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水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水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水順因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楊水順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0日 │100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0231號 │偵字第20231號 │偵字第2023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事實審│ │2996號 │2996號 │2996號 ││ ├────┼────────┼────────┼────────┤│ │判 決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判 決│ │2996號 │2996號 │2996號 ││ ├────┼────────┼────────┼────────┤│ │判 決│100年11月14日 │100年11月14日 │100年11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執更字第447號(編│執更字第447號(編│執更字第447號(編││ │號1至4號已定應執│號1至4號已定應執│號1至4號已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0.11.14-102.│)(100.11.14-102.│)(100.11.14-102.││ │01.12) │01.12) │01.12)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30日 │100年8月4日 │10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101號 │毒偵字第3150號 │毒偵字第315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400│101年度訴字第400││事實審│ │797號 │號 │號 ││ ├────┼────────┼────────┼────────┤│ │判 決 │100年11月30日 │101年3月16日 │101年3月16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400│101年度訴字第400││判 決│ │797號 │號 │號 ││ ├────┼────────┼────────┼────────┤│ │判 決│100年12月26日 │101年4月9日 │101年4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執更字第447號(編│執字第5067號(編 │執字第5067號(編 ││ │號1至4號已定應執│號5至6號已定應執│號5至6號已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0.11.14-102.│)(102.01.13-103.│)(102.01.13-103.││ │01.12) │05.12) │05.1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