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705號101年度訴字第17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唐真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253 號),以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44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真真無罪。 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真真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被告唐真真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承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下稱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下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受豐原高中委託代表執行規劃工程內容、設計成果及監造作業,審查承包商即鴻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游文吉、下稱鴻泰公司)所提供施工計畫書、品管計畫書、預定進度表、施工大樣圖及其他送審案件資料,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被告唐真真明知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應遵守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明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過程、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明知上述運動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91年度改善契約中,關於原人工跑道規範中僅要求:纖維草強度8800Dtex(含以上)、纖維草高度19±2m m ;草間行距7.2mm (含以內);纖維草針數150m(含以上);顏色紅色;填矽砂每平方公尺重18~25kg ;纖維草厚度、草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均未記載;對於基布材質及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檢測等亦未加以規範。竟仍意圖為私人即自己及王金明(係高景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已起訴)之不法利益,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使用之詳圖及規範圖示之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加註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等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不當限制。而於鴻泰公司98年12月17日所提交聚乙烯人工草皮等材料送審資料時,以:「⒈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⒉基布材料不符。⒊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⒋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⒌請附矽砂樣品。⒍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退回修正」,為違反上述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標示之擬採用規格不得限制競爭等法令之審查。並於98年12月22日、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退回鴻泰公司之送審資料。退回前,並由王金明於鴻泰公司提出前開送審單之前後即98年12月16日、同月18日,以高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高景公司)對外使用之號碼為(02)00000000號之電話,主動撥打予鴻泰公司負責人游文吉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表明欲以高於市價即每單位(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 元之金額即每單位550 元售出相關草皮,以取得不法利益,遭游文吉拒絕。鴻泰公司遭被告唐真真退回審查後,多次以函文或會議中反應無法找到符合設計圖說之聚乙烯人工草皮材料商;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接著劑物性規範等多項試驗報告均非國內所採用之試驗報告項目等內容,要求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提供材料廠商資料,並使協力廠商何以超分別與被告唐真真所提供資料之「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自然草公司)負責人李清澄、「億震行有限公司」(下稱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聯繫後,均告以原價約每單位350 元,因被告唐真真從中謀獲不法利益而增價為每單位450 元至550 元不等而無法議價成功,以致鴻泰公司向豐原高中申請辦理停工而未遂。因認被告唐真真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人員違反法令審查,因而獲取利益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再按,行為人之主觀上須有獲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係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罪。倘若行為人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並無不當之限制,固難遽以該罪相繩,縱客觀上因援用特定廠商之產品規格,致為其他參與投標廠商產生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之不當限制,倘若行為人主觀上欠缺圖謀私利之意圖,亦無由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唐真真涉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嫌,無非以被告唐真真之供述,證人即鴻泰公司負責人游文吉、宏恩工程行負責人何以超之證詞,以及豐原高中勞務採購契約書、豐原高中工程採購契約書、鴻泰公司送審單影本、人工草跑道面層施工送審資料、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豐原高中91年度運動場跑道改善、司令台前排水溝改善及籃球場舖面改善等工程案工程採購契約書、證人游文吉所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證人游文吉提出何以超與自然草公司負責人李清澄、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對話之錄音光碟、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勘驗上開錄音光碟之勘驗內容、系爭工程投標廠商及審查不合格未參與競標、開標結果整理清單及相關投標文件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464 號、100 年度偵字第2630號起訴書、教育部99年4 月23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唐真真固不否認其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並曾於98年11月20日,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而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且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使用之詳圖及規範圖示之聚乙烯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剖面示意圖之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加註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之材料規格,並於鴻泰公司98年12月17日所提交聚乙烯人工草皮送審時,經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江大洲審查後,由唐真真事務所於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以:「⒈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⒉基布材料不符。⒊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⒋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⒌請附矽砂樣品。⒍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為由,將鴻泰公司之送審資料,予以退回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系爭工程的規劃、設計,係由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柯淑文建築師負責,伊並未介入此等細節事務,且系爭工程契約圖說圖號5 即跑道工程聚乙烯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第五點已註明:「本圖說所示之球場材料規範為本工程之最基本標準,優於或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皆可」,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又負責審查鴻泰公司送審資料之人,為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監造工程師江大洲,並非被告唐真真,且係依據合約規範認鴻泰公司送審資料不符,予以退回,並無違反法令可言,伊並不認識王金明、李清澄與王偉德等人,李清澄、王偉德與游文吉、何以超的對話內容為何,與伊無關,不能認為伊有圖利王金明的意思或犯意聯絡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05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第37頁反面、本院卷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 五、經查: ㈠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本案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唐真真犯罪不能證明(理由詳如後述),爰不論述卷內各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㈡被告唐真真為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其於98年11月20日,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承攬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而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一節,業據被告唐真真供述在卷(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卷宗【下稱調查站卷宗】第56頁),核與證人即豐原高中總務主任賴永參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調查站卷宗第51頁反面),並有勞務採購契約書1 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6296號偵查卷第85頁至第97頁),固堪認定。 ㈢依證人即豐原高中總務主任賴永參證稱:「(問:運動跑道整修工程,表示之前曾經施作過嗎?)答:91年有新建,從紅土變為人工草皮跑道」、「本校運動場跑道係於91、92年間完工迄今,已經非常老舊,且跑道周邊有樹根隆起的現象,亟需整修,98年8 、9 月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通知本校,可針對校內急迫小型工程提報需求,本校即將本工程案報教育部,教育部於98年11月18日核定,准予本校就『運動場跑道及排水』進行整修,核定的工程經費計新臺幣590 萬元」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199 頁、調查站卷宗第51頁),足見豐原高中的運動場跑道,原為紅土跑道,於91年新建人工草皮跑道後,歷經7 年,始再於98年進行整修。而依證人賴永參於100 年3 月9 日偵訊時所提出之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的採購契約規範圖說(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204 頁),顯示91年採用的人工草皮為「PP人工草皮」,而有關「PP人工草皮跑道規範」,計有:⑴纖維成份:100%聚丙烯製成品,抗紫外線;⑵纖維草強度:8800Dtex(含以上);⑶纖維草高度:19±2mm ;⑷草行間距 :7.2mm (含以內);⑸纖維草針數:150m(含以上);⑹顏色:紅色;⑺應檢附樣品及ISSS(國際運動表面材實驗室)之檢測報告等7 項,相較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工程提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的材料規格(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203 頁),規範內容顯不盡相同,前者即91年的「PP人工草皮跑道規範」,並無如附表一所示纖維草厚度、草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之規範,亦無如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等規範。考量本案系爭工程使用的纖維材質即「聚乙烯(P.E.)」,與91年所採用的「聚丙烯(P.P.)」的人工草皮,有本質上的差異,針對不同材質的人工草皮跑道,而有不同的規範、設計,毋寧是正常的現象,而現行法令並無任何有關整修工程僅能使用與最初新建的人工草皮跑道,相同的纖維材質,公訴意旨復未舉證說明系爭工程使用不同於纖維材質,究係違反何法令,則公訴意旨因系爭工程使用的纖維材質不同,因此招標規格有異於91年人工草皮跑道的規範設計,遽認係屬不當之限制,自有未合。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年1 月19日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一般而言PE較PP質軟,摩擦係數小,使用時如絆滑倒,擦傷度較小(輕微)」、「早期人工草均以PP為主流,目前PE廠家較多,目前亦有採PP混合PE者之產品」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538 號偵查卷第41頁),堪認人工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E.)」因質軟、摩擦係數小,相較於「聚丙烯(P.P.)」的人工草皮,對使用校內人工草皮跑道的豐原高中師生,更為安全,而屬較進步的規範設計,且「早期人工草均以PP為主流,目前PE廠家較多」,足見繼續採用「聚丙烯(P.P.)」的人工草皮,非但屬於落伍的規範設計,且因已非主流,反而存有限制競爭之弊,觀諸系爭工程得標廠商即鴻泰公司送審的人工草皮為「抗紫外線PE聚乙烯網狀纖維」,亦非「聚丙烯(P.P.)」材質的人工草皮,此有豐原高中「人工草跑道面層施工送審資料」檢附亮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亮盟公司)」的「人工草跑道規範」在卷可憑(見99年度他字第 2730號偵查卷第90頁至第97頁),即可得印證。準此以言,隨著時間的演進,以及工業技術的更新進步,如果公共工程只能因循往例,援用舊有的材料或規格,而不能選擇新開發的技術、材料或規格,不但阻礙進步,也無法對使用系爭工程的在校師生,提供更安全的使用跑道環境,公訴意旨忽略豐原高中的人工草皮跑道於91年新建之後,距離本案已相隔7 年以上,隨著工業技術日新月異,採用較新、較進步的技術、規格或材料,乃為使公共工程品質更趨完善所必要,豈能以系爭工程未繼續援用91年採用的人工草皮規範,而有不同的設計與規範,遽認係屬不當之限制,倘若如此,無益否定公共工程尋求進步之空間,而故步自封的結果,只會損及使用系爭工程的在校學生的權益,有礙公益目的之達成。是公訴意旨以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與91年的人工草皮規範設計不同,據以推斷系爭工程之招標規格有違背法令之不當限制,尚屬無據,而不可採。 ㈣本院就豐原高中於98年間辦理系爭工程,委由被告唐真真設計規劃之招標文件中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規範,是否為合理之要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規範之材料、設備或規格,有無違反法令之限制?等事項,於102 年1 月4 日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鑑定(見本院卷㈠第195 頁至第196 頁)。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國家標準(CNS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內政部所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或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並無訂定人工草皮及其接著劑之標準規範,經詢體育主管機關體育署、地方機關如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等,均回覆未訂定人工草皮跑道相關規範,可知目前多數機關均未對人工草皮及其接著劑訂定標準規範,是系爭工程目前並無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可資依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依據個案之功能或效益需求,訂定合宜之標準規範。因系爭工程係屬高級中學運動場跑道工程,一般而言,其用途以教學為主、競賽為輔,功能須考量使用安全,品質需達到經濟性、耐久性。經查,國內之民間體育專業組織如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所訂定「國家級400 公尺標準田徑場跑道面層規範」(下稱「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與系爭工程「人工草皮跑道」之用途相符,可資參考,並依系爭工程為高級中學體育教學之用,非供國際賽事用途,部分標準高低可酌予調整,而前述「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之測試項目,涵蓋厚度、吸震力、垂直形變、摩擦力、抗拉強度與伸長形變等6 項,其中最小厚度規定、吸震力、垂直形變、摩擦力,多與功能性及安全性有關,應屬基本之規範,然系爭工程相較於「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對於與安全性相關之吸震力、垂直變形與摩擦力等,並無規定,故其專業性較顯不足,未能達到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 項「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目的,惟此係屬規範訂定之嚴謹度不足之問題,應無違反法令情事,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1 月6 日函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37頁至第38頁、第45頁至第53頁),是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鑑定結果,被告唐真真就系爭工程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規範設計,非屬他人難以競爭的高門檻之設計規範,致其專業與嚴謹度,均有所不足,尚無違反法令限制競爭之情形。 ㈤系爭工程係於98年12月1 日公告招標,計有鴻泰公司、元寶工程行、正永工程有限公司、金龍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高景公司、傳明企業社、冠台防水實業有限公司等7 家廠商參與投標,最終由鴻泰公司於98年12月10日以4,176,000 元得標,鴻泰公司並於98年12月10日與豐原高中簽訂「工程採購契約書」等情,則經證人即鴻泰公司負責人游文吉、豐原高中總務主任賴永參證述明確(見調查站卷第71頁反面、第52頁),並有系爭工程公開招標、決標公告之網路列印資料、豐原高中開標、決標紀錄、工程採購契約書各1 份,以及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共7 份在卷可憑(見調查站卷宗第82頁至第85頁、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99年度他字第6296號偵查卷第21頁、第34頁、第44頁、第65頁、第71頁、第74頁、第76頁),以參與系爭工程的投標廠商多達7 家,縱使扣除高景公司王金明係以高景公司與傳明企業社名義同時參與投標,實質上參與系爭工程投標之廠商,亦達5 家之多,能否謂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招標規格,因拉高門檻,而使高景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無所適從或較難達成,而構成不當之限制,即非無疑。再依證人即鴻泰公司負責人游文吉證稱:「(問:你自己在投標時沒有看你自己提出規格與規範差多少嗎?)答:投標前我有透過協力廠商向自然人工草皮詢價350 元/ 平方公尺,可是標到之後,他不能賣我」、「投標的時候是有詢問協力廠商,協力廠商有跟我報價,可是標到之後材料商才找不到」、「(問:你在參與投標之前,應該就有看過豐原高中的招標公告?)答:是」、「(問:你看了之後,你知道該怎麼做、該去哪裡買草皮嗎?)