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6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桂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韋桂蘭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韋桂蘭經由網路人力銀行徵才,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應徵至蕭文錦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冠杰企業社上班擔任 會計,並發現其與蕭文錦均為尚凡資訊有限公司經營之愛情公寓網站之會員,嗣於民國101年3月3日,韋桂蘭因與蕭文 錦間之工作、金錢及情感糾葛等故,而離開蕭文錦之上址辦公室兼住處,韋桂蘭在其南投縣草屯鎮二坪巷36弄23住處,藉由網際網路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多次以「筱鍏」之暱稱,在其個人公開之日記本上發表文章,其於101年3月31日發表篇名為:「請各位小姐注意二名臭男人不要跟」、於101 年4月10日發表篇名為:「今要用法律來懲治蕭文錦(家樹 )」、於101年5月6日發表篇名為:「司法總算還我清白」 、101年5月8日發表篇名為:「給那無恥男人.性侵不成.腦 羞」等文章(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1、2、3、4),凡閱覽上開公開日記本文章內容之不特定人,循各該文章字裡行間,均得知悉韋桂蘭曾應徵擔任蕭文錦之會計,且與蕭文錦間有工作、情感、金錢等糾葛。詎韋桂蘭竟基於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於101年5月8日,在其上址住處,經由網際網路 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以「筱鍏」之暱稱,在其個人公開之日記本上發表篇名為:「心情分享」之文章(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5,內容中尤記載:未料差點栽在一個國中沒有畢業 的老淫蟲...等文字),藉此方式散布並指摘傳述上開足以 毀損蕭文錦名譽之不實言論,致生損害於蕭文錦之名譽。嗣經蕭文錦自其臺中市○○區○○路000號冠杰企業社辦公室 兼住處連結上網閱覽得知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文錦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 下列各項供述證據及其他證據,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韋桂蘭對於其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以「筱鍏」暱稱張貼前開各篇文章,並於101年5月8日張貼 篇名為「心情分享」文章,內容並載述有未料差點栽在一個國中沒有畢業的老淫蟲等語之事實固坦認在卷,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告訴人蕭文錦先毀謗我、罵我,我才會上網寫心情分享,我是在留言欄PO文,只有我跟告訴人才看得到,其他人看不到,而且我沒有指名道姓,其他人應該不知道我在講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使用「筱鍏」暱稱,在愛情公寓網站其個人公開之日記本上發表文章,於101年3月31日發表篇名為:「請各位小姐注意二名臭男人不要跟」、於101年4月10日發表篇名為:「今要用法律來懲治蕭文錦(家樹)」、於101年5月6日發表篇名為:「司法總算還我清白」、101年5月8日發表篇名為:「給那無恥男人.性侵不成.腦羞」、101年5月8日發表篇名為:「心情分享」等文章(詳如附表編號1-5,其中編號2、3,並經檢察官認定犯嫌不足,未據起訴),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經告訴人蕭文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指證明確,並有愛情公寓網站網頁列印各篇文章、尚凡資訊有限公司101年7月16日尚凡資訊字(101)第023號函覆暱稱「筱鍏」帳號資料及該住戶編號日記發文使用IP紀錄在卷可憑。被告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二)被告雖辯稱其係於網站之留言欄PO文,除其與告訴人外,其餘之網站瀏覽人並無法閱覽云云,然告訴人蕭文錦於本院102年3月28日、102年6月20日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已寫了很多文章,還有把我的名字寫出來,被告發表的文章是在公開的日記本,大家都看得到,並不是在留言欄,而且別人看了文章以後,也有打電話罵我等語在卷。另本院於102年6月20日審理時,經提示網站列印文章之網頁予被告閱覽後,被告當庭坦承各該文章確實是發表在公開可分享之日記本上等語在卷,是被告辯稱其於網站發表之文章,除其與告訴人以外之其他人無法閱覽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三)觀諸被告使用「筱鍏」暱稱,在愛情公寓網站個人公開日記本上發表文章篇名及內容,均有脈絡可循其曾應徵擔任告訴人蕭文錦之會計,與告訴人蕭文錦有工作、情感及金錢等糾葛,況文章篇名內容均曾直指蕭文錦姓名、居住地及使用之愛情公寓網站帳號暱稱「創造一片天」,是凡閱覽上開公開日記本文章內容之不特定人,循跡均可理解明白其與蕭文錦間容有工作、金錢或情感上不愉快之情事。