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惠宏 趙玲瑂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049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惠宏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分裝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藥品,均沒收,及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藥品,均沒收銷燬之。又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電腦主機及 如附表五所示物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藥品、如附表三至五所示物品,均沒收,及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藥品,均沒收銷燬之。 趙玲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電腦主機 及如附表五所示物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賴惠宏明知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動物用藥品,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即屬同法第4條第2款所規定動物用偽藥,竟基於分裝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00年8、9月間某日 起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陸續向不詳藥局購入如附 表一所示屬人體用藥之藥品,並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芬園鄉○○路○段000號居所,自行將上開人體用藥分裝成如 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 (二)賴惠宏另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於100年8、9月間某日, 先前往位於臺中市北區某處,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三所示「新豪寵物藥品有限公司(404台中市 ○區○○○路000號12F-6,○九七六-四三五六四四)」 長形印章1枚,「新豪動物藥品有限公司(TEL:0000-00 0000,台中市○○○路000號12F-6)」圓形印章1枚、「 新豪動物藥品有限公司(TEL:0000-000000,台中市○○○路000號12F-6)」圓形印章1枚、「和興動物藥業公司 (台中市○○○路000號6F-9)」長形印章1枚、「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方形印章1枚、「王福榮」方形印 章1枚,復在當時上址居所持上揭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偽造「新豪寵物藥品有限公司(404台中市北區○○○路000號12F-6,○九七六-四三五六四四)」長形印章蓋用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信封上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新豪 寵物藥品有限公司」、「新豪動物藥品有限公司」、「和興動物藥業公司」、「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福榮」。 (三)賴惠宏與其妻趙玲瑂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0年8、9月間某日起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在渠等當時位於上址居所,先由賴惠宏以電腦陸續印製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記載「提供醫療藥品訊息」、「新豪藥品 公司」、「王福榮」等不實內容之廣告單,再由趙玲瑂將該廣告單裝入信封並寄送予不特定人而行使之,藉以行銷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 (四)迨於100年8、9月間某日起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期間,不知情之蘇柏元、楊元和、鄭至盛、黃巧君、吳大中、紀志宜、曾文星、鄧如意等人因收受前揭廣告單而陸續撥打賴惠宏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賴惠宏訂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賴惠宏與趙玲瑂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在渠等當時位於上址居所,先由賴惠宏以電腦陸續印製記載藥品、製造公司名稱等不實內容之藥品標籤,及記載藥品使用說明、製造核准字號等不實內容之藥品說明書,再由趙玲瑂將該標籤黏貼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並將該說明書連同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寄送予蘇柏元、楊元和、鄭至盛、黃巧君、吳大中、紀志宜、曾文星、鄧如意等人,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並行使上揭偽造之標籤及說明書,迄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計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約 「服必靈」30至40瓶、「抗痙靈」2瓶、「海寶素」1瓶、「安皮滴劑」1瓶、「心絲蟲治療劑」9瓶。嗣於101年3月8日9時40分,警方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至賴惠宏與趙玲瑂當時位於上址居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戶名「趙麗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如附表一、二所示藥品及如附表三至五所示物品,並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函送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 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就前 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之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1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蘇柏元 