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101年度易字第2951號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102年度訴字第21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東米 被 告 袁忠成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陳振文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曾士豪 被 告 林大彬 被 告 洪慧棋 被 告 陳信嘉 被 告 徐建順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許盛霖 被 告 林昌信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林嘉鴻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林益全 被 告 黎閎洋 被 告 張書栓 被 告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俊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曾南堂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 被 告 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葉千鳳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何韻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蕭美慧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劉啟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潘建華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廣福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建忠 被 告 江支隆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彭明莉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忠輝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洪韋志 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林淂浤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陳萬生 被 告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秀雄 選任辯護人 郭志剛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范光煊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李霞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王星鑫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陳定林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林昱旻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李重慶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分別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同年2月21日本案辯 論終結前解除委任,各有刑事陳報狀、刑事呈報解除委任狀附卷可稽,原判決贅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