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郭文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啟文 林彥忠 楊宗棋 上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郭文秀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龍井區竹坑里沙田路4段268號 居臺中巿美村路2段97巷27號 選任辯護人 李錦樹律師 楊曉邦律師 被 告 陳雅雯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巿北投區吉慶里石牌路1段71巷15 弄8號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李振煌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沙鹿區天池街168巷13號 選任辯護人 董德泰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啟文、林彥忠、楊宗棋、郭文秀、陳雅雯、李振煌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連啟文係「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麥邁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負責人。被告林彥忠係「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巷00○0 號)」之負責人。被告楊宗棋係「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被告郭文秀係「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下稱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惇惠公司)」、「山惠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有限公司(下稱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負責人。被告李振煌係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協理,被告陳雅雯原係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其後擔任「群合北山有限公司(下稱群合北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下稱花蓮水保分局)於民國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中區農村再生建設工程測設及監造(下稱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被告連啟文有意取得該標案,明知「麥邁公司」並非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亦非經政府機關授權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並不具備參與投標之資格,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取得具有投標資格但無投標意願之被告林彥忠之同意,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該次投標;被告林彥忠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同意被告連啟文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參與投標,並授權被告連啟文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彥忠」之印章,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書、計算標價價格及在「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代簽被告林彥忠之署名後,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程結算金額之8.95%即新台幣(下同)31萬8418元,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被告連啟文自借牌參與決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程簡報、繪製平面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 ㈢被告連啟文借牌得標上開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擔任該專案負責人,負責實際決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其亦明知市面上並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與被告郭文秀、被告陳雅雯等人基於為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文秀先向「彰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 段000 號,下稱彰太公司)」以每片(規格為90X60X14.5公分)單價73元之價格(換算每平方公尺價格為135 元),採購僅能使用於食品包裝使用、無公信機關檢測承載能力之「紙塑內襯包材(材質為瓦楞紙,僅可回收80%)」,自行命名為「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名,訂定規格、繪製施工斷面圖及施工規範等圖檔資料後,並向彰太公司索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紙塑內襯包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號:環標字第4093號),混充作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再由被告陳雅雯將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施工斷面圖及紙磚施工規範等資料儲存於隨身碟後,交付給被告連啟文使用,經被告連啟文指示麥邁公司之設計師林怡凡、謝淳郁使用於其等測設監造花蓮縣「武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該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據以限制材料使用及規格,並於預算書中將「高承載環保紙磚」每平方公尺單價提高為1100元,總金額共62萬7000元。上開測設監造案在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7 月間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於同年8 月10日開標,由「景晟景觀綠化工程(下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因市面上僅被告郭文秀之「三惠公司」(或稱「山惠公司」)集團獨家販售「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景晟工程之負責人吳賢麟即指示員工向三惠(或山惠)公司詢價,三惠(或山惠)公司則告知應向被告陳雅雯於該時經營之群合北山公司購買,該批「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則以群合北山公司之名義,透過三惠(或山惠)公司出貨送至景晟工程。