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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子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字第566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邱子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子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22日      │100年9月9日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705號    │毒偵字第3713號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327 │100年度訴字第184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0年10月20日     │101年3月7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327 │101年度訴字第184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0年10月20日     │101年3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                │執字第13737號     │執字第5666號      │                  │
│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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