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70 號、第51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文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文毅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0 年10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㈠復分別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均以持自備鑰匙撬開機車置物箱之方式,徒手竊得機車置物箱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2月24日凌晨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11巷1號前,以自備之鑰匙開啟李彰春所有之車牌號碼R9-6919號自小客車車門後 ,進入該自小客車翻動車內物品著手搜尋財物,旋經李彰春發現予以制止而未得手。嗣先於100年12月2日上午9時55分 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在臺中市○區○○路199號「行 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停車場內查獲,並起出如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6支;復於101年2月24日凌晨5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11巷1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起出 如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鑰匙7支,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蔡瑩運、王秀玉、李彰春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1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車牌號碼R9-6919號自小 客車行車執照影本1紙、查獲照片6張。 (四)扣案之行動電話4支、鑰匙7支。 三、核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被告先後所為14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已著手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10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竊盜犯 行,同時具有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改,復犯本案多次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守法意識薄弱,量刑不宜過輕,惟念及其行竊財物價值非鉅、手段平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320條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財 物 │ 價 值 │被害人│應處之罪名及│ │ │ │ │ │(新臺幣)│ │宣告刑 │ ├──┼─────┼─────┼─────┼─────┼───┼──────┤ │ 1 │100年11月 │臺中市西區│三星牌SCH-│1000元 │蔡瑩運│陳文毅犯竊盜│ │ │18日凌晨3 │四維街30號│B2型行動電│ │ │罪,累犯,處│ │ │時許 │前 │話1支(已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發還)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100年12月1│臺中市西區│SonyEricss│不詳 │王秀玉│陳文毅犯竊盜│ │ │日上午6時 │民生路47巷│on牌Z300型│ │ │罪,累犯,處│ │ │許 │5號前 │行動電話1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支(已發還│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 │100年11月 │臺中市中區│NIO牌行動 │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初某時至同│、西區某處│電話1支 │ │ │罪,累犯,處│ │ │年12月2日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上午10時10│ │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間某時│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100年11月 │臺中市中區│Motorola牌│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初某時至同│、西區某處│V303型行動│ │ │罪,累犯,處│ │ │年12月2日 │ │電話1支 │ │ │有期徒刑肆月│ │ │上午10時10│ │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間某時│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5 │100年11月 │臺中市中區│SAMPO牌GK8│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初某時至同│、西區某處│02型行動電│ │ │罪,累犯,處│ │ │年12月2日 │ │話1支 │ │ │有期徒刑肆月│ │ │上午10時10│ │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間某時│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6 │100年11月 │臺中市中區│G-PLUS牌型│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初某時至同│、西區某處│行動電話1 │ │ │罪,累犯,處│ │ │年12月2日 │ │支 │ │ │有期徒刑肆月│ │ │上午10時10│ │ │ │ │,如易科罰金│ │ │分許間某時│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7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光陽牌機車│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鑰匙1把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8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三陽牌機車│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鑰匙1把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條紋型握把│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機車鑰匙1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把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吊掛YAMAHA│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展億車業鑰│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匙圈之機車│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鑰匙1把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1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機車鑰匙1 │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把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2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機車鑰匙1 │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把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3 │100年12月2│臺中市中區│機車鑰匙1 │不詳 │不詳 │陳文毅犯竊盜│ │ │日至101年2│、西區某處│把 │ │ │罪,累犯,處│ │ │月24日間某│ │ │ │ │有期徒刑參月│ │ │時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