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劉麗瑛蔡家瑜林士傑

  • 被告
    黃培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100年度偵字第1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培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培盟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4年確定(保護管束期間至 103年7月25日)。緣林裕鈞(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26日判處拘役120日、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於97年6月間某日,欲籌組「假應徵,真詐財」集團,乃聯絡楊智明(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26日判處拘役90日、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參與時間自97年6月間籌組公司起,至98年8月間離職止),另由楊智明聯絡黃培盟加入(參與時間自97年9月起至 98年8月止);林裕鈞另於97年10月間某日聯絡李泓毅(業 經本院於102年7月26日判處拘役100日、有期徒刑4月確定,參與時間自97年10月間起,迄99年3月11日止)加入;又謝 佳容於97年12月某日,因應徵而加入公司(業經本院於102 年7月26日判處拘役90日、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參 與時間自97年12月間起,至99年2月19日止),其等均明知 公司內無充足之行政、倉管人事職缺,並無固定月薪及相關勞健保福利,竟基於「以求職廣告吸攬應徵者,並以購買公司產品即可獲錄取或升職」為詐騙手法,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裕鈞於97年10月29日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2、3處所作為公司營業 處,於97年11月4日申請設立臺灣東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東辰公司,其後於98年9月1日更名為百林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林城公司)】,由不知情之游勝凱(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9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登記負責人,林 裕鈞自任總經理而負責綜理公司全部事務;楊智明係擔任副總經理,負責協助林裕鈞管理行政事務及員工教育訓練;黃培盟、李泓毅則均擔任協理,負責招募、訓練新進員工、刊登求職廣告;謝佳容則擔任副理,負責協助李泓毅招募業務。其等隨即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急於求職之心理,在報紙登徵聘「徵求行政助理或倉管人員」及「有底薪,附勞健保」等求職訊息,訛稱虛有之職缺,誘使求職者,前往上開公司營業處所應徵。由黃培盟及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幹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魏敏芳、丁詩育(已更名為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黃蕾燕等應徵人員表示,若於當日完成特定業績即可以業務幹部職缺錄取,若當日無法達成銷售成績者,可先自行購入產品完成業績,先取得公司職位(如專員、主任、課長等),其後可將產品再轉售予他人即可,若不願轉售,產品亦可退貨云云;或訛稱須先繳款訂作公司制服,待任職期滿2或3個月後,公司會將訂作費用退還云云,致使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被害人魏敏芳等人信以為真,並為求得工作,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以購買公司所提供之巴西磨菇萃取液、珍珠粉等實質低價產品、訂作公司制服。嗣魏敏芳等人買入產品後,表示有意退貨,然林裕鈞等人則以已超過7 日、或產品已拆封等各種理由,拒絕將款項退予已繳納款項之被害人。嗣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99年9月21日 15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2、3搜索,並扣得林裕鈞所有,用以為前揭詐騙所用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查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及被告表示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部分:訊據被告黃培盟固坦承,曾於上揭時間、地點,由同案被告楊智明聯絡,而至東辰公司擔任協理,其工作內容負責業務、人事訓練、刊登廣告以招募員工等工作,曾經手招募被害人魏敏芳、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為其該組之成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刊登的廣告有招募業務、行政人員,伊沒有招募被害人黃蕾燕,伊沒有和被害人他們說過花越多錢就可以擔任越高的職務,他們是業務人員,所以一定要做績效,產品賣越多,績效越好,當然就可以升職,伊也沒有說產品超過14天就不能退貨,只要有申請就可以退貨,伊未有詐騙行為云云。然查: ㈠、被告黃培盟係由同案楊智明聯絡,因而加入同案被告林裕鈞所籌組之臺灣東辰公司,其參與時間係自97年9月起至98年8月止,其係擔任協理,負責招募、訓練新進員工、刊登求職廣告,於任職期間曾招攬被害人魏敏芳、丁詩育(已更名為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等情,為被告黃培盟所是認,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證人魏敏芳、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則被告黃培盟確曾於東辰公司任職期間,擔任協理職務,負責招募、訓練新進員工、刊登求職廣告等工作無訛。 ㈡、被告黃培盟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就求職者即證人魏敏芳、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黃蕾燕之證述部分: ⑴、證人唐翎瑀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經於本案的東辰公司任職,工作期間大約是1年左右,時間是於97年9月至98年7月,伊當時 是看報紙應徵文書處理員,應徵廣告抬頭就是公司名稱,上面是寫生物科技,但是沒有公司內容簡介。伊應徵的地點就後來上班的地點,伊是由在庭被告黃培盟面試,他是協理,他說伊的工作內容就是作一些文件、郵件處理,當時他沒有介紹他們公司經營型態,有談到薪資,他講有固定薪水,勞健保都有。伊進入公司的時候有寫員工的基本資料,他說要投勞健保用的。伊進公司要先上課,上完3天課後,第三天 要實習,實習成功之後錄取的第一個職位就是課長。3天的 課程是作些公司簡介、公司商品,每堂課的老師都不一樣,伊印象中有楊智明、林裕鈞、黃培盟這些人,還有一些人但是名字伊不記得了。當時公司的產品伊印象中有3種,有巴 西磨菇、珍珠粉。上完課之後有所謂的實習,第三天上完課,就是所謂的錄取關鍵,需要實習,當時公司要求下午幾點前如果能夠完成這項考核的話,就算是錄取。