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承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3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承翰因父親余水金將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工廠廠房出租予告訴人李曉貞及其配偶張武進,雙方就租金問題產生爭執,租賃契約因而終止。詎被告又因後續搬遷問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廠房外、道路旁,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場所,以「不要臉」、「白吃白喝」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余承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