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豊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豊彬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豊彬因竊盜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豊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6日 │100年6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偵字第1364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99 │ │ │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382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7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年7月22日 │100年11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382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7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8日 │101年2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100年度執字第9736號 │101年度執字第2889號 │ │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