被告黃培盟說如果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公司有給伊一定的金額,就是如果能夠達到這個金額產品有成功銷售出去的話,但公司指定的時間很趕,是當天下午5點之前就要完成這項考核,上午還 在上課,實際開始考核的時候都已經過了中午。伊當時的金額是要賣出去1萬8000元的產品,但是對象沒有限制,只要 能夠達到就可以。伊當時曾向證人高佩辰課長反應時間很短,伊跟她說這麼短的時間,怎麼可能把產品銷售出去,伊有問她當時她是怎麼做的,高佩辰建議伊說有一個比較快的方法,她跟伊說如果真的想要這個職位的話,看伊要不要乾脆自己先花錢把這個職位先佔取,然後商品可以再慢慢銷售。伊之前在偵查中曾說,有人教伊要買產品取得職務,伊有反應怎麼可能當天下午就賣出去,取得職務,被告黃培盟有跟伊說換另外一種方法參考,他的方法跟高佩辰講的方法是一樣的,就是先付錢買商品,把職務先佔著,因為伊當時跟高佩辰反應,她不知道怎麼處理,所以她就反應給被告黃培盟知道。後來伊有先付錢買產品,伊當天去籌錢,是去跟朋友借錢,因為伊當時的反應是覺得說先把位置搶下來,所以伊趕快在短短的時間內先跟朋友借了這筆錢。伊的直屬上司一直都是被告黃培盟,伊花1萬8000元買的產品有膠囊,還有 巴西蘑菇是飲用的,產品來源上課的時候有講說,這些產品是來自英橋,但沒有出示證明給伊看。伊擔任課長之後,工作內容是帶新人,就是有應徵人員進來的話,新人也是一樣上課,上完課之後再分發給伊等這些幹部,一樣的動作,也是都是要求上完課下午,就要馬上考核,請新進員工去買推銷產品。實際上伊的產品最後也沒有銷售出去,變成到最後都是伊自己用,當時伊的想法是說自己先用,如果效果還不錯的話,才會推薦給身邊的人。公司裡課長再上去是副理,副理再上去好像是經理,經理再上去是協理,協理再上去是副總、副總經理,中間還有總監。伊錄取之後,有給伊一份表格,要二選一,一個就是所謂的底薪制,就是每個月固定領2萬元,另外一個是獎金制的,就是依照職位抽成,像伊 當時是課長,如果伊有達到業績的話是10%直抽,沒有底薪 。最後伊是選沒有底薪,因為當時是想如果可以賺這麼多的話,一方面也是考慮到伊自己的學費,因為伊的學費都是自己要負責的。伊當課長以後,就伊所知,伊所屬的這個部分是被告黃培盟責刊登廣告,廣告內容也都是一樣,跟伊當時應徵的時候都差不多,廣告上面應徵的項目與實際上從事的不一樣,到考核的時候才知道是要賣產品。伊那組的組員有高佩辰、彭名見,其他的人名字伊記不起來。伊成為課長後,公司沒有替伊投保勞健保,伊有去反應,但是公司的說法是說,進公司之後就會幫伊投保,可是已經隔了一段時間,還是沒有。一開始伊是先跟高佩辰反應,高佩辰也跟伊說她的也沒有投保,後來伊有跟被告黃培盟反應,伊忘了他如何回答,伊只知道公司到最後一直都沒有幫伊投保,伊任職將近1年的時間,前前後後拿到的薪水應該拿不到2萬元,這2 萬是抽佣所得,除此之外,公司沒有其他費用支付給伊,當時伊進公司的時候,公司也有幫伊量身訂做制服2套,說任 職滿2個月的時候,就會退部分的錢給伊,可是到最後連制 服的錢也沒有退,一套制服是3600元。當時伊進去之後是當課長,後來伊有升職到副理,當時升副理的標準是5萬元, 就是一樣的考核、一樣的動作,只是說升副理的標準是5萬 元,當時伊表明說因為伊真的沒有辦法再拿出這筆錢,當時伊有跟被告黃培盟說金錢這方面伊真的沒有辦法,後來被告黃培盟好像有跟上司溝通,他說要幫伊講看看,到最後是說伊的表現不錯之類的,就升了副理,伊沒有另外付5萬元。 伊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後來伊學校也沒有念了,當時伊的業績沒有很好,根本就沒有抽到什麼,覺得繼續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伊決定跟公司說要離職。伊在偵查說被告黃培盟有跟伊表示說「職務很難求,剩不多,不如先花一筆錢把職務先取下來」,確有此事。伊有處理過退貨程序,是伊帶的新人部分,伊有處理過,伊跟主管說新人不要做了要退貨,然後帶他去會計室,伊知道有退,但是沒有退全部的金額,他拿多少貨來,就是退多少錢,但在公司裡面,有很多是沒有退成功的,伊只知道要退沒有辦法退全部,是不能退全部的貨。伊在偵查中所述,有依照自己的記憶據實陳述。伊在偵查中說被告黃培盟當時他自己有負責應徵跟培訓新人,黃培盟有教伊跟新人說買產品來取得職務,伊只知道他叫伊跟新人說公司要給新人一個考核,當天下午規定時間內有賣出產品就可以取得這個職位,第一位新人一定會反應當天下午怎麼可能?然後被告黃培盟就會叫伊換另外一種方法參考,就是是否願意先付錢買產品取得職務再說,之後再把產品行銷出去,這種做法是被告黃培盟教伊的,當時伊所述實在。就伊的了解,伊公司的錢就是員工如果有達成考核的話就有錢了,但因為公司的財務來源也不是伊在管,所以伊不是很清楚公司的財務來源。伊任職快1年的期間都沒賣出過公司 產品。制服的錢偵查中伊是說3980元,伊記得3000多,但是不記得金額多少,伊記得有兩套,一套是3980元。伊有拿到制服,當時公司是說任職滿2個月就可以退一套制服的錢, 最後到伊離職之前都沒有退,但是制服伊有拿了一套回去,有一套要繳回去,伊不知道為什麼另外一套要繳回去,好像是被告黃培盟跟伊說公司有制服,師傅會來幫伊等量。錢是伊直接拿給師傅,當時公司是怕制服員工拿了就離開,說會退錢,但是到離職之前都沒有退,在這中間伊一直有問公司部門的1位女主管,不是說要退制服的錢,伊都做那麼久了 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4至16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曾在東辰公司上班過,是97年9月到98 年7月左右在該公司任職。剛開始是課長,後來升到副理。 是看報紙廣告應徵進去,花了1萬8000元買公司產品巴西蘑 菇,有拿到產品且直接當上課長,後來他們有幫伊升到副理,可是伊沒有另外花錢買他們的產品。工作內容為輔導新人,新人進來之後要經過2天上課。林裕鈞及楊智明、梁耀坤 等人會幫新人上課,上完課後還要考試,伊主要是要游說他們買產品,他們必須要購買產品才能成為員工,伊等也才有利潤可拿。伊的薪水是從新人購買產品的金額中抽成,伊任職期間只拿到1萬多的薪水,因為很多人不想買公司的產品 ,可能是伊口才不好,他們沒有被伊說服,副理可以抽22% 利潤,課長只能抽10%利潤。公司最主要的負責人為林裕鈞 ,因為公司公布欄都有寫,且公司重大決定都是由他來處理。貨源聽說是從英橋公司來的,接洽的部分應該是總經理在處理。伊當時是看報紙知道應徵訊息,是去漢口路及崇德路的辦公大樓應徵。應徵職缺是文件處理。在應徵時沒有公司人員要我買產品來升職,是到伊上完課時,被告黃培盟協理和伊說的,他要伊等先花錢佔職缺,伊那時候花了1萬8000 元佔了課長的職缺。當時是被告黃培盟應徵我。伊任職期間不到1年,有超過半年。任職期間內擔任接應徵的電話,輔 導新人。伊本身有輔導過新人,成功一、兩次。伊當課長時,輔導一個新人成功可以抽10%,伊後來升到副理。原本主 管叫伊拿錢,但是伊沒有辦法,伊在念書,但是被告黃培盟有上報到總經理,所以伊就升了。離職是因為業績不好,伊那時候還在念書,念進修專科,才會找這間公司。當時投入共1萬8000元進去。在任職期間沒有勞健保,沒有底薪,輔 導成功的話就是以獎金為底薪,伊輔導成功拿了1萬多元。 伊只拿了1萬多元,卻工作那麼久,當時想說先顧學業,想 說撐看看。伊有覺得遭這家公司被騙,沒有底薪,因為一開始以為有底薪,而且也沒有勞健保,還押了制服的錢,說進來公司後會退回,但是沒有,制服錢是3980元,量身是請師傅來量的。在伊任職期間,東辰公司一直應徵新人。在伊任職期間伊是被告黃培盟那一組。被告黃培盟那一組有負責應徵新人,伊主要也是負責應徵新人。公司一直在做應徵新人的工作,伊當時想說是否是自己能力的關係,所以才招不到新人。被告黃培盟當時他自己有負責應徵及培訓新人。被告黃培盟有教伊和新人說買產品來取得職務,伊只知道他叫伊和新人說,說公司要給新人一個考核,當天下午規定時間內有賣出產品,就可以取得這個職位,因為新人一定會反應當天下午怎麼可能,然後被告黃培盟主管就會叫伊換另一種方法參考,就是是否願意先付錢買產品,取得職務再說,之後再把產品自己銷出去。上面這種做法是被告黃培盟教伊的。當時是被告黃培盟和同案被告李志益各領導一組。同案被告楊智明與被告黃培盟那一組的關係是,被告黃培盟有事無法處理,會找楊副總。伊那一組自己應徵新人,是被告黃培盟自己去刊廣告,同案被告李志益也是自己刊自己的。被告黃培盟有自己去刊,因為被告黃培盟會打電話,有時候會叫伊幫他對一下稿。同案被告楊智明副總都是參與教課,教生涯規劃的課程。