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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志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志豪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徐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持有第二級毒品)│(轉讓偽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12日      │100年6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453號     │偵字第23835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2│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事實審│        │4號               │                  │
│      ├────┼─────────┼─────────┤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13日     │101年2月29日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2│101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  決│        │4號               │                  │
│      ├────┼─────────┼─────────┤
│      │判    決│101年1月9日       │101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字第3566號        │字第7516號        │              │                │                  │                  │
│                │執字第1448號      │執字第3791號      │              │                │                  │                  │              │                │                  │                  │
└────────┴─────────┴─────────┘
(以下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