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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36號

                   101年度簡字第3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潮仁
被告
林金寶
被告
劉秀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被告
蔡登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被告
劉恆彰
被告
夏明發
被告
郭玲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被告
張穩憲
被告
楊俊彥
被告
鍾德全
被告
吳慧雯
被告
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秋絹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183、24985、25527號、101年度偵字第334、335、1304、1305、13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高潮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慶泰大飯店」之印章壹顆,及印於附表四、A所示簽認單上偽造之「慶泰大飯店」印文共壹佰捌拾叁枚、印於附表五、A所示簽認單上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壹佰叁拾玖枚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慶泰大飯店」之印章壹顆、印於附表四、B簽認單之「慶泰大飯店」印文共壹佰叁拾伍枚、印於附表五、B所示簽認單上偽造之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壹佰叁拾枚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支付公庫新臺幣捌萬元。扣案之「慶泰大飯店」之印章壹顆,及印於附表四、A所示簽認單上偽造之「慶泰大飯店」印文共壹佰捌拾叁枚、印於附表五、A所示簽認單上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壹佰叁拾玖枚、印於附表四、B所示簽認單之「慶泰大飯店」印文共壹佰叁拾伍枚、印於附表五、B所示簽認單上偽造之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壹佰叁拾枚,均沒收。

劉恆彰、夏明發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支付公庫新臺幣叁萬元。

郭玲玲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柒萬元。

張穩憲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俊彥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肆萬元。

鍾德全、吳慧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慧雯緩刑貳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貳萬元。

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高潮仁前科紀錄為「高潮仁於90、91年間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3029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判決駁回上訴)、91年度易字第882 號、91年度中簡字第10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5 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3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潮仁、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劉恆彰、夏明發、郭玲玲、張穩憲、楊俊彥、鍾德全、吳慧雯等人於本院之自白,並為下述之補充,及就起訴書附表四另編製為附表四、五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高潮仁、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劉恆彰、夏明發、郭玲玲、張穩憲、楊俊彥、鍾德全、吳慧雯等人部分之記載(起訴書無關部分,本院予以刪除,其餘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李揚、陳妹雲、田金福、曾伯丞及福聚鑫國際有限公司另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判處罪刑)。

二、被告高潮仁有前述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所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行為日期為98年7月21日,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自首)之。

三、按幫助犯係從犯,彼此縱使有各自施以助力,亦不成立共同幫助行為,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一、㈢福聚鑫公司部分認被告郭玲玲、張穩憲、楊俊彥與共同被告陳妹雲、楊栢松、紀惠敏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亦應構成共同正犯,容有誤會。又被告郭玲玲、楊俊彥、張穩憲就上開福聚鑫公司部分所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被告郭玲玲、楊俊彥、張穩憲雖不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與具有從事業務身分之被告田金福、陳妹雲共同實行犯罪,仍應為共同正犯【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

四、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除將原有條文移列第1項外,另增列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第1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是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本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100年6月14日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有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663號判決、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並依上開解釋意旨,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並於101年1月6日生效,此項修正將該條第1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因被告郭玲玲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⒉部分之犯行時係萬匯公司之代表人,亦係實際負責人,是就同法第47 條第2項修正前後之規定適用上均無影響,不生有利、不利之問題,且因被告郭玲玲為該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亦無須該項規定之適用,起訴意旨於認有該項規定之適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惟就同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該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較有利於被告郭玲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新法。

五、核被告郭玲玲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⒉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仍以轉嫁代罰之理論認定被告郭玲玲此部分犯行,容有誤會),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被告郭玲玲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係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罰。又起訴書雖於犯罪事實欄記載「郭玲玲與楊栢松共同基於…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惟於論罪時認被告郭玲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栢松則係犯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此部分並未論以共同正犯,是前開記載應係誤載,併此敘明。

六、張穩憲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將不實之福聚鑫公司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先後向稅捐機關、永豐銀行行使,係本於同一謊報為福聚鑫公司員工,兼具有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營業稅及擴充自己收入之犯罪目的,於密接時間內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七、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高潮仁為高中肄業之遊民,因一時貪念,而受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李揚及共犯「蔡先生」之引誘,而答應以其名義登記為芊富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依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李揚及「蔡先生」之指示辦理公司登記並以文件向主管機關佯稱已收足股款1千萬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主動前往自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爰審酌被告林金寶為高職畢業、被告劉秀櫻為高中畢業,分別擔任捷誠公司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被告蔡登峰為大學肄業,從事兼職電腦家教老師,於96年間取得房地產仲介一般營業員職照後,兼從事房屋仲介及代辦銀行貸款業務;,因捷誠公司有資金需求,經被告林金寶、劉秀櫻同意由被告蔡登峰及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協助以「應收帳款融資」之方式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貸款金額3%作為酬金予被告蔡登峰及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而共同偽造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福華飯店、慶泰飯店簽認單,並持以向合作金庫銀行行使,致合作金庫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100年7月22日核撥7萬6,000元、30萬4,000元至捷誠公司之帳戶,復為圖獲取延後本金償還之利益,再以同一方式偽造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福華飯店、慶泰飯店簽認單,持以向合作金庫銀行行使,致合作金作金庫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捷誠公司分別以瑞裕實業公司、慶泰大飯店之名,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之捷誠公司備償專戶內之應收帳款轉帳入捷誠公司之其他帳戶內,供捷誠公司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均已坦認犯行,尚知悔悟,且上開貸款並已於100年9月29日全數清償完畢,有合作金庫銀行銷戶(結清)證明書附於本院卷一第215之2頁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爰審酌被告劉恆彰高中畢業、被告夏明發為高職畢業,分別擔任慶泰飯店協理、福華飯店服務中心組長,為幫助捷誠公司順利取得貸款及延後本金償還之利益,明知捷誠公司對其等任職之慶泰飯店、福華飯店並無上開之應收帳款,而聽從共同被告紀惠敏等人之指示,於合作金庫銀行承辦人員照會時,告知銀行承辦人員確有上開之應收帳款,而分別為幫助詐欺取財、得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均已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爰審酌被告郭玲玲為專科畢業,於95年起至97年3月止擔任福聚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7年4月至100年4月止,改任該公司業務及財務經理,並於99年11月16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擔任萬匯公司之負責人,為萬匯公司及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稅捐,而分別與共同被告楊栢松、田金福、陳妹雲、紀惠敏及被告張穩憲、楊俊彥共同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不實之登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分別為萬匯公司逃漏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72,195元,及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98、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5,723元、166,925元,及與楊栢松共同詐欺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就業啟航計畫補助款141,840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已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爰審酌被告楊俊彥為高中畢業、張穩憲為國小肄業,分別擔任鋼骨噴防火漆、油漆工之男子,為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稅捐,而提供其等身分證件與共同被告紀惠敏等人,而與共同被告楊栢松、田金福、陳妹雲、紀惠敏及被告郭玲玲共同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不實之登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被告楊俊彥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723元、被告楊俊彥、張穩憲幫助福聚鑫公司逃漏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166,925元,被告張穩憲並同意由共同被告楊栢松、紀惠敏等人接續以其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持向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均已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楊俊彥部分並定其應執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爰審酌被告鍾德全為國中畢業之遊民、被告吳慧雯為高職畢業之女子,因被告吳慧雯欲申辦貸款,經由共同被告曾伯丞之介紹而同意與被告鍾德全假結婚,而由共同被告曾伯丞、楊栢松、紀惠敏帶同被告吳慧雯、鍾德全二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損害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之正確性,行為殊無足取,然衡酌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緩刑:查被告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劉恆彰、夏明發、郭玲玲、楊俊彥、吳慧雯(下稱被告林金寶等八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均屬良好,且被告林金寶等八人就其所為均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被告林金寶、劉秀櫻並已全數清償捷誠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之貸款,其等因一時怠忽而罹刑章,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三人各支付公庫新臺幣8萬元、被告劉恆彰及夏明發二人各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被告郭玲玲支付公庫新臺幣7萬元、被告楊俊彥支付公庫新臺幣4萬元、被告吳慧雯支付公庫新臺幣2萬元,以啟自新。

八、沒收:扣案之「慶泰大飯店」之印章1顆,及印於附表四、A簽認單之印文「慶泰大飯店」共183枚、印於附表五、A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139枚,印於附表四、B簽認單之印文「慶泰大飯店」共135枚及附表五、B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130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項下宣告沒收。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14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

十、如不服本件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1183號
                                    100年度偵字第24985號
                                    100年度偵字第25527號
                                    101年度偵字第334號
                                    101年度偵字第335號
                                    101年度偵字第1304號
                                    101年度偵字第1305號
                                    101年度偵字第1306號
    被      告  楊栢松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34號4樓之4
                        居臺中市○○區○○路48巷6號13
                          樓之11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紀惠敏  女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5段78號
                        居臺中市○○區○○路2段123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李揚   (原名李顯堂)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86號5樓之3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潮仁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480巷59弄5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