當時公司有另一個部門,當時公司都說那是業務部,第三部門,同案楊智明在公司是屬於業務那邊的。伊之前提到伊是被告黃培盟面試的,在面試的時候,被告黃培盟面試時沒有和伊說買產品來升職,是上完所有的課要考核的時候,被告黃培盟才和伊說,職務很難求,剩不多,不如先花一筆錢,把職位先取下,伊就花1萬8000元。伊沒有固 定薪水,獎金是來自考核,一開始伊有成功過一、兩次,有過1萬多,但是對方也有退過貨。公司有規定說一個星期沒 有退貨才會有獎金。證人彭名見他也是伊這個部門,他是被告黃培盟帶的,被告黃培盟當時只是說要照顧他,怕他無聊。就伊所知,帶伊的證人高佩辰也是被告黃培盟應徵的,因為是她帶伊的。伊有覺得被這一家公司騙了,要不是為了學業,伊不會找這工作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第37至42、171至173、240、241頁)。 ⑵、證人高佩辰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之前曾在東辰公司,伊是看報紙應徵、面試,就是一般找工作進去的。伊應徵的是內勤工作,伊想不起來當時看到的內容是哪一種廣告,當時是由被告黃培盟面試,一開始要先上課,有跟伊說要做什麼工作,內勤就是接電話、行政之類。上課內容是有關公司產品,有巴西磨菇,上課2天,上課的講師伊沒有印象。被告黃培盟沒有 幫伊上課,在最後上完課考完試整個程序都走完後,他有問伊要選擇獎金制還是月薪制,如果伊選的是獎金制的話,要進行產品推銷的考核,就是要銷售公司產品到一定的額度,時間限制就是盡量是當天完成,正常是當日下午5點以前要 推銷產品成功,有限定額度,伊當時的額度是1萬8000元, 後來伊是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因為一開始伊聽起來會以為是獎金制,但是有月薪,所以會覺得還好。後來上班後伊發現不是這樣。伊在偵查中曾說伊當初面試有繳1萬8000元,所 以伊進去就可以當課長,當時是被告黃培盟跟伊說一定要這樣做才能進來工作,一開始伊覺得可能是月薪,被告黃培盟就說趕快卡個位之類的,後來被告黃培盟知道伊有信用卡,所以他有跟伊討論說,不然就用信用卡,他跟伊說可以自己先買產品,之後可以慢慢去賣,他沒有限制伊說不可以去賣。伊原本以是底薪加獎金,所以他講說刷了1萬8000元先卡 個位置,伊進去公司以後發現不是這樣是因為後來伊後面有個女生在辦公室裡面問,所以伊才知道是沒有月薪的,被告黃培盟也說對,伊沒有月薪,伊才知道自己沒有月薪,因為那時候伊是第一次找工作,所以伊也不敢多問。伊進去公司之後擔任課長,課長的工作內容就是接電話,幫忙行政,有人要面試的話就引薦,還有帶進去被告黃培盟、或同案被告李泓毅的辦公室。抽傭金就是後面他們都會分配新人,有時候進來的新人很多,伊可能會分配到一、兩個新人,新人在上課的時候,伊就做自己行政的業務,就是跟伊應徵的流程一樣,上課、考試這樣子,他們如果有買產品的話,伊可以抽幾個百分比的錢,就是像伊應徵新人所考核的那些錢。除了新人之外,伊不知道公司到底有無向外推銷賣產品成功過,伊自己曾拿去丁丁藥局問過,伊自己沒有賣出去過。在伊擔任課長要升職副理的時候,因為伊經濟上有困難,所以公司內部是直接升伊當副理,伊沒有再付錢,一般來講,如果要升副理,也有一個額度,公司的考核伊不知道,是被告黃培盟說要升伊的。伊工作期間大約半年,領到的薪資大概不到1萬元。被告黃培盟告訴伊有投勞健保,但是伊沒有去確 認,因為伊當時還有另外一份打工,所以伊的勞、健保在另一份打工的那邊,如果這一份沒有,伊可能也不知道。伊認識證人唐翎瑀,她是伊這個部門的,被告黃培盟是伊等的主管,證人唐翎瑀是伊被告跟黃培盟的新人,因為那時候伊才剛進去,還不太會流程。公司沒有幫她投勞、健保,伊不知道這件事情,伊連自己的也不知道。公司有要做制服,是一套,一件黑色背心跟一件黑色裙子,價格是3000多元,公司好像說要做滿3個月可以退,但是條件符合之後也沒有退。 伊除了買1萬8000元的產品之外,沒有向親友推銷產品成功 過,伊在任職期間,曾和同事拿公司產品去藥局詢問,因為伊一直都沒有薪水,伊刷了卡之後每個月還是要付卡費,加上還有學貸之類的,伊原本想要拿去丁丁藥局寄賣,藥局沒有同意,藥局要求附檢驗報告之類的東西,後來被告黃培盟知道伊等拿出去賣,他就說伊等怎麼會這麼笨,怎麼還會跑出去藥局寄賣,當時被告黃培盟的意思是這塊可能有業務去跑,被告黃培盟也有應徵業務人員,但是到底有無業務人員,伊也不知道。當時伊拿到產品的時候,被告黃培盟跟伊說伊要介紹別人,必須要自己先吃吃看,所以有開過的產品就不能退貨,沒有開過的可以退,但是日期太久的也不能退,正常的時間是7天,但是伊也沒有仔細問過被告黃培盟,7天是伊自己想的,還是被告黃培盟跟伊說的,伊不確定,後來伊離職之後,那些東西伊都不要了,就留在那邊,伊覺得應該不能退,所以伊沒有問被告黃培盟。如果是新人要退貨,伊就會問主管即被告黃培盟,然後他就會幫伊處理,有的還是會讓他退,如果真的是隔天他沒有吃,就會讓他退貨,就是時間很短的才會讓他退貨,退貨的部分是被告黃培盟處理的,所以有無退錢伊不知道。伊所知道不能退的原因可能有開封、或者日期太久,日期太久的定義應該是依公司規定,伊自己記得是7天,伊忘記是伊自己認為,還是公司告訴伊 的。在伊在刷卡繳1萬8000元之前,伊都以為應徵的工作是 有底薪的,要繳1萬8000元之前就會選是要底薪制還是獎金 制,因為在刷卡的時候,他不會再跟伊再說一次只有獎金沒有底薪,他是先介紹完之後,就問伊要選哪一個,所以當初伊是選獎金制,伊選獎金制的時候,是以為有獎金加底薪,是因為被告黃培盟的說法,讓伊以為獎金制是底薪加獎金,因為他說伊有可能會帶到業務,就是伊的新人可能是業務,他可能出去賣伊就可能再抽成,所以伊一直以為薪資是底薪加他們賣的那些。新人曾在辦公室裡問被告黃培盟,伊等是不是真的沒有底薪,他說對,沒有底薪,那時候伊才知道沒有底薪,等到領薪水的時候,伊更確定沒有底薪。就伊而言,伊的工作內容,因為伊沒有底薪,所以伊的薪水來源純粹是帶新人,新人考核的時候買的錢的抽佣。伊制服的錢是交給量衣服的師傅或被告黃培盟,伊不確定。伊在警詢中說,伊進入該公司由被告黃培盟向伊應徵,伊帶新進人員如果願意留下來有完成購買公司產品而且消費成功,伊就可以從中抽取新進人員購買產品的利潤的陳述屬實。證人魏敏芳、丁詩育、彭名見、唐翎瑀都和伊同單位,伊不認識證人黃蕾燕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第17至26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之前有在東辰公司上過班,約97年9月 到98年2月在東辰公司上班,伊是擔任課長的職務。伊當初 是看報紙的廣告面試進去。課長是接電話,如果有人要面試就把他們帶到公司裡面去給其他幹部面試。沒有底薪,新進員工如果有購買公司產品的話,公司就會分利潤給伊,伊已經忘記可以分到多少比例的利潤。伊在東辰公司半年,只拿到幾百元到1000元左右的薪水。當初面試時有繳錢,伊繳了1萬多元的錢,所以伊進去就可以當課長。伊用繳給公司的 錢買了巴西蘑菇,公司有將巴西蘑菇給伊。任職期間沒有拉新進員工到東辰公司上班。當時公司最主要的負責人伊都叫他總經理,他的本名伊不知道。巴西蘑菇的來源伊只知道是由總公司分配的。為何半年後離職是因為公司都沒有給伊足夠的薪水。伊當時是剛畢業,所以才會被騙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第38、39頁 )。 ⑶、證人黃蕾燕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之前曾在東辰公司任職,工作的時間好像是98年7月中到10月底左右,大約3到4個月左右,依 照伊的警詢筆錄,伊曾於98年12月11日到臺中市政府進行申訴實在,當初申訴的原因是因為不想要有更多的人受騙。伊當初應徵的時候對方告訴伊,伊不需要從事任何有關業務的部分,但是伊進去之後發現,雖然公司有一個職位名稱給伊,但是伊所做的事情不像當初承諾的樣子。當初伊是看報應徵,原本應徵倉儲的工作,是在庭被告黃培盟面試伊,面試時有簡略的告訴伊工作內容,他說他會再告知伊面試的結果,大約1小時後伊接到電話,請伊到公司受訓。受訓內容是 李志益(即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呂令伊請伊到一個房間上課,告訴伊公司的產品內容及理念。伊當時曾跟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反應,伊應徵的倉儲工作,但是實際工作內容不一樣,當時他們回答伊說,只要伊購買公司產品3 萬元,就可以轉任公司其他專員職務。