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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妨害秘密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政豪
被告
林金韻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洪翰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62、2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政豪、林金韻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7日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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