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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詩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7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詩閔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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