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承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3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承翰因父親余水金將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工廠廠房出租予告訴人李曉貞及其配偶張武進,雙方就租金問題產生爭執,租賃契約因而終止。詎被告又因後續搬遷問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廠房外、道路旁,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場所,以「不要臉」、「白吃白喝」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余承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