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32號),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廖志偉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廖志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22日19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登記名義人為廖志偉父親廖述輝),進入南投縣埔里鎮○○○街00巷0號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竊取該大樓住戶李碧璉所有置放於地下室之汽車電池2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以機車載離,並予變賣得款供己花用。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投埔警刑刑案偵查卷〈下簡稱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52頁正、背面)。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碧璉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見警卷第5至6頁)。

㈢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計7張(見警卷第7至9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大樓式或公寓式住宅之地下室,係附屬於該大樓或公寓,為該種住宅居住人生活起居場所之一部分,與住宅之關係密不可分。且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而公寓樓梯間可直接通往上開地下停車場,係專供該區公寓住戶停放車輛,雖地下停車場原僅提供各住戶停放車輛使用,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停車場可謂構成其公寓之一部分,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如侵入該種住宅地下室竊盜,自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論罪(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5704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所行竊之該地下室停車場,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街00巷0號大樓之地下室,且該大樓係屬集合式公寓住宅大樓一節,有該地下停車場照片2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至8頁),上開地下室停車場附屬於該公寓住宅大樓,而係該大樓住戶生活起居場所之一部分,揆諸首揭實務見解,被告侵入該大樓之地下室停車場行竊,自成立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故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詳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實屬不該,其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重大,竊得財物價值約1,000元(據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第1 項前。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