                         分監執行)
                林金寶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村路300巷25弄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秀櫻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登峰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26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路432號9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恆彰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178巷27弄
                          5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夏明發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新竹市○○路178號
                        居臺中市○區○○路146巷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玲玲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3巷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穩憲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34號4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俊彥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8巷6號13樓
                          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妹雲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132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福聚鑫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77號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田金福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132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鍾德全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段161號3樓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伯丞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線西鄉○○路5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慧雯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西港區溪埔寮33號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60巷17號
   法定代理人   謝秋絹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 、⒈刪除。
  ⒉於98年7月8日前某日,李揚(原名李顯堂)受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蔡先生」之託,向楊栢松、紀惠敏詢問是否可找尋
    人頭擔任芊富有限公司(下稱:芊富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楊栢松、紀惠敏隨後並告知其控管下之遊民高潮仁上開擔任
    公司人頭之事宜,並以設立公司後,每月將有固定酬金外,
    若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將可從中抽成等誘因說服高潮仁,高
    潮仁為從中獲利,而允諾配合辦理設立公司之一切手續,及
    配合前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請領空白發票。楊栢松、
    紀惠敏、李揚與高潮仁明知在完全未參與芊富公司營運之情
    形下,擔任芊富公司名義負責人,可預見該借用人頭之公司
    係空殼公司,於開立公司後,有極高利用該公司名義從事登
    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之可能,竟與芊
    富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蔡先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
    意聯絡,於98年7月8日,由「蔡先生」集團之人帶同高潮仁
    ,前往位於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路
    ○段97號之臺灣銀行永和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高
    潮仁〈芊富公司籌備處〉帳戶,再由「蔡先生」集團之人以
    「高潮仁」之名義,於同日將480萬元匯入前開帳戶,又於
    同日以現金存入及轉帳之方式,將總額約520萬元匯入前開
    帳戶,令該帳戶於98年7月9日前結存餘額為1,000萬元。「
    蔡先生」集團之人並將上開存摺影印,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
    納之證明,且製作不實之「芊富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
    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交付並委託不知情之
    會計師吳思儀查核及簽證,吳思儀遂於同年月9日,出具「
    芊富有限公司設立時之資本額為1,000萬元,確實收足,截
    至簽證日止,上述現金股款尚未動用」等內容之查核報告書
    。嗣「蔡先生」集團之人取得上開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
    月10日,將前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全數匯至「許學堯」之
    帳戶內,形同未實際繳足股款。於98年7月21日,再由李揚
    帶同高潮仁與「蔡先生」見面,並由「蔡先生」集團之人帶
    同高潮仁前往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之手續,並由該人與
    高潮仁於同日,持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名稱
    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委任
    書、上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
    設立登記芊富有限公司,使臺北市政府承辦之公務員形式審
    查後,誤認芊富有限公司之股款已經繳足,並將芊富有限公
    司股款1,000萬元已繳足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簿
    冊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高
    潮仁並將自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購得之統一發票於上
    開手續辦妥後,交予「蔡先生」保管、使用,並自98年7月
    23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74號7樓之芊富有
    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蔡先生」並與李揚等人約定,由其
    每月給付李揚不詳數目之酬金、李揚、楊栢松、紀惠敏從中
    抽成後,交付1萬元之酬金予高潮仁;另若開立統一發票1張
    ,則給予李揚、楊栢松、紀惠敏發票金額2成之酬金,由楊
    栢松、紀惠敏交付發票金額1.5成之酬金予高潮仁。後因高
    潮仁僅於98年9月取得1萬元,於98年10月取得5,000元後,
    均未再取得約定之報酬,不願繼續配合李揚等人辦理相關手
    續,故於98年11月30日由楊栢松、紀惠敏另介紹楊麗華擔任
    名義負責人,並將該公司更名為普力興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縣神岡鄉【現改制為臺中市神岡區○○○路852巷100號)。
  ㈡林金寶係捷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捷誠公司)之負
    責人,與其妻劉秀櫻共同負責綜理捷誠公司之營運,林金寶
    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之
    附隨業務,劉秀櫻為主辦會計人員。劉恆彰及夏明發分別係
    臺北慶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泰飯店)之協理、
    瑞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竹福華大飯店(下稱:福華飯店
    )之組長。緣捷誠公司有資金需求,欲向銀行貸款,楊栢松
    獲悉後,遂交待紀惠敏了解捷誠公司體質,及協助捷誠公司
    辦理相關貸款業務,紀惠敏並另尋熟知銀行貸款業務之蔡登
    峰一同處理。楊栢松、紀惠敏、蔡登峰與林金寶、劉秀櫻約
    定若成功核貸,由林金寶及劉秀櫻支付貸款金額3%之酬金予
    紀惠敏、蔡登峰、楊栢松瓜分。楊栢松、紀惠敏、蔡登峰明
    知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慶泰飯店並無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
    帳款數額,竟仍與林金寶、劉秀櫻共同填載不實商業會計憑
    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各接續為下列行為,劉恆彰、
    夏明發分別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各為下列行為:
  ⒈蔡登峰向林金寶提議,可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應收帳
    款融資」(所謂「應收帳款融資」係以捷誠公司與客戶實際
    交易產生之應收帳款,提供發票、出車單、對帳單向銀行融
    資,經銀行以捷誠公司提供之發票金額照會客戶後,銀行即
    依發票金額含稅後之8成金額,核撥至捷誠公司之帳戶,就
    慶泰飯店及福華飯店之融資還款方式係非正式應收帳款融資
    ,銀行就捷誠公司第1個月提供之客戶發票總額8成核撥貸款
    後,按月需再由捷誠公司提供與第1個月發票金額相當之發
    票【即「維持率」】,若符合維持率,則將轉入還款專戶之
    客戶應收帳款歸還捷誠公司,若維持率不足時,捷誠公司即
    須歸還本金及利息),林金寶同意後,即由蔡登峰自稱係捷
    誠公司業務部經理「朱育賢」,於100年6月間某日,向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之銀行行員
    洽詢「應收帳款融資」業務。合作金庫銀行之承辦人員吳敬
    堯則前往捷誠公司與林金寶洽談上開融資業務之申辦,林金
    寶表示欲申辦後,並留下夏明發及劉恆彰之電話供銀行人員
    照會使用,且提供捷誠公司與國賓飯店、福華飯店、慶泰飯
    店之契約書、出車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以示捷誠公
    司與國賓飯店、福華飯店、慶泰飯店確有業務往來及其財務
    狀況。合作金庫銀行承辦人員吳敬堯等人於100年6月10日,
    在捷誠公司內,與林金寶、劉秀櫻及不知情之林信宏完成對
    保手續,紀惠敏、蔡登峰則於銀行承辦人對保時在場,合作
    金庫銀行隨後並依上開林金寶提供之資料,核定捷誠公司對
    國賓大飯店部分應收帳款之融資貸款額度為100萬元、對福
    華飯店及慶泰飯店部分應收帳款之融資貸款總額度為50萬元
    。林金寶、劉秀櫻、紀惠敏、蔡登峰、楊栢松均明知於100
    年7月份,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慶泰飯店之應收帳款分別
    僅5萬600元(含稅總額為5萬3,130元)、7萬6,100元(含稅
    總額為7萬9,905元),並未達21萬5,400元、24萬3,600元,
    竟為圖詐取上開貸款,乃於100年7月22日前某日,基於反覆
    、延續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
    之接續單一行為決意,由劉秀櫻先行前往新竹市○○路某刻
    印行利用不知情之印刻業者偽造「慶泰大飯店」之印章1枚
    ,再由紀惠敏、劉秀櫻、林金寶在附表所示之慶泰飯店之簽
    認單上,由該3人持上開偽刻之印章,冒用「慶泰大飯店」
    之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簽認單,並在該各慶泰飯
    店之簽認單上偽造印文1枚;福華飯店部分,亦由該3人冒用
    福華飯店客戶之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簽認單,
    並由劉秀櫻製作不實之派車清單2份。劉秀櫻並以捷誠公司
    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張,偽填應收帳款金額合計45萬
    9,000元、稅額2萬2,950元(統一發票期間、金額、張數如
    附表三所示),完成後,由紀惠敏於100年7月22日將上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簽認單、派車清單交付予合作金庫銀行行使
    ,以申辦融資貸款。紀惠敏並分別於同日14時6分許、14時
    1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劉恆彰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夏明發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告知其銀行人員將電聯劉恆彰及夏明發照會上
    開應收帳款金額。劉恆彰明知捷誠公司對慶泰飯店並無24萬
    3,600元(未含稅)之應收帳款,夏明發明知捷誠公司對福
    華飯店並無21萬5,400元(未含稅)之應收帳款,仍基於幫
    助詐欺之犯意,於銀行承辦人吳敬堯以電話照會時,告知該
    銀行承辦人福華飯店有該應收帳款總額存在,致合作金庫銀
    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誤信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及慶泰飯
    店確有上開數額之應收帳款,而於100年7月22日核撥7萬
    6,000元、30萬4,000元至捷誠公司之帳戶。
  ⒉為維持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慶泰飯店之應收帳款數額,獲
    取延後本金償還之利益,林金寶、劉秀櫻、紀惠敏、蔡登峰
    、楊栢松均明知於100年8月份與福華飯店、慶泰飯店之應收
    帳款未達23萬1,050元(未含稅)、24萬4,850元(未含稅)
    ,於100年9月1日前某日,另基於反覆、延續之商業負責人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接續單一行為決意
    ,由紀惠敏、劉秀櫻、林金寶持上開偽刻之印章,冒用「慶
    泰大飯店」之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簽認單,並
    在該各慶泰飯店之簽認單上偽造印文1枚;福華飯店部分,
    亦由該3人冒用福華飯店客戶之名義,表示簽收之意,偽造
    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簽認單,並由劉秀櫻製作不實之派車
    清單2份。紀惠敏並指示林金寶、劉秀櫻接續以捷誠公司名
    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張,偽填應收帳款金額合計47萬5,900
    元、稅額2萬3,796元(統一發票期間、金額、張數如附表三
    所示)。完成後,於100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由劉秀櫻將
    附表三所示編號3、4不實之統一發票連同上開偽造之附表四
    編號2、4之簽認單、派車清單交付予合作金庫銀行行使之。
    紀惠敏並於100年8月31日10時46分許以其使用之上開行動電
    話聯絡夏明發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其有
    關捷誠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貸款事宜,需由銀行人員向其照
    會3個月之應收帳款,及8月份之應收帳款總額為23萬1,050
    元(未含稅)等情;另以不詳方式告知劉恆彰有關捷誠公司
    對慶泰飯店8月份之應收帳款總額為24萬4,850元(未含稅)
    ,銀行人員將會對其照會等事宜,要求其等配合。夏明發明
    知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並無23萬1,050元之應收帳款,劉恆
    彰亦明知捷誠公司對慶泰飯店並無24萬4,850元之應收帳款
    ,均仍於銀行承辦人吳敬堯以電話照會時,告知該銀行承辦
    人捷誠公司對福華飯店、慶泰飯店確有上開應收帳款數額,
    致銀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誤認捷誠公司確有上開應收帳
    款。劉秀櫻則於100年8月31日、同年9月2日分別以瑞裕實業
    公司、慶泰大飯店之名,各匯款22萬6,170元、25萬5,780元
    至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捷誠公司之
    備償專戶內,以表示福華飯店與慶泰飯店確支付捷誠公司上
    開數額之應收帳款之意思,而完成匯款,藉以產生瑞裕實業
    公司、慶泰大飯店匯款予捷誠公司之資金往來紀錄,取信於
    合作金庫銀行,足以生損害於瑞裕實業公司、慶泰大飯店及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合作金庫銀
    行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於審核後,將上開匯入專戶之應
    收帳款轉帳入捷誠公司之其他帳戶內,供捷誠公司使用,林
    金寶、劉秀櫻等人則因之獲得延後歸還本金之利益。
  ㈢福聚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福聚鑫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
    納稅義務人,田金福係納稅義務人福聚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而實際負責人於95年至100年間屢有更迭,自95年起至97
    年3月止,由郭玲玲擔任福聚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97年4
    月起至100年4月止,始由田金福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郭
    玲玲則擔任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經理,陳妹雲則自100年3、4
    月迄今,掌管該公司之財務。郭玲玲、陳妹雲以製作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郭
    玲玲並於100年4月離職時交待陳妹雲於100年5月時,須申報
    楊俊彥、張穩憲為該公司之員工。因田金福等3人有意虛增
    福聚鑫公司成本以逃漏稅捐,楊栢松、紀惠敏亦為圖製造張
    穩憲、楊俊彥(楊俊彥偽稱其為福聚鑫公司員工,申辦信用
    卡及房貸部分,另行偵辦中)之不實工作資歷,以便向銀行
    申請信用卡使用,田金福乃與陳妹雲、郭玲玲、楊栢松、紀
    惠敏、張穩憲、楊俊彥共同基於行使「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陳妹雲、郭玲
    玲與楊栢松、紀惠敏、張穩憲、楊俊彥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由楊俊彥於98年間某日、張穩憲於99年間某