被告黃培盟也有幫忙上課,但是上課內容伊不記得了。伊當時有講,伊可能不需要這樣的產品,他們跟伊說不是要伊購買,而是要伊先支付3萬元,再轉賣給其他人,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一直催 促伊3萬元要當天給,如果不付錢的話就沒有辦法在公司任 職,當天伊被他們遊說完之後,先付了現金1萬元給他們, 後來在7月底時就全部補足了3萬元,有拿到珍珠粉、巴西蘑菇。伊後來擔任的職務名稱是專員,伊的上司是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呂令伊,被告黃培盟在伊進去上班1個月後 就離開了。第一個月時伊就是單純看書,因為3萬元還未補 足,第二個月的時候伊覺得被騙,因為當初他們有要求伊簽一個文件,呂令伊跟伊說不用看,簽就對了,當初伊要求要看內容的時候,呂令伊一直不讓伊看,事後伊再去翻那個文件內容的時候,發現文件內容寫的是伊跟公司不是僱傭關係,只是單純的買賣關係。這個文件是同案被告李泓毅叫呂令伊拿給伊簽的。伊在偵查中表示說第三個月的時候,公司人員跟伊說詞反覆,伊都沒有拿到薪資,伊才覺得被騙,所謂的說辭反覆,是指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的說詞反覆。伊提出當初他們跟伊講的,就是遊說伊付3萬元時的那些內容 ,去針對這些內容向他們反問,他說因為伊後面進來的人員沒有辦法培訓成功,所以伊沒有辦法領到薪資,跟當初他們講的完全不一樣。伊在警察局說伊當初看報紙的內容是享有勞健保、團體保險、三節禮金、員工配額旅遊、宿舍,但後來後來公司沒有幫伊投勞、健保,伊曾去勞保局調資料,是離職後才去調的,才知道伊沒有被投保,伊當初在公司裡時,曾問過同案謝佳容,同案謝佳容說因為伊還不算是正式職員,等伊是正式職員的話就會幫伊投保,但是一直沒有幫伊保。後來三個月後伊覺得被騙了,伊就到勞工局那邊檢舉他們。當初伊在公司時,有一些受騙的人員拿著產品去退費,他們說產品沒有完全退給他們的話,是不會退錢的,因為當初伊已經打開過產品了,他們說這樣是不完全的,所以是沒有辦法退,而且那時候伊已經有使用部分了,雖然伊大部分的產品都沒有開拆,他們是要求全部退,不能只退一部份,沒有全部退就是沒有辦法退錢,所以伊就沒有去反應要退貨。伊在偵查中曾說同案被告李泓毅後來有在安撫新進人員,因為網路上有人說東辰公司是騙人的,此事實在,因為同案被告李泓毅有跟伊等說。當時新人的部分,全部都是由報章雜誌應徵進來的,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只要求伊陪著新人,伊沒有薪水,他們說新人沒有培訓成功就沒有薪水。伊沒有見過證人唐翎瑀、高佩辰,伊在任職期間,不需要去外面推銷產品。伊有聽說過被告黃培盟與同案被告李泓毅是不同部分,但是不清楚,有聽同案被告李泓毅說兩邊部門做法不同,但是怎樣的不同,伊不清楚,伊也沒有問過。伊曾在偵查中提到,後來這3萬元不能退只能拿走產品,這是被告 謝佳容說的,伊有試著跟她詢問,她說其實是不能退的,她就問伊說伊是有什麼事情要怎樣,伊說伊有急用,但是謝佳容說沒有辦法退,伊沒有很正式跟她提,是試著問說如果要退這些產品可以嗎?她說不行,她沒有說不行的理由。伊當初面試的時候,跟伊說不用接觸業務的工作,是被告黃培盟說的,面試的時候是被告黃培盟,做輔導的時候是同案謝佳容跟案外人呂令伊。雖然被告黃培盟曾跟伊說過不用作接觸業務的工作,但就像被告黃培盟所說的,兩個部門不同,他說同案被告謝佳容跟伊反應,伊的直屬上司是她,所以只要問她就好了,如果她沒辦法處理的話,她會找李泓毅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26頁背面至32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臺中市警察局99年3月17日所為警詢 筆錄是實在的。伊曾於98年7月18日前往臺灣東辰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應徵,地點在公司的樓上。當時面試是被告黃培盟應徵伊的,一開始是應徵文書處理,說不需要接觸業務的工作,伊是從報章雜誌上面看到的。錄取後,是同案被告李志益(即李泓毅)及謝佳容,還有呂姓主管出面向伊表示有升職機會。主要是同案被告李泓毅跟伊說公司現在有一個職缺,很適合伊,只需要付3萬元的產品費用,就可以當職員, 他說這是最後一個機會,同案被告謝佳容也是重覆他的話,當時同案被告謝佳容是伊的主管,同案被告李泓毅是同案被告謝佳容上面的主管,他有強調要在當天下午前完成,他說這個職缺是轉專員。伊有交付款項予公司主管,伊在那一天是先交付1萬元,在7月底前補足3萬元,錢都是交給同案被 告謝佳容。同案被告謝佳容說她會交給會計,但是伊看到的是同案被告謝佳容交給同案被告李泓毅。任職期間沒有健保,薪資只有抽佣幾千元而已。抽佣是他說他輔導一個新人成功,就給伊佣金不到7%,當時他還強調伊不是獨自輔導成功,所以佣金不能全拿。所謂的輔導成功就是新人和伊一樣,繳3萬元的產品費用來轉專員,伊不太記得後來的新人是誰 ,這個新人後來有退產品,但是伊的佣金沒有被拿回去,後來那個新人就沒有在公司了,伊在任職期間內就只有輔導成功過剛剛說的那一個。是同案被告謝佳容跟一個呂姓主管教伊要去負責輔導新人的工作。伊任職時,對於輔導一個新人,可以領佣金7到8%覺得很奇怪,但是伊沒有去問同案被告 李泓毅、謝佳容。第三個月才知道遭詐騙,第一個月叫伊看書,第二個月叫伊輔導新人,第三個月說詞反覆,伊都沒有拿到薪水。伊會想到要去勞工局申訴是證人黃孟雅及陳麗玉找伊一起去,伊等決定要申訴,因為伊等覺得不可以再讓其它人受害。後來這3萬元他說不能退,只能拿走產品,這是 同案被告謝佳容說的,她當時表示有急用,不能退。付3萬 元要升職是同案被告李泓毅、謝佳容,呂令伊在同案被告謝佳容講之前有提到,她也算是伊的主管。輔導伊的是同案被告謝佳容一半,呂令伊一半,他們輔導佣金如何分擔伊不清楚,但是輔導時是一人一半。就伊所知,同案被告李泓毅在這公司,感覺像是負責安撫新進人員,讓他們不要因為網路所寫的事而離開,網路寫說,說東辰公司是騙人的,東辰公司改為百林城,是在伊要走之前改的。東辰公司在伊進去時,就是分一部及二部,一部是同案被告李泓毅在主導,二部是同案被告林裕鈞在主導,這是當時同案被告謝佳容告訴伊的,而且同案被告李泓毅也有親口提到他是負責一部。分成一部、二部是因一部是說年輕人居多,二部是老人居多,但是都是在輔導新人,聽說二部也有在販賣產品,他們說一部是不需要產品,說一部是要輔導新人,讓他們購買這些東西。一部不需要販賣產品,為何要輔導新人買產品,同案被告謝佳容說這是成為專員前必需要的,她說要先了解產品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 第82至84頁)。 ⑷、證人彭名見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在東辰公司上班,任職的時間年份不記得,大概做了不到兩個月。當初是透過報紙應徵進去的,伊忘記當初是要應徵什麼類型的工作,是朱秦面試伊的。應徵時候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幫忙培訓人員,跟伊一樣算是拉新人,是受訓之後才知道。伊受訓1天,內容主要是講公 司經營方向、理念內容,產品內容,受訓完要經過考核才能擔任正式職員,考核內容就是購買公司的產品。當時是被告林裕鈞說的,他在受訓最後的時候說這個,印象中是朱秦跟伊說實際的內容,但是到底是誰跟伊講的,伊忘記了,但後面確定是有講考核的內容到底什麼樣的方式做考核,是受訓的結尾之後伊才知道這件事情,伊大概花多少錢就可以成為大概的職位,花愈多職位愈高。當時伊花了3萬元上下,擔 任什麼課長。額度是看個人,時間的話基本上是當天要完成,伊是刷信用卡支付3萬元,上班時伊確實有拿到產品,好 像是被告黃培盟把產品交給伊,時間太久,伊不是很確定。伊確定總共花了3萬元上下,最主要就是買了巴西磨菇。因 為他們的銷售紀錄,在上次來和解的時候,他們也有提出銷售紀錄給伊看當初伊購買的金額,伊確定是3萬元上下。伊 是被告黃培盟那個組的成員,伊在警詢中稱被告黃培盟是經理,新進人員來應徵的時候叫伊要介紹公司的產品,這件事情實在,所謂跟新進人員介紹公司的產品內容,就是協助公司讓新人瞭解公司的產品跟理念,最後就是用一樣的方式協助他們完成考核,也就是用購買產品的方式去完成考核。他說盡可能說服新人,當初給的條件就是這是個業績。