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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恩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涂錦富
受刑人
即被告
涂竣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6166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錦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涂竣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涂錦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存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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