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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建宏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竟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法紀之情,實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當庭對被害人致歉,被害人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有偵訊筆錄可按,暨參以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尚未竊得任何財物,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