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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順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順裕因搶奪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順裕因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搶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何順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搶奪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29日下午│101年1月1日凌晨1│ ││ │3時許 │時50分許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緝字第520號 │偵字第5181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63│101年度易字第 │ ││ │ │號 │1049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確 定├────┼────────┼────────┼────────┤│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63│101年度易字第 │ ││ │ │號 │1049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101年5月21日 │ 101年6月4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6610號 │執字第6711號 │ ││ │ │(執行中)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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