嗣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 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因而致渠等並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方式,將款項轉入戶名為「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 ㈣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下稱石岡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石岡區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下簡稱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承作。被告楊宗棋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其亦明知市面上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與被告郭文秀、被告李振煌等人基於為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文秀向彰太公司採購「紙塑內襯包材(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後(其分擔之犯行同如犯罪事實㈢所載),再由被告李振煌將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施工斷面圖及施工規範等資料交付給被告楊宗棋,被告楊宗棋即指定使用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預算書,規劃該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須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60*14.5公分,據以限制材料使用及規格,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提高為450 元,總金額共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5 月間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標承作。被告李振煌知悉邑陞公司得標承作後,隨即主動向邑陞公司負責人王裕昌提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王裕昌即向被告李振煌採購下單,經被告李振煌以「山惠公司」名義,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之價格出貨至邑陞公司施作。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12月完成驗收,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而使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公訴人認被告連啟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同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告林彥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被告郭文秀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嫌,及同條第2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告陳雅雯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告楊宗棋、被告李振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嫌,係以本件判決後附之附表所示證據資為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其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因此,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且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是以,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及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被告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 訊據被告連啟文、林彥忠、楊宗棋、郭文秀、陳雅雯及李振煌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其等之不爭執與爭執之事項整理如下: ㈠被告連啟文: ⒈不爭執事項:被告連啟文對於其為「麥邁公司」負責人,被告林彥忠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緣花蓮水保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被告連啟文係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投標,且被告林彥忠授權被告連啟文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及「林彥忠」之印章,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書、計算標價價格及在「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代簽被告林彥忠之署名後,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程結算金額之8.95%即31萬8418元,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被告連啟文自參與決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程簡報、繪製平面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嗣麥邁公司得標後,即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而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司訂購、由三惠製材所公司出貨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至景晟工程,惟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 27 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方式,將款項轉入戶名為「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等情均不爭執。 ⒉爭執事項 ⑴借牌投標部分: ①被告林彥忠對於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自始即有投標之意願,與麥邁公司就上開投標案件係屬合作之模式,被告林彥忠不僅參與評選,更參與執行本案有關建築、結構計算及監造之工作,況「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僅為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中之其中一工程,並不能僅因「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中建築之部分較少,而逕認整個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即為麥邁公司向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借牌投標之案件。 ②況本案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之資格需具有技師執照,故縱麥邁公司並未與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合作,麥邁公司本身即有投標之資格,自無借牌投標之必要。 ⑵壟斷綁標部分: ①被告連啟文於「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中,雖有規定係採用「100 %回收紙」及「環保標章」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但未提及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來源、生產者與供應者等,自無限制競爭之情形。且「高承載環保紙磚」雖名為「紙磚」,然在此施工工法下,實際上係作「紙模」之用法,實難因名稱不適切而認被告有壟斷綁標之惡意。 ②上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採用,並非被告連啟文指示麥邁公司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使用,係被告連啟文與林怡凡、謝淳郁等公司員工共同開會決定。 ③「高承載環保紙磚」上之「100 %回收紙」以及規格尺寸並非特殊規格材料,其餘廠商均可輕易製作,公訴人無法證明其他廠商無法製作,又何來壟斷而言? ④並未牟取不法利益:起訴書所載「高承載環保紙磚」每平方公尺1100元係屬錯誤,其實僅有400 元,且本材料總價400 元/ 平方公尺X390平方公尺=15.6萬元,僅佔總工程款6573萬元只不過2.37%,所佔之百分比實在太低,如他廠商壟斷該材料而圖利該廠商,怎會使用低單價以及低總價而為之?實與常情相違。 ⑤被水保局依契約罰款卻不做辯解,並非因心虛而接受處罰,乃因本公司在水保局尚有瑞穗鄉社區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花蓮農村景觀美學營造及推廣計畫、99年度花蓮地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等案執行中,因為求其他案件不被刁難,故採取息事寧人之態度。 ㈡被告林彥忠:借牌投標部分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均同被告連啟文。 ㈢被告楊宗棋: ⒈不爭執事項:被告楊宗棋不爭執其為「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承作。楊宗棋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被告楊宗棋即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預算書,規劃該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訂為450 元,總金額共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5 月間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標承作。邑陞公司於得標後,其所施作使用的「高承載環保紙磚」是由山惠公司出貨。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12月完成驗收,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基礎工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 ⒉爭執事項: ⑴被告楊宗棋於規劃設計系爭工程預算書前,就「高承載環保紙磚」產品,分別有三惠製材所公司、金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美公司)、植日有限公司(下稱植日公司)等3 家公司前來報價,可見市場上確有多家廠商使用該產品,被告為求慎重,甚至主動上網查證上揭3 家公司登記資料,確認3 家廠商之負責人均非同一人,併同時呈報主管機關審查。當時3 家廠商之產品每平方公尺報價在450 至495 元間不等,被告即據此編列預算,絕無圖利特定廠商意圖。 ⑵且被告參考引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初始動機在響應政府環保建材理念,依綠色採購相關法令參考「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以「回收材質經由再製過程,製成最終產品或產品之組件」,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紙模產品等為主要訴求,且設計前高承載環保紙磚地坪工程已有施作於停車場之案例,加以系爭工程因人行步道兼住家車庫、工廠等出入口,更常有車輛停放,需兼顧人行步道內車輛承載重量及強度、耐用等需求,故此「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基礎」,其主要以人行步道高承載且為透水基礎為主要訴求,而施工方法是以較厚之長方形環保紙模製品鋪陳後,搭配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俟混凝土凝結到達預定強度後,不容易被車輛壓垮,達到步道基礎為高承載程度,且因該較厚之環保紙模產品經施工於頂端以高壓水柱沖開,在其放置位置可達到透水效果,故本工程之工法自始設計均以鋼筋混凝土(RC)透水基礎為高承載基礎,環保紙磚之模具並未取代鋼筋混凝土。況此產品除環保外,做出的地坪在透水層及不透水層交界面在高溫地表上同時做試驗,兩者溫度有差異,且被告楊宗棋在設計圖上透水空間4X6 ,有一半以上可以透水,故此工法比PPC 管或植草磚更透水、堅固。起訴意旨認為所謂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云云,顯屬誤解。 ⑶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高承載」、「環保」均屬描述程度、趨勢之形容詞,不指特定商標商品,只需環保可回收之紙模製品均可,況被告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書圖「施工補充說明」第2 點、第31點業已載明可採用「同等品」,更明確指出需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相關規定辦理,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⑷被告楊宗棋辯稱並不認識「三惠公司」集團負責人郭文秀、經理李振煌及業務陳雅雯,根本不知「三惠公司」集團成員關係以及被告郭文秀命名研發並專斷銷售「高承載環保紙磚」乙情。被告楊宗棋僅因李振煌向被告楊宗棋推介該公司產品並報價始有業務上之接觸,且互動僅只於公務。被告楊宗棋無從接觸被告郭文秀、陳雅雯,亦無收受來自廠商之利益或回扣,缺乏為被告郭文秀、陳雅雯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罪動機及意圖。 ⑸此外,被告楊宗棋設計系爭工程圖說時,固有參考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所提供之圖說,然此乃業界慣例,工程師仍會依據經驗、個案需求及其他廠商類似工法,予以調整。從系爭工程預算書施工斷面圖(4 個施作項目)與卷附三惠製材所公司產品施工斷面圖(7 個施作項目)可知,除上方平面相似,下方斷面施工法、材料仍有差異,並非全然雷同,足證被告楊宗棋並無綁標意圖。 ⑹被告楊宗棋爭執其並未取得不法利益。 ㈣被告郭文秀 ⒈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郭文秀不爭執其為「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公司」、「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負責人。 ⑵緣花蓮水保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被告連啟文負責之麥邁公司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投標,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嗣麥邁公司得標後,即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而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司訂購、由三惠公司出貨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至景晟工程,惟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 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 ⑶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楊宗棋。 ⒉爭執事項: ⑴「高承載環保紙磚」之來源,係因國內停車場工程涉及植草磚之施工時,包商傳統上多係用中空橡膠樁先鋪設在平面後再澆灌混凝土,包商為節省成本,均於混凝土尚未完全凝固前,即將中空橡膠樁抽出以製造孔穴,該孔穴即可回填沃土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但此工法之缺點在於中空橡膠樁抽出時,常會造成孔穴同時碎裂或不平整。影響所及,於工程完工後,施作之植草磚往往因不平整致車輛駛過時受力不平均致容易碎裂,而無法高承載。而被告郭文秀於98年間,偶然於便利商店外帶咖啡飲料之紙製杯架獲得靈感,以紙製杯架改造為植草磚之紙模,以取代前述中空橡膠樁之使用,憑此工法,搭配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待混凝土結合鋼筋凝固後可以達到停車場或步道高承載之效果,而紙磚(紙模)頂部以高壓水柱沖開後,即可回填沃土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然三惠公司並無設備自行製造生產,乃經由網路搜尋就近找到彰太公司開模生產,並發現彰太公司有「植草紙塑產品」可供三惠公司訂購,是三惠公司所稱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即為彰太公司所稱之「植草紙塑產品」或「植草磚」,且規格係由彰太公司所訂定,以百分之百回收之瓦楞紙所製作。故「高承載環保紙磚」,此名稱並非三惠公司所獨創或專有,彰太公司也曾以「植草磚」、「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植草紙塑產品」對外行銷。 ⑵另彰太公司告知三惠公司,其環保標章「紙塑內襯包材」(環標字第4093號業已包括「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或稱「植草紙塑產品」、「植草磚」),不必另外申請環保標章,因而三惠公司認為自彰太公司處購得之「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具有環保標章。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乃彰太公司所生產,三惠公司並無製造能力,且任何人均得向彰太公司採購,且業界有能力製造類似產品者尚非罕見,故三惠公司並無能力獨占市場。倘被告郭文秀真有綁標之意(被告仍否認之),卻又無法阻止得標廠商不向彰太公司或其他製造商採購,顯與常情有違。 ⑷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行為動機:無論是花蓮縣舞鶴鄉工程或是臺中縣石岡鄉工程中,被告郭文秀所屬之三惠公司分別僅賺取每平方公尺50元、88元之差價,相較於景晟公司、群合北山公司、邑陞公司所賺取之150 元、65元、227 元之差價,業已賺取最少,是被告郭文秀實無甘犯刑責去為別人綁標為別人賺錢甚明。 ⑸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犯罪行為:被告連啟文、林彥忠及楊宗棋均不認識被告郭文秀,是被告連啟文(或被告林彥忠、或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林怡凡)及被告楊宗棋編寫各該工程預算書時,被告郭文秀未曾介入。況三惠製材所之業務員平時即向各建築師或設計師等可能之客戶及通路推銷或介紹三惠製材所之產品(包括可向彰太公司購買之「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各建築師或設計師是否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悉聽其自由,被告郭文秀絕未要求或影響被告連啟文或被告楊宗棋要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而有綁標之行為。 ⑹另被告郭文秀爭執「舞鶴生態教育園區」預算書內「高承載環保紙磚」材料費用為每平方公尺400 元,起訴書所載1100元是連工帶料(所有材料)之費用。 ⑺被告郭文秀爭執其並未因楊宗棋建築師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中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㈤被告陳雅雯 ⒈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三惠公司集團之業務,其後擔任群合北山公司實際負責人。 ⑵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郭文秀之不爭執事項⑵。 ⒉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三惠製材所公司之業務,至各建築師事務所或設計公司介紹、推銷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產品本為職務上所需,被告於本案亦係向麥邁公司介紹產品之過程中,得知麥邁公司取得花蓮舞鶴生態園區之監造設計案,是被告本於業務之職責,介紹、推薦可使用三惠製材所公司之建材,其中包含「高承載環保紙磚」在內,並依照麥邁公司之要求而提供該產品之規格圖說等行為,純屬一般商業行為,且為業務上所常見方式,並無任何不法。另同案被告連啟文、證人謝淳郁、證人林怡凡就花蓮舞鶴生態園區案工程如何決定採用三惠公司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均係其等經多次開會討論後,認該產品符合政府機關工程節能減碳之需求,且亦符合水保局所附「綠色工法檢核表」而採用,足見被告陳雅雯就該工程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乙節,並無任何決策力或影響力。況被告陳雅雯與麥邁公司或被告連啟文間,並未就是否選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有何利益輸送或對價關係,則被告陳雅雯至多僅有商業上推銷行為,實難認其有本案任何共同綁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⑵而被告陳雅雯自三惠製材所公司離職後,自行經營群合北山公司,並作為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經銷商,對外銷售該公司之建材。是舞鶴案招標前後,陸續有威億公司、景晟公司等向群合北山公司要求提供「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並無任何為三惠製材所公司謀不法利益之意圖,且群合北山公司與三惠製材所公司為財務、人事、營運完全獨立之公司,不得因被告陳雅雯曾任職於三惠製材所公司而穿鑿附會。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並非屬於具有壟斷性之產品 ①「高承載環保紙磚」之使用方式,係將「高承載環保紙磚」當作塑型之模具,於紙模上澆灌混凝土,待混凝土乾燥硬化成型後,即以強力水柱將紙磚頂部沖開,即可將沃土以及草籽植入紙磚原先預留之空隙內,此有「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地坪施工規範(二)所描述之施工流程可稽,足見「高承載環保紙磚」並非取代傳統之混凝土磚,僅係供混凝土塑型之用,從而起訴書所謂「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有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云云,顯屬誤會。 ②另由證人彰太公司負責人徐文龍之證詞可知,「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名稱係由徐文龍所發想,彰太公司使用此名稱已有5 、6 年之久,於彰太公司研發出來後,才由三惠公司向彰太公司下訂。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係使用百分之百回收紙製成,與彰太公司其餘紙類產品之差異僅多了防水劑,並透過形狀之設計讓「高承載環保紙磚」足以承載混凝土直至乾燥硬化,即可用於建築用途,彰太公司大部分紙製產品作為包裝使用,故彰太公司係以「紙塑內襯包材」作為其公司產品之總稱,並且使用同一環保標章。從而,起訴書所謂被告連啟文明知市面上並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再由被告郭文秀向彰太公司採購只能用於食品包裝、無公信機關測試承載力之「紙塑內襯包材」,並自行命名為「高承載環保紙磚」云云,與事實不符。 ③再者,依扣案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可知,「高承載環保紙磚」與日常生活常見之紙模產品(如飲料杯架、3C產品內包裝)等屬同類產品,製造上並無太高之技術門檻,只要係製作紙模之廠商均有能力製作,此迭經證人徐文龍、林彥廷、羅文怡於鈞院證述相符,復有訴外人匡和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2日函文及訴外人金美實業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5日函文可佐。 ㈥被告李振煌 ⒈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李振煌係被告郭文秀負責之「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公司」、「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業務協理。 ⑵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楊宗棋之不爭執事項。 ⒉爭執事項: ⑴系爭「高承載環保紙磚」實係一種「工法」(正式名稱為「防沈陷特殊工法」),「高承載環保紙磚」實為「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乃用於混凝土固定塑型,實際上承重抗壓者乃鋼筋、混凝土而非「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此觀三惠公司文宣、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之施工圖說第三點「高承載環保紙磚施工規範」及被告楊宗棋於100年9月7日調查筆錄至明。 ⑵被告李振煌於98年間,即已向潛在客戶(包括被告楊宗棋)推廣「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之工法,並提供相關圖說及施工規範,此乃行銷產品之正當行為,故楊宗棋建築師得悉「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防沈陷特殊工法」之相關圖說及施工規範實係基於被告李振煌於98年間之推銷行為,斷無公訴意旨所稱「楊宗棋得標後,被告李振煌為了綁標,始交付型式、施工斷面圖及施工規範等資料」之情事。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之工法,實係將「紙塑內襯包材」為創新之運用,而「紙塑內襯包材」之商品、技術早已存在於社會上,客觀上顯無任何限制競爭之可能。 ⑷而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之工程設計預算書乃楊宗棋建築師自行撰擬,其相關工法預算乃其依法自行選擇適用,被告李振煌並未參與。況楊宗棋建築師於施工補充說明第二點後段記載:「如採用同等品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辦理。」,足見被告李振煌及被告楊宗棋確實無綁標之意圖,否則,果若被告李振煌與被告楊宗棋有綁標之意圖,試問要如何以「同等品」綁標? ⑸被告李振煌爭執,並非於知悉邑陞公司得標承作後,隨即主動向邑陞公司負責人王裕昌提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其主張是邑陞公司投標之前即已向山惠石材公司詢價,且山惠石材有限公司於邑陞公司得標後,係以每平方公尺223 元之價格出貨至邑陞公司施作。 ⑹被告李振煌爭執其並未因楊宗棋建築師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中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五、經查: ㈠被告連啟文、被告林彥忠借牌投標部分(即公訴意旨欄㈡部分):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是以,如該借牌者本身初始即有意參與投標並實質參與該標案之執行,該借牌者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者自無從以該條相繩。 ⒉查本案「花蓮縣工程測設及監造案」,其下除「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外,尚有「富興社區集貨場周邊空間活化工程」、「舞鶴環村自行車道及周邊美化工程」、「富興社區污水處理及生態景觀池工程」、「鶴岡排水改善及環境維護工程」、「舞鶴休憩設施二期工程」等工程,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102 年4 月15日水保花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58 至259 頁),是本案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所投標之公共工程案件既為「花蓮縣工程測設及監造案」,故如被告林彥忠在上開「花蓮縣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件」中如有實際參與並負責部分工作之設計規劃或執行,即無所謂「借牌投標」,並非以該測設及監造案其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單一營造工程被告林彥忠有無參與為斷,先此敘明。 ⒊證人謝淳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在98年至100 年間任職麥邁公司,擔任景觀工程設計之繪圖員,對於麥邁公司參與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件投標之事伊不清楚,但在麥邁公司工作期間,林彥忠建築師有到公司與伊洽談過圖說的事情,因為麥邁公司與林彥忠建築師從98年以後一直都有合作的關係,而在花蓮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件中,還是多少有牽涉到建築、專業結構方面的問題,故圖說部分若有問題,都可以隨時請教林彥忠建築師,且伊與林彥忠建築師不管是在電話或EMAIL 中都討論過比較專業結構部分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9頁至第51頁背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背面)。 ⒋證人林怡凡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伊在99年1 月起至100 年5 月止任職麥邁公司,伊在工作場合有與林彥忠建築師見面過,約2 至3 次,在水土保持局開會的時候碰到面,在工作上有支援的時候也會碰到面,也有在會議場合看到林彥忠出現,那時候伊對這個工作還不是很瞭解,不清楚是麥邁公司支援林彥忠建築師,還是林彥忠建築師支援麥邁公司,但是伊覺得雙方應該是一起合作,就是在一個案子裡面如果有工作分類不同的話,就會負責自己專業的部分,故在花蓮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件中,建築部分就由林彥忠建築師負責,例如建築結構、建築法規或是相關法規的時候就是要請建築師,景觀部分就是我們負責,雖然本件「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中沒有建築的部分,但是花蓮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件中其他比較大的案子可能就有建築部分,伊沒有接觸全部的案子,不清楚每件案子;伊雖有使用過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但是若我們公司與林彥忠建築師事物所有合作同一個案件的話,就會統一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第65頁背面;第70頁)。⒌另被告林彥忠確實有親自出席「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相關會議,且就「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其中之「富興社區集貨場周邊空間活化工程」相關結構部分,曾與證人謝淳郁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討論並審核之情,復有99年度「花蓮縣中區農村再生建設工程測設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會議簽到單影本、電子郵件暨其所附之新建集貨場結構計算書圖影本各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94頁、第100 至113 頁)。 ⒍足見,被告林彥忠對於「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確實有實質參與,並非僅為借牌投標,揆諸前揭說明,自難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規定相繩。 ⒎況按91年2 月6 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921 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自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故增訂前揭規定,依該87條第5 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自係指無此名義或證件,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而言;而該條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至為明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6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31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79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之廠商資格如下:㈠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㈡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㈢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而上開㈠、㈢所示之技術顧問機構或法人團體均不需以具備技師職業執照為要件,此有限制性招標公告、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委託技術服務投標須知—2 影本各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0 頁背面至第151 頁背面、第157 頁至第163 頁),而與上開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投標廠商資格相同(均包含「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之「花蓮縣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測設及監造」案(98年度)、「99年度花蓮縣客家重點城鎮發展綱要計畫」案、「99年度區域性水土資源保育及綠環境營造先期規劃」案、「苗栗縣通霄海岸自行車道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大馬太鞍地區近山生態網路規劃」案、「99年度苗栗縣政府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麥邁公司均參與投標,且均屬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甚且大部分案件為得標廠商,亦有上開案件之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89 頁 至第115 頁),足見本件被告連啟文所負責之麥邁公司雖不具技師職業執照,惟就上開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仍具備投標資格,並非無名義或證件而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至明,則被告連啟文自無借牌投標之動機,復參酌前揭說明,核與前揭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構成要件有間。從而,公訴意旨上開所指本件被告連啟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被告林彥忠則涉犯同法第87 條 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嫌,難認有當。 ㈡被告連啟文、郭文秀、陳雅雯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部分(即公訴意旨㈢部分): ⒈系爭「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由「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並於99年2 月22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書乙節,有卷附之勞務採購契約書、決標公告、限制性招標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4 至134 頁、第150 至151 頁)。而上開得標之「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係由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與麥邁公司合作,景觀設計部分係由麥邁公司負責,而建築及結構部分則由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乙情,除據被告連啟文、林彥忠所自承在卷外(見本院卷四第43頁及被告連啟文、林彥忠101 年12月20日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一第71頁】),亦據本院判決書理由欄五㈠之認定如前。惟上開「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因大部分均屬於景觀設計,故大部分係由麥邁公司來執行設計,如少部分涉及建築之部分,始由林彥忠建築師負責,故「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主要係由麥邁公司之員工謝淳郁、林怡凡負責設計編造,被告連啟文為麥邁公司之負責人,亦會參與,故被告連啟文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審查、監造之人等情,除據被告連啟文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外(見本院卷四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核與證人謝淳郁及林怡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19 至221 頁;本院卷三第48頁反面至第70頁),首堪認定。 ⒉而依卷附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工程預算書中「細部大樣」及「地坪施工規範㈡」所規範,該工程預算書中「停車場及車道細部」、「停車格線細部」需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為「長90公分,寬60公分,高14.5公分」,材料需為「100 %回收紙製成,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產品」,亦有上開工程預算書中之「細部大樣」及「地坪施工規範㈡」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6 頁、第258 頁)。