伊的薪水是看業績,沒有底薪。與伊一開始看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伊花錢買產品正式成為課長之後,不曾向公司詢問勞健保的投保,因為伊不知道勞健保這部分是誰負責的。伊離職的原因是因為感覺好像被騙,伊覺得好像是要花錢才有工作,後來是離職一段期間才想到這個問題。其實當時伊曾詢問過公司附近的警察局,但是當時警察他們不受理,當時伊也就摸摸鼻子離開。公司有向伊表示說公司很器重伊,希望伊能以幹部主任的方式獲得這個職務,但每個人都這樣講,一樣的說法,伊也會這樣跟新人講,當時在做培訓的時候,就是伊花完錢進去公司之後,培訓的新人都講一樣的說法,盡所能用這種方式讓他們知道,他們對公司來說很重要,這種說法是後來部分的主管,包括被告黃培盟都有這樣跟伊講過。伊後來覺得公司怪怪的時候,伊也沒向被告黃培盟提出質疑,伊就直接離開公司,都沒有講,因為警察完全不受理,所以伊就直接離開了,沒有再跟公司詢問。伊在公司任職的時候,額度高低會有職務差別,伊當課長是3萬元,那副理以 上印象中是5萬左右。伊任職的時候,有填寫獎金跟固定薪 資的契約書,伊是勾獎金。伊買了那些產品,後來沒有向被告黃培盟表示要退貨,伊也都沒帶走,東西都留在公司,伊沒有說過要退貨的事情,伊就直接走了,沒有告訴公司的人說伊要走了。伊任職的期間很短,伊聽其他人說要退貨的機會比較低,這是一個交易的東西,要退貨比較困難,伊是聽當時有一起聊天的同事說過,伊自己是沒有去退貨,就直接離開了。伊任職大約兩個月,完全沒有拿到薪水、獎金,因為伊沒有拉過新人成功過。伊在公司裡有遇過證人唐翎瑀、高佩辰,因為是同一組人,沒見過證人黃蕾燕。伊任職的時間跟證人唐翎瑀、高佩辰任職的時間有重疊。伊進到公司之後分配到被告黃培盟這組,但是朱秦那邊跟伊完全不同部門,伊是考核之後才知道的。是朱秦跟伊說買的額度愈高職位愈高,被告黃培盟雖然在當時沒有跟伊說買的額度愈高,職位愈高,但是在後來培訓其他新人的時候有說,伊是朱秦帶的,後來被告黃培盟有用這種方式讓伊知道,如果可以負擔愈多的話,職位就會愈高。伊曾聽說退貨會比較困難,至於是誰說這部分伊真的沒有印象,因為來來去去的人太多了。伊待過被告黃培盟那組,他是說所帶的人沒有花錢,就不能算是公司正式職員。當時考核就是一個業績,如果說要成為正式職員就要通過考核,要做到那個業績就是正式職員,有限制時間的話,變成說一天之內沒有辦法找到人去銷售,如果有意進這個公司,就必須自己拿錢,額度的話是看能力,就如伊剛才所說額度越高,職位越高。伊的工作內容除了遊說新人來加入抽佣之外,好像有電訪,伊記得有接電話,就是有外部人員打電話來說考慮要應徵,然後伊就跟他說時間,處理的都是應徵新進人員的事情。伊不曾對外推銷公司產品,伊在警詢、偵查中所述,都有依照伊的記憶據實陳述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第33至39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曾在東辰公司上班,97年9月底開始上 班,11月初離職。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去,是掛課長,伊花了約1萬多買巴西蘑菇,有拿到產品,因為伊有花錢,所以才 可以掛課長。工作內容為陪新人上課,游說新人購買公司產品。伊沒有底薪,看伊等遊說多少新人購買產品,伊等可以從新人購買產品金額中抽取佣金,可抽幾成伊忘了 ,伊沒 有遊說成功,所以沒有抽到任何錢。離職原因是伊後來覺得公司內部好像有問題,伊自己就離開了 。公司當時的主要 負責人為林裕鈞,也是由林裕鈞負責跟公司的員工上課。公司產品來源不清楚,是公司在處理。伊從97年10月開始,做不到2個月就離開了。當時是報紙知道應徵訊息。伊是在崇 德路與漢口路口辦公大樓應徵。應徵職缺報紙上沒有寫得很清楚,但是伊去應徵時,就說要應徵課長。在應徵時有公司人員要伊買產品來升職,他說花錢買官階,伊當時花了3萬 元買了課長。當時是朱秦應徵伊的。任職期間印象中不到2 個月。任職期間內擔任輔導新人,說服他們買產品,跟伊一樣來升職。伊當時有試著從旁輔導新人,但是沒有成功。伊的直屬上司是被告黃培盟。伊輔導一個新人成功的話,課長是抽22%,伊後來沒有升職,因為沒有做到業績。離職是因 發現這家公司有問題,覺得偏向直銷或老鼠會的類型。伊當時投入3萬多元。在任職期間都沒有領到薪水、獎金,或是 勞健保。伊認為伊也是遭詐騙。應徵伊的朱秦,伊不能確定他一定了解,他應徵伊沒有多久,他就走了,他不算是公司的核心人物。伊進入公司時,組織有1個總經理,還有1個副總,還有顧問、還有經理及副理,分成幾部伊忘記了,伊只知道伊是被告黃培盟的部屬。伊公司主要2個部門負責輔導 新人,比較有往來的是2個,其它伊不清楚。這二個部分分 別是同案被告李泓毅及被告黃培盟,伊不知道他們私底下有沒有拼業績。伊覺得自己也遭詐騙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第46、189至191頁) 。 ⑸、證人魏敏芳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在東辰公司任職過,伊之前曾跟警方及檢察官說任職時間是在97年6月中到97年7月下旬正確,伊記得工作時間不久。伊當時是看報紙應徵,是應徵行政助理,伊先以電話諮詢應徵行政,伊問對方哪一天方便去面試,伊到公司時是被告黃培盟幫伊面試,當時被告黃培盟是經理,他先面試,然後介紹公司職規、伊的工作範圍,伊的工作是要接聽電話,處理一些文書資料。伊有詢問有無勞健保、薪水如何計算,但是含糊帶過,他後來就是跟伊說伊就是買產品為一個基準,到哪個基準是哪個職務,進公司就是要先購買產品,他沒有實際跟我說月薪多少。伊是付一個底薪,那時候幾萬元,後來伊當到襄理的職位,就是伊買產品,就有那個職務,那個產品它有一個底額,一開始進去伊就是那個底額,付了那個底額就會有職務,伊記得伊付了2次 底額,第一次付了2萬多,第二次加第一次的總額伊總共付 了5萬多元。面試之後,公司有教育訓練,純粹就是在公司 裡面,有長官類似上課這樣子,教一些公司的產品內容,然後怎麼接待新進人員以及說服新進人員。公司的產品主要就是巴西磨菇,教育訓練過後,其實也沒有什麼考核,講好聽是考核,其實就是多付錢的話,職務會更高,一樣都是進來就是要說服新進人員買這項產品,進來擔任裡面的職務。 伊面試當天就花了2萬多元,當下被告黃培盟就叫伊去提款 機領錢,那時候他說服伊很久,主要產品不是他跟伊講的,他是請比較資深同事唐翎瑀跟伊談,那時候伊上班的區域就是一個區塊而已,公司裡有很多區,看伊的直屬上司是誰,就坐在同一個區域,唐翎瑀跟伊談時,被告黃培盟都在場,後來伊跟被告黃培盟聊天,他好像懂心理測驗,他拿給伊1 張單子,類似心理測驗那種的,他要伊先勾選,然後再分析這份報告,要伊花錢買公司產品,或是買更多的產品可以獲得更高的職務,這個是由唐小姐講,伊有進一步再問被告黃培盟,再向他確認是不是真的花這個錢就可以有這個職務,被告黃培盟回答伊說「是」。伊進去上班多久,大約1星期 又再花錢買產品,職務會變成襄理之後抽的成數會比較多,那時候被告黃培盟說成功的人就可以抽佣。伊當初要進去公司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後來變成賣產品,伊也覺得奇怪,伊曾問唐小姐,她也跟伊坦白說是這樣子,假如說可以遊說新進人員買產品的話就可以抽佣更高,伊公司每一天都會有新進人員來應徵。伊在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先上課,每天都會有新進人員來,或者有人會打電話來應徵,就陪他們一起先上課,上完課之後每個人就自己帶一個新人到私密的地方去談,向新進人員介紹公司產品跟請他們買產品。伊進去公司買兩次產品都是付現,錢交給會計。完全沒有領到任何薪水,因為伊都遊說不到人。伊在公司的薪水是獎金制,伊是問唐小姐的。伊在職期間公司沒有替伊投勞健保,因為沒有收到任何資料,離開的時候也沒有特別去說明,而且他也沒有拿伊的任何證件,證件只是跟會計室接洽,然後跟會計說伊是襄理的職務,大概登記一下,但他沒有說是勞健保這方面,也沒有填過勞健保申請資料。伊進去之後覺得很奇怪,有一個新進員工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要去說服人家買產品,有時候覺得自己在講反話,覺得工作性質有變相,後來那個同事男友就跟伊等分析說這樣很不好,後來有去報案,伊曾到警察局2趟作筆錄,後來就離職,差不多不到1個月就離開了,那時候覺得說這樣騙人良心很不安。