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政豪 林金韻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洪翰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7862、2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政豪、林金韻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馳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7日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