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3634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建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建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02.23 │100.11.02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5140號 │第24524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1761│101 年度中交簡字第39│ │ │事│ │號 │9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11.22 │101.02.29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號│101 年度中交簡字第39│ │ │判│ │ │9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1.02.15 │101.03.28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 │ │ │第2762號(尚未執行)│第3634號(尚未執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