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政豪
- 被告
- 林金韻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洪翰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62、2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政豪、林金韻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7日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