進去一段時間才知道怎麼好像很變相,怎麼跟當初去應徵的職務都不一樣,後來伊覺得伊的錢進去了,想說試看看能不能找到人,可是一直都遊說不成功,跟那個同事討論之後,才說去報案好了,伊覺得是被騙進去公司。被告黃培盟有跟伊說可以退貨,可是後來伊要離開的時候,曾問過被告黃培盟可不可以退錢,他說不能。那時候買的東西是寄放在他那邊,因為一次也用不到那麼多,後來伊要離開的時候,他說不能退錢,頂多是把產品都拿回去,伊有把東西都拿回去。那些產品,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有開封,他叫伊自己先試喝看看。帶走那些沒有開封,也不能退,伊不知道為什麼不能退貨,他態度很強烈,伊說拿回去也沒有用,伊也不敢喝,伊問他說公司可不可以低價買回,好像也沒有。伊到公司完全沒有領到獎金,產品的部分是是連盒子都一起帶回去雲林,離開公司很久之後才丟掉,而且伊是把盒子整個打開之後,一罐一罐倒掉,完全沒有任何現金。伊完全沒有現金入帳,而且那時候被告黃培盟也沒有跟伊要過存摺號碼。當時伊有被告知要做制服的事情,伊有做1套,伊忘了價錢,有領到制服,現在也都還在 。製作制服的事不是唐小姐就是被告黃培盟告訴伊,被告黃培盟是伊那組最高的經理,唐小姐的位階比伊高一層,是負責帶伊的人。當時伊應徵是行政助理,後面變成是像業務的性質,伊也覺得很奇怪,伊後來曾問過同事唐小姐,但是她沒有多說什麼,她說伊等的工作不是只有負責接聽電話、處理文書,她說有時候有新進人員也要負責培訓。伊當初是看類似警卷第116頁左上方優良生技公司這種的廣告進去的, 伊工作的期間曾遇到證人丁詩育、高佩辰,伊對證人彭名見、黃蕾燕沒有印象。唐翎瑀就是伊說的那個同事唐小姐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三第83至90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之前於97年6月到7月不到半個月左右,曾在臺灣東辰公司上班。當初伊是看報紙廣告去應徵,當時是一個姓黃的先生幫伊應徵,後來伊有去上班。應徵時他們跟伊說繳的錢愈多就可以擔任愈高的職務,所以伊開始先繳了2萬多元買巴西蘑菇及膠囊等產品擔任課長,後來他們又 遊說伊買產品,伊就再花2萬多元買公司的產品,後來就從 課長到副理。伊是負責每天遊說新進員工多購買公司的產品,公司的最高負貴人是同案被告林裕鈞,替員工上班也是伊。薪水的計算方式是伊每遊說一個新進員工買公司產品,買愈多公司產品,伊就可以抽愈多的獎金。離職原因是後來伊覺得我好像是被騙進去的,所以就不忍心再騙別人進公司,伊沒有跟公司要錢,伊只有把產品拿回去而已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第33至34 頁)。 ⑹、證人丁語嫻(即丁詩育)之證述: 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於東辰公司任職。伊之前在警詢中說是在97年10月19日到97年11月底或者是12月初去任職正確,伊在那邊待了1、2個月左右,時間有超過1個月。伊是 夾報廣告去應徵的,伊去東辰公司面試是找文書處理之類的工作,是行政人員。進公司的時候,在公司的門面上有掛布條上面寫準上市公司,就是即將要上市的公司。當初是楊心媚面試伊的,應徵之後就說有2天的教育訓練,那2天的訓練裡面會跟協理接觸,伊說的協理就是被告黃培盟,第二天下午有一個考核,考核之後才有講到薪水的部分,不然之前薪水都是由那個楊心媚跟伊說的。在2天的教育訓練裡面,被 告黃培盟有跟伊說薪水如何計算,月薪是2萬2000元。面試 的時候沒有跟伊確定,伊錄取的工作是何內容,只是說要先爭取到職務,才可以確定工作職務為何,2天要去受訓,經 過考試之後才有辦法在公司任職。教育訓練有幫伊上課講解的人好像是同案被告即總經理林裕鈞、副總楊智明,還有一個顧問伊忘記名字了,被告黃培盟沒有對伊作教育訓練或上課,在教育訓練時有介紹公司產品巴西磨菇。進行2天教育 訓練之後會進行考核,考核就是去賣公司的產品(巴西蘑菇),然後他跟伊說因為很多人在競爭,意思就是叫伊自己先拿錢出來墊,之後自己再慢慢去銷售,這部份就是進公司只有一次,之後就不再進行考核的部份,金額的部份他有跟伊說1萬8000元是課長,5萬元是副理,10萬元是經理。那些金額可以做到何等級職位,是楊心媚跟伊講的,當時伊聽到這些覺得很奇怪,要來工作,為什麼還要用錢買職位,當時是楊心媚跟被告黃培盟在說,協理即被告黃培盟那時候跟伊說,伊二度就業,有小孩子工作不好找,這個職務對伊來說算是很輕鬆的。考核時間大約一個下午而已,是下午4點到5、6點,他就說有30幾個人要競爭,如果越早完成就越好,才 可以卡到那個職務,不然就沒有得到那個職務了,因為會被別人先搶走。2、3個小時內公司要求伊要最少賣1萬8000元 的產品,才能取得職務進公司當天有伊沒賣出1萬8000元的 產品,是自己刷卡買5萬元。伊本來是刷1萬8000元,後來被遊說之後就變5萬元,伊取得的職位是副理。後來伊進公司 ,待了1個多月,但是都沒有領到沒什錢,只有領到3000多 元,這3000多元是教育訓練,一樣也是招新進人員進來輔導。伊剛說進去當時公司說月薪2萬多,但在考核的時候跟伊 說有兩種,意思就是說如果沒有往教育訓練這方面走的話,考核金額要超過5萬元才能選基本底薪2萬2000元,如果考 核沒有超過5萬元,就只能選獎金制,這是楊心媚跟伊說的 ,伊刷卡5萬元,只能選擇獎金制,她的意思也是獎金制領 的錢也比較多,伊領的那3千多元都是獎金,除此之外沒有 領到其他的薪水或獎金。伊進公司除了刷卡5萬元取得副理 職務以外,還有購買公司規定的制服,2000或3000元,好像有2套,伊有拿到制服。公司說要自己先買,任職超過3個月後,公司才會退錢。後來因為伊工作沒有超過3個月,所以 就沒有再去講這部分的錢。伊從應徵到後來,取得的職務與工作內容不同,當時伊曾和一起工作的人員一起討論過,但是大家就想說應該沒有什麼。伊曾向被告黃培盟及楊心媚反應,因為巴西磨菇是跟英橋公司拿的,他說教育訓練人員就是有時候會訓練新進人員或是外面的銷售人員,但是英橋公司有時候也會來這邊上課,也是要由伊等去做訓練,但是伊工作1個多月以來,再怎麼看到的都是新進人員,沒有什麼 業務進來,做久之後伊自己就覺得怪怪的,所以伊有反應過,被告黃培盟就說這只是一個聊天就可以工作的行業,有什麼不好。他後來沒有繼續遊說伊要買公司的產品,伊任職以後,公司也沒有替伊保勞健保,伊的健保就停留在之前離職的那家公司。伊不知道公司的升遷管道,當時楊心媚有告訴伊工作內容,伊覺得不明確的時候,有再去詢問她,也有向被告黃培盟確認。伊問被告黃培盟說,公司為什麼都是一些新進人員,為什麼都沒有經銷商來上課,但是他都是很含糊的回答,沒有回答到正題。楊心媚是下午3、4點跟伊說要買公司產品才能取得職務,伊在猶豫的時候,楊心媚會去找被告黃培盟,但伊不知道楊心媚去找被告黃培盟做什麼,伊看到他們兩個人在聊天。後來楊心媚帶伊去找被告黃培盟,被告黃培盟就說伊是二度就業,外面不太好找工作,所以他說要伊爭取這一次的機會。剛開始伊是買1萬8000元,確定1萬8000元刷卡之後,楊心媚又帶伊去找被告黃培盟,被告黃培盟跟伊說差一些些金額,為何不花5萬元直接做副理,領的 錢會更多,所以伊才會又刷到5萬元。伊知道買公司的產品 可以退貨,他是說7天之內可以退,但是通常發現有問題的 時候,7天都過了。伊印象是7天以後、開封後都不能退貨,但他沒有說的很明確,伊也沒有去做退貨的這個動作,所以伊也不知道退貨的嚴格性到底在哪裡。伊原本有帶一位新人他考核是2萬1000 元,他有退,但他實際上到底退了多少,伊不知道,因為伊領獎金的部份還有1000多元。伊當時不是要應徵業務人員,伊去應徵時,負責帶伊的人是楊心媚,楊心媚是副理,是屬於被告黃培盟那一組的人。除了被告黃培盟那一組的人之外,另外有一個組是同案被告李泓毅,伊是被告黃培盟哪一組。當時伊從底薪制變成獎金制,有要求伊要填寫表格,但是何種抬頭的表格,伊忘記了。伊離職的原因是因為領不到錢,而且後來覺得工作愈做愈奇怪,就是伊剛才講的都是新進人員,他說要做教育訓練但是自己公司內部員工課程其實也都只是自己人幫自己人上課,並沒有專業的老師,做久之後就覺得自己就沒有很厲害,怎麼還要幫別人上課。伊在工作的時候,有遇到證人魏敏芳、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沒遇見證人黃蕾燕。證人魏敏芳、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他們的工作都跟伊一樣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76至83頁)。 ②、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曾在東辰公司上班,好像是97年10月去上班的,同年12月離職。是擔任副理,工作內容是輔導新人,公司會派人對應徵的員工上課,總經理林裕鈞及副總經理會幫他們上課,在他們上課完之後,伊會遊說他們購買公司的產品巴西蘑菇,他們才有辦法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伊當初也是看報紙應徵進去的,當初買了5萬元的巴西蘑菇,所 以伊分配到副理的職位。伊有拿到巴西蘑菇的產品。伊沒有底薪,薪水是看伊遊說多少新人購買公司的產品,再從產品銷售的金額內抽22%當做伊的薪水。在伊任職期間只有2個新人跟伊買公司的產品。伊只從中抽到約3000多元的利潤。離職原因是伊覺得公司怪怪的。產品來源伊聽說是跟英橋公司購買的,但實際上接洽的人不是伊負責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偵查卷第38、39頁)。 ⑺、則依證人魏敏芳、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黃蕾燕等人之前揭證述,其等係因見報載「徵求行政助理或倉管人員」及「有底薪,附勞健保」廣告,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東辰公司應徵,由被告黃培盟及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幹部向證人魏敏芳、丁語嫻、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黃蕾燕等應徵人員表示,若於考核當日完成特定業績,即可以業務幹部(如專員、課長、副理)職缺錄取,若當日無法達成銷售成績者,可先自行購入產品完成業績,先行取得升職之職位(如專員、課長、副理等),其後可將產品再轉售予他人即可,產品可退貨云云;或訛稱須先繳款訂作公司制服,待任職期滿2或3個月後,公司會將訂作費用退還云云,致使證人魏敏芳等人信以為真,並為求得工作,而交付上揭款項以購買公司所提供之巴西磨菇萃取液、珍珠粉等實質低價產品、訂作公司制服,取得工作。俟證人等發覺情形有異,表示欲退貨時,則以已開封無法退貨,或已超過7日等編織各 種理由,拒絕將款項退予已繳納款項之被害人;公司制服部分,多數被害人因見公司情形有異,即紛紛離職,若未於2 、3個月內離職者,亦未獲退得制服費用。 2、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部分:⑴、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裕鈞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東辰公司任職期間,被告黃培盟也在公司任職,伊與他是一起進公司的。被告黃培盟在公司是負責業務工作,他的部門跟同案被告李泓毅是不同部門,那時候公司分2個部門,李泓毅歸李泓 毅,黃培盟歸黃培盟。被告黃培盟在公司擔任的工作就是要推廣公司的業務以及賣公司產品的工作,他也有擔任負責行政方面的工作,有登報應徵招攬新進人員。他是主管,會擔任面試面試新進人員的工作。就伊所知,被告黃培盟要找的新進人員,業務居大部分。他有在報紙上面刊登徵人的工作廣告,廣告的內容伊不負責,但是他應該有招攬業務人員。新員工進公司面試之後,要擔任怎麼樣的職缺或是工作內容,主管可以決定,所以被告黃培盟可以決定。他的薪資是採獎金制,如何計算,伊有點忘記,不是底薪制,他沒有底薪。比被告黃培盟職位高的人有楊智明、陳秋容,楊智明再上去就是伊。被告黃培盟要負責刊登廣告的內容,廣告費用他自己支出,公司是負責管銷費用及行政費用。公司員工有做制服,是依他們個人決定要不要做,公司有設計款式,制服的錢是員工自己負擔,伊不曾跟員工說過如果做滿3個月的 話,制服的錢就由公司來負擔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90頁背面至92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智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曾在東辰公司任職,任職期間為97年7、8月到隔年,任職期間有遇過被告黃培盟,他比伊晚進公司1、2個月,比伊早離職1、2個月。被告黃培盟工作內容是員工的教育訓練及業務推展,他賣公司產品的部分除他自己推銷之外,他還有應徵業務人員來做推銷。公司是透過刊登報紙應徵人員,其他徵人管道就伊所知沒有。被告黃培盟有登報說有職缺要來公司,登報內容伊不知道。他的薪水是看業績多少,是獎金制,沒有固定底薪。被告黃培盟是伊找他進去東辰公司的,在東辰公司裡面最高負責人是同案被告林裕鈞,再下來是伊,伊下來才分被告黃培盟跟同案被告李泓毅兩組人馬。負責招攬新人的部份就是由被告黃培盟跟同案被告李泓毅兩個人來做,他們各各自刊登各自的廣告招攬新人。就徵人廣告內容部分,因為伊等負責的領域不一樣,伊是負責經銷商的推展,還有做整體員工的教育訓練,伊不會去經手被告黃培盟跟同案被告李泓毅招攬新人的廣告,廣告的費用是由刊登的人支出的,也就是由被告黃培盟跟同案被告李泓毅自己負責支出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三第92頁背面、93、94頁正面)。 ⑶、則依被告黃培盟當時在東辰公司之主管即證人林裕鈞、楊智明之證述,被告黃培盟係擔任販售公司產品之主管職,負責刊登徵人廣告、負擔徵人廣告費用、對應徵人員面試,其薪水為獎金制,非固定薪資,若能使應徵之新人多多購買公司產品,則其可就公司販售產品之價款中抽成。是被告黃培盟前開所辯,尚無足採信。此外,復有扣案之百林城公司(即東辰公司之前身)相關文件可稽;及卷附之東辰公司組織層級架構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黃蕾燕臺中市政府勞工處受理民眾申訴表、臺中市政府98年11月11日府消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98年11月25日府勞就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3月12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具之百林城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百林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日期為98年9月2日)、通聯調閱查詢單、google地圖、照片、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98年5月11日、4月30日、9月23日、9月30日自由時報廣告、97年11月6日聯合報廣告資料、東辰公司產品訂貨單、發票、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000000000B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1月4日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2日(99)時廣 華字第001號函(廣告委刊者資料)、經濟部98年9月2日經 