答:我的協力廠商宏恩公司大概知道要去台北自然草公司買草皮」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226 頁、本院卷㈠第120 頁、第123 頁),核與證人即宏恩工程行負責人何以超證稱:鴻泰公司投標前,伊透過伊配偶鍾欣儒網路下載之招標公告資料,獲悉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後,曾撥打電話詢問自然草公司的李清澄,有關人工草皮的價格,經李清澄報價後,將之轉告證人游文吉等語(見調查站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大致相符,足認證人游文吉於投標前,清楚招標規格的內容,並透過證人何以超向自然草公司詢價,自信可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範施作,始參與投標,難認證人游文吉決定參與投標當時,對系爭工程的招標內容,有難以正確估價之情形,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唐真真就系爭工程所採用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格,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未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正確估價,尚嫌無憑。雖鴻泰公司得標後,自然草公司因某種原因,事後拒絕按原報價出售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的人工草皮予鴻泰公司或宏恩工程行,亦不當然得以反面推論鴻泰公司參與投標之初,對於系爭工程所公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格,無法正確估價,或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招標規格,對鴻泰公司造成競爭上的不當限制。另參與系爭工程投標之廠商,除鴻泰公司外,尚有元寶工程行、正永工程有限公司、金龍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高景公司、傳明企業社、冠台防水實業有限公司等6 家廠商,亦無任何一家廠商事後反應無法提供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的材料,致無法正確估價,且依正永工程有限公司於103 年4 月10日向本院陳報:「材料PE產品本公司是從大陸生產進口」、「大陸協力廠商報價未含施工費及接著劑,只有PE材料單價每平方米約400 元/ ㎡」、「PE物性規範,原廠可依規範定做編織,而接著劑必須自己送至國內檢驗單位作試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6 頁),顯示曾參與投標之廠商正永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標之前,業已知悉系爭工程採用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的招規格,並預備得標後,透過其在大陸地區的協力廠商提供相關人工草皮,並無不能正確估價之情事,是公訴意旨指摘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不能使營造業與其他設備廠商正確估價,而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容有誤會。 ㈥依被告唐真真之辯護人提出臺南市立「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國立嘉義「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共2 份(見本院卷㈠第60頁至第61頁),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 年4 月15日函檢附「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人工草皮來源及施工廠商所提供符合物性規範與接著劑規範之試驗報告、教育部體育署103 年4 月14日函檢附「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採購資料(見本院卷㈡第150 頁至第160 頁、第180 頁至第186 頁),顯示「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設計的規格,有關人工草皮部分,亦均係使用「抗紫外線PE型聚乙烯纖維」,而與系爭工程使用的纖維材質相同,而前述「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有關人工草皮的規範,雖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一所示的規範內容,除草長 20mm+1mm 乙項相同外,其餘項目的規範內容,均與本案,有所差異,但「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對人工草皮規範的項目,多達16項,勝過系爭工程的12項,另「顯宮國小操場跑道整修工程」與「啟智學校運動場整修工程」對於人工草皮的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均設有符合CNS6985 規定之標準,雖與系爭工程所設計如附表二至附表三之標準,不盡一致,但已足可證明使用抗紫外線PE型聚乙烯纖維的人工草皮,通常會對人工草皮物性與接著劑物性進行規範,公訴意旨指摘系爭工程相較於豐原高中91年度的新建工程,增設人工草皮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要屬對參與投標廠商為不當之限制,即無可採。另依被告唐真真之辯護人提出臺中市東區「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見本院卷㈠第57頁),與臺中市東區區公所103 年4 月16日函檢附材料送審管制總表(見本院卷㈡第187 頁至第197 頁),顯示「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就人工草皮的規範項目,如同附表一所示有「草纖維材質」、「草纖維纖度」、「草高」、「針距」、「織距」、「草(坪)皮簇絨密度」、「植草重量」、「總重量」、「矽砂重量」、「顏色」等規格項目,僅兩者的標準,並非一致,另亦有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其規格項目計有「抗拉強度」、「耐久性」、「吸水率」、「VOC 含量」,而核與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的規格項目相同,且採用的測試方法,亦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的萬能試驗機、ASTM D570-98、USEPA5021 、DIN EN29073part33-1992,而該「東英網球場整修工程」,則經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提供符合招標規範的人工草皮,足見系爭工程設計、規劃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並非異常之特殊規格。再依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下稱臺中葳格高中)103 年4 月17日函檢附臺中葳格高中「第二校區新建工程」之「跑道」人工草皮的來源,以及施作廠商提供符合前述工程規範之試驗報告資料(見本院卷㈡第191 頁至第211 頁),顯示提供符合臺中葳格高中規格要求的人工草皮,係寶樹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而臺中葳格高中就「第二校區新建工程」的「跑道」,針對人工草皮材質的規範,多達22項,相較於附表一所示的12項,規範內容更為複雜,且臺中葳格高中對於人工草皮接著劑(或固化劑),亦有規範「抗拉強度」、「撕裂強度」、「耐磨耗性」,並以ASTM D412 、ASTM D624 、ASTM D2240、ASTM D4060為測試方法(見本院卷㈡第194 頁),堪認對人工草皮接著劑進行物性規範,非系爭工程所獨有。依上所述,在本案系爭工程以外,亦有其他運動場、操場或跑道工程,針對人工草皮材質、人工草皮物性、接著劑物性進行規範,雖然並無任何一個工程的規範內容與附表一至附表三,完全相同,然此可能係因每個工程的目的與功能,俱不相同,致存有個別的差異性,更可能如前揭鑑定報告所載「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可資依循」,而依各個不同的工程,針對所需的人工草皮,呈現多元與多樣化的不同設計、規範內容,從形式上觀察,本難認系爭工程設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材料、規格,在市場上除自然草公司與其下游經銷商外,即無其他廠商可以提供,而屬限制競爭之規格。此外,經本院向寶誠興業有限公司函詢是否於98年10月至同年12月,是否有銷售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人工草皮?能否提出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及接著劑物性規範之試驗報告(見本院卷㈠第183 頁),經該公司於102 年4 月8 日函覆本院表示:「有客戶電話詢問報價但沒有成交」、「試驗報告可依客戶設計規格要求試驗項目取得試驗報告,但因沒有成交,故並未依如附件函所示規格去做試驗報告」等語,此有寶誠興業有限公司102 年4 月8 日函文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208 頁),是依寶誠興業有限公司的回函,該公司自信具有提供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三規格的人工草皮的能力,益證系爭工程設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材料、規格,客觀上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爭,而具有不當限制之情事。雖寶誠興業有限公司未曾出具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試驗報告,但認為「可依客戶設計規格要求試驗項目取得試驗報告」,並不認為取得試驗報告,是一件不能達成,甚至是困難的事。參照本院向SGS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可否進行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項目的試驗報告,經該公司函覆表示:除耐久性僅提供試驗設備為萬能試驗機及試驗要求,無法確認其他相關條件,無法評估外,其餘吸水率、VOC 含量、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以及接著劑物性規範說明,所有項目均可執行等語,此有該公司材料暨工程實驗室102 年11月12日函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30頁),是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對附表二至附表三所載的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吸水率、VOC 含量、抗拉強度、伸長率,以及接著劑物性規範,可執行相關試驗項目外,對於人工草皮物性規範的耐久性,在提供更詳細的執行規範與試驗方法條件,亦能使用萬能試驗機進行試驗,核與寶誠興業有限公司前揭函文表示可依客戶要求取得試驗項目的試驗報告等語一致,足見只要是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規格的人工草皮,都能送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驗,以取得相關試驗報告,難認系爭工程設計圖書要求鴻泰公司提供符合附表二至附表三規格的試驗報告,係屬不當之限制,公訴意旨認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之人工草皮物性規範、接著劑物性規範等多項試驗報告均非國內所採用之試驗報告項目等語,容有誤會,而不可採。 ㈦鴻泰公司於98年12月17日以亮盟公司提供的人工草皮作為施工材料,送交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審查,經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的監造工程師江大洲審查後,認有「⒈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⒉基布材料不符。