從而,被告於101年5月8日發表篇名「心情分享」,尤散 布傳述:我的心情分享,可憐天下父母心,前些日子,因我三兒執意要受戒(點疤)也就是和尚頭上疤痕,我為了阻止他,帶他離開故鄉,讓他應徵工務助理,我應徵會計...,未料誤入賊船,差點被性侵還被那無恥男人誣告, 他的企業社只有二個員工,二台老舊不堪的機器,和幾台老鑽台,總價值不到30萬元,而且是信用破產的人,連支票都無法申請(他拒絕往來戶期限已過)苦苦求我,用我的不動產擔保(我會那麼笨)但我也一時心軟做出錯誤決定,幫他到兆豐銀行,拜託銀行經理,他有心創業,要購買新機器,(用貸款)用新機器擔保做,就給他一本支票,銀行答應領到支票,但還是被銀行查到他的信用,無法使用....說到這裡實在愧咎,我承攬台灣電力工程,從北到南,未料差點栽在一個國中沒有畢業的老淫蟲...等文 字,益足彰顯被告張貼前揭文字於網頁上時,確有出於毀損告訴人蕭文錦名譽之想法,且被告於該篇文章雖未具體指出告訴人蕭文錦姓名,然已足使不特定之閱覽者得以具體特定該篇「心情分享」文章內容敘事所言即意指告訴人蕭文錦,而減低貶損告訴人蕭文錦之名譽。 (四)綜上,被告於101年5月8日張貼「心情分享」文章於愛情 公寓網站公開之日記本時,主觀上確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且被告雖於該篇「心情分享」文章內未指名道姓,然依其前短短近2月之時間,多次於同一網站公開之日記 本上,發表並指出告訴人蕭文錦姓名及其與告訴人蕭文錦間所發生之諸多事宜,均已足具體特定其指摘之對象確為告訴人蕭文錦無誤,被告前開辯解,顯係事後矯飾卸責之詞,並不足採信。本案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五)被告雖聲請調查解開其電腦中已刪掉之告訴人蕭文錦、潘美蓮辱罵其之文章,並請求對告訴人蕭文錦、潘美蓮及其本人測謊,以證明係告訴人蕭文錦及潘美蓮辱罵其,其並沒有辱罵告訴人之犯意云云。查被告於公開之網站發表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文章,散布傳述辱罵告訴人蕭文錦而妨害蕭文錦名譽等犯行,業據論證如前,被告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與本案並無重大之關聯性,核無調查該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爰審酌被告自陳受過高等教育,且逾天命之年,應有足夠之人生經歷及智識,妥適理性解決問題,卻因求職之故與告訴人間發生嫌隙,且適因與告訴人同為愛情公寓網站之會員,被告竟利用公開之網站發表文章毀損告訴人名譽,復未積極尋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文章篇名及內容 │ ├──┼──────┼──────────────────────────────┤ │1 │101年3月31日│篇名:請各位小姐注意二名臭男人不要跟 │ │ │ │內容:...本人為了我三兒(他是我剛從廟寺帶回家),陪他外出找 │ │ │ │ 工作,我當會計,他應徵助理,未料這一怪人,他真正的目的│ │ │ │ 是在應徵老婆,未徵我同意就裸體闖入我房間,幸好當時我們│ │ │ │ 母子在聊天逃過此劫,更可惡他竟然教一位前女友(重新出發│ │ │ │ ,原本與他同居,現住台北)被他(另創一片天,住台中市太│ │ │ │ 平)騙了近二百萬元,到處訴苦,竟未經查證竟幫她在我留言│ │ │ │ 板留言侮辱我,我已循法律途徑解決。另一位住彰化(晨曦照│ │ │ │ 亮我的心)....。 │ ├──┼──────┼──────────────────────────────┤ │2 │101年4月10日│篇名:今要用法律來懲治蕭文錦(家樹) │ │ │ │內容:各位男女網友,曾被此人騙情騙錢的網友,今日我已採取法律│ │ │ │ 來替我和其他網友要討回公道。蕭家樹為倒債之前的名字,蕭│ │ │ │ 文錦(本籍南投市,現住太平)是在網路認識潘小姐,騙她將│ │ │ │ 近200萬才從新站起來,後既將潘小姐趕走(潘小姐在我朋友 │ │ │ │ 網站訴說有憑有證)然後在518求職網刊登徵會計,各位網友勿│ │ │ │ 再上當。 │ ├──┼──────┼──────────────────────────────┤ │3 │101年5月6日 │篇名:司法總算還我清白 │ │ │ │內容:星期五接到法院判決書,司法總算還我清白,但還無法高興起│ │ │ │ 來,因兩母子薪資未領,還有一台直立式飲水機還未償還無恥│ │ │ │ (蕭家樹謊稱要購買親自到我辦公室載)我不怕他不償還,已 │ │ │ │ 向南投地院提出誣告罪和..誹謗罪.....連員工薪資都發不出 │ │ │ │ ,還欠一屁股債...... │ ├──┼──────┼──────────────────────────────┤ │4 │101年5月8日 │篇名:給那無恥男人,性侵不成,腦羞 │ │ │ │內容:無聊的男人,還敢上我網站留言,以下這個留言是回覆給那無│ │ │ │恥的男人......,我是去應徵會計,而不是去應徵老婆,你何必心懷│ │ │ │不軌,對我毛手毛腳,還企圖性親我,還騙我要帶我兒子要去破解當│ │ │ │和尚,偷偷與命理師看好日子要娶我,若不是讓我拒絕,你惱羞成怒│ │ │ │,才將我們母子趕走,請付薪資給我們母子,和留在你那邊物品,不│ │ │ │要在我網站留言,否則依法追訴。 │ ├──┼──────┼──────────────────────────────┤ │5 │101年5月8日 │篇名:心情分享 │ │ │ │內容:我的心情分享,可憐天下父母心,前些日子,因我三兒執意要│ │ │ │受戒(點疤)也就是和尚頭上疤痕,我為了阻止他,帶他離開故鄉,│ │ │ │讓他應徵工務助理,我應徵會計...,未料誤入賊船,差點被性侵還 │ │ │ │被納無恥男人誣告,他的企業社只有二個員工,二台老舊不堪的機器│ │ │ │,和幾台老鑽台,總價值不到30萬元,而且是信用破產的人,連支票│ │ │ │都無法申請(他拒絕往來戶期限已過)苦苦求我用我的不動產擔保(│ │ │ │我會那麼笨)但我也一時心軟做出錯誤決定,當他到兆豐銀行,拜託│ │ │ │銀行經理,他有心創業,要購買新機器,(用貸款)用新機器擔保做,│ │ │ │就給他一本支票,銀行答應領到支票,但還是被銀行查到他的信用, │ │ │ │無法使用....說到這裡實在愧咎,我承攬台灣電力工程,從北到南,未│ │ │ │料差點栽在一個國中沒有畢業的老淫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