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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忠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告
陳進鴻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59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忠義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進鴻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黃忠義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

㈡被告陳進鴻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3 款、第4 款、第30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油壓剪              │4支         │
├──┼──────────┼──────┤
│二  │鐵撬                │1支         │
├──┼──────────┼──────┤
│三  │白鐵管裁剪器        │1支         │
├──┼──────────┼──────┤
│四  │鐵鎚                │1支         │
├──┼──────────┼──────┤
│五  │美工刀              │1支         │
├──┼──────────┼──────┤
│六  │萬能鉗              │1支         │
├──┼──────────┼──────┤
│七  │水管鉗              │1支         │
├──┼──────────┼──────┤
│八  │套管起子            │3組         │
├──┼──────────┼──────┤
│九  │斜口鉗              │1支         │
├──┼──────────┼──────┤
│十  │噴燈                │2支         │
└──┼──────────┼──────┤
│十一│白色手套            │5雙         │
├──┼──────────┼──────┤
│十二│黑色手套            │1雙         │
├──┼──────────┼──────┤
│十三│口罩                │1個         │
├──┼──────────┼──────┤
│十四│帽子                │1頂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