⒊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⒋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⒌請附矽砂樣品。⒍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等6 項缺失,經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於98年12月22日將送審資料退回鴻泰公司,進行修正一節,則有鴻泰公司98年12月17日函、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98年12月22日嘉聿字第000000000 號函、「人工草跑道面層施工送審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見調查站卷第86頁至第87頁、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90頁至第99頁),因未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未附矽砂樣品,以及未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等事項,純屬送審資料的程式或資料,有所欠缺,而與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是否限制競爭,完全無關,本難認鴻泰公司提出的送審資料遭退回,係因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存有不當限制一事,具有任何關係。而本件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的審查意見,有關「⒈人工草皮規範針距不符。⒉基布材料不符」一節,係因規格尺寸及成分內容與原規範不符而退件,另查卷證資料,並未見承包商於送審時提出同等品審查之要求,故被告唐真真依原契約圖說規定審查,並無不當。有關「⒊請附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一節,依工程契約第9 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故要求提出工廠登記證或進口報單影本,係為確認材料是否由合法工廠及人員所生產,或經合法進口程序之進口品,以杜絕非法工廠或非法進口或國內材料充當進口品等目的,審查尚無不當。有關「⒋請附人工草皮物性及接著劑物性檢測符合規範佐證資料。⒌請附矽砂樣品。⒍請附人工草皮跑道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一節,依原契約圖說(圖名:詳圖及規範)之第五點規定,略以:「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人工草及矽砂材料出廠成分說明及符合圖說規格之證明文件經校方及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得進料及施工」及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 條第㈡款「施工計畫與報表」之第1 目規定,略以:「廠商應於開工前‧‧‧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定」,故被告唐真真依約要求廠商檢附相關資料,並無不當。綜上,被告唐真真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以前揭理由退件,尚符合原契約圖說規範要求,並無違法之限制審查,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1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50頁至第51頁、第52頁反面),是被告唐真真或其經營之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退回鴻泰公司之送審資料,其審查過程並無違背法令或不當,公訴意旨認被告唐真真以違背法令審查鴻泰公司的送審資料,以達圖利自己或王金明的目的,即屬無據。 ㈧依被告唐真真之辯護人101 年8 月7 日刑事答辯要旨狀記載「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非由被告唐真真執行,而係由該事務所之柯淑文建築師負責執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頁反面),對照證人即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柯淑文證稱:「81年間進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協助建築相關事務迄今」、「本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國立豐原高級中學『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後,唐真真曾給我一份規範,上面有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姓名不清楚)的聯絡方式,唐真真並告訴我,若有問題可向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請教,後來我因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的人工草皮材料問題,而向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諮詢,請其提供在人工草方面可供諮詢的名單,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提供我一份名單,其上包括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及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李清澄的聯絡電話,我因而向王偉德、李清澄2 人聯繫偶有接觸,王偉德曾經攜帶PE人工草皮的樣品至本事務所與我見過面,我與他有面對面的交談及諮詢,所以上述王偉德、王金明及李清澄3 人,只有王偉德曾經跟我會面過」、「我主要以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規格來作設計」、「因為我對人工草皮的專業程度不足,事實上我無從判斷人工草皮材料、草長、密度等影響價格的情形」、「我是參考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規劃設計本工程中人工草皮的檢驗項目、方法及要求,在此之前,我沒有規劃設計跑道『PE人工草皮』之相關經驗,所以除了明顯錯誤的部分外,我是將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在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本案在人工草皮物性規範其實是因為非屬本事務所專業範圍,所以所有的規範我是依照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加諸於設計規劃中」等語(見調查站卷第63頁正、反面、第64頁反面、第66頁),以及證人即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證稱:「柯淑文建築師曾打電話與我聯繫,詢問我有關人工草的規格問題」、「柯淑文曾主動來電本公司詢問人工草皮的規格,我印象中她以電話聯繫過好幾次,但未曾見面,本公司基於服務的精神,以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相關文件給柯淑文參考,並曾郵寄人工草皮的樣品給柯淑文」等語(見調查站卷第6 頁正、反面),堪認被告唐真真以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豐原高中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後,指派事務所內的證人柯淑文負責系爭工程之設計規劃,並主動提供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的聯絡方式予證人柯淑文,供證人柯淑文與王金明聯繫,詢問人工草皮的規格問題,並以傳真與電子郵件方式,遞交人工草皮規格資料予證人柯淑文,證人柯淑文並透過王金明,與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取得聯繫,諮詢人工草皮的規格事宜,且因證人柯淑文對人工草皮完全外行,不具專業性,更未進行資料的蒐集與研究,片面依照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提供的人工草皮規格資料,「原文照轉」,據以採為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的規格。㈨又依證人即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證稱:「唐真真是因為他曾於99年1 、2 月間主動打電話詢問我有關人工草皮之事才認識,但我與他未曾見過面」、「99年1 、2 月間唐真真先透過他事務所助理柯小姐(姓名不清楚)撥打我辦公室00-00000000 電話,約我到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由柯小姐接待,柯小姐提供本工程案的設計規劃圖說,並詢問我億震行可否施作本工程案所規劃的「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種類、草高、直向針數、橫向針距、檢驗規範等,我當場回答可以,我離開唐真真事務所之後,約1 、2 個禮拜,唐真真本人打電話到我0000-000000 手機,詢問我『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材料相關規格,經我於電話中向唐真真說明後,就沒有再電話聯絡了」等語(見調查站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顯示證人柯淑文前揭證稱,曾因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規格問題,與證人王偉德有所接觸一節,確係事實,而依證人王偉德之證詞,其除與證人柯淑文見面外,更曾在電話中與被告唐真真聯繫,諮詢有關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規格問題,被告唐真真於調查局詢問時,辯稱:伊不認識王偉德與王金明,亦不確定有無向王金明、王偉德請教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規格問題云云,顯有所隱匿,而屬不實之詞。另證人王偉德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問:你與自然草公司是何關係?)答:經銷」、「(問:你是否認識高景公司王金明?)答:認識」、「曾是我的客戶」、「(問:是否知道王金明有在賣自然草皮?)答:我拜託他」、「(問:所以他也變成是你的下線?)答:類似」、「(問:李清澄請你經銷,你再請他【指王金明】去賣的意思?)答:對」、「(問:所以你們也算是一條線?)答: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8 頁反面、第139 頁反面至第140 頁),足認高景公司的王金明與億震行的王偉德的人工草皮來源,均係源自李清澄經營的自然草公司。 ㈩依被告唐真真之辯護人提出新北市政府「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1 份(見本院卷㈠第54頁),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作一比較,可以發現「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的人工草皮,除「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P.)