    日,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紀惠敏,由紀惠敏轉交郭玲玲
    作為虛報薪資之用。田金福與郭玲玲均明知楊俊彥於98年間
    ,並未在福聚鑫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竟仍由郭玲玲於98年
    間,將楊俊彥向福聚鑫公司領取98年度薪資所得2萬2,891元
    之不實事項,虛偽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再於99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止間之某日(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
    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
    關申報上一年度內之所得、營利事業收入及有關減免、扣除
    事實等),連同福聚鑫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
    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報98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而行使之,因而使福聚鑫公司營業成本增加,營利
    所得減少,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福聚鑫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5,723元。田金福、郭玲玲及陳妹雲明知楊俊彥、張
    穩憲於99年間,並未在福聚鑫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竟仍由
    郭玲玲將楊俊彥、張穩憲分別向福聚鑫公司領取99年度薪資
    所得49萬2,878元、47萬7,885元之不實事項,虛偽登載於其
    業務上所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
    再由陳妹雲於10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間之某日,連同
    福聚鑫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申報9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
    之,因而使福聚鑫公司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
    不正當方法逃漏福聚鑫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6萬6,92
    5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楊栢松、紀惠敏則於福聚鑫公司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三重稽徵所虛報張穩憲為其公司99年度之員工,並於100年1
    月間某日,取得郭玲玲交付之張穩憲「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後,經張穩憲同意,於100年3月28日前某日
    ,由紀惠敏帶同張穩憲前往不詳地點申辦「永豐銀行信用卡
    」。張穩憲在該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後,由紀惠敏虛偽填載
    :張穩憲現任職於福聚鑫公司,擔任「技師」職務,年薪60
    萬元等不實資料,並檢附張穩憲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永
    豐銀行南蘆洲分行存摺封面影本、由福聚鑫公司名義出具不
    實之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影本各1份,供銀
    行審核。郭玲玲並交待田金福等福聚鑫公司之員工,於接獲
    銀行照會電話時,需佯稱張穩憲係福聚鑫公司之員工云云,
    致永豐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張穩憲確實有上開任職經歷及
    經濟收入,因而核發信用額度5萬元之信用卡。且於發卡後
    ,均由楊栢松持該信用卡刷卡使用。
  ㈣萬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匯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
    納稅義務人;郭玲玲自99年11月16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擔
    任納稅義務人萬匯公司之負責人,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郭玲玲有意虛
    增萬匯公司成本以逃漏稅捐及詐領「就業啟航計畫」之補助
    費用,而與楊栢松共同為下列犯行:
  ⒈郭玲玲為申請「就業啟航計畫」之補助費用,明知楊栢松於
    99年1月19日起至100年1月19日止,並未在萬匯公司任職,
    於取得楊栢松之同意後,其2人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郭玲玲製作不實之打卡資
    料(自99年1月至100年1月止),及將楊栢松之勞保月投保
    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2萬1,900元之不實事項,登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上,檢附萬
    匯公司之員工薪資表、「就業啟航計畫」申請單位僱用名冊
    、受僱者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資料後,而分別於99年1月14日
    、99年4月26日、99年8月19日、99年10月22日、100年1月20
    日,據以向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路47號1樓之「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下稱
    :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就業啟航計畫僱用補助,使該就業
    服務中心陷於錯誤,誤認萬匯公司確有僱用楊栢松為其員工
    ,而自99年1月25日至100年1月19日止,共准予補助14萬1,
    840元予萬匯公司,足生損害於就業服務中心核發補助之正
    確性。
  ⒉因郭玲玲有意虛增萬匯公司之成本以逃漏稅捐,乃與楊栢松
    共同基於行使「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楊栢松於99
    年間、並未在萬匯公司任職並支領薪資,竟仍於99年間,將
    楊栢松向萬匯公司領取99年度薪資所得42萬4,680元之不實
    事項,虛偽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之文書上,再於10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間之
    某日,連同萬匯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9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因
    而使萬匯公司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萬匯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7萬2,195元,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㈤楊栢松、紀惠敏、鍾德全、吳文中(已死亡)及曾伯丞均明
    知吳慧雯並無與鍾德全結婚之真意,為使吳慧雯便於申辦貸
    款,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曾伯丞介紹吳慧雯與鍾德全假結婚,
    再於97年9月22日,由楊栢松、吳文中、紀惠敏帶同鍾德全
    、吳慧雯,在位於臺中市○○路○段161號3樓臺中市西區戶
    政事務所,共同出具為虛偽辦理結婚而製作之結婚書約等文
    件,並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依戶籍法規定申請辦理結婚登
    記,使該戶政事務所內僅有形式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將此
    不實之結婚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戶籍登記簿冊公文書
    ,並在鍾德全、吳慧雯新換發之國民身分證上配偶欄為不實
    之配偶註記,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偵辦暨高潮仁自首及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犯罪事實㈠⒈刪除
㈡犯罪事實㈠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於調│被告楊栢松、紀惠敏均坦承│
│    │查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伊等有介紹被告高潮仁與另│
│    │被告李揚於偵查中之供述│案被告李揚認識並設立公司│
│    │。                    │,並因而獲得報酬3萬元等 │
│    │                      │語,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
│    │                      │司法之犯行,辯稱:伊等僅│
│    │                      │係介紹被告高潮仁與李揚認│
│    │                      │識,被告李揚帶同被告高潮│
│    │                      │仁做何事,伊等均不知情云│
│    │                      │云。被告李揚固坦承有帶同│
│    │                      │高潮仁前往臺北,惟矢口否│
│    │                      │認有何違反公司法之犯行,│
│    │                      │辯稱:伊不知該臺北之人帶│
│    │                      │被告高潮仁申辦何事務云云│
│    │                      │。                      │
├──┼───────────┼────────────┤
│ 2  │被告高潮仁於調查筆錄及│被告高潮仁坦承其為被告楊│
│    │偵查中之供述。        │栢松、紀惠敏及另案被告李│
│    │                      │揚找來之人頭負責人,該3 │
│    │                      │人與其約定每月可得酬金1 │
│    │                      │萬元;若以芊富有限公司之│
│    │                      │名開立發票1張,可抽得發 │
│    │                      │票金額2成之酬金,被告楊 │
│    │                      │栢松、紀惠敏抽得發票金額│
│    │                      │0.5成之酬金,均由另案被 │
│    │                      │告李揚給付等情。        │
├──┼───────────┼────────────┤
│ 3  │被告李揚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李揚經由被告楊栢松之│
│    │。                    │介紹認識被告高潮仁,被告│
│    │                      │李揚於98年7月21日帶同被 │
│    │                      │告高潮仁前往臺北,即交由│
│    │                      │他人帶走等情。          │
├──┼───────────┼────────────┤
│ 4  │證人楊麗華於調查筆錄及│證人楊麗華係由被告楊栢松│
│    │偵查中之指證。        │、紀惠敏之介紹,擔任普力│
│    │                      │興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
│    │                      │情。                    │
├──┼───────────┼────────────┤
│ 5  │臺北市政府98年12月3日 │芊富公司於98年7月21日向 │
│    │府產業商字第0989126320│臺北市政府申請登記為公司│
│    │0號函及其所附之資料   │,負責人為被告高潮仁,出│
│    │                      │資額為1,000萬元之事實。 │
│    │                      │                        │
├──┼───────────┼────────────┤
│ 6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100年5│上開芊富公司籌備處帳戶於│
│    │月27日永和營密字第1005│98年7月8日現金存入46萬元│
│    │0006051號函及其所附之 │、48萬元,於同日以「高潮│
│    │存款往來明細表、傳票等│仁」之名義,匯入480萬元 │
│    │資料。                │,並轉帳334萬元、35萬元 │
│    │                      │、569萬元入上開帳戶;而 │
│    │                      │於98年7月10日將1,000萬元│
│    │                      │匯至許學堯之帳戶之事實。│
│    │                      │                        │
├──┼───────────┼────────────┤
│ 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芊富公司於98年7月23日至 │
│    │100年5月20日中區國稅四│98年12月7日被告高潮仁擔 │
│    │字第1000022484號函及其│任名義負責人期間,有開立│
│    │所附之查核清單。      │統一發票予裕民企業有限公│
│    │                      │司等公司之事實。        │
├──┼───────────┼────────────┤
│ 8  │本署99年度偵字第28338 │芊富公司(其後更名為普力│
│    │號案件起訴書。        │興有限公司)於培養信用後│
│    │                      │,以負責人盧怡伽之名義,│
│    │                      │向銀行申請個人支票,遭被│
│    │                      │告李揚等人持之販售等情。│
├──┼───────────┼────────────┤
│ 9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被告高潮仁於99年10月間向│
│    │話譯文。              │被告紀惠敏、李揚索討費用│
│    │                      │。                      │
└──┴───────────┴────────────┘
㈢犯罪事實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栢松、紀惠敏、蔡│被告楊栢松、紀惠敏對前揭│
│    │登峰於調查筆錄及偵查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蔡│
│    │之供述。              │登峰固坦承協助捷誠公司申│
│    │                      │辦上開「應收帳款融資」,│
│    │                      │惟辯稱:伊僅係協助捷誠公│
│    │                      │司聯絡銀行,申請額度云云│
│    │                      │。                      │
├──┼───────────┼────────────┤
│ 2  │被告林金寶、劉秀櫻於調│前揭犯罪事實。          │
│    │查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3  │證人即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前揭犯罪事實。          │
│    │分行貸款辦事員吳敬堯之│                        │
│    │證述。                │                        │
├──┼───────────┼────────────┤
│ 4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  │前揭捷誠公司申辦貸款之事│
│    │100年9月15日合金竹塹字│實及提出之文件。        │
│    │第1000003235號函及其提│                        │
│    │供之相關資料。        │                        │
├──┼───────────┼────────────┤
│ 5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帳│瑞裕實業於100年8月31日匯│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款22萬6,170元、慶泰大飯 │
│    │之交易往來明細。      │店於100年9月2日匯款25萬 │
│    │                      │5,780元入上開帳戶乙節。 │
├──┼───────────┼────────────┤
│ 6  │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帳│被告劉秀櫻於100年9月2日 │
│    │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以「慶泰大飯店」之名義無│
│    │為捷誠公司之存摺影本  │摺轉存25萬5,780元,但於 │
│    │                      │100年9月5日現金領出28萬 │
│    │                      │元等事實                │
├──┼───────────┼────────────┤
│ 7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該等不實統一發票2張,偽 │
│    │票4張。               │造100年7月份之銷貨金額合│
│    │                      │計45萬9,000元、稅額2萬  │
│    │                      │2,950元,100年8月份之銷 │
│    │                      │貨金額合計為47萬5,900元 │
│    │                      │、稅額2萬3,796元;買受人│
│    │                      │分別為瑞裕實業股份有限公│
│    │                      │司及慶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    │                      │司等情。                │
├──┼───────────┼────────────┤
│ 8  │扣案之慶泰大飯店運送服│100年7月份捷誠公司對慶泰│
│    │務契約書、對帳單、接送│飯店之應收帳款係7萬6,100│
│    │機收入明細等資料。    │元(含稅總額為7萬9,905元│
│    │                      │)、100年8月份捷誠公司對│
│    │                      │慶泰飯店之應收帳款係8萬 │
│    │                      │4,500元(含稅總額為8萬  │
│    │                      │8,725元)。             │
├──┼───────────┼────────────┤
│ 9  │扣案之福華大飯店新竹分│100年7月份捷誠公司對福華│
│    │公司旅客運送服務合約書│大飯店之應收帳款係5萬600│
│    │、請款明細表等資料。  │元(含稅總額為5萬3,130元│
│    │                      │)、100年8月份捷誠公司對│
│    │                      │福華大飯店之應收帳款係5 │
