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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明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101 年度執字第497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杉因犯竊盜罪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明杉因犯竊盜罪等3 罪,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沙簡字第596 號、100 年度簡字第843 號及100 年度易字第309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有上開判決書3 份、101 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明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10.16     │  100.08.15     │  100.08.1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4803號  │速偵字第3884號  │偵字第1843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843│100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596號           │號              │3092號          │
│      ├────┼────────┼────────┼────────┤
│      │判決日期│  100.11.16     │  100.12.28     │  101.02.10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843│100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596號           │號              │3092號          │
│      ├────┼────────┼────────┼────────┤
│      │判    決│  100.12.05     │  101.01.20     │  101.03.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執字第  │
│                │執字第85號(發監│執字第3433號(未│4979號(接續執行│
│                │執行)          │執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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