纖維草(抗紫外線纖維+PU)」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的材質不一樣,以及「草纖維纖度:66000Dtex 以上」、「草皮簇絨密度:27500 針/m2 以上」、「植草重量:1750g/m2」、「總重量:1750g/m2」的標準,與附表一編號2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0所載標準,略有高低的差異外,「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與系爭工程有關人工草皮的招標規格,不論是規範項目、用語,均完全相同,且其中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6 、編號9 、編號11至編號12的規範內容,更是一字不差的完全相同,另「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的人工草皮物性規範與接著劑物性規範,與系爭工程如附表二至附表三的設計規格,更是如出一轍,證人柯淑文規劃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顯有抄襲「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設計圖說或與該工程相關連之其他設計圖說的重大嫌疑。參酌證人柯淑文前揭證稱:「我是將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載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所有的規範我是依照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資料『加諸於設計規劃中』」等語(見調查站卷第66頁),顯示證人柯淑文並不否認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確係抄襲其他工程案件設計圖說所載的招標規格而來。再依新北市政府103 年3 月7 日函檢附「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之人工草皮施工規範及承攬廠商送審資料(見本院卷㈡第95頁至第104 頁),顯示提供符合前述「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招標規格的人工草皮與相關試驗報告之廠商,即為億震行,因依前所述,高景公司與億震行的人工草皮來源,均源自自然草公司,而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與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復均曾因系爭工程與負責規劃設計的證人柯淑文聯繫,提供人工草皮規格資料,甚至見面談論有關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規格問題,而系爭工程有關人工草皮的招標規格,又幾乎與「錦和運動場籃球場及網球場整修工程」招標規格一樣,證人柯淑文又坦承係參照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提供的人工草規格資料「原文照轉」加諸在系爭工程的招標文件,則被告唐真真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客觀上顯有援用或抄襲高景公司或億震行提供的產品規格資料,作為系爭工程招標規格之行為,即堪認定。 又王金明經營之高景公司曾參與系爭工程的投標,並意圖影響採購價格,夥同具有犯意聯絡的員工簡懌珊,借用杜朱傳經營的傳明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一同參與投標,王金明、簡懌珊、杜朱傳均因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433號判處有期徒刑,併均諭知緩刑確定,證人王金明與案外人杜朱傳、簡懌珊就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犯行,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20464 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4頁、第46頁至第48頁),並有高景公司參與投標之外標封、授權書、押還押標金收據、支票影本、傳明企業社參與投標之外標封、授權書、押還押標金收據、支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464 號、100 年度偵字第2630號起訴書、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佐(見100 年度偵字第2630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7頁、99年度偵字第20464 號偵查卷第60頁至第62頁、本院卷㈠第11頁至第12頁),亦堪認定。 證人游文吉於99年5 月7 日刑事告發狀,主張鴻泰公司將人工草皮資料送審之前的98年12月16日,曾接獲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以(02)00000000的來電,主動詢問證人游文吉是否需要人工草皮之估價服務,接著,鴻泰公司於98年12月17日資料送審後之翌日即98年12月18日,證人王金明又撥打電話向證人游文吉表示:要以每平方公尺550 元出售人工草皮,但遭游文吉拒絕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3 頁),並提出證人游文吉名義申登0000000000手機門號之通聯紀錄,以及網路搜尋高景公司之電話專線為(02)00000000之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100 頁、第106 頁至第108 頁)。而依證人何以超於99年1 月25日,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撥打王偉德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向王偉德詢問:「豐原高中這個案子,我們現在該怎麼處理?」時,王偉德回稱:「其實你也知道嘛!其實我以這個價錢給你已經比他拿到的,比游先生(指游文吉)拿到的合約的價錢跟450 的價錢,第一個你也大概也了解」、「應該有一定的空間嘛」、「你們保留了一定的空間,那第二點就是說你450 的價錢,就從我們這個角度來你大概也了解,那抓一抓算一算,其實以450 的價錢來講,你也是裡面算是很低了啦!」、「‧‧‧你也大概知道差不多這個價錢已經都是一個很彼此都已經放得很那個,因為這個事情是我處理的,但是我也一直跟『那邊』講啦!對不對!事情能夠處理過就算了,『那邊』也是,其實這個中間一直過程大概也了解對不對?」、「那我有降了多少大概你也知道了吧!」、「現在就是講說『他們』‧‧‧就我的了解啦,就這我也不知道怎麼講,『人家』不講我也不便問,反正就是講說『他們』,對於450 這個價錢,就是說已經到一個程度了啦!」、「就是說因為如果他覺得『自然』那邊簽,他(指游文吉)覺得比較放心,那OK,那我來試試看,我現在不敢跟你打包票說一定可以或不可以,我可以現在溝通一下,你現在問題是說,那他的,第一個,我們一步一步來,那個價錢的問題,有沒有問題?以那個價錢是沒有問題,好,第二個,因為現在講一個實在的,那個450 那個價錢,我都不敢跟你講啊,OK他這樣能不能接受,因為我也必須要跟『他們』講,我也要把你打電話給我這個事情,我怎麼跟你談這樣子,請『他們』做最後,一個一個定奪,那OK,那第二步誰出面」、「那我趕快幫你反應這個事情,如果可以,我請『金明』直接跟你聯絡,因為‧‧‧不要說主要是我去幫他決定這個事情」等語,此有證人游文吉提出之99年1 月25日即「語音002 」檔案之錄音譯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重新破譯通話錄音並比對原始譯文之譯文各1 份在卷可考(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128 頁至第135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538 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8頁),並經本院勘驗證人游文吉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無誤(見本院卷㈡第216 頁),顯示證人王偉德針對證人何以超撥打電話詢問如何處理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問題時,明確表示經過磋商,與多次退讓,願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的價格出售符合招標規格的人工草皮,此已為最大的讓步,並表示自己為中間人,並無最終決定權,仍需與「他們」商量,並表示將請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與何以超聯繫,核與證人游文吉前揭主張證人王金明曾向其兜售人工草皮,且原來的價格為每平方公尺550 元,嗣後王偉德向何以超表示已降價至每平方公尺450 元之情節,相互吻合,足認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參與系爭工程未得標後,確曾主動向證人游文吉詢問向其購買符合系爭工程招標規格的人工草皮之意願。再參酌證人何以超前開撥打電話聯繫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之前,曾於99年1 月23日,先行持手機撥打自然草公司負責人李清澄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向證人李清澄詢問:「豐原高中那一件」、「我若直接跟你買可以嗎?」時,證人李清澄回應表示:「我當然好,我很高興這樣」、「差在價格喬一下,就好了啦」、「你那個游先生(指游文吉)跟我講啦!他出的價格差不多380 」、「是差不多380 要買啦!」、「現在那個我是有跟他講,380 ,我跟他講再加一些,因為這是8800(指草纖維纖度:8800Dtex)差不多最少也要350 元」、「就賺個30元可能比較少啦」、「『他那邊人』是要450 啦!」、「我再跟你說,但是我有講過了,我有『跟那億震行的人講過了』,若450 ,我們話說回來,那你看能不能,我有『跟億震行的人』溝通了,看他能不能降一些」、「對啦!你叫他多加一些,不然你真正,你這個8800別的地方也買不到」、「那個『億震行』還是說『王金明』,『他們做這個案子也要賺一點』啊!對不對?」、「對啦!報告部分他(指建築師)把你擋起來,現在那個也打電話給我了」、「那個設計師啦!那個唐設計師啦!他就直接打電話到我這」、「那個柯小姐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就說這種事,大家喬一喬就好了啊!你就高抬貴手,不要就跟他死死硬硬的,對不對?」、「那你說差不多400 ,400 多,這樣應該就OK了,就沒問題了,大家就喬好了,那你若說要450 ,現在多少?現在掉到450 , 400 變450 ,那現在游的380 ,他自己也跟我說380 要買」、「第二點他們也去找聯偉啊!聯偉那個東西送去建築師,建築師就把他退件了」、「馬上就退件了,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去那天就OK了」、「因為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他(指游文吉)說叫億震行那邊講過來啦!那時候億震行姓王的沒講,沒講,游老闆也不理他,大家就回億震行來叫我打電話跟游老闆說,結果游老闆就不接電話了」、「不接電話,那時候我也不好意思,我也不好處理,現在游老闆又跳出來叫你處理,你就這樣啦!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啦!」、「我也跟億震行說啊!他今天若標那種600 多元的,你不能這樣跟人家講啊!說不止啦!他標700 多塊」、「因為今天游老闆這邊給人家標700 多塊」、「700 多塊有這樣的空間啊!你不能說一直壓價錢,讓你難做人,讓何以超你難做人」、「不能這樣做啊!那你也要分一點給那個建築師賺一下啦!」、「不然人家會不滿啦!」