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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15 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515 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貝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貝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貝郎因犯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貝郎因犯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陳貝郎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貝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搶奪 │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18日13時│100年5月9日20時 │100年5月13日23時││ │9分許 │50分許 │50分許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0 年度 │檢察署100 年度 │檢察署100 年度 ││ │偵字第11817 號 │偵字第11817 號 │偵字第11817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實│ │1912號 │1912號 │1912號 ││審├────┼────────┼────────┼────────┤│ │判決日期│100 年8 月11日 │100 年8 月11日 │100 年8 月1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判│ │1912號 │1912號 │1912號 ││決├────┼────────┼────────┼────────┤│ │判 決 確│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 │定 日 期│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1 年度│院檢察署101 年度│院檢察署101 年度││ │執更字第311 號(│執更字第311 號(│執更字第311 號(││ │編號1-5 定應執行│編號1-5 定應執行│編號1-5 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 年│刑為有期徒刑3 年│刑為有期徒刑3 年││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貝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14日22時│100年5月19日前某│100 年5 月18日上││ │58分許 │日 │午某時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0 年度 │檢察署100 年度 │檢察署100 年度 ││ │偵字第11817 號 │偵字第19805 號 │毒偵字第2006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實│ │1912號 │3156號 │2446號 ││審├────┼────────┼────────┼────────┤│ │判決日期│100年8月11日 │100年11月14日 │100年11月30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 年度訴字第 ││判│ │1912號 │3156號 │2446號 ││決├────┼────────┼────────┼────────┤│ │判 決 確│100年9月5日 │100年11月14日 │100年12月19日 ││ │定 日 期│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院檢察署101 年度│院檢察署101 年度│檢察署101 年度執││ │執更字第311 號(│執更字第311 號(│字第708 號 ││ │編號1-5 定應執行│編號1-5 定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3 年│刑為有期徒刑3 年│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15 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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