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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5號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風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德持
被告
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傅麗雲
被告
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敬修
被告
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宜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律師
被告
吳哲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風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德持)、林德持、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傅麗雲)、傅麗雲、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敬修)、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宜庭)、蔡宜庭、吳哲仁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真明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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