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憲勳
- 被告
- 林建旻
- 被告
- 楊書誠
- 被告
- 王炯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內關於「未成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少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首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