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鍾依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依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50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依錚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之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列、附表1 之㈧及附表2 編號7 之侵害商標註冊號欄內,均應補充記載商標註冊號「0000000 號」、第13列關於「12張」之記載,應更正為「11張」,及第8 列、附表1 之㈥、附表2 編號14之侵害商標註冊號欄內,關於註冊號「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鍾依錚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於商店內上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自民國99年3 月間某日起於商店內陳列、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件之附表1 所示8 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營利而販賣、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其行為實無足取,且被告販賣此等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甚久,為警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甚多,所侵害各商標人之權利非微,惟其到案後坦承犯行,復已與附件附表1 之㈡、㈢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屬單純、犯罪手段平和,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雖檢察官起訴書依具體求刑參考表求處有期徒刑3 月,惟認仍屬太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件之附表2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及陳列之物,此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且經如附件附表2 所示商標權人均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明確,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5026號被 告 鍾依錚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65號3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依錚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3 段78號之商店,其明知如附表1 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經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耳機、錢包、行動電話護套、飾品、貼紙、手提袋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不得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及其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鍾依錚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3 月間起,向臺北車站附近之某不詳廠商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及其圖樣商品。並自斯時起,陸續將上開仿冒商品陳列於上址店內,加價以每樣商品新臺幣(下同)80元至25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0 年6 月22日為警在上開地址,查扣如附表2 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委由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鍾依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趙俊堯於警詢之證述。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查扣物清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0000000 號)、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LV、GUCCI 鑑定證明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SNOOPY鑑定報告書、現場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鍾依錚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罪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自99年 3月間起至100年6月22日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請論以一罪。末請審酌如具體求刑參考表理由,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3月。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併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檢 察 官 何 建 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 記 官 羅 文 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商標權人及侵害商標註冊號 ㈠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㈡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 0000000號 ㈢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號、0000000號 ㈣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 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 ㈤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 ㈥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號、0000000號 ㈦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㈧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0000000號、0000000號 附表2: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侵害商標註冊│ │ │ │ │號 │ ├──┼───────┼─────┼──────┤ │ 1 │Agnes.b 雙拉包│66個 │0000000號 │ ├──┼───────┼─────┤ │ │ 2 │Agnes.b 手機包│83個 │ │ ├──┼───────┼─────┼──────┤ │ 3 │ELECOM 耳機 │44個 │0000000號 │ ├──┼───────┼─────┼──────┤ │ 4 │迪士尼耳機 │13個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5 │迪士尼手機背殼│78個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6 │小叮噹手機背殼│14個 │0000000號 │ ├──┼───────┼─────┼──────┤ │ 7 │SNOOPY手機背殼│15個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8 │HELLO KITTY手 │166個 │0000000號 │ │ │機背殼 │ │0000000號 │ ├──┼───────┼─────┤0000000號 │ │ 9 │HELLO KITTY相 │5個 │0000000號 │ │ │機套 │ │ │ ├──┼───────┼─────┤ │ │ 10 │HELLO KITTY貼 │15張 │ │ │ │紙 │ │ │ ├──┼───────┼─────┤ │ │ 11 │大耳狗手機背殼│4個 │ │ ├──┼───────┼─────┤ │ │ 12 │KUROMI手機背殼│2個 │ │ ├──┼───────┼─────┼──────┤ │ 13 │LV手機背殼 │6個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 │ 14 │GUCCI手機背殼 │1個 │0000000號 │ │ │ │ │000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