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詩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7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詩閔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