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柏言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12755 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35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葉柏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柏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已執畢) ├─────────┴─────────┤ │ │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8日 │101年5月2日為警採 │101年6月28日 │ │ │ │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990號 │毒偵字第2071、2073│毒偵字第2071、2073│ │ │ │號 │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1393號 │2654號 │2654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6月6日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1393號 │2654號 │26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7月2日 │101年11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2755號(高股)│ │ │執字第837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