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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柏言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12755 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35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葉柏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柏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已執畢)        ├─────────┴─────────┤
│                │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8日      │101年5月2日為警採 │101年6月28日      │
│                │                  │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990號     │毒偵字第2071、2073│毒偵字第2071、2073│
│                │                  │號                │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1393號            │2654號            │2654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6月6日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1393號            │2654號            │26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1年7月2日       │101年11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2755號(高股)│
│                │執字第8376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