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姚美容
3號
上列上訴人姚美容與被上訴人彭靜枝間因本院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