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資料、臺中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97年10月29日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發票)、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承攬合約書、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獎金制度表等可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培盟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黃培盟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黃培盟與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及公司幹部就附表編號1至5;被告黃培盟與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及公司幹部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培盟所犯前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黃培盟與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均明知被害人等急於求職,利用被害人等求職心切,而向被害人等為前揭詐騙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考及被害人遭被害之金額非鉅,於本院審理時,被告黃培盟與同案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等業與被害人和解,有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665、666、668、675、676、753號調 解程序筆錄、和解金付款明細、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憑條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審理卷一第213至216、221、243頁、審理卷二第50、52、58頁),被告黃培盟於本件犯行分工角色、參與犯罪時間長短,暨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本件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百林城公司為東辰公司前身),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述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等人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至其他扣案之物品,被告等均陳稱並非其等所有之物品,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等人所有,用於本件犯罪之用,故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欺時間 │被害人│詐欺情節 │主刑及從刑 │ ├──┼──────┼───┼──────────────┼──────────┤ │1 │97年6月間某 │魏敏芳│由黃培盟、及不詳之幹部人員向│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 │ │其詐稱:達成一定業績即可擔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 │ │ │課長,需於當日下午5點前完成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且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產品云云,魏敏芳信以為真,陷│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 │ │ │ │於錯誤而交付2萬餘元購買產品 │收。 │ │ │ │ │,以取得課長職務。其後復支付│ │ │ │ │ │2萬餘元購買產品,取得副理職 │ │ │ │ │ │務。且曾支付不詳費用,以製作│ │ │ │ │ │公司制服。 │ │ ├──┼──────┼───┼──────────────┼──────────┤ │2 │97年9月間某 │高佩辰│由黃培盟向高佩辰詐稱:達成一│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無法達│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高佩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 │ │ │ │課長職務。且曾支付3000餘元,│沒收。 │ │ │ │ │以製作公司制服。 │ │ ├──┼──────┼───┼──────────────┼──────────┤ │3 │97年9月間某 │彭名見│由公司幹部向彭名見詐稱:可以│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 │ │購買產品升職,擔任課長云云,│罪,處拘役參拾伍日,│ │ │ │ │致彭名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交付3萬餘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課長職務(其後黃培盟擔任彭名│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 │ │ │ │見之主管)。 │沒收。 │ ├──┼──────┼───┼──────────────┼──────────┤ │4 │97年9月間某 │唐翎瑀│由黃培盟向唐翎瑀詐稱:達成一│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無法達│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唐翎瑀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 │ │ │ │課長職務(其後黃培盟擔任唐翎│沒收。 │ │ │ │ │瑀之主管)。且曾支付7000餘元│ │ │ │ │ │,以製作公司制服。 │ │ ├──┼──────┼───┼──────────────┼──────────┤ │5 │97年10月19日│丁詩育│由公司不詳幹部向丁詩育詐稱:│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已更│達成5萬元業績即可擔任副理, │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 │ │名為丁│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語嫻)│云云,致丁詩育信以為真,陷於│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錯誤而交付5萬元購買產品,以 │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 │ │ │ │取得副理之職務。且曾支付2、 │收。 │ │ │ │ │3000元,以製作公司制服。 │ │ ├──┼──────┼───┼──────────────┼──────────┤ │6 │98年7月23日 │黃蕾燕│由黃培盟出面應徵黃蕾燕,其後│黃培盟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由李泓毅、謝佳容向黃蕾燕詐稱│罪,處拘役拘役參拾日│ │ │ │ │:若欲升專員,需先於當日下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前完成3萬元產品業績,若無法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於時間內完成,可先自行購買公│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 │ │ │ │司產品,且此為擔任職員最後一│件沒收。 │ │ │ │ │個機會云云,致使黃蕾燕信以為│ │ │ │ │ │真,陷於錯誤而交付3萬元購買 │ │ │ │ │ │公司產品。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