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旂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廖旂賢(下稱被告)位於臺中市○○區○○里○○路319號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由與被告同住上址之其父廖海元於同日簽名收訖,被告雖於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於101年8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8月10日送達至被告上址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由與被告同住上址之其父廖海元於同日蓋章收訖,此有被告所提上訴狀、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等各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乃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