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和毅 選任辯護人 林鈺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2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蔣和毅(原名蔣政輝)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7條之 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同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及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等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及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