、楊元和、鄭至盛、黃巧君、吳大中、紀志宜、曾文星、鄧如意等人於警詢證述情節,及證人即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技士梁東和於偵訊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賴惠宏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至71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 1779號偵查卷第33頁及背面),及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0年10月13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101年3月16日彰動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後附稽查查扣紀錄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00年11月25 日中畜技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其後附分析報告表在卷可憑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325號偵查卷 第1頁,及上開101年度他字第1779號偵查卷第1至18頁,及 警卷第166至167頁),以及有彰化縣衛生局101年4月2日彰 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4月25日彰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5月16日彰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上開101年度他字第1779號偵查卷第25頁、第29頁、 第30頁),並有扣案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趙麗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藥品及如附表三至五所示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之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所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1.核被告賴惠宏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分裝偽藥罪。 2.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賴惠宏於100年8、9月間某日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期間所為分裝動物用偽藥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其所為上開分裝動物用偽藥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分裝動物用偽藥罪,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以集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1.次按偽造印章罪之成立,固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印章,惟所謂「他人名義」,即非自己名義之意,非謂名義人必須實有其人,苟其所偽造之文書或印章,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雖該名義係出虛捏,亦無妨於偽造罪成立(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核被 告賴惠宏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至其持偽造之印章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偽造印章罪,不應再論以偽造印文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752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2.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三所示印章,屬間接正犯。 (三)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1.核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就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查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於100年8、9月間某日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期間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渠等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關於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 1.復按藥品說明書係用以說明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文書論,查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外包裝罐上黏貼之標籤及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標籤,其上有記載藥品名稱、製造公司名稱等內容,足以為表示係該藥品由該公司製造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私文書。是以,核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行為,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藥品說明書部分),及同法 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藥品標籤部分),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 販賣偽藥罪。