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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演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同年7月9日屆滿(加計三日之在途期間,且期間之最後日適逢星期日,故遞延一日),惟上訴人遲至101年7月11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此觀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蓋印本院收文章日期為101. 7.11即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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