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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培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1 年度執字第5030號

、101 年度執聲字第1350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培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培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21日    │100 年4月20 日  │100 年4月20 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臺中地檢100 年度│
│                │毒偵字第893號   │毒偵字第2172號  │毒偵字第2172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
│      │        │1189號          │73號            │7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
│      │        │1189號          │73號            │73號            │
│判  決├────┼────────┼────────┼────────┤
│      │判    決│100年8月16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