│    │                      │萬6,150元(含稅總額為5萬│
│    │                      │8,958元)。             │
├──┼───────────┼────────────┤
│ 10 │通訊監察譯文。        │前揭犯罪事實。          │
└──┴───────────┴────────────┘
㈣犯罪事實㈢: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栢松、紀惠敏、田│被告楊栢松、紀惠敏對上揭│
│    │金福、陳妹雲、郭玲玲、│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
│    │楊俊彥於調查筆錄及偵查│田金福、陳妹雲固坦承於銀│
│    │中之供述。            │行照會時,配合被告郭玲玲│
│    │                      │等人向銀行謊稱被告張穩憲│
│    │                      │為福聚鑫公司之員工,惟辯│
│    │                      │稱:張穩憲及楊俊彥均係郭│
│    │                      │玲玲虛報,楊俊彥之勞健保│
│    │                      │係伊等在繳納云云;被告郭│
│    │                      │玲玲辯稱:福聚鑫公司虛報│
│    │                      │楊俊彥及張穩憲薪資部分,│
│    │                      │陳妹雲才知道,公司係由陳│
│    │                      │妹雲管理云云。          │
├──┼───────────┼────────────┤
│ 2  │被告張穩憲於調查筆錄及│前揭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供述。        │                        │
├──┼───────────┼────────────┤
│ 3  │被告楊俊彥之稅務電子閘│被告楊俊彥於98年、99年經│
│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申報由福聚鑫公司分別獲取│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薪資所得2萬2,891元、49萬│
│    │心。                  │2,878元之事實。         │
├──┼───────────┼────────────┤
│ 4  │被告張穩憲之稅務電子閘│被告張穩憲於99年經申報由│
│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福聚鑫公司獲取薪資所得47│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萬7,885元;於100年3月28 │
│    │心。                  │日由永豐銀行發予額度5萬 │
│    │                      │元之信用卡予被告張穩憲之│
│    │                      │事實。                  │
├──┼───────────┼────────────┤
│ 5  │被告楊俊彥、張穩憲之查│由負責人田金福、經辦人郭│
│    │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玲玲、林宗佑為被告楊俊彥│
│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申報勞工保險之事實。    │
├──┼───────────┼────────────┤
│ 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被告楊俊彥於98年經申報由│
│    │大屯稽徵所100年11月4日│福聚鑫公司獲取薪資所得2 │
│    │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1000│萬2,891元之事實。       │
│    │038325號函及其所附資料│                        │
│    │。                    │                        │
├──┼───────────┼────────────┤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被告福聚鑫公司於98年虛報│
│    │三重稽徵所100年11月14 │被告楊俊彥之薪資所得2萬 │
│    │日北區國稅三重一字第  │2,891元,逃漏稅額為5,723│
│    │1000012251號函及其所附│元;被告福聚鑫公司於99年│
│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虛報被告楊俊彥、張穩憲之│
│    │憑單、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薪資所得分別為49萬2,878 │
│    │、本署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元、47萬7,885元,逃漏稅 │
│    │告。                  │額為16萬6,925元之事實。 │
└──┴───────────┴────────────┘
㈤犯罪事實㈣: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栢松、郭玲玲於調│被告楊栢松對前揭犯罪事實│
│    │查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不諱;被告郭玲玲坦承│
│    │                      │上揭申請「就業啟航計畫」│
│    │                      │之補助資料均為其填寫,打│
│    │                      │卡資料係其與員工有空打卡│
│    │                      │製作,惟辯稱:公司當時任│
│    │                      │用楊栢松之時間約1年,楊 │
│    │                      │栢松自99年下半年始未到公│
│    │                      │司上班云云。            │
├──┼───────────┼────────────┤
│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被告萬匯公司申請以「就業│
│    │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啟航計畫」僱用被告楊栢松│
│    │服務中心100年10月13日 │(自99年1月25日至100年1 │
│    │北就三字第1000034563號│月19日)之事實。        │
│    │函及其所附之勞工保險加│                        │
│    │保申請表等文件。      │                        │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被告楊栢松於99年經申報由│
│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 │萬匯公司獲取薪資所得42萬│
│    │單、被告楊栢松之稅務電│4,680元之事實。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
│    │表。                  │                        │
├──┼───────────┼────────────┤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 │被告萬匯公司於99年虛報被│
│    │年11月4日財北國稅審一 │告楊栢松之薪資所得42萬4,│
│    │字第1000087994號函及其│680元,逃漏稅額為7萬2,  │
│    │所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195元之事實。           │
│    │算申報書1份等資料。   │                        │
└──┴───────────┴────────────┘
㈥犯罪事實㈤: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於調│被告楊栢松對上揭犯罪事實│
│    │查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不諱;被告紀惠敏辯稱│
│    │被告曾伯丞於偵查中之供│:係伊與鍾德全一同前往辦│
│    │述。                  │理結婚,當初係由楊栢松與│
│    │                      │曾伯丞商討假結婚事宜;被│
│    │                      │告曾伯丞固坦承其有見過被│
│    │                      │告吳慧雯,惟辯稱:伊係在│
│    │                      │修車廠看過吳慧雯,假結婚│
│    │                      │之事並非伊處理云云;被告│
│    │                      │曾伯丞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
│    │                      │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
│    │                      │伊不知鍾德全與吳慧雯之假│
│    │                      │結婚事宜,伊僅於修車廠看│
│    │                      │過吳慧雯云云。          │
├──┼───────────┼────────────┤
│ 2  │被告鍾德全於調查筆錄及│前揭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吳慧│                        │
│    │雯於偵查中之自白。    │                        │
├──┼───────────┼────────────┤
│ 3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被告鍾德全、吳慧雯確於  │
│    │100年10月28日中市西戶 │97年9月22日持「結婚書約 │
│    │字第1000005554號函及其│」向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    │所附資料。            │辦理結婚登記,證人為吳文│
│    │                      │中、葉秋香等情。        │
├──┼───────────┼────────────┤
│ 4  │個人戶籍資料2份。     │於被告鍾德全之個人戶籍資│
│    │                      │料之個人記事記載:「民國│
│    │                      │97年9月22日與吳慧雯結婚 │
│    │                      │。」、於被告吳慧雯之個人│
│    │                      │戶籍資料之個人記事記載:│
│    │                      │「民國97年9月22日與鍾德 │
│    │                      │全結婚。」乙節。        │
└──┴───────────┴────────────┘
二、
㈠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
  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
  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
  。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
  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又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
  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
  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
  7號判決參照)。
㈡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
  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
  。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
  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並於91年3月6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
  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18條之2規定辦理庫藏股
  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條第2
  項、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
  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
  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
  412條第2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
  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條第2項關於「
  前項第4款、第5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
  ,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條第4項修正
  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
  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
  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
  、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
  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條雖仍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
  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
  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
  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
  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
  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
  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被告高潮仁為芊富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屬公司法
  第8條之負責人,其與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李揚及「蔡先生
  」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而檢附上開文件後,使
  承辦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據
  以核准芊富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
  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㈢按營利事業填製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
  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且為公司負責人繼續反覆執行之事
  務,公司負責人自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至於員工薪資、執行
  業務或其他所得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薪資
  、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
  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
  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僅
  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所製作之單據,為業
  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7411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
  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
  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
  第1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又按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
  人」,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於法律上並非
  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
  ,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者
  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
  責,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將納稅義務人
  之公司應處之徒刑轉嫁於公司負責人,而非因公司負責人本身
  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
㈣⒈犯罪事實㈠⒈部分刪除
  ⒉犯罪事實㈠⒉部分:核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李揚、高潮仁
  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及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4人與「蔡先生」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栢松、紀
  惠敏、李揚、「蔡先生」雖非公司負責人,惟其與公司負責人
  高潮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為共同正犯。被告5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辦理公司登記,為
  間接正犯。所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較重之未繳納股款罪嫌論處。被告高潮仁在其上開犯行,
  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於99年9月6日向
  本署自首上開犯行,而接受裁判,有自首狀、偵訊筆錄在卷可
  查,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得減輕其刑。
  ⒊犯罪事實㈡⒈部分:核被告林金寶、劉秀櫻、楊栢松、紀惠
  敏、蔡登峰,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第339條第1條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夏明發、劉恆彰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被告楊栢松、
  紀惠敏、蔡登峰就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與林金寶、劉秀
  櫻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栢松、