至渠等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均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就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查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於100年8、9月間某日至101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期間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販賣動物用偽藥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均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渠等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販賣動物用偽藥行為,均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至公訴意旨認販賣動物用偽藥罪部分應論以集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4.又按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若依實質競合予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並不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於此,倘所發生之數個犯罪行為,在犯罪之性質上,或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見解上,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性而言,因具一定程度之關連性,可認為一方吸收他方之犯罪行為,遂置他方於不論,較為適當,應可依吸收犯理論,認屬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查被告2人將偽造之藥品 標籤黏貼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並將偽造之藥品說明書連同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寄送予不知情之訂購者,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並行使上揭偽造之藥品標籤及說明書,則被告2人所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動物用偽藥等行為,即有部分重合,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屬想像競合,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5.檢察官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藥品標籤 部分),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且本院已於101年11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告知被告2人,關於上揭偽造藥 品標籤部分可能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此敘明(見本院卷第89 頁)。 (五)被告賴惠宏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分裝動物用偽藥罪,及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偽造印章罪,及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4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趙玲瑂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三)、(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2罪間,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六)至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趙玲瑂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分裝動物用偽藥行為,與被告賴惠宏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趙玲瑂另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分裝偽藥罪,惟觀諸檢察 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分裝動物用偽藥、寄送不實廣告單、販賣黏貼不實藥品標籤之動物用偽藥情形如下:先由被告賴惠宏陸續向不詳藥局購入屬人體用藥之藥品,並自行以之分裝成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後,再由被告賴惠宏以電腦印製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記載不實內容之 廣告單,並交予被告趙玲瑂將之裝入信封並寄送予不特定人,藉以行銷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及由被告賴惠宏以電腦陸續印製記載藥品、製造公司名稱等不實內容之藥品標籤,及記載藥品使用說明、製造核准字號等不實內容之藥品說明書,並交予被告趙玲瑂將該標籤黏貼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及將該說明書連同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寄送予不知情之訂購者等情,核與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先由被告賴惠宏陸續向不詳藥局購入屬人體用藥之藥品,並自行以之分裝成如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復由被告賴惠宏以電腦印製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記載不實內容之廣告單,交由被告趙玲瑂 將之裝入信封並寄送予不特定人,藉以行銷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迨不知情之人因收受前揭廣告單而向被告賴惠宏訂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再由被告賴惠宏以電腦陸續印製記載藥品、製造公司名稱等不實內容之藥品標籤,及記載藥品使用說明、製造核准字號等不實內容之藥品說明書,並由被告趙玲瑂將該標籤黏貼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及將該說明書連同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寄送予不知情之訂購者等情,大致相符,亦與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尚未黏貼藥品標籤乙節,互核一致,足見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係由被告賴惠宏先自行分裝,迨不知情之消費者向被告賴惠宏訂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後,再由被告賴惠宏以電腦陸續印製記載藥品、製造公司名稱等不實內容之藥品標籤,交由被告趙玲瑂將之黏貼於如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而被告趙玲瑂顯未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分裝動物用偽藥行為,且遍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趙玲瑂就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分裝動物用偽藥行為與被告賴惠宏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上情,容有誤會,業經蒞庭檢察官於101年11月2日以補充理由書更正本案被告趙玲瑂涉犯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 