、「縱使今天你出面去找那個亮盟,找進來了,你知道的,送審也不會過」、「你拿亮盟的,檢查也不會過」、「你惹到建築師,建築師叫你重新也沒辦法,對不對,我們自己做這工作也了解,建築師這一關你很重要,若交的過,好,若交不過,就死了」、「你已經喬到這樣,我也跟『他們』喬到這樣,也跟『億震行』喬到億震行降下來,億震行一定會降下來,你放心,他一定降下來的」等語,此有證人游文吉提出之99年1 月23日即「語音000 」檔案之錄音譯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重新破譯通話錄音並比對原始譯文之譯文各1 份在卷可考(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115 頁至第127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538 號偵查卷第7 頁至第13頁),並經本院勘驗證人游文吉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無誤(見本院卷㈡第216 頁),依證人李清澄指出「他那邊人是要450 啦」、「差在價格喬一下,就好了啦」、「那個億震行還是說王金明,他們做這個案字也要賺一點」、「現在掉到400 ,400 變450 」、「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哪天就OK了」、「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啦!」等語,顯示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與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憑藉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係按渠等的上游廠商即自然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而為設計、規劃,而鴻泰公司因對人工草皮供應廠商,未曾進行研究或資料蒐集,除知悉自然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符合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外,並不知其他能提供符合招標規格的其他廠商為何與聯絡方式,而難在短時間覓得符合系爭招標規格之人工草皮,致無從通過建築師的審查,因此哄抬售價,要求鴻泰公司以每平方公尺400 元至450 元的價格,向高景公司或億震行購買人工草皮,以使高景公司或億震行都能藉由系爭工程賺到利潤,而以證人李清澄向證人何以超表示:「那個唐設計啦!他就直接打電話給我了」、「那個柯小姐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就說這種事,大家喬一喬就好了啊」、「我們的送去,談妥了,吩咐一下,那天送哪天就OK了」、「你說我這邊,因為建築師要檢查比較方便」、「那你也要分一點給那個建築師賺一下啦」等語,證人李清澄顯然意在向證人何以超暗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之所以依照自然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量身訂作,係因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或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與被告唐真真、證人柯淑文,彼此相互勾結所致,任何人立於證人游文吉、何以超的立場,均會相信被告唐真真為圖謀一己或他人的私利,刻意就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為符合自然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之設計,致限制他人的競爭。此外,依證人李清澄證稱:「王偉德是億震行的負責人,因為該公司本身沒有生產人工草,於96年間透過同業介紹開始向我購買人工草而認識的,去(98)年2 月間,王偉德主動向我表示,他會盡力推銷本公司產品,要我將中部地區的銷售業務交給他‧‧‧雖然沒有正式簽訂代銷的文書,但王偉德儼然成為我中部地區代銷的廠商」、「自98年起,若有中部地區的客戶要向我購買人工草,我都會請他去跟王偉德聯繫;另王偉德與其他廠商合作投標公家機關的採購案,有時候王偉德沒有得標,也會打電話給我,表示該投標案有關人工草的部分是他依自然草公司產品『丟出去』的規格,如果有得標廠商與我聯絡想要購料,要我告訴該廠商逕與王偉德接洽購料事宜」、「王偉德所稱『丟出去』的意思就是指標案在設計規劃期間,王偉德就和設計規劃的建築師或廠商事先講好,要用自然草公司的產品或同等級品來施作」、「我不清楚王偉德和規劃設計招標案的建築師或廠商如何運作去『規格綁標』,我只是提供『人工草』的原料商,依照和王偉德的口頭協議將中部地區的銷售業務給億震行處理」、「本工程案開標後王偉德確實有以電話告知我,該場的人工草規格是他『丟出去』的」、「王偉德事先有以電話要求我,如果鴻泰營造公司來找我,要把單價報到600 元,但最後雙方好像有談到450 元」、「約於99年1 月期間,王偉德曾向我表示,本工程案係由鴻泰營造公司有限公司得標,但是他們提供向『亮盟』所購入的『PE人工草』並未獲得唐真真建築師的審查,因而被退件,但我不清楚被退件的原因;之後游文吉透過何以超及王偉德等人主動與我聯繫,並表示要購買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之『PE人工草』產品,在討論價格的期間,我是依照王偉德前述向我告知的內容,向何以超、游文吉等人說明,因此『因為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等語,都是王偉德我告知的」、「另王偉德確實有向我表示,在國立豐原高中『運動場跑道及排水整修工程案』的規格確實是他『丟出去』的,至於他丟給誰,我並不清楚」、「(問:如果直接跟你進貨,你有無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檢測報告?)答:有辦法」等語(見調查站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33 頁),足見證人即自然草公司負責人李清澄,係經由證人王偉德之告知,始知係因證人王偉德將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丟出去』,以致自然草公司的人工草皮產品,符合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高景公司並因而參與投標,然系爭工程最終卻由鴻泰公司得標,但鴻泰公司提供「亮盟」公司的人工草皮,無法通過建築師的審查,又自然草公司在中部銷售人工草皮業務,主要係由證人王偉德經營的億震行負責代銷,基於證人王偉德的電話叮嚀與基於商業情誼,當其接獲證人游文吉、何以超詢問自然草公司產品價格時,透露其無法將自然草公司的產品直接出售予鴻泰公司,而要求鴻泰公司逕自與證人王偉德或王金明磋商,將購買的價格提高,以使證人王偉德或王金明能因系爭工程獲取一定的利潤。由此足見,證人李清澄主觀上亦懷疑係因證人王偉德、王金明與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淑文勾結的結果,以致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能完全符合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以系爭工程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的人工草皮規格,客觀上係由實際負責規劃設計的證人柯淑文抄襲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的結果,已如前述;而證人柯淑文之所以抄襲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又係因與自然草公司有上、下游關係的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聯繫、接洽的結果所致;證人柯淑文之所以能與證人王金明、王偉德取得聯繫,又係因被告唐真真提供資料所致;證人王金明不僅提供招標規格供證人柯淑文參考,事後並以高景公司與傳明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並於未能得標的情況下,哄抬自然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價格,要求鴻泰公司向其購買,以賺取利潤,並透過證人王偉德、李清澄向證人游文吉、何以超反應,如不依其所定價格,將無法購得自然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因此勢必無法通過建築師的審查,並暗示所以哄抬價格,實係因要分配利潤予建築師,而可合理懷疑被告唐真真、證人柯淑文,確與證人王金明、王偉德有所勾結,因而在系爭工程的招標文件,完全採用符合自然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有重大嫌疑。 然依證人李清澄證稱:「我不清楚王偉德和規劃設計招標案的建築師或廠商如何運作去『規格綁標』」、「有關工程的部分我都沒有參與」、「王偉德確實有以電話告知我,該場的人工草規格是他『丟出去』的,至於是否為王偉德和唐真真建築師以本公司產品來綁標,我不清楚,也沒有參與」、「『因為這些都卡在建築師啦‧‧‧』等語,都是王偉德向我告知的,我並不認識唐真真及其事務所員工柯小姐」、「我並不認識唐真真、王金明等人」等語(見調查站卷第31頁正、反面、第34頁反面),顯示證人李清澄僅是片面聽聞證人王偉德的轉述,認定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與自然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規格相符,係因證人王偉德的介入所致,並因證人王偉德使用「丟出去」、「這些都卡在建築師」等曖昧不明的用語,而主觀上懷疑被告唐真真經營的建築師事務所與證人王偉德、王金明之間,可能有某種共識或勾結。又證人王偉德與王金明,固均不否認曾提供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供被告唐真真與證人柯淑文就系爭工程進行設計、規劃招標規格的參考(見調查站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第6 頁),但均否認與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淑文之間,曾共謀以自然草公司產品的規格進行綁標,證人王偉德因而證稱:「我知道自然草公司可以提供符合本工程案的『纖維細度8800』人工草皮檢驗規範之材料。至於有無他家公司可以提供同等之材料,我不清楚」、「我並沒有與唐真真謀議要以『PE人工草』特殊規範綁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42頁反面、第45頁反面),以及證人王金明證稱:「(問:你提供人工草皮資料予柯淑文,有無與柯淑文協議要以特定規格綁標牟利?)答:沒有」等語明確(見調查站卷第6 頁反面),參酌證人柯淑文證稱:「(問:系爭工程整個規範是否妳設計的?)答:是」、「(問:是何人交待妳去設計?)答:這個工作上面就是由唐真真建築師來交辦這個工作」、「(問:妳在做本件設計之前,有無做過人工草皮的設計?)答:沒有」、「(問:所以妳對於人工草皮部分算是陌生,應該不是很熟悉、專業?)答:是」、「因為我對人工草皮的專業程度不足,事實上我無從判斷人工草皮材料、草長、密度等影響價格的情形」、「在此之前,我沒有規劃設計跑道『PE人工草皮』之相關經驗‧‧‧我是將高景實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所提供的人工草皮資料原文照轉,放在我的設計規劃案內,我沒有與王偉德、王金明等人勾聯,以特殊規範來綁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4 頁、第147 頁、調查站卷第64頁反面、第66頁),因證人柯淑文並不否認對於人工草皮規格乙事,很是陌生,欠缺專業,因而曾向證人王金明與王偉德諮詢人工草皮規格事宜,證人王金明並曾提供人工草皮規格的文件資料,供其參考,但否認與證人王金明、王偉德之間,有任何的協議或勾結,是本案仍無法排除,證人柯淑文因對人工草皮規格,欠缺專業能力,致需仰賴向他人諮詢與自行蒐集相關資料研究,始能就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訂定合理的規範,但證人柯淑文卻因未積極蒐集相關資料研究,貪圖一時之便,逕自採用證人王金明提供的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之情形。