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弘儒
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弘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弘儒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