  紀惠敏、蔡登峰雖非商業負責人,惟其與商業負責人林金寶、
  主辦會計人員劉秀櫻共犯上開商業會計法部分,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劉秀櫻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印
  刻業者偽造「慶泰大飯店」印章1枚,成立間接正犯。又被告
  林金寶等人持偽刻之「慶泰大飯店」印章於上開簽認單上之偽
  造印文及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林金寶等人先後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各應成立接續犯。再被告林金寶等人上
  開偽造統一發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詐欺取財行為,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
  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斷。扣案之「慶泰大飯店」
  之印章1顆,及印於附表四編號1簽認單之印文「慶泰大飯店」
  共183枚及附表四編號3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共139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⒋犯罪事實㈡⒉部分:核被告林金寶、劉秀櫻、楊栢松、紀惠
  敏、蔡登峰,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條
  第2條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夏明發、劉恆彰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楊栢松、紀惠
  敏、蔡登峰就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與林金寶、劉秀櫻間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栢松、紀惠
  敏、蔡登峰雖非商業負責人,惟其與商業負責人林金寶、主辦
  會計人員劉秀櫻共犯上開商業會計法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又被告林金寶等人持偽刻之「慶泰大
  飯店」印章於上開簽認單上之偽造印文及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事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林金寶等
  人先後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之犯行,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各應成立接續犯。
  復被告林金寶等人上開偽造發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
  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斷。扣案之
  「慶泰大飯店」之印章1顆,及印於附表四編號2簽認單之印文
  「慶泰大飯店」共135枚及附表四編號4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
  押共130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
  ⒌犯罪事實㈢:核被告福聚鑫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核被告田金福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
  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陳妹雲、
  郭玲玲及楊栢松、紀惠敏、張穩憲、楊俊彥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田金福、陳妹雲、郭
  玲玲、楊栢松、紀惠敏、張穩憲、楊俊彥間,就上開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陳妹雲、郭玲玲、楊栢松、紀惠敏、
  張穩憲、楊俊彥間,就上開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田金福等人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田金福等人行使被告楊俊彥
  、張穩憲99年度之不實扣繳憑單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陳妹雲等人虛偽行使98
  年度、99年度之不實扣繳憑單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
  係一行為同時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
  段,從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罪嫌。本件被告福聚鑫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當方式逃漏稅捐,被告田金福本身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
  罪主體,僅係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
  處罰,屬「代罰」之性質,自與被告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之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並無方
  法或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田金福就上開行
  使98、99年度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部分,被告陳妹
  雲等人就上開被告楊俊彥98、99年度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之犯行
  ,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⒍犯罪事實㈣⒈部分:核被告郭玲玲、楊栢松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郭玲玲等人製作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後復持向就業服務中心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
  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上
  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依社會通念,應
  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⒎犯罪事實㈣⒉部分:核被告萬匯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核被告郭玲
  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公司
  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楊栢
  松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楊
  栢松、郭玲玲間,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郭玲玲等人於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楊栢松虛偽行使其
  99年度之不實扣繳憑單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係以一
  行為同時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應從
  一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
  漏稅捐罪嫌。又本件被告萬匯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
  逃漏稅捐,被告郭玲玲本身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主體
  ,僅係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處罰,
  屬「代罰」之性質,自與被告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之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並無方法
  或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予分論併罰。
  ⒏犯罪事實㈤部分:核被告楊栢松、紀惠敏、鍾德全、吳慧雯
  及曾伯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罪嫌。被告5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⒐綜上: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林金寶、劉秀櫻、蔡登峰、田
  金福、郭玲玲、楊俊彥、夏明發、劉恆彰,就上開各罪間之犯
  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楊栢松、紀惠敏於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稽,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扣案之「慶泰大飯店」印章1顆
  ,及印於附表四編號1、2簽認單之印文「慶泰大飯店」及附表
  四編號3、4偽造福華飯店客戶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檢察官  白惠淑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
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二刪除
附表三:捷誠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日期│張數│銷項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瑞裕實業股份有限│100年7月│ 1  │21萬5,400 │1萬770元  │
 │  │公司(即福華大飯│21日    │    │元        │          │
 │  │店)            │        │    │          │          │
 ├─┼────────┼────┼──┼─────┼─────┤
 │2 │慶泰大飯店股份有│100年7月│ 1  │24萬3,600 │1萬2,180元│
 │  │限公司          │21日    │    │元        │          │
 ├─┼────────┼────┼──┼─────┼─────┤
 │3 │瑞裕實業股份有限│100年8月│ 1  │23萬1,050 │1萬1,553元│
 │  │公司(即福華大飯│21日    │    │元        │          │
 │  │店)            │        │    │          │          │
 ├─┼────────┼────┼──┼─────┼─────┤
 │4 │慶泰大飯店股份有│100年8月│ 1  │24萬4,850 │1萬2,243元│
 │  │限公司          │21日    │    │元        │          │
 ├─┴────────┴────┼──┼─────┼─────┤
 │        合       計           │ 4  │93萬4,900 │4萬6,746元│
 │                              │    │元        │          │
 └───────────────┴──┴─────┴─────┘
附表四、五刪除,另以本院製作之附表替代:
附表四:捷誠小客車租賃公司偽造簽認單(慶泰飯店部分)
A:七月份
┌──┬─────┬────┬─────┐
│編號│日期      │時間    │簽認單編號│
├──┼─────┼────┼─────┤
│ 1  │100.07.01 │06時00分│3978      │
├──┼─────┼────┼─────┤
│ 2  │100.07.01 │06時30分│3979      │
├──┼─────┼────┼─────┤
│ 3  │100.07.01 │20時45分│3980      │
├──┼─────┼────┼─────┤
│ 4  │100.07.01 │21時00分│3981      │
├──┼─────┼────┼─────┤
│ 5  │100.07.01 │21時35分│3982      │
├──┼─────┼────┼─────┤
│ 6  │100.07.02 │10時00分│3983      │
├──┼─────┼────┼─────┤
│ 7  │100.07.02 │12時15分│3984      │
├──┼─────┼────┼─────┤
│ 8  │100.07.02 │11時30分│3985      │
├──┼─────┼────┼─────┤
│ 9  │100.07.02 │11時50分│3986      │
├──┼─────┼────┼─────┤
│ 10 │100.07.02 │12時05分│3987      │
├──┼─────┼────┼─────┤
│ 11 │100.07.03 │12時30分│4124      │
├──┼─────┼────┼─────┤
│ 12 │100.07.03 │12時30分│4125      │
├──┼─────┼────┼─────┤
│ 13 │100.07.03 │13時00分│4126      │
├──┼─────┼────┼─────┤
│ 14 │100.07.03 │14時00分│4127      │
├──┼─────┼────┼─────┤
│ 15 │100.07.03 │14時30分│4128      │
├──┼─────┼────┼─────┤
│ 16 │100.07.03 │19時00分│4129      │
├──┼─────┼────┼─────┤
│ 17 │100.07.03 │20時00分│4130      │
├──┼─────┼────┼─────┤
│ 18 │100.07.03 │21時10分│4131      │
├──┼─────┼────┼─────┤
│ 19 │100.07.04 │05時00分│3732      │
├──┼─────┼────┼─────┤
│ 20 │100.07.04 │07時00分│3733      │
├──┼─────┼────┼─────┤
│ 21 │100.07.04 │09時00分│3734      │
├──┼─────┼────┼─────┤
│ 22 │100.07.04 │10時00分│3735      │
├──┼─────┼────┼─────┤
│ 23 │100.07.04 │11時00分│3736      │
├──┼─────┼────┼─────┤
│ 24 │100.07.04 │12時30分│3737      │
├──┼─────┼────┼─────┤
│ 25 │100.07.04 │12時30分│3738      │
├──┼─────┼────┼─────┤
│ 26 │100.07.04 │17時10分│3739      │
├──┼─────┼────┼─────┤
│ 27 │100.07.04 │22時00分│3740      │
├──┼─────┼────┼─────┤
│ 28 │100.07.05 │04時30分│3741      │
├──┼─────┼────┼─────┤
│ 29 │100.07.05 │06時00分│3742      │
├──┼─────┼────┼─────┤
│ 30 │100.07.05 │06時45分│3743      │
├──┼─────┼────┼─────┤
│ 31 │100.07.05 │07時00分│3744      │
├──┼─────┼────┼─────┤
│ 32 │100.07.05 │07時00分│3745      │
├──┼─────┼────┼─────┤
│ 33 │100.07.05 │13時20分│3746      │
├──┼─────┼────┼─────┤
│ 34 │100.07.05 │10時45分│3747      │
├──┼─────┼────┼─────┤
│ 35 │100.07.05 │20時45分│4132      │
├──┼─────┼────┼─────┤
│ 36 │100.07.06 │05時00分│4133      │
├──┼─────┼────┼─────┤
│ 37 │100.07.06 │07時00分│4134      │
├──┼─────┼────┼─────┤
│ 38 │100.07.06 │07時30分│4136      │
├──┼─────┼────┼─────┤
│ 39 │100.07.06 │10時00分│4137      │
├──┼─────┼────┼─────┤
│ 40 │100.07.06 │10時30分│4138      │
├──┼─────┼────┼─────┤
│ 41 │100.07.06 │10時45分│4139      │
├──┼─────┼────┼─────┤
│ 42 │100.07.06 │11時00分│4140      │
├──┼─────┼────┼─────┤
│ 43 │100.07.06 │13時00分│4141      │
├──┼─────┼────┼─────┤
│ 44 │100.07.06 │17時25分│4142      │
├──┼─────┼────┼─────┤
│ 45 │100.07.07 │07時20分│4143      │
├──┼─────┼────┼─────┤
│ 46 │100.07.07 │09時00分│4144      │
├──┼─────┼────┼─────┤
│ 47 │100.07.07 │10時15分│4145      │
├──┼─────┼────┼─────┤
│ 48 │100.07.07 │10時20分│4146      │
├──┼─────┼────┼─────┤
│ 49 │100.07.07 │10時30分│4147      │
├──┼─────┼────┼─────┤
│ 50 │100.07.07 │10時30分│4148      │
├──┼─────┼────┼─────┤
│ 51 │100.07.07 │10時30分│4149      │
├──┼─────┼────┼─────┤
│ 52 │100.07.08 │11時50分│4150      │
├──┼─────┼────┼─────┤
│ 53 │100.07.08 │14時00分│3988      │
├──┼─────┼────┼─────┤
│ 54 │100.07.08 │15時10分│4076      │
├──┼─────┼────┼─────┤
│ 55 │100.07.08 │16時50分│4077      │
├──┼─────┼────┼─────┤
│ 56 │100.07.08 │17時00分│4078      │
├──┼─────┼────┼─────┤
│ 57 │100.07.08 │19時30分│4079      │
├──┼─────┼────┼─────┤
│ 58 │100.07.08 │20時00分│4080      │
├──┼─────┼────┼─────┤
│ 59 │100.07.08 │20時00分│4081      │
├──┼─────┼────┼─────┤
│ 60 │100.07.08 │23時55分│4082      │
├──┼─────┼────┼─────┤
│ 61 │100.07.09 │12時00分│4151      │
├──┼─────┼────┼─────┤
│ 62 │100.07.09 │12時45分│4152      │
├──┼─────┼────┼─────┤
│ 63 │100.07.09 │12時45分│4153      │
├──┼─────┼────┼─────┤
│ 64 │100.07.09 │15時00分│4154      │
├──┼─────┼────┼─────┤
│ 65 │100.07.09 │16時30分│4155      │
├──┼─────┼────┼─────┤
│ 66 │100.07.10 │05時40分│4156      │
├──┼─────┼────┼─────┤
│ 67 │100.07.10 │05時50分│4157      │
├──┼─────┼────┼─────┤
│ 68 │100.07.10 │07時00分│4158      │
├──┼─────┼────┼─────┤
│ 69 │100.07.10 │10時15分│4159      │
├──┼─────┼────┼─────┤
