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69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6962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月7 日確定在案,100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02 號扣押物品共44項(聲請書誤載為54項),均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696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1 月7 日確定,並於100 年1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256 號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惟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02 號扣押物品共44項,均係在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蘿雅蒂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所屬會場、物流倉庫所扣得,且其中除編號叁之叁所示之物為蘿雅蒂詩公司之會員許春幼所有外,其餘扣押物品皆為蘿雅蒂詩公司所有,而皆非本件被告所有之物等情,業據證人郭佳琛、廖偉翔、黃榮登、高邦予、黃清芳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各該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前揭扣案物皆為本件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且按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是扣案編號1 之1 至1 之9 、貳之1 至貳之5 、4 之3 至4 之7 、5 之1 至5 之3 所示偽藥即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或相關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而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毀之,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