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和毅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蔣和毅(原名蔣政輝)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7條之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同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等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及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