│ 70 │100.07.10 │11時30分│4160      │
├──┼─────┼────┼─────┤
│ 71 │100.07.10 │17時00分│4161      │
├──┼─────┼────┼─────┤
│ 72 │100.07.11 │06時25分│4162      │
├──┼─────┼────┼─────┤
│ 73 │100.07.11 │11時00分│4163      │
├──┼─────┼────┼─────┤
│ 74 │100.07.11 │11時00分│4164      │
├──┼─────┼────┼─────┤
│ 75 │100.07.11 │11時45分│4083      │
├──┼─────┼────┼─────┤
│ 76 │100.07.11 │17時25分│4084      │
├──┼─────┼────┼─────┤
│ 77 │100.07.11 │20時00分│4085      │
├──┼─────┼────┼─────┤
│ 78 │100.07.11 │21時10分│4086      │
├──┼─────┼────┼─────┤
│ 79 │100.07.11 │21時35分│4087      │
├──┼─────┼────┼─────┤
│ 80 │100.07.12 │05時45分│4088      │
├──┼─────┼────┼─────┤
│ 81 │100.07.12 │05時50分│4089      │
├──┼─────┼────┼─────┤
│ 82 │100.07.12 │06時00分│4090      │
├──┼─────┼────┼─────┤
│ 83 │100.07.12 │07時30分│4091      │
├──┼─────┼────┼─────┤
│ 84 │100.07.12 │11時30分│4092      │
├──┼─────┼────┼─────┤
│ 85 │100.07.12 │13時40分│4093      │
├──┼─────┼────┼─────┤
│ 86 │100.07.12 │16時45分│4094      │
├──┼─────┼────┼─────┤
│ 87 │100.07.12 │21時10分│4095      │
├──┼─────┼────┼─────┤
│ 88 │100.07.13 │08時30分│4096      │
├──┼─────┼────┼─────┤
│ 89 │100.07.13 │09時20分│4097      │
├──┼─────┼────┼─────┤
│ 90 │100.07.13 │11時30分│4098      │
├──┼─────┼────┼─────┤
│ 91 │100.07.13 │12時00分│4099      │
├──┼─────┼────┼─────┤
│ 92 │100.07.13 │12時30分│4100      │
├──┼─────┼────┼─────┤
│ 93 │100.07.13 │13時10分│3990      │
├──┼─────┼────┼─────┤
│ 94 │100.07.13 │13時30分│3989      │
├──┼─────┼────┼─────┤
│ 95 │100.07.13 │13時30分│3991      │
├──┼─────┼────┼─────┤
│ 96 │100.07.13 │13時30分│3992      │
├──┼─────┼────┼─────┤
│ 97 │100.07.13 │17時00分│3993      │
├──┼─────┼────┼─────┤
│ 98 │100.07.14 │11時00分│4068      │
├──┼─────┼────┼─────┤
│ 99 │100.07.14 │11時30分│4070      │
├──┼─────┼────┼─────┤
│ 100│100.07.14 │12時35分│4071      │
├──┼─────┼────┼─────┤
│ 101│100.07.14 │13時20分│4072      │
├──┼─────┼────┼─────┤
│ 102│100.07.14 │13時20分│4073      │
├──┼─────┼────┼─────┤
│ 103│100.07.14 │13時40分│4074      │
├──┼─────┼────┼─────┤
│ 104│100.07.15 │07時00分│4075      │
├──┼─────┼────┼─────┤
│ 105│100.07.15 │07時45分│4001      │
├──┼─────┼────┼─────┤
│ 106│100.07.15 │16時45分│4002      │
├──┼─────┼────┼─────┤
│ 107│100.07.15 │17時00分│4003      │
├──┼─────┼────┼─────┤
│ 108│100.07.15 │18時15分│4004      │
├──┼─────┼────┼─────┤
│ 109│100.07.15 │18時15分│4005      │
├──┼─────┼────┼─────┤
│ 110│100.07.15 │19時25分│4006      │
├──┼─────┼────┼─────┤
│ 111│100.07.15 │07時15分│4135      │
├──┼─────┼────┼─────┤
│ 112│100.07.15 │20時45分│4007      │
├──┼─────┼────┼─────┤
│ 113│100.07.16 │08時00分│4008      │
├──┼─────┼────┼─────┤
│ 114│100.07.16 │20時45分│4009      │
├──┼─────┼────┼─────┤
│ 115│100.07.16 │21時10分│4010      │
├──┼─────┼────┼─────┤
│ 116│100.07.16 │23時35分│4011      │
├──┼─────┼────┼─────┤
│ 117│100.07.16 │21時35分│4012      │
├──┼─────┼────┼─────┤
│ 118│100.07.16 │22時00分│4013      │
├──┼─────┼────┼─────┤
│ 119│100.07.16 │22時05分│4014      │
├──┼─────┼────┼─────┤
│ 120│100.07.17 │09時00分│4051      │
├──┼─────┼────┼─────┤
│ 121│100.07.17 │10時00分│4052      │
├──┼─────┼────┼─────┤
│ 122│100.07.17 │10時55分│4053      │
├──┼─────┼────┼─────┤
│ 123│100.07.1  │11時10分│4054      │
├──┼─────┼────┼─────┤
│ 124│100.07.17 │19時35分│4055      │
├──┼─────┼────┼─────┤
│ 125│100.07.18 │20時00分│4056      │
├──┼─────┼────┼─────┤
│ 126│100.07.18 │20時45分│4057      │
├──┼─────┼────┼─────┤
│ 127│100.07.18 │20時45分│4058      │
├──┼─────┼────┼─────┤
│ 128│100.07.18 │21時40分│4059      │
├──┼─────┼────┼─────┤
│ 129│100.07.18 │21時40分│4060      │
├──┼─────┼────┼─────┤
│ 130│100.07.19 │20時00分│4061      │
├──┼─────┼────┼─────┤
│ 131│100.07.19 │21時40分│4062      │
├──┼─────┼────┼─────┤
│ 132│100.07.20 │07時30分│4063      │
├──┼─────┼────┼─────┤
│ 133│100.07.20 │13時00分│4064      │
├──┼─────┼────┼─────┤
│ 134│100.07.20 │13時20分│4065      │
├──┼─────┼────┼─────┤
│ 135│100.07.20 │20時45分│4066      │
├──┼─────┼────┼─────┤
│ 136│100.07.20 │21時40分│4067      │
├──┼─────┼────┼─────┤
│ 137│100.07.21 │06時30分│4301      │
├──┼─────┼────┼─────┤
│ 138│100.07.21 │10時00分│4302      │
├──┼─────┼────┼─────┤
│ 139│100.07.21 │08時45分│4411      │
├──┼─────┼────┼─────┤
│ 140│100.07.21 │10時30分│4323      │
├──┼─────┼────┼─────┤
│ 141│100.07.21 │11時10分│4403      │
├──┼─────┼────┼─────┤
│ 142│100.07.21 │12時40分│4310      │
├──┼─────┼────┼─────┤
│ 143│100.07.21 │13時20分│4401      │
├──┼─────┼────┼─────┤
│ 144│100.07.22 │05時45分│4324      │
├──┼─────┼────┼─────┤
│ 145│100.07.22 │08時15分│4410      │
├──┼─────┼────┼─────┤
│ 146│100.07.22 │14時10分│4329      │
├──┼─────┼────┼─────┤
│ 147│100.07.22 │20時45分│4343      │
├──┼─────┼────┼─────┤
│ 148│100.07.22 │        │4412      │
├──┼─────┼────┼─────┤
│ 149│100.07.23 │08時20分│4334      │
├──┼─────┼────┼─────┤
│ 150│100.07.23 │11時00分│4402      │
├──┼─────┼────┼─────┤
│ 151│100.07.23 │15時05分│4419      │
├──┼─────┼────┼─────┤
│ 152│100.07.23 │18時45分│4404      │
├──┼─────┼────┼─────┤
│ 153│100.07.23 │19時10分│4415      │
├──┼─────┼────┼─────┤
│ 154│100.07.24 │07時00分│4345      │
├──┼─────┼────┼─────┤
│ 155│100.07.24 │11時30分│4416      │
├──┼─────┼────┼─────┤
│ 156│100.07.24 │15時05分│4311      │
├──┼─────┼────┼─────┤
│ 157│100.07.24 │20時00分│4312      │
├──┼─────┼────┼─────┤
│ 158│100.07.25 │06時00分│4303      │
├──┼─────┼────┼─────┤
│ 159│100.07.25 │08時20分│4304      │
├──┼─────┼────┼─────┤
│ 160│100.07.25 │15時20分│4417      │
├──┼─────┼────┼─────┤
│ 161│100.07.25 │22時30分│4308      │
├──┼─────┼────┼─────┤
│ 162│100.07.26 │05時45分│4315      │
├──┼─────┼────┼─────┤
│ 163│100.07.26 │06時20分│4423      │
├──┼─────┼────┼─────┤
│ 164│100.07.26 │07時26分│4418      │
├──┼─────┼────┼─────┤
│ 165│100.07.26 │11時30分│4309      │
├──┼─────┼────┼─────┤
│ 166│100.07.26 │21時50分│4305      │
├──┼─────┼────┼─────┤
│ 167│100.07.27 │10時00分│4427      │
├──┼─────┼────┼─────┤
│ 168│100.07.27 │14時00分│4405      │
├──┼─────┼────┼─────┤
│ 169│100.07.27 │19時10分│4409      │
├──┼─────┼────┼─────┤
│ 170│100.07.27 │21時35分│4307      │
├──┼─────┼────┼─────┤
│ 171│100.07.28 │06時00分│4325      │
├──┼─────┼────┼─────┤
│ 172│100.07.28 │11時00分│4407      │
├──┼─────┼────┼─────┤
│ 173│100.07.28 │14時15分│4406      │
├──┼─────┼────┼─────┤
│ 174│100.07.28 │15時05分│4408      │
├──┼─────┼────┼─────┤
│ 175│100.07.29 │06時15分│4450      │
├──┼─────┼────┼─────┤
│ 176│100.07.29 │22時40分│4444      │
├──┼─────┼────┼─────┤
│ 177│100.07.30 │06時00分│4436      │
├──┼─────┼────┼─────┤
│ 178│100.07.30 │11時00分│4439      │
├──┼─────┼────┼─────┤
│ 179│100.07.30 │14時45分│4431      │
├──┼─────┼────┼─────┤
│ 180│100.07.30 │21時10分│4428      │
├──┼─────┼────┼─────┤
│ 181│100.07.31 │08時30分│4306      │
├──┼─────┼────┼─────┤
│ 182│100.07.31 │09時00分│4326      │
├──┼─────┼────┼─────┤
│ 183│100.07.31 │22時35分│4327      │
└──┴─────┴────┴─────┘
B:八月份
┌──┬─────┬────┬─────┐
│編號│日期      │時間    │簽認單編號│
├──┼─────┼────┼─────┤
│ 1  │100.08.01 │08時30分│4350      │
├──┼─────┼────┼─────┤
│ 2  │100.08.01 │11時40分│4336      │
├──┼─────┼────┼─────┤
│ 3  │100.08.01 │21時10分│4349      │
├──┼─────┼────┼─────┤
│ 4  │100.08.02 │05時00分│4413      │
├──┼─────┼────┼─────┤
│ 5  │100.08.02 │06時30分│4426      │
├──┼─────┼────┼─────┤
│ 6  │100.08.02 │08時30分│4440      │
├──┼─────┼────┼─────┤
│ 7  │100.08.02 │11時50分│4449      │
├──┼─────┼────┼─────┤
│ 8  │100.08.02 │16時55分│4445      │
├──┼─────┼────┼─────┤
│ 9  │100.08.03 │06時00分│4328      │
├──┼─────┼────┼─────┤
│ 10 │100.08.03 │09時30分│4335      │
├──┼─────┼────┼─────┤
│ 11 │100.08.03 │11時45分│4342      │
├──┼─────┼────┼─────┤
│ 12 │100.08.03 │14時00分│4420      │
├──┼─────┼────┼─────┤
│ 13 │100.08.04 │08時30分│4414      │
├──┼─────┼────┼─────┤
│ 14 │100.08.04 │12時40分│4446      │
├──┼─────┼────┼─────┤
│ 15 │100.08.04 │22時30分│4341      │
├──┼─────┼────┼─────┤
│ 16 │100.08.05 │05時45分│4344      │
├──┼─────┼────┼─────┤
│ 17 │100.08.05 │08時30分│4348      │
├──┼─────┼────┼─────┤
│ 18 │100.08.05 │12時30分│4313      │
├──┼─────┼────┼─────┤
│ 19 │100.08.05 │21時10分│4321      │
├──┼─────┼────┼─────┤
│ 20 │100.08.06 │08時15分│4339      │
├──┼─────┼────┼─────┤
│ 21 │100.08.06 │11時50分│4331      │
├──┼─────┼────┼─────┤
│ 22 │100.08.06 │12時55分│4441      │
├──┼─────┼────┼─────┤
│ 23 │100.08.07 │10時20分│4425      │
├──┼─────┼────┼─────┤
│ 24 │100.08.07 │12時05分│4429      │
├──┼─────┼────┼─────┤
│ 25 │100.08.07 │21時00分│4421      │
├──┼─────┼────┼─────┤
│ 26 │100.08.08 │07時00分│4322      │
├──┼─────┼────┼─────┤
│ 27 │100.08.08 │15時40分│4314      │
├──┼─────┼────┼─────┤
│ 28 │100.08.09 │08時30分│4346      │
├──┼─────┼────┼─────┤
│ 29 │100.08.09 │09時00分│4332      │
├──┼─────┼────┼─────┤
│ 30 │100.08.09 │10時20分│4320      │
├──┼─────┼────┼─────┤
│ 31 │100.08.10 │06時30分│4337      │
├──┼─────┼────┼─────┤
│ 32 │100.08.10 │11時30分│4317      │
├──┼─────┼────┼─────┤
│ 33 │100.08.10 │11時40分│4432      │
├──┼─────┼────┼─────┤
│ 34 │100.08.10 │11時50分│4316      │
├──┼─────┼────┼─────┤
│ 35 │100.08.10 │16時45分│4333      │
├──┼─────┼────┼─────┤
│ 36 │100.08.11 │08時30分│4347      │
├──┼─────┼────┼─────┤
│ 37 │100.08.11 │09時10分│4340      │
├──┼─────┼────┼─────┤
│ 38 │100.08.11 │10時30分│4338      │
├──┼─────┼────┼─────┤
│ 39 │100.08.11 │11時00分│4318      │
├──┼─────┼────┼─────┤
│ 40 │100.08.11 │12時00分│4422      │
├──┼─────┼────┼─────┤
│ 41 │100.08.11 │19時25分│4424      │
├──┼─────┼────┼─────┤
│ 42 │100.08.12 │06時15分│4438      │
├──┼─────┼────┼─────┤
│ 43 │100.08.12 │09時00分│4447      │
├──┼─────┼────┼─────┤
│ 44 │100.08.12 │09時30分│4448      │
├──┼─────┼────┼─────┤
│ 45 │100.08.12 │10時00分│4319      │
├──┼─────┼────┼─────┤
│ 46 │100.08.12 │17時15分│4330      │
├──┼─────┼────┼─────┤
│ 47 │100.08.12 │21時40分│4443      │
├──┼─────┼────┼─────┤
│ 48 │100.08.12 │22時35分│4434      │
├──┼─────┼────┼─────┤
│ 49 │100.08.13 │07時20分│4442      │
├──┼─────┼────┼─────┤
│ 50 │100.08.13 │        │4430      │
├──┼─────┼────┼─────┤
│ 51 │100.08.13 │12時00分│4396      │
├──┼─────┼────┼─────┤
│ 52 │100.08.13 │14時15分│4400      │
├──┼─────┼────┼─────┤
│ 53 │100.08.13 │15時15分│4437      │
├──┼─────┼────┼─────┤
│ 54 │100.08.13 │16時10分│4433      │
├──┼─────┼────┼─────┤
│ 55 │100.08.13 │21時50分│4398      │
├──┼─────┼────┼─────┤
│ 56 │100.08.14 │05時00分│4399      │
├──┼─────┼────┼─────┤
│ 57 │100.08.14 │05時30分│4394      │
├──┼─────┼────┼─────┤
│ 58 │100.08.14 │10時00分│4395      │
├──┼─────┼────┼─────┤
│ 59 │100.08.14 │12時00分│4435      │
├──┼─────┼────┼─────┤
│ 60 │100.08.14 │14時35分│4397      │
