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林雪枝、吳其儒
- 原告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毅有限公司法人、吳其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合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被 告 吳其儒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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