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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仕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仕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羅仕延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羅仕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侮辱公務員 │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26日 │ 100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11097號 │ 100年度偵字第26866號 │├─┬──────┼───────────┼───────────┤│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2月23日 │ 101年2月29日 │├─┼──────┼───────────┼───────────┤│確│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3月17日 │ 101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新竹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1年度執字第1873號 │ 101年度執字第4060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9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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