├──┼─────┼────┼─────┤
│ 61 │100.08.14 │18時50分│4393      │
├──┼─────┼────┼─────┤
│ 62 │100.08.14 │19時10分│4482      │
├──┼─────┼────┼─────┤
│ 63 │100.08.14 │22時30分│4496      │
├──┼─────┼────┼─────┤
│ 64 │100.08.15 │05時30分│4490      │
├──┼─────┼────┼─────┤
│ 65 │100.08.15 │06時30分│4499      │
├──┼─────┼────┼─────┤
│ 66 │100.08.15 │07時45分│4494      │
├──┼─────┼────┼─────┤
│ 67 │100.08.15 │09時00分│4485      │
├──┼─────┼────┼─────┤
│ 68 │100.08.15 │10時20分│4491      │
├──┼─────┼────┼─────┤
│ 69 │100.08.15 │11時30分│4497      │
├──┼─────┼────┼─────┤
│ 70 │100.08.15 │11時30分│4492      │
├──┼─────┼────┼─────┤
│ 71 │100.08.15 │11時30分│4488      │
├──┼─────┼────┼─────┤
│ 72 │100.08.15 │13時15分│4476      │
├──┼─────┼────┼─────┤
│ 73 │100.08.15 │15時15分│4486      │
├──┼─────┼────┼─────┤
│ 74 │100.08.15 │16時00分│4498      │
├──┼─────┼────┼─────┤
│ 75 │100.08.15 │20時30分│4489      │
├──┼─────┼────┼─────┤
│ 76 │100.08.15 │21時10分│4495      │
├──┼─────┼────┼─────┤
│ 77 │100.08.15 │21時35分│4477      │
├──┼─────┼────┼─────┤
│ 78 │100.08.16 │05時00分│4480      │
├──┼─────┼────┼─────┤
│ 79 │100.08.16 │07時50分│4487      │
├──┼─────┼────┼─────┤
│ 80 │100.08.16 │07時50分│4493      │
├──┼─────┼────┼─────┤
│ 81 │100.08.16 │10時00分│4392      │
├──┼─────┼────┼─────┤
│ 82 │100.08.16 │10時30分│4387      │
├──┼─────┼────┼─────┤
│ 83 │100.08.16 │11時30分│4484      │
├──┼─────┼────┼─────┤
│ 84 │100.08.16 │11時30分│4481      │
├──┼─────┼────┼─────┤
│ 85 │100.08.16 │12時00分│4390      │
├──┼─────┼────┼─────┤
│ 86 │100.08.16 │18時00分│4385      │
├──┼─────┼────┼─────┤
│ 87 │100.08.16 │20時45分│4391      │
├──┼─────┼────┼─────┤
│ 88 │100.08.17 │06時00分│4483      │
├──┼─────┼────┼─────┤
│ 89 │100.08.17 │08時20分│4386      │
├──┼─────┼────┼─────┤
│ 90 │100.08.17 │09時45分│4383      │
├──┼─────┼────┼─────┤
│ 91 │100.08.17 │08時30分│4376      │
├──┼─────┼────┼─────┤
│ 92 │100.08.17 │17時05分│4451      │
├──┼─────┼────┼─────┤
│ 93 │100.08.17 │13時15分│4384      │
├──┼─────┼────┼─────┤
│ 94 │100.08.17 │16時55分│4382      │
├──┼─────┼────┼─────┤
│ 95 │100.08.17 │16時55分│4453      │
├──┼─────┼────┼─────┤
│ 96 │100.08.17 │19時00分│4365      │
├──┼─────┼────┼─────┤
│ 97 │100.08.17 │17時10分│4359      │
├──┼─────┼────┼─────┤
│ 98 │100.08.17 │21時10分│4463      │
├──┼─────┼────┼─────┤
│ 99 │100.08.18 │05時50分│4373      │
├──┼─────┼────┼─────┤
│ 100│100.08.18 │06時00分│4474      │
├──┼─────┼────┼─────┤
│ 101│100.08.18 │06時00分│4378      │
├──┼─────┼────┼─────┤
│ 102│100.08.18 │07時30分│4363      │
├──┼─────┼────┼─────┤
│ 103│100.08.18 │08時30分│4374      │
├──┼─────┼────┼─────┤
│ 104│100.08.18 │09時00分│4381      │
├──┼─────┼────┼─────┤
│ 105│100.08.18 │10時55分│4471      │
├──┼─────┼────┼─────┤
│ 106│100.08.18 │11時10分│4351      │
├──┼─────┼────┼─────┤
│ 107│100.08.18 │12時55分│4354      │
├──┼─────┼────┼─────┤
│ 108│100.08.18 │13時20分│4473      │
├──┼─────┼────┼─────┤
│ 109│100.08.18 │20時45分│4454      │
├──┼─────┼────┼─────┤
│ 110│100.08.19 │09時30分│4360      │
├──┼─────┼────┼─────┤
│ 111│100.08.19 │05時00分│4464      │
├──┼─────┼────┼─────┤
│ 112│100.08.19 │06時00分│4459      │
├──┼─────┼────┼─────┤
│ 113│100.08.19 │06時30分│4465      │
├──┼─────┼────┼─────┤
│ 114│100.08.19 │06時30分│4455      │
├──┼─────┼────┼─────┤
│ 115│100.08.19 │07時30分│4366      │
├──┼─────┼────┼─────┤
│ 116│100.08.19 │09時30分│4371      │
├──┼─────┼────┼─────┤
│ 117│100.08.19 │10時30分│4457      │
├──┼─────┼────┼─────┤
│ 118│100.08.19 │14時15分│4467      │
├──┼─────┼────┼─────┤
│ 119│100.08.19 │15時30分│4472      │
├──┼─────┼────┼─────┤
│ 120│100.08.19 │16時00分│4469      │
├──┼─────┼────┼─────┤
│ 121│100.08.19 │17時00分│4462      │
├──┼─────┼────┼─────┤
│ 122│100.08.19 │17時05分│4460      │
├──┼─────┼────┼─────┤
│ 123│100.08.19 │20時00分│4369      │
├──┼─────┼────┼─────┤
│ 124│100.08.20 │06時00分│4367      │
├──┼─────┼────┼─────┤
│ 125│100.08.20 │06時00分│4357      │
├──┼─────┼────┼─────┤
│ 126│100.08.20 │06時00分│4362      │
├──┼─────┼────┼─────┤
│ 127│100.08.20 │10時00分│4353      │
├──┼─────┼────┼─────┤
│ 128│100.08.20 │13時45分│4458      │
├──┼─────┼────┼─────┤
│ 129│100.08.20 │14時35分│4355      │
├──┼─────┼────┼─────┤
│ 130│100.08.20 │14時40分│4370      │
├──┼─────┼────┼─────┤
│ 131│100.08.20 │15時20分│4356      │
├──┼─────┼────┼─────┤
│ 132│100.08.20 │18時45分│4361      │
├──┼─────┼────┼─────┤
│ 133│100.08.20 │20時00分│4214      │
├──┼─────┼────┼─────┤
│ 134│100.08.20 │20時45分│4222      │
├──┼─────┼────┼─────┤
│ 135│100.08.20 │22時00分│4250      │
└──┴─────┴────┴─────┘
附表五:捷誠小客車租賃公司偽造簽認單(福華飯店部分)
A:七月份
┌──┬─────┬────┬─────┐
│編號│日期      │時間    │簽認單編號│
├──┼─────┼────┼─────┤
│ 1  │100.07.01 │09時30分│3935      │
├──┼─────┼────┼─────┤
│ 2  │100.07.01 │10時00分│2968      │
├──┼─────┼────┼─────┤
│ 3  │100.07.01 │12時55分│3936      │
├──┼─────┼────┼─────┤
│ 4  │100.07.01 │13時10分│2990      │
├──┼─────┼────┼─────┤
│ 5  │100.07.01 │17時10分│2969      │
├──┼─────┼────┼─────┤
│ 6  │100.07.02 │05時50分│3937      │
├──┼─────┼────┼─────┤
│ 7  │100.07.02 │13時20分│2970      │
├──┼─────┼────┼─────┤
│ 8  │100.07.02 │14時55分│2989      │
├──┼─────┼────┼─────┤
│ 9  │100.07.02 │19時00分│3938      │
├──┼─────┼────┼─────┤
│ 10 │100.07.02 │21時10分│2988      │
├──┼─────┼────┼─────┤
│ 11 │100.07.03 │        │2971      │
├──┼─────┼────┼─────┤
│ 12 │100.07.03 │13時20分│3939      │
├──┼─────┼────┼─────┤
│ 13 │100.07.04 │08時00分│2987      │
├──┼─────┼────┼─────┤
│ 14 │100.07.04 │13時20分│3940      │
├──┼─────┼────┼─────┤
│ 15 │100.07.04 │14時00分│2972      │
├──┼─────┼────┼─────┤
│ 16 │100.07.04 │14時15分│2986      │
├──┼─────┼────┼─────┤
│ 17 │100.07.05 │08時30分│3941      │
├──┼─────┼────┼─────┤
│ 18 │100.07.05 │19時25分│2973      │
├──┼─────┼────┼─────┤
│ 19 │100.07.06 │05時50分│2985      │
├──┼─────┼────┼─────┤
│ 20 │100.07.06 │20時20分│2974      │
├──┼─────┼────┼─────┤
│ 21 │100.07.06 │21時45分│2984      │
├──┼─────┼────┼─────┤
│ 22 │100.07.07 │        │3944      │
├──┼─────┼────┼─────┤
│ 23 │100.07.07 │10時15分│3945      │
├──┼─────┼────┼─────┤
│ 24 │100.07.08 │        │2975      │
├──┼─────┼────┼─────┤
│ 25 │100.07.08 │17時10分│3946      │
├──┼─────┼────┼─────┤
│ 26 │100.07.08 │19時25分│2976      │
├──┼─────┼────┼─────┤
│ 27 │100.07.08 │        │2983      │
├──┼─────┼────┼─────┤
│ 28 │100.07.09 │06時25分│2977      │
├──┼─────┼────┼─────┤
│ 29 │100.07.09 │10時20分│3947      │
├──┼─────┼────┼─────┤
│ 30 │100.07.09 │11時45分│3948      │
├──┼─────┼────┼─────┤
│ 31 │100.07.10 │00時45分│2981      │
├──┼─────┼────┼─────┤
│ 32 │100.07.10 │11時50分│3949      │
├──┼─────┼────┼─────┤
│ 33 │100.07.10 │12時55分│2979      │
├──┼─────┼────┼─────┤
│ 34 │100.07.11 │08時30分│3950      │
├──┼─────┼────┼─────┤
│ 35 │100.07.11 │20時00分│2978      │
├──┼─────┼────┼─────┤
│ 36 │100.07.11 │20時45分│2980      │
├──┼─────┼────┼─────┤
│ 37 │100.07.12 │07時30分│4038      │
├──┼─────┼────┼─────┤
│ 38 │100.07.12 │        │4050      │
├──┼─────┼────┼─────┤
│ 39 │100.07.12 │20時45分│4039      │
├──┼─────┼────┼─────┤
│ 40 │100.07.12 │20時45分│4049      │
├──┼─────┼────┼─────┤
│ 41 │100.07.12 │21時00分│4040      │
├──┼─────┼────┼─────┤
│ 42 │100.07.12 │21時35分│4041      │
├──┼─────┼────┼─────┤
│ 43 │100.07.13 │07時00分│4048      │
├──┼─────┼────┼─────┤
│ 44 │100.07.13 │08時00分│4165      │
├──┼─────┼────┼─────┤
│ 45 │100.07.13 │14時00分│4167      │
├──┼─────┼────┼─────┤
│ 46 │100.07.13 │15時20分│4168      │
├──┼─────┼────┼─────┤
│ 47 │100.07.14 │08時30分│4169      │
├──┼─────┼────┼─────┤
│ 48 │100.07.14 │08時30分│4170      │
├──┼─────┼────┼─────┤
│ 49 │100.07.14 │08時30分│4171      │
├──┼─────┼────┼─────┤
│ 50 │100.07.14 │09時00分│4172      │
├──┼─────┼────┼─────┤
│ 51 │100.07.14 │09時30分│4173      │
├──┼─────┼────┼─────┤
│ 52 │100.07.15 │05時30分│4174      │
├──┼─────┼────┼─────┤
│ 53 │100.07.15 │08時30分│4175      │
├──┼─────┼────┼─────┤
│ 54 │100.07.15 │09時30分│4176      │
├──┼─────┼────┼─────┤
│ 55 │100.07.15 │10時00分│4177      │
├──┼─────┼────┼─────┤
│ 56 │100.07.15 │19時10分│4178      │
├──┼─────┼────┼─────┤
│ 57 │100.07.15 │23時10分│3994      │
├──┼─────┼────┼─────┤
│ 58 │100.07.16 │07時15分│3995      │
├──┼─────┼────┼─────┤
│ 59 │100.07.16 │07時30分│3996      │
├──┼─────┼────┼─────┤
│ 60 │100.07.16 │07時30分│3997      │
├──┼─────┼────┼─────┤
│ 61 │100.07.16 │13時20分│3998      │
├──┼─────┼────┼─────┤
│ 62 │100.07.16 │16時45分│3999      │
├──┼─────┼────┼─────┤
│ 63 │100.07.16 │19時25分│4000      │
├──┼─────┼────┼─────┤
│ 64 │100.07.16 │20時20分│4201      │
├──┼─────┼────┼─────┤
│ 65 │100.07.17 │17時00分│4202      │
├──┼─────┼────┼─────┤
│ 66 │100.07.17 │17時05分│4203      │
├──┼─────┼────┼─────┤
│ 67 │100.07.17 │18時25分│4204      │
├──┼─────┼────┼─────┤
│ 68 │100.07.17 │18時15分│4205      │
├──┼─────┼────┼─────┤
│ 69 │100.07.17 │19時00分│4206      │
├──┼─────┼────┼─────┤
│ 70 │100.07.17 │19時10分│4207      │
├──┼─────┼────┼─────┤
│ 71 │100.07.17 │21時00分│4208      │
├──┼─────┼────┼─────┤
│ 72 │100.07.17 │22時00分│4209      │
├──┼─────┼────┼─────┤
│ 73 │100.07.18 │05時30分│4211      │
├──┼─────┼────┼─────┤
│ 74 │100.07.18 │08時30分│4212      │
├──┼─────┼────┼─────┤
│ 75 │100.07.18 │08時30分│4213      │
├──┼─────┼────┼─────┤
│ 76 │100.07.18 │12時05分│4015      │
├──┼─────┼────┼─────┤
│ 77 │100.07.18 │15時20分│4016      │
├──┼─────┼────┼─────┤
│ 78 │100.07.18 │19時25分│4017      │
├──┼─────┼────┼─────┤
│ 79 │100.07.18 │20時45分│4018      │
├──┼─────┼────┼─────┤
│ 80 │100.07.18 │22時00分│4019      │
├──┼─────┼────┼─────┤
│ 81 │100.07.19 │05時50分│4202      │
├──┼─────┼────┼─────┤
│ 82 │100.07.19 │06時30分│4021      │
├──┼─────┼────┼─────┤
│ 83 │100.07.19 │08時00分│4022      │
├──┼─────┼────┼─────┤
│ 84 │100.07.19 │08時00分│4023      │
├──┼─────┼────┼─────┤
│ 85 │100.07.19 │11時00分│4025      │
├──┼─────┼────┼─────┤
│ 86 │100.07.19 │13時20分│4026      │
├──┼─────┼────┼─────┤
│ 87 │100.07.19 │21時35分│4027      │
├──┼─────┼────┼─────┤
│ 88 │100.07.20 │        │4024      │
├──┼─────┼────┼─────┤
│ 89 │100.07.20 │06時30分│4028      │
├──┼─────┼────┼─────┤
│ 90 │100.07.20 │07時00分│4029      │
├──┼─────┼────┼─────┤
│ 91 │100.07.20 │08時20分│4030      │
├──┼─────┼────┼─────┤
│ 92 │100.07.20 │08時30分│4032      │
├──┼─────┼────┼─────┤
│ 93 │100.07.20 │14時00分│4033      │
├──┼─────┼────┼─────┤
│ 94 │100.07.20 │14時15分│4034      │
├──┼─────┼────┼─────┤
│ 95 │100.07.20 │20時45分│4035      │
├──┼─────┼────┼─────┤
│ 96 │100.07.20 │22時00分│4036      │
├──┼─────┼────┼─────┤
│ 97 │100.07.20 │23時55分│4037      │
├──┼─────┼────┼─────┤
