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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泓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457號、101 年度執字第87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泓閔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泓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泓閔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 罪,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沙交簡字第391 號、101 年度沙交簡字第469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泓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05.20 │ 101.06.1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2087號 │速偵字第2436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沙交簡字 │101年度沙交簡字 │ ││事實審│ │第391號 │第469號 │ ││ ├────┼────────┼────────┼────────┤│ │判決日期│ 101.06.08 │ 101.07.05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沙交簡字 │101年度沙交簡字 │ ││判 決│ │第391號 │第469號 │ ││ ├────┼────────┼────────┼────────┤│ │判 決│ 101.07.02 │ 101.07.23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8051號 │執字第8730號 │ ││ │(中監101.7.26至│(中監101.11.26 │ ││ │101.11.25) │至102.5.25)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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