前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書,亦認定「系爭工程相較於『田徑協會400 公尺跑道面層規範』,對於與安全性相關之吸震力、垂直形變與摩擦力等,並無規定,故其『專業性較顯不足』」、「惟此係屬規範訂定之嚴謹度不足之問題,應無違反法令之情事」(見本院卷㈡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足認本案並無法排除,係因證人柯淑文訂定系爭工人草皮之招標規格時,未慮及自己專業程度不足,單純「原文照轉」證人王金明提供的產品規格資料,作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問題,而在未積極蒐集相關證據,多方比較與進行研究的情況下,「原文照轉」證人王金明提供的產品規格的書面資料,作為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招標規範,致未能針對系爭工程的特性,訂定符合學校用途且合理的規範。證人柯淑文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有參考很多廠商的資訊,並蒐集相關資料,除高景公司提供的產品規格外,尚曾參考全勝公司、飛衡公司的產品規格,比較之後,採用較嚴格的規範,所以使用高景公司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範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46 頁),但此不僅與其前揭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不符,且鴻泰公司曾於99年1 月18日系爭工程協調會,表示:「承商於決標後,未能找到符合招標規範規定人工草皮之三家以上廠商,即函請建築師提供」等語,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遂提出自然草公司、億震行、「京揚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料,作為回應,此有該次協調會議、記載上開三家公司字條各1 份附卷可憑(見調查站卷第96頁至第99頁),證人柯淑文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3 家公司是透過向高景公司諮詢協助而提供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倘若證人柯淑文曾自行蒐集相關資料研究,豈有可能無法自行提供相關廠商資料予鴻泰公司,致需請高景公司提供協助?尤以,前述字條記載的地址,實為「晉揚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而非「京揚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而「晉揚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至12月間,並未銷售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規格之聚乙烯(P.E.)抗紫外線人工草皮一情,則有本院電話紀錄、「晉揚運動器材工程有限公司102 年1 月9 日函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175 頁、第186 頁),足見證人柯淑文對於高景公司提供的廠商資料,竟然未經任何查證,即行提出,以致有此荒謬的錯誤,遑論其可能對涉及高度專業與需耗費龐大時間的人工草皮規格,進行完整的資料蒐集與研究?由此堪認證人柯淑文於本院審理時所言,不過係其掩飾自己不夠認真負責之詞,委無可採。綜上所述,因本案仍無法排除,係證人柯淑文個人的因素(疏忽或怠惰),抄襲自然草公司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招標規範,致曾參與投標的證人王金明,發現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與其提供的產品規格相同,未加變動,而能在未得標的情況下,串聯自然草公司負責人李清澄與在中部地區代銷自然草公司產品的證人王偉德,一同哄抬符合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價格,企圖藉機牟利,且為使鴻泰公司誤認向證人王金明或王偉德購買自然草公司的人工草皮,必然可以通過建築師審查,乃透露被告唐真真與證人柯淑文亦有參與其事,以致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完全與自然草公司的產品吻合,藉以提高鴻泰公司高價購買的意願之情形。是本案之證據資料,雖足使人合理懷疑被告唐真真或其雇用之證人柯淑文,曾與證人王金明或王偉德勾結,故意援用自然草公司出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人工草皮招標規格,以圖利被告唐真真自己或高景公司或證人王金明未遂,致可能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嫌,但因現存之證據資料未臻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基於前揭說明與「罪疑唯輕」的原則,即應為被告唐真真有利之認定。 至於教育部98年4 月23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案件彙整表「稽核結果及建議事項」第2 點記載:「有關施工材料,例如人工草皮,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惟本案人工草皮物性規範似抄襲特定廠商規格,不當限制競爭,嗣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以杜爭議,請注意改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因系爭工程有關人工草皮之招標規格,客觀上確有抄襲自然草公司販售的人工草皮產品規格之事實,已如前述,但依前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見本院卷㈡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難認係高門檻規格,而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而經本院函詢寶誠興業有限公司結果,該公司亦表示可以提供符合系爭工程招標規格之人工草皮(見本院卷㈠第183 頁、第208 頁),均如前所述,此外,客觀上復無足夠且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唐真真、證人柯淑文,與證人王金明、王偉德之間,確曾共謀以自然草公司的產品規格,作為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之主觀犯意,而難認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淑文、王金明、王偉德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罪,從而,自無從單憑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案件彙整表之上開記載,遽為被告唐真真不利之認定。況且,依證人即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成員陳永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時,根據國立豐原高中校方提供的書面資料做稽核,當初發現人工草皮規範跟校方提供的廠商資料『有點類似』,所以當時的稽核意見才會這樣寫」、「(問:所謂的廠商資料是他們寫的規格嗎?或還是其他的?)答:好像有目錄」、「(問:可否告知法院你的專業領域為何?)答:土木工程及營建工程,我對人工草皮的規格並不熟悉,稽核的時候是比對資料做初步的判斷」、「(問:你在彙整表上第二欄提到在招標文件上註明如或同等品字樣,是否表示依你的意見,註明這樣的字樣就不會有違反法令?)答:是」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4頁至第25頁),顯示證人陳永成對於人工草皮規格,亦不具專業性,且僅憑豐原高中提供的廠商目錄,進行書面審查,所得初步判斷,依其用語「有點類似」,顯示證人陳永成對於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是否確有抄襲特定廠商的產品規格一事,並無確信,此外,依系爭工程「詳圖及規範」中「跑道工程聚乙烯(P.E.)纖維草面層材質施工規範及說明」的記載:「本圖說所示之球場材料規範為完成本工程之最基本標準,優於或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皆可」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730號偵查卷第25頁、第204 頁),足認被告唐真真或證人柯淑文在系爭工程的招標規範,已加註說明與招標規格「同等品」之字樣,只是使用的用語為「等於本物性規範標準」而已,參照前揭證人陳永成之證詞,系爭工程的招標規格既然已有使用「同等品」或類似字樣,即無違反限制競爭之情事,從而,上開教育部函文檢附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案件彙整表,亦不足為被告唐真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犯罪之不利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唐真真或其聘僱的證人柯淑文,與高景公司負責人王金明或億震行負責人王偉德,有任何的勾結,而就受託規劃、設計系爭工程之材料或規格時,有何違反法令之限制,以及審查鴻泰公司之送審資料時,有何違反法令之審查,而無從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未遂罪。此外,公訴人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唐真真確有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現存之證據既然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唐真真事實之認定,則不論被告唐真真之辯解真實性如何,即應為被告唐真真有利之認定,依法應為被告唐真真無罪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唐真真前開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人員違反法令審查,因而獲取利益未遂罪嫌,既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0538 號、第11253 號,提起公訴,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有前揭之罪,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須謹守「一事不二罰」原則;所謂「一事不二罰」,係指對於同一犯罪行為,基於法秩序之維護與人民權益受剝奪應符比例原則之精神,施以法律評價,只許擇一種刑事處罰為之,並僅能處罰一次,不得重複施罰,始合公平正義理念(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91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而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分別於該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係基於判決實體確定力之理論,亦即所謂「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雙重處罰」之原則,此不僅係刑事訴訟法上之原則,更係植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而來。