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冠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3362號),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冠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