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林正雄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7-9等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