│ 98 │100.07.21 │06時00分│4468      │
├──┼─────┼────┼─────┤
│ 99 │100.07.21 │05時30分│4475      │
├──┼─────┼────┼─────┤
│ 100│100.07.21 │04時15分│4500      │
├──┼─────┼────┼─────┤
│ 101│100.07.21 │21時10分│4452      │
├──┼─────┼────┼─────┤
│ 102│100.07.21 │13時05分│4456      │
├──┼─────┼────┼─────┤
│ 103│100.07.22 │06時20分│4470      │
├──┼─────┼────┼─────┤
│ 104│100.07.22 │13時05分│4358      │
├──┼─────┼────┼─────┤
│ 105│100.07.22 │07時00分│4377      │
├──┼─────┼────┼─────┤
│ 106│100.07.22 │17時30分│4352      │
├──┼─────┼────┼─────┤
│ 107│100.07.23 │13時05分│4379      │
├──┼─────┼────┼─────┤
│ 108│100.07.23 │06時00分│4375      │
├──┼─────┼────┼─────┤
│ 109│100.07.23 │21時10分│4461      │
├──┼─────┼────┼─────┤
│ 110│100.07.23 │16時55分│4388      │
├──┼─────┼────┼─────┤
│ 111│100.07.23 │14時30分│4368      │
├──┼─────┼────┼─────┤
│ 112│100.07.24 │14時00分│4479      │
├──┼─────┼────┼─────┤
│ 113│100.07.24 │11時00分│4466      │
├──┼─────┼────┼─────┤
│ 114│100.07.24 │05時00分│4478      │
├──┼─────┼────┼─────┤
│ 115│100.07.25 │19時00分│4364      │
├──┼─────┼────┼─────┤
│ 116│100.07.25 │17時40分│4389      │
├──┼─────┼────┼─────┤
│ 117│100.07.25 │06時10分│4380      │
├──┼─────┼────┼─────┤
│ 118│100.07.26 │14時00分│4216      │
├──┼─────┼────┼─────┤
│ 119│100.07.26 │05時30分│4244      │
├──┼─────┼────┼─────┤
│ 120│100.07.26 │16時55分│4228      │
├──┼─────┼────┼─────┤
│ 121│100.07.26 │16時45分│4233      │
├──┼─────┼────┼─────┤
│ 122│100.07.27 │06時30分│4232      │
├──┼─────┼────┼─────┤
│ 123│100.07.27 │13時55分│4243      │
├──┼─────┼────┼─────┤
│ 124│100.07.27 │        │4234      │
├──┼─────┼────┼─────┤
│ 125│100.07.27 │07時15分│4226      │
├──┼─────┼────┼─────┤
│ 126│100.07.28 │17時30分│4237      │
├──┼─────┼────┼─────┤
│ 127│100.07.28 │10時00分│4225      │
├──┼─────┼────┼─────┤
│ 128│100.07.28 │06時30分│4218      │
├──┼─────┼────┼─────┤
│ 129│100.07.29 │08時30分│4245      │
├──┼─────┼────┼─────┤
│ 130│100.07.29 │08時30分│4230      │
├──┼─────┼────┼─────┤
│ 131│100.07.29 │05時30分│4246      │
├──┼─────┼────┼─────┤
│ 132│100.07.29 │14時00分│4224      │
├──┼─────┼────┼─────┤
│ 133│100.07.30 │08時20分│4235      │
├──┼─────┼────┼─────┤
│ 134│100.07.30 │06時50分│4217      │
├──┼─────┼────┼─────┤
│ 135│100.07.30 │12時00分│4239      │
├──┼─────┼────┼─────┤
│ 136│100.07.30 │11時30分│4241      │
├──┼─────┼────┼─────┤
│ 137│100.07.31 │04時00分│4238      │
├──┼─────┼────┼─────┤
│ 138│100.07.31 │09時00分│4221      │
├──┼─────┼────┼─────┤
│ 139│100.07.31 │06時00分│4242      │
└──┴─────┴────┴─────┘
B:八月份
┌──┬─────┬────┬─────┐
│編號│日期      │時間    │確認單編號│
├──┼─────┼────┼─────┤
│ 1  │100.08.01 │06時00分│4215      │
├──┼─────┼────┼─────┤
│ 2  │100.08.01 │07時00分│4223      │
├──┼─────┼────┼─────┤
│ 3  │100.08.01 │16時00分│4229      │
├──┼─────┼────┼─────┤
│ 4  │100.08.02 │06時30分│4240      │
├──┼─────┼────┼─────┤
│ 5  │100.08.02 │07時30分│4236      │
├──┼─────┼────┼─────┤
│ 6  │100.08.02 │11時40分│4220      │
├──┼─────┼────┼─────┤
│ 7  │100.08.02 │16時55分│4219      │
├──┼─────┼────┼─────┤
│ 8  │100.08.02 │21時10分│4501      │
├──┼─────┼────┼─────┤
│ 9  │100.08.03 │07時00分│4538      │
├──┼─────┼────┼─────┤
│ 10 │100.08.03 │08時00分│4247      │
├──┼─────┼────┼─────┤
│ 11 │100.08.03 │08時20分│4542      │
├──┼─────┼────┼─────┤
│ 12 │100.08.03 │09時00分│4502      │
├──┼─────┼────┼─────┤
│ 13 │100.08.03 │11時35分│4508      │
├──┼─────┼────┼─────┤
│ 14 │100.08.03 │14時35分│4539      │
├──┼─────┼────┼─────┤
│ 15 │100.08.03 │15時00分│4540      │
├──┼─────┼────┼─────┤
│ 16 │100.08.03 │16時00分│4548      │
├──┼─────┼────┼─────┤
│ 17 │100.08.03 │22時30分│4550      │
├──┼─────┼────┼─────┤
│ 18 │100.08.04 │06時30分│4503      │
├──┼─────┼────┼─────┤
│ 19 │100.08.04 │09時00分│4530      │
├──┼─────┼────┼─────┤
│ 20 │100.08.04 │10時00分│4541      │
├──┼─────┼────┼─────┤
│ 21 │100.08.04 │10時55分│4527      │
├──┼─────┼────┼─────┤
│ 22 │100.08.04 │11時00分│4536      │
├──┼─────┼────┼─────┤
│ 23 │100.08.05 │06時20分│4504      │
├──┼─────┼────┼─────┤
│ 24 │100.08.05 │07時00分│4505      │
├──┼─────┼────┼─────┤
│ 25 │100.08.05 │08時30分│4535      │
├──┼─────┼────┼─────┤
│ 26 │100.08.05 │11時00分│4546      │
├──┼─────┼────┼─────┤
│ 27 │100.08.05 │14時00分│4529      │
├──┼─────┼────┼─────┤
│ 28 │100.08.05 │16時55分│4533      │
├──┼─────┼────┼─────┤
│ 29 │100.08.06 │10時00分│4549      │
├──┼─────┼────┼─────┤
│ 30 │100.08.06 │17時00分│4522      │
├──┼─────┼────┼─────┤
│ 31 │100.08.06 │16時00分│4531      │
├──┼─────┼────┼─────┤
│ 32 │100.08.06 │15時20分│4526      │
├──┼─────┼────┼─────┤
│ 33 │100.08.06 │21時50分│4537      │
├──┼─────┼────┼─────┤
│ 34 │100.08.07 │05時00分│4513      │
├──┼─────┼────┼─────┤
│ 35 │100.08.07 │06時30分│4521      │
├──┼─────┼────┼─────┤
│ 36 │100.08.07 │07時00分│4534      │
├──┼─────┼────┼─────┤
│ 37 │100.08.07 │10時20分│4543      │
├──┼─────┼────┼─────┤
│ 38 │100.08.07 │11時30分│4545      │
├──┼─────┼────┼─────┤
│ 39 │100.08.07 │15時45分│4525      │
├──┼─────┼────┼─────┤
│ 40 │100.08.07 │18時20分│4506      │
├──┼─────┼────┼─────┤
│ 41 │100.08.08 │05時30分│4585      │
├──┼─────┼────┼─────┤
│ 42 │100.08.08 │06時30分│4595      │
├──┼─────┼────┼─────┤
│ 43 │100.08.08 │08時20分│4557      │
├──┼─────┼────┼─────┤
│ 44 │100.08.08 │08時30分│4565      │
├──┼─────┼────┼─────┤
│ 45 │100.08.08 │08時30分│4571      │
├──┼─────┼────┼─────┤
│ 46 │100.08.08 │14時35分│4580      │
├──┼─────┼────┼─────┤
│ 47 │100.08.08 │19時30分│4598      │
├──┼─────┼────┼─────┤
│ 48 │100.08.08 │21時50分│4567      │
├──┼─────┼────┼─────┤
│ 49 │100.08.08 │22時30分│4553      │
├──┼─────┼────┼─────┤
│ 50 │100.08.09 │06時00分│4551      │
├──┼─────┼────┼─────┤
│ 51 │100.08.09 │07時30分│4573      │
├──┼─────┼────┼─────┤
│ 52 │100.08.09 │09時00分│4578      │
├──┼─────┼────┼─────┤
│ 53 │100.08.09 │09時00分│4581      │
├──┼─────┼────┼─────┤
│ 54 │100.08.09 │09時45分│4590      │
├──┼─────┼────┼─────┤
│ 55 │100.08.09 │10時30分│4575      │
├──┼─────┼────┼─────┤
│ 56 │100.08.09 │11時00分│4560      │
├──┼─────┼────┼─────┤
│ 57 │100.08.09 │12時30分│4563      │
├──┼─────┼────┼─────┤
│ 58 │100.08.09 │12時50分│4589      │
├──┼─────┼────┼─────┤
│ 59 │100.08.09 │12時55分│4592      │
├──┼─────┼────┼─────┤
│ 60 │100.08.09 │16時00分│4519      │
├──┼─────┼────┼─────┤
│ 61 │100.08.09 │19時00分│4541      │
├──┼─────┼────┼─────┤
│ 62 │100.08.09 │21時10分│4510      │
├──┼─────┼────┼─────┤
│ 63 │100.08.10 │04時30分│4515      │
├──┼─────┼────┼─────┤
│ 64 │100.08.10 │06時00分│4524      │
├──┼─────┼────┼─────┤
│ 65 │100.08.10 │06時00分│4544      │
├──┼─────┼────┼─────┤
│ 66 │100.08.10 │06時15分│4520      │
├──┼─────┼────┼─────┤
│ 67 │100.08.10 │06時20分│4512      │
├──┼─────┼────┼─────┤
│ 68 │100.08.10 │07時30分│4599      │
├──┼─────┼────┼─────┤
│ 69 │100.08.10 │09時00分│4558      │
├──┼─────┼────┼─────┤
│ 70 │100.08.10 │09時00分│4561      │
├──┼─────┼────┼─────┤
│ 71 │100.08.10 │10時20分│4572      │
├──┼─────┼────┼─────┤
│ 72 │100.08.10 │12時05分│4596      │
├──┼─────┼────┼─────┤
│ 73 │100.08.11 │05時30分│4597      │
├──┼─────┼────┼─────┤
│ 74 │100.08.11 │06時00分│4566      │
├──┼─────┼────┼─────┤
│ 75 │100.08.11 │06時00分│4577      │
├──┼─────┼────┼─────┤
│ 76 │100.08.11 │06時30分│4568      │
├──┼─────┼────┼─────┤
│ 77 │100.08.11 │08時30分│4562      │
├──┼─────┼────┼─────┤
│ 78 │100.08.11 │09時15分│4600      │
├──┼─────┼────┼─────┤
│ 79 │100.08.11 │10時30分│4588      │
├──┼─────┼────┼─────┤
│ 80 │100.08.11 │12時00分│4555      │
├──┼─────┼────┼─────┤
│ 81 │100.08.11 │15時15分│4570      │
├──┼─────┼────┼─────┤
│ 82 │100.08.12 │06時00分│4593      │
├──┼─────┼────┼─────┤
│ 83 │100.08.12 │07時00分│4579      │
├──┼─────┼────┼─────┤
│ 84 │100.08.12 │08時30分│4594      │
├──┼─────┼────┼─────┤
│ 85 │100.08.12 │13時05分│4559      │
├──┼─────┼────┼─────┤
│ 86 │100.08.12 │16時00分│4574      │
├──┼─────┼────┼─────┤
│ 87 │100.08.12 │19時20分│4582      │
├──┼─────┼────┼─────┤
│ 88 │100.08.13 │05時30分│4586      │
├──┼─────┼────┼─────┤
│ 89 │100.08.13 │18時50分│4552      │
├──┼─────┼────┼─────┤
│ 90 │100.08.13 │22時30分│4556      │
├──┼─────┼────┼─────┤
│ 91 │100.08.14 │05時00分│4591      │
├──┼─────┼────┼─────┤
│ 92 │100.08.14 │07時30分│4587      │
├──┼─────┼────┼─────┤
│ 93 │100.08.14 │10時20分│4569      │
├──┼─────┼────┼─────┤
│ 94 │100.08.14 │12時55分│4532      │
├──┼─────┼────┼─────┤
│ 95 │100.08.14 │        │4523      │
├──┼─────┼────┼─────┤
│ 96 │100.08.14 │16時55分│4516      │
├──┼─────┼────┼─────┤
│ 97 │100.08.14 │21時10分│4511      │
├──┼─────┼────┼─────┤
│ 98 │100.08.15 │07時30分│4507      │
├──┼─────┼────┼─────┤
│ 99 │100.08.15 │08時00分│4509      │
├──┼─────┼────┼─────┤
│ 100│100.08.15 │11時45分│4650      │
├──┼─────┼────┼─────┤
│ 101│100.08.15 │13時30分│4641      │
├──┼─────┼────┼─────┤
│ 102│100.08.16 │07時30分│4601      │
├──┼─────┼────┼─────┤
│ 103│100.08.16 │10時30分│4607      │
├──┼─────┼────┼─────┤
│ 104│100.08.16 │11時30分│4602      │
├──┼─────┼────┼─────┤
│ 105│100.08.16 │15時10分│4608      │
├──┼─────┼────┼─────┤
│ 106│100.08.16 │17時00分│4643      │
├──┼─────┼────┼─────┤
│ 107│100.08.16 │21時10分│4649      │
├──┼─────┼────┼─────┤
│ 108│100.08.17 │06時00分│4617      │
├──┼─────┼────┼─────┤
│ 109│100.08.17 │13時30分│4613      │
├──┼─────┼────┼─────┤
│ 110│100.08.17 │16時45分│4644      │
├──┼─────┼────┼─────┤
│ 111│100.08.17 │21時10分│4646      │
├──┼─────┼────┼─────┤
│ 112│100.08.18 │05時00分│4604      │
├──┼─────┼────┼─────┤
│ 113│100.08.18 │06時00分│4642      │
├──┼─────┼────┼─────┤
│ 114│100.08.18 │08時20分│4610      │
├──┼─────┼────┼─────┤
│ 115│100.08.18 │08時30分│4603      │
├──┼─────┼────┼─────┤
│ 116│100.08.18 │08時30分│4647      │
├──┼─────┼────┼─────┤
│ 117│100.08.19 │16時00分│4609      │
├──┼─────┼────┼─────┤
│ 118│100.08.19 │06時00分│4616      │
├──┼─────┼────┼─────┤
│ 119│100.08.19 │06時30分│4620      │
├──┼─────┼────┼─────┤
│ 120│100.08.19 │15時20分│4615      │
├──┼─────┼────┼─────┤
│ 121│100.08.19 │17時15分│4605      │
├──┼─────┼────┼─────┤
│ 122│100.08.19 │18時50分│4606      │
├──┼─────┼────┼─────┤
│ 123│100.08.20 │05時45分│4640      │
├──┼─────┼────┼─────┤
│ 124│100.08.20 │10時20分│4614      │
├──┼─────┼────┼─────┤
│ 125│100.08.20 │11時00分│4619      │
├──┼─────┼────┼─────┤
│ 126│100.08.20 │14時35分│4631      │
├──┼─────┼────┼─────┤
│ 127│100.08.20 │15時20分│4633      │
├──┼─────┼────┼─────┤
│ 128│100.08.20 │17時15分│4639      │
├──┼─────┼────┼─────┤
│ 129│100.08.20 │19時10分│4621      │
├──┼─────┼────┼─────┤
│ 130│100.08.20 │21時35分│461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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