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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良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270 號;本院原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25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良臣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良臣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14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路860 號「統一便利超商新豐功門市」購買報紙1 份,於結帳時,見店員張政捷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1,000元一捆置於櫃檯置物架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張政捷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現金得手,再以前開報紙遮蓋掩護離開現場,並將該現金藏置於其位在臺中市南屯區○○○路880 號3 樓住處。嗣張政捷於同日14時30分許交班時,發現櫃檯現金短少,調閱監視錄影器查看而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路880 號3 樓查獲,扣得上開現金21,000元(已發還張政捷),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害人張政捷於警詢之指述。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發票影本1 紙、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 張。

㈢被告張良臣於警詢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1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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