等情(見本院卷第76頁),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賴惠宏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為謀取利益,先自分裝動物用偽藥及偽造印章,復與其妻即被告趙玲瑂共同以寄送記載不實內容廣告單之方式行銷動物用偽藥,並以將不實內容之藥品標籤黏貼於動物用偽藥之外包裝罐上,且連同不實內容之藥品說明書寄送予不知情訂購者之方式販賣動物用偽藥,以獲取不法利益,應予非難;及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兼衡渠等各自參與犯罪分工之情節、程度;以及被告賴惠宏與趙玲瑂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關於沒收: 1.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藥品,均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 第1款所規定動物用偽藥,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 第1項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 2.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藥品,係被告賴惠宏所有且係供其分裝動物用偽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賴惠宏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均沒收之。 3.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4.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均係被告賴惠宏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趙玲瑂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以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電腦主機及如附表五 所示物品,均係被告賴惠宏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趙玲瑂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賴惠宏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次犯行主文下宣告沒收。 5.至扣案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戶名「趙麗英」、帳號「 0000000-0000000」號),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借用該帳戶讓客戶匯入購買藥品之貨款等語,然被告2人均 否認該儲金簿為渠等所有,且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該儲金簿係被告2人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6.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藥品外包裝罐上之偽造藥品標籤,及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信封上之偽造印文,已因該等藥品及 信封均沒收而兼括之,無庸再重複諭知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7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頁,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4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5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五、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應元僅大黴素 │拾捌瓶 │ │ │ │(10ccx20vial) │ │ │ ├──┼───────────┼─────┼──────┤ │ 2 │鹽酸黃連鹼 │壹盒 │ │ │ │(2ccx100amp) │ │ │ ├──┼───────────┼─────┼──────┤ │ 3 │力蘇仿 │參拾Amp │ │ │ │(2mlx100amp) │ │ │ ├──┼───────────┼─────┼──────┤ │ 4 │複合維生素(10ml) │拾伍val │ │ ├──┼───────────┼─────┼──────┤ │ 5 │氯絲菌素糖漿(600ml) │參瓶 │ │ ├──┼───────────┼─────┼──────┤ │ 6 │寧司泰錠 │捌佰零貳粒│見臺灣臺中地│ │ │ │(起訴書誤 │方法院檢察署│ │ │ │載為約600 │101年度他字 │ │ │ │錠,應予更│第1779號偵查│ │ │ │正) │卷第25頁。 │ │ │ │ │ │ ├──┼───────────┼─────┼──────┤ │ 7 │藥必寧 │玖佰柒拾柒│見臺灣臺中地│ │ │ │粒,起訴書│方法院檢察署│ │ │ │誤載為500 │101年度他字 │ │ │ │粒,應予更│第1779號偵查│ │ │ │正) │卷第25頁。 │ ├──┼───────────┼─────┼──────┤ │ 8 │泰利美寧錠 │參拾參粒(│見臺灣臺中地│ │ │ │起訴書誤載│方法院檢察署│ │ │ │為30錠,應│101年度他字 │ │ │ │予更正) │第1779號偵查│ │ │ │ │卷第25頁。 │ ├──┼───────────┼─────┼──────┤ │ 9 │剋球靈 50S │伍拾粒(起│見臺灣臺中地│ │ │ │訴書誤載為│方法院檢察署│ │ │ │1包,應予 │101年度他字 │ │ │ │更正) │第1779號偵查│ │ │ │ │卷第25頁。 │ │ │ │ │ │ ├──┼───────────┼─────┼──────┤ │ 10 │磺胺劑(無標示) │壹包 │ │ │ │ │ │ │ │ │ │ │ │ ├──┼───────────┼─────┼──────┤ │ 11 │Fukan(3ml) │肆拾捌瓶 │ │ ├──┼───────────┼─────┼──────┤ │ 12 │感光色素 │貳拾瓶 │ │ ├──┼───────────┼─────┼──────┤ │ 13 │Allermine │參瓶 │ │ ├──┼───────────┼─────┼──────┤ │ 14 │Tudin(1ml) │拾伍瓶 │ │ ├──┼───────────┼─────┼──────┤ │ 15 │Progeterone(1ml) │貳拾瓶 │ │ ├──┼───────────┼─────┼──────┤ │ 16 │Dexophan(2ml) │壹拾瓶 │ │ ├──┼───────────┼─────┼──────┤ │ 17 │Ketoprten(2ml) │壹拾瓶 │ │ ├──┼───────────┼─────┼──────┤ │ 18 │CURMINE-B │參瓶 │ │ ├──┼───────────┼─────┼──────┤ │ 19 │Shinmiochien │伍瓶 │ │ ├──┼───────────┼─────┼──────┤ │ 20 │Metoclopramide(2ml) │壹拾瓶 │ │ ├──┼───────────┼─────┼──────┤ │ 21 │Berberine │捌瓶 │ │ ├──┼───────────┼─────┼──────┤ │ 22 │Kaiian(1cc) │壹拾瓶 │ │ ├──┼───────────┼─────┼──────┤ │ 23 │Lidocaine(2ml) │捌瓶(起訴│見臺灣臺中地│ │ │ │書誤載為9 │方法院檢察署│ │ │ │瓶,應予更│101年度他字 │ │ │ │正) │第1779號偵查│ │ │ │ │卷第25頁。 │ ├──┼───────────┼─────┼──────┤ │ 24 │Diphenhydamini │壹瓶 │見臺灣臺中地│ │ │(起訴書誤載為 │ │方法院檢察署│ │ │「Lidocaine(2ml) 」 │ │101年度他字 │ │ │ ,應予更正) │ │第1779號偵查│ │ │ │ │卷第25頁。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服必靈(500cc) │伍瓶(起訴│見本院卷第50│ │ │ │書誤載為45│頁。 │ │ │ │瓶,應予更│ │ │ │ │正) │ │ ├──┼───────────┼─────┼──────┤ │ 2 │服必靈(100cc) │貳拾瓶 │ │ ├──┼───────────┼─────┼──────┤ │ 3 │抗痙靈 │捌瓶 │ │ ├──┼───────────┼─────┼──────┤ │ 4 │富畢樂(液)(100ml) │拾柒瓶 │ │ ├──┼───────────┼─────┼──────┤ │ 5 │富畢樂(錠)(100錠) │壹瓶 │ │ ├──┼───────────┼─────┼──────┤ │ 6 │富畢樂(液)(500ml) │伍瓶 │ │ ├──┼───────────┼─────┼──────┤ │ 7 │維他命E粉末(100g) │陸瓶 │ │ ├──┼───────────┼─────┼──────┤ │ 8 │驅蟲淨糖漿(60cc) │拾柒瓶 │ │ ├──┼───────────┼─────┼──────┤ │ 9 │驅蟲淨糖漿(500cc) │貳瓶 │ │ ├──┼───────────┼─────┼──────┤ │ 10 │育犬寶(100g) │拾參瓶 │ │ ├──┼───────────┼─────┼──────┤ │ 11 │皮在癢(100g) │拾參瓶(其│見上開101年 │ │ │ │中伍瓶均未│度他字第1779│ │ │ │貼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7 │ │ │ │) │頁。 │ ├──┼───────────┼─────┼──────┤ │ 12 │皮在癢(10g) │肆瓶(其中│見上開101年 │ │ │ │貳瓶均未貼│度他字第1779│ │ │ │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7 │ │ │ │ │頁。 │ ├──┼───────────┼─────┼──────┤ │ 13 │皮在癢(塑膠袋) │壹包(未貼│見上開101年 │ │ │ │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7 │ │ │ │ │頁。 │ ├──┼───────────┼─────┼──────┤ │ 14 │焦蟲淨治療錠(100粒) │柒瓶 │ │ ├──┼───────────┼─────┼──────┤ │ 15 │萊姆病症治療錠(100粒) │參瓶 │ │ ├──┼───────────┼─────┼──────┤ │ 16 │心絲蟲治療劑(6粒) │陸瓶 │ │ ├──┼───────────┼─────┼──────┤ │ 17 │驅蟲錠(100粒) │參瓶 │ │ ├──┼───────────┼─────┼──────┤ │ 18 │安皮滴劑(100cc) │伍瓶 │ │ ├──┼───────────┼─────┼──────┤ │ 19 │賜康佳糖漿(100cc) │肆瓶 │ │ ├──┼───────────┼─────┼──────┤ │ 20 │賜康佳錠劑 │伍瓶 │ │ ├──┼───────────┼─────┼──────┤ │ 21 │梨形鞭毛蟲(100粒) │貳瓶 │ │ ├──┼───────────┼─────┼──────┤ │ 22 │海寶素(100g) │拾玖瓶 │ │ ├──┼───────────┼─────┼──────┤ │ 23 │治痢安(100g) │陸瓶 │ │ ├──┼───────────┼─────┼──────┤ │ 24 │克膚敏(100錠) │貳瓶 │ │ ├──┼───────────┼─────┼──────┤ │ 25 │骨利健(100錠) │貳瓶 │ │ ├──┼───────────┼─────┼──────┤ │ 26 │肝補能糖衣錠(100錠) │貳瓶 │ │ ├──┼───────────┼─────┼──────┤ │ 27 │妙胃散 │拾貳瓶(其│見上開101年 │ │ │ │中伍瓶均未│度他字第1779│ │ │ │貼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9 │ │ │ │) │頁。 │ ├──┼───────────┼─────┼──────┤ │ 28 │剋菌靈(100錠) │壹瓶 │ │ ├──┼───────────┼─────┼──────┤ │ 29 │健維康(糖衣錠) │壹瓶 │ │ ├──┼───────────┼─────┼──────┤ │ 30 │剋球靈(100錠) │壹瓶 │ │ ├──┼───────────┼─────┼──────┤ │ 31 │鼻律清 │參拾壹粒 │ │ ├──┼───────────┼─────┼──────┤ │ 32 │愛立希體治療錠(100錠) │捌瓶(其中│見上開101年 │ │ │ │肆瓶均未貼│度他字第1779│ │ │ │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0│ │ │ │ │頁。 │ ├──┼───────────┼─────┼──────┤ │ 33 │驅蟲錠 50S │壹瓶(未貼│見上開101年 │ │ │ │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10│ │ │ │ │頁。 │ ├──┼───────────┼─────┼──────┤ │ 34 │愛立希 DC │壹瓶(未貼│見上開101年 │ │ │ │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11│ │ │ │ │頁。 │ │ │ │ │ │ ├──┼───────────┼─────┼──────┤ │ 35 │維他命E │柒瓶 │ │ ├──┼───────────┼─────┼──────┤ │ 36 │育犬寶(1kg) │肆瓶 │ │ ├──┼───────────┼─────┼──────┤ │ 37 │妙胃散(1kg) │玖瓶 │ │ ├──┼───────────┼─────┼──────┤ │ 38 │鈣骨能鈣磷粉(1kg) │參瓶 │ │ ├──┼───────────┼─────┼──────┤ │ 39 │胖他健成長酵素(600g) │貳瓶 │ │ ├──┼───────────┼─────┼──────┤ │ 40 │海寶素(1kg) │貳拾瓶 │ │ ├──┼───────────┼─────┼──────┤ │ 41 │海寶素(1kg) │玖瓶(均未│見上開101年 │ │ │ │貼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12│ │ │ │ │頁。 │ ├──┼───────────┼─────┼──────┤ │ 42 │表飛鳴(100g) │拾柒瓶(均│見上開101年 │ │ │ │未貼藥品標│度他字第1779│ │ │ │籤) │號偵查卷第12│ │ │ │ │頁。 │ │ │ │ │ │ ├──┼───────────┼─────┼──────┤ │ 43 │血蟲淨注射液安狗藥 │拾陸瓶(其│見上開101年 │ │ │(10cc) │中拾伍瓶均│度他字第1779│ │ │ │未貼藥品標│號偵查卷第12│ │ │ │籤) │頁。 │ │ │ │ │ │ │ │ │ │ │ ├──┼───────────┼─────┼──────┤ │ 44 │紅色瓶蓋(10ml) │陸瓶(均未│見上開101年 │ │ │ │貼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12│ │ │ │ │頁。 │ │ │ │ │ │ ├──┼───────────┼─────┼──────┤ │ 45 │藍色瓶蓋(10ml) │拾壹瓶(均│見上開101年 │ │ │ │未貼藥品標│度他字第1779│ │ │ │籤) │號偵查卷第12│ │ │ │ │頁。 │ │ │ │ │ │ ├──┼───────────┼─────┼──────┤ │ 46 │鋁色瓶蓋 │參瓶(均未│見上開101年 │ │ │ │貼藥品標籤│度他字第1779│ │ │ │) │號偵查卷第13│ │ │ │ │頁。 │ │ │ │ │ │ ├──┼───────────┼─────┼──────┤ │ 47 │球蟲淨注射液(藍蓋瓶) │玖瓶(其中│見上開101年 │ │ │ │陸瓶均未貼│度他字第1779│ │ │ │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3│ │ │ │ │頁。 │ │ │ │ │ │ ├──┼───────────┼─────┼──────┤ │ 48 │球蟲淨注射液(黃蓋瓶) │拾壹瓶(其│見上開101年 │ │ │ │中玖瓶均未│度他字第1779│ │ │ │貼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3│ │ │ │) │頁。 │ ├──┼───────────┼─────┼──────┤ │ 49 │速效黴素(10cc) │貳拾瓶 │ │ ├──┼───────────┼─────┼──────┤ │ 50 │補體精(10cc) │拾陸瓶 │ │ ├──┼───────────┼─────┼──────┤ │ 51 │健血鈣注射液(10cc) │拾參瓶(其│見上開101年 │ │ │ │中肆瓶均未│度他字第1779│ │ │ │貼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4│ │ │ │) │頁。 │ │ │ │ │ │ ├──┼───────────┼─────┼──────┤ │ 52 │焦蟲淨注射液(黃瓶) │拾壹瓶(其│見上開101年 │ │ │(10cc) │中柒瓶均未│度他字第1779│ │ │ │貼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4│ │ │ │) │頁。 │ │ │ │ │ │ ├──┼───────────┼─────┼──────┤ │ 53 │焦蟲淨注射液(紅瓶) │捌瓶(其中│見上開101年 │ │ │(10cc) │柒瓶均未貼│度他字第1779│ │ │ │藥品標籤)│號偵查卷第14│ │ │ │ │頁。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新豪寵物藥品有限│壹枚 │ │ │公司(404台中市 │ │ │ │北區進化北路367 │ │ │ │號12F-6,○九七 │ │ │ │六-四三五六四四 │ │ │ │)」長形印章 │ │ ├──┼────────┼───┤ │ 2 │「新豪動物藥品有│壹枚 │ │ │限公司(TEL:09 │ │ │ │00-000000,台中 │ │ │ │市○○○路000號 │ │ │ │12F-6)」圓形印 │ │ │ │章 │ │ ├──┼────────┼───┤ │ 3 │「新豪動物藥品有│壹枚 │ │ │限公司(TEL:09 │ │ │ │00-000000,台中 │ │ │ │市○○○路000號 │ │ │ │12F-6)」圓形印 │ │ │ │章 │ │ ├──┼────────┼───┤ │ 4 │「和興動物藥業公│壹枚 │ │ │司(台中市進化北│ │ │ │路367號6F-9)」 │ │ │ │長形印章 │ │ ├──┼────────┼───┤ │ 5 │「應元化學製藥股│ │ │ │ 份有限公司」方 │壹枚 │ │ │ 形印章1枚 │ │ │ │ │ │ ├──┼────────┼───┤ │ 6 │「王福榮」方形印│壹枚 │ │ │章 │ │ └──┴────────┴───┘ 附表四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電腦主機 │壹臺 │ │ │ │ │ │ │ │ │ ├──┼────────┼───┤ │ 2 │記載「提供醫療藥│壹拾張│ │ │品訊息」、「新豪│ │ │ │藥品公司」、「王│ │ │ │福榮」等內容之廣│ │ │ │告單 │ │ ├──┼────────┼───┤ │ 3 │印有「新豪寵物藥│壹拾張│ │ │品有限公司(404 │ │ │ │台中市北區進化北│ │ │ │路367號12F-6, │ │ │ │○九七六-四三五 │ │ │ │六四四)」印文之│ │ │ │信封 │ │ └──┴────────┴───┘ 附表五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SONY ERICSSON牌 │壹支 │ │ │行動電話(含門 │ │ │ │號0000000000號 │ │ │ │SIM卡壹張) │ │ ├──┼────────┼───┤ │ 2 │客戶資料 │貳本 │ ├──┼────────┼───┤ │ 3 │進貨簿 │壹本 │ ├──┼────────┼───┤ │ 4 │記帳簿 │壹本 │ ├──┼────────┼───┤ │ 5 │藥品標籤紙 │壹袋 │ │ │ │ │ ├──┼────────┼───┤ │ 6 │記載「抗痙靈口服│壹拾張│ │ │錠(使用說明)」│ │ │ │之說明書 │ │ ├──┼────────┼───┤ │ 7 │記載「服必靈糖漿│壹拾張│ │ │使用說明」之說明│ │ │ │書 │ │ ├──┼────────┼───┤ │ 8 │記載「3月6日」之│參張 │ │ │出貨單 │ │ │ │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