落實於程序法上,即所謂「一事不再理」(禁止重覆追訴),落實於實體法上,即所謂「一事不二罰」(禁止雙重處罰),此乃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上之重要原則。次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又「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 條分別所明定。惟法律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是依政府採購法第7 章有關罰則第87條至92條等規定觀之,該法第92條之規定係該法第87條至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91條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此為依該法所定罰則規範體系之必然解釋。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而上開對於獨資行號代表人處罰之規定,當係在該廠商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時,所為補充處罰之規定,亦即其處罰之廠商與其處罰之自然人事實上並非同一時,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則因獨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而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同法之罪者,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如再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覆處罰之情形,有違前揭「一事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法院於解釋上開規定時,自應依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為限縮之解釋,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時,即無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處罰之餘地。蓋此時已非對執行業務之行為人(自然人)與其所屬廠商等二個獨立權利主體之「連帶處罰」,而係對同一權利主體之「重覆處罰」。 三、經查,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即代表人為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一節,業據被告唐真真供述在卷,並有臺中市建築師開業證書、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各1 份在卷足參。又依被告唐真真供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係我本人,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街000 ○0 號,組織架構除由我擔任負責人外,另僱用2 名員工,分別為柯淑文、周秉慶及2 名暑期之學生」、「柯淑文本身亦為建築師‧‧‧比較專注負責事務所相關細節的工作」、「(問: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有幾位建築師?)答:一位建築師,就是我,柯淑文是受僱於我的從業人員,雖然她具有建築師資格,但是沒有開業,我這間建築師事務所有4 位員工」等語(見調查站卷第56頁反面、本院卷㈢第55頁),核與證人柯淑文證稱:「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為唐真真,登記營業處所在臺中市南區合作街(詳細地址不記得),實際營業處所在臺中市南屯區○○街000 ○0 號4 樓,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目前有唐真真與我2 位建築師,組織架構大致分為內業與外業,內業有2 位正式繪圖人員,兼任行政、會計等庶務,寒暑假會再聘請工讀人員,工地部分則有1 位公共安全檢查人員(含監造工作)‧‧‧實際情形要問唐真真建築師才清楚」、「我於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聯繫業主等工作」、「(問:一開始的時候,妳說妳是受僱於唐真真建築師?)答:是」、「(問:妳負責的工作是什麼?)答:規劃設計的工作」等語(見調查站第63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45 頁反面),除有關受僱在事務所工作之員工人數,彼此陳述情節,未盡一致外,其餘所述,則屬相符,足認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係由被告唐真真獨資設立。而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已如前述;本案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即被告唐真真因執行業務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第2 項、第1 項之罪嫌,既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則檢察官對與共同被告唐真真為同一權利主體之獨資商號即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追加提起公訴,顯係就同一權利主體之同一行為重行起訴,使被告唐真真面臨可能遭受二次刑事處罰之危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該項立法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認該條處罰對象於廠商為獨資商號時,應限縮於負責人以外之其他代理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行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刑責時,始得依據該條第92條之規定另對廠商科以罰金;如行為人即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而經起訴,基於行為人與獨資商號本具權利主體同一性之性質,應認檢察官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由追加起訴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要屬重行起訴,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 四、就被告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追加起訴部分,既屬重行起訴而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附表一:人工草皮規範: ┌──┬──────┬────────┬─────────────┐ │一 │人工草皮規範│⒈草皮纖維材質:│聚乙烯(P.E.)纖維草(抗紫│ │ │ │ │外線纖維) │ │ │ ├────────┼─────────────┤ │ │ │⒉草纖維纖度: │8800Dtex以上 │ │ │ ├────────┼─────────────┤ │ │ │⒊草纖維厚度: │0.08mm以上 │ │ │ ├────────┼─────────────┤ │ │ │⒋草長: │20mm+1mm │ │ │ ├────────┼─────────────┤ │ │ │⒌針距: │8mm以下 │ │ │ ├────────┼─────────────┤ │ │ │⒍織距: │20針/10cm+1 │ │ │ ├────────┼─────────────┤ │ │ │⒎草皮簇絨密度:│24000針/m2以上 │ │ │ ├────────┼─────────────┤ │ │ │⒏植草重量: │約920g/m2 │ │ │ ├────────┼─────────────┤ │ │ │⒐基布材質: │PE增強毛面複合基布+PP 抗紫│ │ │ │ │外線基布 │ │ │ ├────────┼─────────────┤ │ │ │⒑總重量: │1700g/m2 │ │ │ ├────────┼─────────────┤ │ │ │⒒顏色: │紅色/綠色/藍色(白色線) │ │ │ ├────────┼─────────────┤ │ │ │⒓填矽砂: │每平方公尺填(#2 ~#6 )│ │ │ │ │矽砂18kg以上 │ └──┴──────┴────────┴─────────────┘ 附表二:人工草皮物性規範 ┌──┬───────┬─────────────┬───────────────┐ │編號│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試驗要求 │ ├──┼───────┼─────────────┼───────────────┤ │ 1 │耐久性: │萬能試驗機 │一分鐘之厚度變化率:8.4%以下 │ │ │ │ │三十分鐘之厚度變化率:4.4%以下│ ├──┼───────┼─────────────┼───────────────┤ │ 2 │吸水率: │ASTM D570-98 │純水:0.31%以下 │ │ │ │ │雨水:0.45%以下 │ ├──┼───────┼─────────────┼───────────────┤ │ 3 │VOC含量 │USEPA5021 │12.5ppm(mg/kg)以下 │ ├──┼───────┼─────────────┼───────────────┤ │ 4 │抗拉強度(N) │橫向 DIN EN29073Part3-1992│2010以上 │ │ │ ├─────────────┼───────────────┤ │ │ │縱向 DIN EN29073Part3-1992│1550以上 │ ├──┼───────┼─────────────┼───────────────┤ │ 5 │伸長率(%) │橫向 DIN EN29073Part3-1992│9.4以上 │ │ │ ├─────────────┼───────────────┤ │ │ │縱向 DIN EN29073Part3-1992│16.8以上 │ └──┴───────┴─────────────┴───────────────┘ 附表三:接著劑物性規範 ┌──┬─────────────┬────────┬──────┐ │編號│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試驗要求 │ ├──┼─────────────┼────────┼──────┤ │ 1 │硬度(Type A/1sec) │CNS3555 │50以上 │ ├──┼─────────────┼────────┼──────┤ │ 2 │抗拉強度(kgf/㎝2) │CNS3553 │10以上 │ ├──┼─────────────┼────────┼──────┤ │ 3 │伸長率(%) │(5 號試片:V= │200以上 │ │ │ │ 500mm/min) │ │ ├──┼─────────────┴────────┴──────┤ │ 4 │老化試驗(70度*168 小時) │ │ ├─────────────┬────────┬──────┤ │ │a.硬度變化(Type A/1sec )│CNS3556 │+5 │ │ ├─────────────┼────────┼──────┤ │ │b.抗拉強度(kgf/㎝2) │CNS3556 │20以上 │ │ ├─────────────┼────────┼──────┤ │ │c.伸長率(%) │CNS3556 │70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