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王品惠
- 被告曾子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2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69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7892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 文: 曾子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曾子洋與黃柏芳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另分別與洪乾連、羅育雄(黃柏芳、洪乾連、羅育雄3 人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13號判決處刑確定)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黃柏芳、洪乾連、羅育雄、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以電話聯繫曾子洋,向曾子洋訂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車牌號碼後,旋由曾子洋在臺中縣東勢鎮○○路6.8 公里處旁之鐵皮屋內,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車牌各1 組(1 面或2 面),再以每組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至12,000元之代價,分別販賣並交付予黃柏芳、洪乾連、羅育雄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備將來懸掛在車輛逃避查緝使用,嗣洪乾連、羅育雄、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車牌後,即各將如附表一編號⒋⒌⒎⒏⒐⒒⒕⒖所示偽造車牌,懸掛在自己所使用之車輛或交由他人懸掛於其他車輛,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車主陳雅芬等人。 ㈡又曾子洋因另案遭通緝,為躲避警方之查緝,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3年年初,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曾子洋提供其照片1 張及交付1 萬元代價予「阿呆」(由「阿呆」取得該照片後,於不詳時、地與方式,偽造「顏卯寅」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1 張),向「阿呆」購得偽造之「顏卯寅」汽車駕駛執照1 張。嗣因曾子洋另案通緝,而於96年11月20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臺中縣東勢鎮○○路952 號前,為警查緝時,持上開偽造駕照行使以掩飾其真實身分,遭警識破,當場扣得上開偽造駕照1 張;隨後為警提示前開偽造車牌等案件之通訊監察譯文相關資料,而配合帶領警方前往上址鐵皮屋依法搜索,為警扣得其所有、供偽造車牌所用,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並經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林信欣涉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之罪,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自得由獨任法官進行審判。被告曾子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悉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偽造車牌│行為人│被害車輛車主、使用人及車│曾子洋交付偽│是否懸│ │號│ │號碼 │(○○│型 │造車牌之地點│掛行使│ │ │ │ │○即姓│ │ │ │ │ │ │ │名年籍│ │ │ │ │ │ │ │不詳之│ │ │ │ │ │ │ │成年人│ │ │ │ │ │ │ │) │ │ │ │ ├─┼──────┼────┼───┼────────────┼──────┼───┤ │1 │95年9 月13日│0282-JH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陳雅芬、廠│臺中縣大肚鄉│否 │ │ │ │ │黃柏芳│牌:國瑞、黑色、1998西西│中彰交流道 │ │ │ │ │ │ │、2003年 │ │ │ ├─┼──────┼────┼───┼────────────┼──────┼───┤ │2 │95年10月8 日│3282-GM │曾子洋│車主:楊雲珠、使用人:劉│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怡秀、廠牌:中華、銀色、│東山路1 段大│ │ │ │ │ │ │1584西西、2003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3 │不詳(基於有│GL-327 │曾子洋│車主:皇佳通運有限公司、│不詳 │否 │ │ │利被告認定係│ │○○○│廠牌:國瑞、白淺綠色、64│ │ │ │ │於96年4 月24│ │ │85西西、1993年 │ │ │ │ │之前) │ │ │ │ │ │ ├─┼──────┼────┼───┼────────────┼──────┼───┤ │4 │95年10月18日│EE-3699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王秀蓉、廠│臺中市北區臺│是 │ │ │ │ │羅育雄│牌:莫西迪斯、銀色、2597│中港路與五權│ │ │ │ │ │ │西西、2004年 │路口附近 │ │ ├─┼──────┼────┼───┼────────────┼──────┼───┤ │5 │不詳(基於有│9811-JY │曾子洋│車主:張伯安、使用人:張│不詳 │是 │ │ │利被告認定係│ │○○○│仲隆、廠牌:賓士、銀色、│ │ │ │ │於96年4 月24│ │ │1997西西、1983年 │ │ │ │ │之前) │ │ │ │ │ │ ├─┼──────┼────┼───┼────────────┼──────┼───┤ │6 │95年11月8 日│7D-0328 │曾子洋│車主:林約翰、廠牌:NISS│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AN、黑棕色、3498西西、20│東山路1 段大│ │ │ │ │ │ │02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7 │95年12月2 日│8688-KC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陳英章、廠│臺中市某交流│ │ │ │ │ │羅育雄│牌:賓士、銀色、3724西西│道下 │是 │ │ │ │ │ │、2004年 │ │ │ ├─┼──────┼────┼───┼────────────┼──────┼───┤ │8 │95年12月12日│8088-MX │曾子洋│車主:方呂玉蘭、使用人:│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方澤銘、廠牌:福斯惠根、│ │ │ │ │ │ │ │黑色、3189西西、2005年、│ │ │ │ │ │ │ │箱型 │ │ │ ├─┼──────┼────┼───┼────────────┼──────┼───┤ │9 │95年12月20日│0157-FH │曾子洋│車主:財翰企業股份有限公│不詳 │是 │ │ │或21日 │ │○○○│司、使用人:陳鈺環、廠牌│ │ │ │ │ │ │ │:皮姆威、黑色、2979西西│ │ │ │ │ │ │ │、2002年、吉普式X5型 │ │ │ ├─┼──────┼────┼───┼────────────┼──────┼───┤ │10│96年1 月2日 │ZO-6663 │曾子洋│車主:王輔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市某處 │否 │ │ │ │ │羅育雄│使用人:簡清文、廠牌:福│ │ │ │ │ │ │ │特六和、藍白色、1998西西│ │ │ │ │ │ │ │、1996年、箱型貨車 │ │ │ ├─┼──────┼────┼───┼────────────┼──────┼───┤ │11│96年1 月13日│1989-PL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蔡明志、廠│臺中市北屯區│是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黑色、2979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西、2002年、箱型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12│96年1 月17日│QY-6412 │曾子洋│車主:林浩群、使用人:林│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冠廷、廠牌:賓士、紅色、│ │ │ │ │ │ │ │1997西西、1987年 │ │ │ ├─┼──────┼────┼───┼────────────┼──────┼───┤ │13│96年1 月25日│8387-HX │曾子洋│車主:吳錦漢、廠牌:皮姆│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威、白色、4400西西、1996│ │ │ │ │ │ │ │年 │ │ │ ├─┼──────┼────┼───┼────────────┼──────┼───┤ │14│96年1 月26日│9182-GG │曾子洋│車主: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限公司、使用人:鄭明祥、│ │ │ │ │ │ │ │廠牌:莫西迪斯、黑色、34│ │ │ │ │ │ │ │98西西、2006年 │ │ │ ├─┼──────┼────┼───┼────────────┼──────┼───┤ │15│96年1 月27日│X7-2923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謝仲森、廠│臺中市北屯區│是 │ │ │ │ │洪乾連│牌:國瑞、綠色、1998西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1999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16│96年1 月27日│6J-5882 │曾子洋│車主:許秀梅、廠牌:國瑞│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綠色、1587西西、2001年│ │ │ ├─┼──────┼────┼───┼────────────┼──────┼───┤ │17│96年1 月27日│KN-718 │曾子洋│車主:嘉雲廣汽車貨運行、│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廠牌:扶桑FUSO、綠色、曳│ │ │ │ │ │ │ │引車、11149西西、1998年 │ │ │ ├─┼──────┼────┼───┼────────────┼──────┼───┤ │18│96年1 月27日│DV-43 │曾子洋│車主:全植交通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營業拖車、半拖車、框式傾│ │ │ │ │ │ │ │卸式、15.87公噸、1992年 │ │ │ ├─┼──────┼────┼───┼────────────┼──────┼───┤ │19│96年1 月27日│CP-21 │曾子洋│車主:富多汽車貨運有限公│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司、廠牌:乾佑、營業拖車│ │ │ │ │ │ │ │、半拖車、傾卸式、16公噸│ │ │ │ │ │ │ │、1992年 │ │ │ ├─┼──────┼────┼───┼────────────┼──────┼───┤ │20│96年2 月6日 │5796-LP │曾子洋│車主:三齊有限公司、廠牌│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皮姆威、黑色、2979西西│ │ │ │ │ │ │ │、2002年 │ │ │ ├─┼──────┼────┼───┼────────────┼──────┼───┤ │21│96年2 月12日│9686-LU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吳誌霖、廠│臺中市某處 │是 │ │ │ │ │羅育雄│牌:Audi、灰色、1595西西│ │ │ │ │ │ │ │、2005年 │ │ │ ├─┼──────┼────┼───┼────────────┼──────┼───┤ │22│96年2 月12日│ZK-6908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莊秀梅、廠│臺中市北屯區│否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白色、1895西│東山路1 段大│ │ │ │ │ │ │西、2002年 │坑風景區長鴻│ │ │ │ │ │ │ │汽車修配場 │ │ ├─┼──────┼────┼───┼────────────┼──────┼───┤ │23│96年2 月13日│7059-QE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李於亮、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賓士、銀色、3199西西│ │ │ │ │ │ │ │、2002年 │ │ │ ├─┼──────┼────┼───┼────────────┼──────┼───┤ │24│96年2 月13日│913-GP │曾子洋│車主: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限公司、廠牌:三菱、綠色│ │ │ │ │ │ │ │、曳引車、11945西西、200│ │ │ │ │ │ │ │0年 │ │ │ ├─┼──────┼────┼───┼────────────┼──────┼───┤ │25│96年2 月13日│DT-1996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呂淑燕、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馬自達、銀色、1598西│ │ │ │ │ │ │ │西、1999年 │ │ │ ├─┼──────┼────┼───┼────────────┼──────┼───┤ │26│96年3 月15日│3666-MW │曾子洋│車主:青創不動產鑑定股份│同上 │否 │ │ │ │ │洪乾連│有限公司、使用人:賴傳龍│ │ │ │ │ │ │ │、廠牌:馬自達、藍色、19│ │ │ │ │ │ │ │91西西、2005年、旅行車型│ │ │ ├─┼──────┼────┼───┼────────────┼──────┼───┤ │27│96年4 月12日│YL-83 │曾子洋│車主:乃旺交通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使用人:許乃騰、廠牌:聯│ │ │ │ │ │ │ │潤、半拖車、16公噸、1990│ │ │ │ │ │ │ │年 │ │ │ ├─┼──────┼────┼───┼────────────┼──────┼───┤ │28│96年4 月14日│0710-SB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蔡庚申、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BMW、黑色、1991 西西│ │ │ │ │ │ │ │、1996年 │ │ │ ├─┼──────┼────┼───┼────────────┼──────┼───┤ │29│96年4 月24日│783-HZ │曾子洋│車主:晟富通運有限公司、│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廠牌:三菱、綠色、曳引車│ │ │ │ │ │ │ │、11945西西、1999年 │ │ │ ├─┼──────┼────┼───┼────────────┼──────┼───┤ │30│96年4 月24日│IG-740 │曾子洋│車主: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限公司、廠牌:三菱、藍白│ │ │ │ │ │ │ │色、17737西西、1994年 │ │ │ ├─┼──────┼────┼───┼────────────┼──────┼───┤ │31│96年5 月4日 │4721-GD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張雪華、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中華、銀色、1584西西│ │ │ │ │ │ │ │、2003年 │ │ │ ├─┼──────┼────┼───┼────────────┼──────┼───┤ │32│96年5 月7日 │6J-6426 │曾子洋│車主:欣龍空調工程有限公│同上 │否 │ │ │ │ │洪乾連│司、使用人:陳棟材、廠牌│ │ │ │ │ │ │ │:五十鈴、藍色、3059西西│ │ │ │ │ │ │ │、框式油壓式升降尾門、19│ │ │ │ │ │ │ │99年 │ │ │ ├─┼──────┼────┼───┼────────────┼──────┼───┤ │33│96年5 月7日 │3689-LG │曾子洋│車主:楊謝金鶴、廠牌:日│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產、黑色、2988西西、2001│ │ │ │ │ │ │ │年 │ │ │ ├─┼──────┼────┼───┼────────────┼──────┼───┤ │34│96年5 月7日 │YA-8333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侯瑞祥、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SATURN、灰色、1901西│ │ │ │ │ │ │ │西、1993年 │ │ │ ├─┼──────┼────┼───┼────────────┼──────┼───┤ │35│96年5 月19日│100-QF │曾子洋│車主:永昌雞行、使用人:│不詳 │否 │ │ │ │ │○○○│許春堂、廠牌:豐田、藍色│ │ │ │ │ │ │ │、3431西西、1987年、自用│ │ │ │ │ │ │ │大貨車 │ │ │ ├─┼──────┼────┼───┼────────────┼──────┼───┤ │36│96年5 月25日│1078-JU │曾子洋│車主:林曄芸、廠牌:國瑞│彰化縣員林鎮│否 │ │ │ │ │洪乾連│、黑色、1998西西、2004年│某處 │ │ ├─┼──────┼────┼───┼────────────┼──────┼───┤ │37│96年5 月25日│3878-DQ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徐秀華、廠│同上 │否 │ │ │ │ │洪乾連│牌:BMW 、銀色、2494西西│ │ │ │ │ │ │ │、2001年 │ │ │ ├─┼──────┼────┼───┼────────────┼──────┼───┤ │38│96年6 月8日 │ZW-9088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巫武軍、廠│同上 │是 │ │ │ │ │洪乾連│牌:皮姆威、銀色、2979西│ │ │ │ │ │ │ │西、2001年 │ │ │ ├─┼──────┼────┼───┼────────────┼──────┼───┤ │39│96年11月8 日│7250-QN │曾子洋│車主:宋柳、廠牌:國瑞、│同上 │否 │ │ │ │ │洪乾連│黑色、1998西西、2003年 │ │ │ ├─┼──────┼────┼───┼────────────┼──────┼───┤ │40│不詳(基於有│5908-NE │曾子洋│車主、使用人:劉勝慶、廠│不詳 │否 │ │ │利被告認定係│ │○○○│牌:國瑞、白銀色、1998西│ │ │ │ │於96年4 月24│ │ │西、1999年 │ │ │ │ │之前) │ │ │ │ │ │ └─┴──────┴────┴───┴────────────┴──────┴───┘ 備註:除編號⒚⒛偽造車牌之數量為1 面外,其餘均係偽造車牌2 面。 附表二: ┌─┬─────────┬──────┬─────┬────────────────┐ │編│ 犯 罪 事 實 │ 罪 名 │ 所犯法條 │ 主 文 │ │號│ │ │ │ │ ├─┼─────────┼──────┼─────┼────────────────┤ │1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2 │曾子洋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 │ │表一編號⒈⒉⒊⒍⒑│罪(共20罪)│條偽造特種│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⒓⒔⒗⒘⒙⒚⒛│ │文書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所示之│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車牌,足以生損害於│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 │ │公眾及他人 │ │ │之物,均沒收。(共20次) │ ├─┼─────────┼──────┼─────┼────────────────┤ │2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曾子洋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 │ │表一編號│罪(共8 罪)│條偽造特種│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所示之車牌,│ │文書罪。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8 次│ │ │他人 │ │ │) │ ├─┼─────────┼──────┼─────┼────────────────┤ │3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表一編號⒋⒌⒎⒏⒐│文書罪(共11│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⒒⒕⒖所示之│罪)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車牌,並持以行使,│ │特種文書罪│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 │ │他人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11次) │ │ │ │ │ │ │ ├─┼─────────┼──────┼─────┼────────────────┤ │4 │曾子洋共同偽造如附│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表一編號所示之車│文書罪(共1 │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牌,並持以行使,足│罪)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 │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特種文書罪│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共│ │ │人 │ │。 │1 次) │ ├─┼─────────┼──────┼─────┼────────────────┤ │5 │犯罪事實二、㈡共同│行使偽造特種│刑法第 216│曾子洋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行使偽造駕照,足以│文書罪(1 罪│條、第 212│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條行使偽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 │ │ │ │特種文書罪│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1 次)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所有人│數量│ ├──┼─────────────────────┼───┼──┤ │ 1 │字模 │曾子洋│2 箱│ ├──┼─────────────────────┼───┼──┤ │ 2 │空白鋁板 │曾子洋│4 片│ ├──┼─────────────────────┼───┼──┤ │ 3 │油壓機 │曾子洋│1 臺│ ├──┼─────────────────────┼───┼──┤ │ 4 │烤箱 │曾子洋│1 臺│ ├──┼─────────────────────┼───┼──┤ │ 5 │上漆滾輪機 │曾子洋│1 臺│ ├──┼─────────────────────┼───┼──┤ │ 6 │偽造「顏卯寅」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 張 │曾子洋│1 張│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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