期、金額都不清楚云云。惟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金和億百貨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翠雲於偵訊時證稱:金祥發商行自100 年12月8 日開始向公司進清潔用品等貨品,有開立2 張支票,1 張是101 年3 月10日,1 張是101 年3 月31日,伊的業務員拿到101 年3 月31日的票要楊慶元改開101 年2 月28日的日期,但楊慶元不肯,並改開101 年3 月10日的票期,結果2 張都跳票等語(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89頁反面),而被告於偵訊中亦供承:林翠雲要求更改日期確實是事實等語明確(101 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89頁反面),足認被告不但參與開立付款支票之業務,且對於金祥發商行以發票日為101 年3 月10日或該日以後之遠期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乙節,知之甚稔,其辯稱並未參以金祥發商行之經營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3.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是101 年2 月到金祥發商行去熟悉店務,吳建樺在架上指著陳列的商品告訴其進貨的成本為何,但吳建樺在101 年3 月10日前約10日至半個月前,突然表示他積欠賭債要把資金抽走,但會找人來處理後續款項事宜云云,足見被告至遲於101 年3 月1 日即得知金祥發商行將無資金可於101 年3 月10日之前存入被告申設之前揭銀行帳戶以供兌現支票,惟金祥發商行於101 年3 月1 日後仍大量向附表一編號之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 之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8 之荃發興業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4之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格菱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6之立晟照明企業有限公司進貨,有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荃發興業有限公司、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格菱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請款單、送貨單、客戶應收帳款明細、送貨通知單、出貨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003號卷卷一第104 頁、第141 頁、第154 頁、第185 頁、第18 7頁、第119 頁),是被告既供陳自101 年2 月份即參與金祥發商行店務,且於101 年2 月底、3 月初得知無資金可供廠商兌現應付貨款之支票,然其等仍大量向前開廠商進貨,足徵被告一再辯稱其無詐欺之故意云云,要屬無稽。 4.至被告雖辯稱:其真的有心要處理金祥發商行與廠商間之債務問題,所以才將金祥發商行讓渡洪勝賢,並要求洪勝賢須與廠商協調債務,其並沒有詐騙之意圖云云。然被告將金祥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勝賢時,金祥發商行內之貨物及生財器具實際價值仍達800 萬元,有訴外人洪勝賢與附表二編號20 所 示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進中所簽立之協議書1份 附卷供參(101 年度偵字第9650號卷第56頁),倘被告確有意與廠商協調債務,當可逕將店內貨物歸還各廠商,而不足部分再以生財工具抵償債務,實無需捏造積欠訴外人洪勝賢475 萬元之假債權,而將金祥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勝賢之必要;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桂韻行負責人林裕傑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附近的鄰居表示該店晚上結束營業後,有從後門讓人載貨出去等語(101 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卷第75頁反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金和憶百貨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翠雲於偵訊中證稱:金祥發商行附近的鄰居表示該商行自101 年2 月5 日至同年3 月12日陸續在晚間從後門將貨載出去等語(101 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卷第89 頁反面),更足徵被告於101 年3 月12日支票跳票且製作假債權而將金祥發商行讓渡予訴外人洪勝賢,應係基於脫產及防止廠商取回貨物之計畫,該讓渡書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又證人洪勝賢業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被告雖仍請求本院傳訊該名證人,然此已屬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1 款所稱不能調查之證據,已無調查該項證據之必要,應予駁回。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詐騙附表一、二所示各廠商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且各侵犯同一被害人之法益,應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均僅成立單一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吳建樺」、「張先生」等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前揭刑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謀求正當職業賺取利益,以設立金祥發商行為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廠商訂購物品後,佯以交付遠期支票用以支付款項,並隨即將部分貨品以同低價出售兌換現金或搬運至不詳地點藏放,造成附表一、二所示廠商財產上之損害,並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實應予嚴懲,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詐騙所得之財物數額、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 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1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部分) ┌──┬─────┬─────┬────────────┬────────┐ │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日期 │ 詐騙所得財物之金額 │主 文 │ ├──┼─────┼─────┼────────────┼────────┤ │ 1 │振良行有限│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奶粉、罐頭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新臺幣(下同)21│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2 日│萬5882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2 │蔡政樺經營│100年12月 │接續詐購園藝用品及寵物水│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慶隆商行│初起至101 │族用品,總貨款21萬5047元│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間止 │。 │有期徒刑拾月。 │ ├──┼─────┼─────┼────────────┼────────┤ │ 3 │丁建中經營│100年12月 │接續詐購家庭電料、電池、│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健新商行│初起至101 │髮飾美材料等商品,總貨款│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2日 │約33萬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4 │德美樂企業│100年12月9│接續詐購衛浴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5萬9464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5 │洪名德經營│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雨衣、雨傘、腳踏│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崧宇企業│0日起至101│墊等商品,總貨款18萬2156│取財罪,累犯,處│ │ │社 │年3月3日止│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6 │莫宗憲經營│100年12月7│接續詐購電池、捕蚊拍等商│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勁頂商行│日起至101 │品,總貨款12萬589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 7 │陳彥華 │100年11月 │詐請陳彥華至金祥發商行之│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 │中旬 │營業地址製作廣告招牌,製│取財罪,累犯,處│ │ │ │ │作過程中支付現金3萬元取 │有期徒刑柒月。 │ │ │ │ │信陳彥華,致陳彥華不疑有│ │ │ │ │ │詐,繼續施作廣告招牌,尾│ │ │ │ │ │款5萬5190 元,楊慶元竟簽│ │ │ │ │ │發票載發票日為101年3月20│ │ │ │ │ │日之遠期支票搪塞,該支票│ │ │ │ │ │屆期提示跳票,陳彥華始知│ │ │ │ │ │受騙。 │ │ ├──┼─────┼─────┼────────────┼────────┤ │ 8 │繹發企業股│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餅乾、糖果、飲料│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5日起至101│泡麵等商品,總貨款19萬95│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93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9 │百級有限公│100年12月9│初期先以現金給付貨款,取│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日起至101 │得信任後,接續詐購洗髮精│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8 日│等商品,貨款共24萬8116元│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0 │裕貿實業有│100年12月8│接續詐購電腦3C週邊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48萬9000元。期間雖│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簽發3張支票支付貨款,但 │有期徒刑壹年。 │ │ │ │ │均跳票。 │ │ ├──┼─────┼─────┼────────────┼────────┤ │11 │林裕傑經營│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桂韻行 │17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生活│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8 日│日用品、洗髮精等商品,貨│有期徒刑壹年。 │ │ │ │止 │款共38萬9079元。 │ │ ├──┼─────┼─────┼────────────┼────────┤ │12 │生葆企業有│100年12 月│初期先按期給付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4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詐購洗衣精等│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10日│日用品,貨款共28萬1275元│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3 │台灣妙管家│100年11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股份有限公│21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妙管│取財罪,累犯,處│ │ │司 │1年3月7 日│家系列之清潔用品,貨款共│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23萬6643元。 │ │ ├──┼─────┼─────┼────────────┼────────┤ │14 │昇林食品有│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5日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餅干│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8 日│等食品,貨款共8萬9860元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5 │志成股份有│100年12 月│接續詐購殺蟲劑等清潔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8日起至101│,總貨款9 萬761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16 │世元實業有│100年12 月│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中旬起至10│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調味│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3月初止│食品,貨款共19萬多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17 │寶利股份有│100年12 月│接續詐購伯朗咖啡等飲料,│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10日起至10│總貨款14萬390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2月29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8 │許棋增之配│100年12月2│接續詐購毛巾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偶楊芳馨經│6日起至101│款14萬535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營之德承百│年2月26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貨商行 │止 │ │ │ ├──┼─────┼─────┼────────────┼────────┤ │19 │蔡美燕經營│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家庭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永記五金│5日起至101│總貨款22萬9189元。 │取財罪,累犯,處│ │ │行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0 │謝啟彬經營│101年2月10│接續詐購糖果、餅干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之松慶行 │日起至101 │,總貨款5 萬221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21 │日元貿易有│100年12月2│接續詐購電器、電料等產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7日起至101│,總貨款11萬195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22 │豪情企業有│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取│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清潔│財罪,累犯,處有│ │ │ │年3月6日止│用品,貨款共8萬2275元。 │期刑柒月。 │ ├──┼─────┼─────┼────────────┼────────┤ │23 │耕坊行股份│100年12月3│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0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寵物│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7日止│食品等商品,貨款共25萬77│有期徒刑拾月。 │ │ │ │ │76元。 │ │ ├──┼─────┼─────┼────────────┼────────┤ │24 │金和億百貨│100年12月8│接續詐購清潔用品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實業有限公│日起至101 │總貨款30萬452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司 │年3月9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5 │昭明百貨企│100年12月 │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有限公司│初起至101 │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日用│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百貨等商品,貨款共36萬18│有期徒刑壹年。 │ │ │ │ │1元。 │ │ ├──┼─────┼─────┼────────────┼────────┤ │26 │鑫興發國際│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小家電產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4日起至101│款24萬562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7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27 │三佳興業有│100年12月7│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信任後,接續大量詐購寵物│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0日 │商品等,貨款約33萬至35萬│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元左右。 │ │ ├──┼─────┼─────┼────────────┼────────┤ │28 │東方不敗娛│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麻將等博奕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樂有限公司│0日起至101│總貨款7 萬10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6 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29 │祭氏源豐企│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白米,總貨款7萬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股份有限│2日起至101│913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公司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30 │畢卡爾國際│100年12月 │接續詐購醫療百貨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貿易有限公│中旬起至10│貨款16萬914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司 │1年1月間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31 │大統長基食│101年2月8 │接續詐購食用油品,總貨款│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品廠股份有│日起至101 │5萬3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限公司 │年3月7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二(101 年度偵字第17964 號、第22089 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日期 │ 詐騙所得財物之金額 │主 文 │ ├──┼─────┼─────┼────────────┼────────┤ │ 1 │誼東食品股│100年12月 │接續詐購三好米,總貨款2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3日起至10│萬798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1年2月21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 2 │宏仁企業社│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拖鞋等用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 │8日起至101│款11萬多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6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 3 │國隆百貨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安全帽等商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8日起至101│貨款6 萬88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上旬 │ │有期徒刑柒月。 │ │ │ │止 │ │ │ ├──┼─────┼─────┼────────────┼────────┤ │ 4 │百泓有限公│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瓷器、碗盤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26萬6694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日止│ │有期徒刑拾月。 │ ├──┼─────┼─────┼────────────┼────────┤ │ 5 │吉寶順有限│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家具等DIY商品, │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19萬756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上旬 │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 6 │開玉實業有│100年12月8│接續詐購衛浴五金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4萬58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8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7 │建成事業有│100年12月2│接續詐購衛生紙等商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7日起至101│貨款17萬550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 8 │荃發興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食品罐頭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5日起至101│總貨款22萬8725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10 日│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 9 │久育行銷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餅乾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0日起至101│款15萬2152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8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0 │寶利股份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咖啡、汽水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總貨款14萬390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1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1 │國城五金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手工具等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貨款3 萬4661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23 日│ │有期徒刑柒月。 │ │ │ │或24日止 │ │ │ ├──┼─────┼─────┼────────────┼────────┤ │12 │宏豪百貨有│101年2月3 │接續詐購日用百貨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3 萬596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13 │謝式陽所經│100年12月 │接續詐購文具用品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營之日日鑫│中旬起至10│總貨款25萬248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文具行 │1年2月29日│ │有期徒刑拾月。 │ │ │ │止 │ │ │ ├──┼─────┼─────┼────────────┼────────┤ │14 │耐斯企業股│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取得│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5日起至101│信任後,接續詐購日用百貨│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8日止│商品,貨款共3 萬4972元。│有期徒刑柒月。 │ ├──┼─────┼─────┼────────────┼────────┤ │15 │格菱股份有│100年12月1│初期先給付少額貨款即2900│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6日起至101│元,取得信任後,接續詐購│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波蜜果菜汁等食品,貨款共│有期徒刑柒月。 │ │ │ │ │4萬9720元未付。 │ │ ├──┼─────┼─────┼────────────┼────────┤ │16 │立晟照明企│101年1月26│接續詐購燈具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業有限公司│日起至101 │款12萬608 元。 │取財罪,累犯,處│ │ │(起訴書誤│年2月29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載為股份有│止 │ │ │ │ │限公司) │ │ │ │ ├──┼─────┼─────┼────────────┼────────┤ │17 │名揚企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地毯等商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2日起至101│款17萬7231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3日止│ │有期徒刑捌月。 │ ├──┼─────┼─────┼────────────┼────────┤ │18 │富裕家企業│100年12月8│接續詐購汽車百貨等商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有限公司 │日起至101 │總貨款16萬2533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10 日│ │有期徒刑捌月。 │ │ │ │止 │ │ │ ├──┼─────┼─────┼────────────┼────────┤ │19 │仲神有限公│100年12月1│接續詐購糖果、餅干等食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司 │5日起至101│,總貨款9 萬4197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5日止│ │有期徒刑柒月。 │ ├──┼─────┼─────┼────────────┼────────┤ │20 │軒暘國際股│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日用五金用品,總│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份有限公司│2日起至101│貨款142 萬5348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6日止│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21 │參元企業有│100年12月1│接續詐購涼被、枕頭等用品│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4日起至101│,總貨款14萬1840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2月底止 │ │有期徒刑捌月。 │ ├──┼─────┼─────┼────────────┼────────┤ │22 │承倉股份有│100年12月3│接續詐購自行車用品,總貨│楊慶元共同犯詐欺│ │ │限公司 │日起至101 │款4 萬7348元。 │取財罪,累犯,處│ │ │ │年3月初止 │ │有期徒刑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