另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於99年8 月10日開標,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而景晟工程得標後,係先向「三惠製材所公司」詢價,透過「三惠製材所公司」之一位業務輾轉介紹「群合北山公司」,並向「群合北山公司」陳雅雯小姐進貨,但是景晟工程後來發現「群合北山公司」所附之證書逾期,且證書上之品項「紙塑內襯包材」與工程預算書所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不符,景晟工程轉向花蓮水保局反應,嗣經花蓮水保局向「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要求變更設計,這個工程才未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材料等情,業據證人即花蓮水保局工程員潘同坤於偵訊中、證人即景晟工程負責人吳賢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被告陳雅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偵卷第222 至223 頁、第233 至234 頁;本院卷三第 171 至178 頁、本院卷四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且有花蓮水保局工程開標及決標紀錄、開工報告書、該局99年10月21日水保花農字第0000 00 0000號函文、工程變更設計說明書及主要變更內容、工程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明細表、工程變更數量增減計算表各1 份存卷可考(見警卷第173 、174 頁、第204 至207 頁),亦堪認定。 ⒊公訴人雖以被告連啟文、郭文秀、陳雅雯均明知「高承載環保紙磚」於市面上僅被告郭文秀之「三惠公司」集團獨家販售,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設計使用獨家販售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而認被告連啟文、郭文秀、陳雅雯共同以此方式對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惟按,限制係屬違反法令或屬正當,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關於「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中㈡規格限制競爭」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可資參考。另參諸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所示之不當限制,其規範之目的在於禁止受委託從事設定規範者於設定規範時,設定背離建築物功用之規範,使承建廠商採購或施工時受限而被迫使用特定廠商之產品,而使該特定廠商甚或設計者本身獲得不法之利益。故設定之規範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不當限制,首應考量者為是否有足夠之證據得以證明設計者所設定之規範業已背離該建築物之使用功能、目的,而屬多餘、非必要之限制。如無積極證據顯示該規範之要求,業已超越該建築物之需求,而屬多餘、非必要之限制,不得僅因適用該規範之結果,可得適用該規範之產品僅有二家甚或一家產品,即逆推該規範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所示之不當限制。否則,無異將商業競爭之重要性,凌駕於該建築物本身之功能與目的,顯屬本末倒置。此觀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1 項前段所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自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判決參照)。是本件所應究明者如下:⑴客觀上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是否有特殊規格,而為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集團所獨賣?⑵該產品所定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常情?合理與否?或屬於背離該設計案之多餘而非必要之限制?⑶主觀上是否有犯意之聯絡且明知該限制僅能購買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集團之產品?惟查: ⑴關於客觀上「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是否有特殊規格,而為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集團所獨賣? ①證人即威億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世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公司有參與「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標案,但是未得標,當時伊看到招標需求上有要求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這項產品,伊有將施工詳細之圖面、數樣傳真給協力廠商,並問伊的紙模地坪之協力廠商,請他看過之後再跟伊報價,該協力廠商表示說應該可以施作,而且伊當時跟很多公司詢價,有的有報價,有的沒有報價,伊記得當時報價的約有3 家廠商,其中一家為群合北山公司,另外兩家是協力廠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頁、第47至48頁)。 ②證人即鎮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文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請求提示本院卷㈢準備四狀被證三,即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施工斷面圖)有無看過類似的商品?(提示並告以要旨)好像有印象,不止李振煌介紹過,別家好像也有介紹過類似的東西,但我沒用過。」、「(為何你沒有用過?)因為那時我們公司主要是做公園整修改建工程,欄杆用的比較多或者是人行道舖面用的比較多,所以比較類似的設計沒有用到。」、「(從事景觀工程設計的時間有多久?)大概10幾年了。」、「(你從何地方聽到「高承載環保紙磚」這種材料與工法?)李振煌曾經來跟我們介紹過。」、「(是否是李振煌跟你們介紹之後才知道的?)對,針對這部分是我們設計者一直想要去突破,因為常常會有呈現的問題或者是版跟現象所造成的問題,所以我們常常發現停車場的磚因為車子的載重而造成沉陷,所以我知道很多業界不只是李振煌也去想不同的工法來克服這個問題。」、「(你是否聽過紙模鏤花地坪這個工法?)常常聽過,且用的很普遍。」、「(紙模鏤花地坪既然是普遍使用的工法,就你所知,紙模是否屬於很多廠商就可以製造的產品,若紙模限定要百分之百的回收紙製成,且還要取得環保標章的紙模,業界有那些公司可以提供?)主要是回收紙漿應該是每個人都可以拿得到,環保標章的話就是各個業者為了來做環保,他自己要付出去得到這個標章,這是政府對他們的鼓勵。」、「(若紙模限定要百分之百的回收紙製成,且還要取得環保標章的紙模,就你所知,業界有那些公司可以提供?)依我的認知大家都可以去申請,因為這個紙模只要是百分之百回收紙製成,大家就可以拿去登記環保標章,我認為這個技術門檻是低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8 頁及其背面、第190 頁及其背面)。 ③證人即彰太公司負責人徐文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高承載環保紙磚」這個產品是彰太公司所研發出來的,三惠公司才來跟伊等下訂,至於這個名稱是伊與伊公司李經理一起討論過,而且這個產品除了三惠公司向伊公司購買外,還有其餘的公司如東庚企業等多家公司向伊公司購買過,一年營業額約1 、2 百萬左右,就該產品與三惠公司間並無任何壟斷性之協議,況這個產品並沒有很高的技術門檻,故除彰太公司外,其他的廠商也做得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1頁背面、第192頁、第195頁、第196頁)。 ④證人即植日公司負責人林彥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植日公司與三惠公司、群合北山公司在親屬上及財務上並無任何關連,都是材料供應商,在市場上是競爭關係,伊所負責之植日公司有出售「高承載環保紙磚」(現已改稱「RC鋼性透水鋪面」),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商品是向三惠公司進貨,但伊記得除三惠公司外,應該金美公司、彰太公司也有提供販售「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品,且這種紙模商品伊認為一般生產紙模的工廠就有辦法生產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 頁背面、第8 頁、第9 頁、第12頁及其背面)。 ⑤證人即邑陞公司負責人王裕昌於偵訊中結證稱:伊所負責之邑陞公司係臺中市政府石岡鄉「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改善計畫」項下之「石岡區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之得標廠商,伊得標之後,有使用建材「高承載環保紙磚」,當時邑陞公司雖是向李振煌購買,但是伊記得當時除了向三惠公司購買外,還可以向其他公司購買,也曾經有向其他公司比價過,但印象中不是植日、群合北山、琦石、松源綠能、凡緯這幾間公司等語(見偵卷第23 4頁背面至第235 頁)。 ⑥證人即松源綠能公司負責人任于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本公司有出售「高承載環保紙磚」這項產品,但並非我們公司自行生產,該產品係用廢回收紙做的,只要能收集到廢回收紙的廠商都可以製作,因為它只是一個紙模而已,它的門檻是很低的,只要是紙模的工廠都可以生產,有很多廠商都可以提供該產品之進貨,主要的廠商有三惠公司、彰太公司,這些公司都可以詢到價格,但伊這項材料賣的很少,所以沒有特意去鑽研,所以就近向三惠公司進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頁背面、第18頁)。 ⑦證人即興曜公司負責人丁江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公司所製作的是紙塑、紙漿模塑,以目前的技術來講已經足夠,紙塑的重點是將一般廢紙開成一個模子,然後用真空吸塑,出來後再整形熱壓切邊,剛開始在做的時候非常辛苦,因為技術門檻沒有辦法突破,但是目前來說任何產品都有辦法可以突破,(提示紙塑模型即高承載環保紙磚)伊公司有取得環保標章,可以製作這樣的商品,因為這是沒有什麼太高技術門檻的東西,這樣的商品重點在於厚度要夠,而且要防潮、防水,但是這個東西不容易乾,需要一個星期,沒有場所可以擺放,所以如果訂貨的廠商有名氣,需要貨量又大,伊公司會考慮生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 至7 頁)。 ⑧證人即欣新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俊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一第221 頁、第223 頁之被證三、被證五)被證三是針對客戶詢價之圖說,被證五是伊公司所出具之報價單,當初三惠製材所公司有告訴伊說這樣的產品是工程上要作防水的東西,並且提示如本院卷一第221 頁所示之紙模型式及施工斷面圖圖說給伊看,伊公司有辦法針對上開詢價之圖說成品進行製作,故才出示被證五之報價單。(提示扣案紙塑包材即高承載環保紙磚)如果扣案證物的拔模角度再大一些,伊公司基本上是有能力製作,不過防水的部分可能不保證百分之百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 至9 頁),且有上開公司所出具之報價單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 ⑨證人即福月有限公司業務員吳振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提示扣案證物十紙塑內襯包材即高承載環保紙磚)臺灣目前有兩種機器在製作,一種是工包,就是用手工製作,第二種是包材,是用自動機器製作,伊公司是屬於包材類,這類產品比較低,產品出來就乾了;工包產品比較高,必須放在外面曬太陽讓它自然乾。扣案物一般是屬於工包類在製作,屬於建築類在使用的,台灣有很多工包類廠商可以製作這樣的產品,但是福月公司因為是屬於包材類,模具比較高檔,比較貴,一組模具要70、80萬元,不傾向接這種單,其實像扣案物這種規格的難度並不會太高,只是伊公司開模費用較高,但是伊會幫客戶找下游廠商製作、詢價,如果單子很大或有利潤的話,伊可以幫客戶去問,可以做這個程序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頁及其背面),並有福月有限公司報價單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4 頁)。 ⑩證人即匡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濟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第221 頁、第222 頁被證三、被證四)因為該物品的尺寸為900*600 ,如果伊公司將該物品拆開為兩片是可以製作,如果是一片就沒有辦法;伊公司有取得環保標章,(提示扣案證物十紙塑內襯包材即高承載環保紙磚)這是很平常的產品,... ,這是廢紙製作的,伊認為只要作這行都可以製作,因為這是很平常的東西,只要有人訂作,伊就可以製作,當時鈞院函詢伊公司有無生產這樣的產品,是因為伊公司沒有做過,但不代表本公司沒有能力製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5至16頁),亦有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 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22 頁)。 ⑪另經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就「高承載環保紙磚」、「陶磚」、「陶磚緣石」等商品請求金美公司報價,金美公司確實就上開三項商品出具報價單予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此有金美公司報價單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7 頁),而本院再檢附「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材料內容予金美公司,請該公司函覆是否有該項產品可供銷售,亦經金美實業有限公司函覆稱:「本公司所營事業為建材零售業,只要是本公司可經營銷售之產品,均會報價。貴院所詢之產品,本公司未曾接過訂單,此產品可取得貨源與服務市場計有:科展泰、可信、彰太環保、匡和、三惠、佳旺、臺灣福月等。」,復有該公司102 年4 月15日金字第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4 8頁),足見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除三惠公司可提供外,金美公司尚可透過其他廠商進貨銷售,堪以認定。 ⑫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各公司所出具之報價單及函文可知,本案「高承載環保紙磚」係屬於紙模之一種,技術門檻不高,一般生產工包類紙模之工廠均可施作,而生產包材類紙模之工廠需支付開模費用一般亦可施作,且上開產品並非三惠公司所自行生產或得壟斷販賣,客觀上自非有特殊限制而為「三惠公司」集團所得壟斷生產或販售。 ⑵該產品所定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常情?合理與否?或屬於背離該設計案之多餘而非必要之限制? ①本案「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所使用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其施工之步驟為:需先將地基整平,並壓實碎石級配基礎;施作邊緣石或內部格線;鋪設襯墊砂整平;於碎石層上方鋪排高承載環保紙磚,鋪排高度需低於邊緣石;鋪設點焊鋼絲網於紙磚間隙;以養生膠帶保護邊緣石;準備木夾板作為澆築混凝土行經動線或整平時站立;澆築混凝土,震動並整平;混凝土澆築完成後應養護7 日以上;以高壓沖洗機調整適當水壓搭配棒式器具將紙磚頂端沖開,並拆除保護收邊緣石之養生膠帶;並將沃土或二分碎石填入紙磚空隙內;於紙磚空隙鋪設草皮或撒植草籽於沃土上,並覆一層薄沃土後灑水;按時養護草坪。從而,該「高承載環保紙磚」所謂之「高承載」,並非由「紙磚」本身去做高承載之功能,「紙磚」僅係一個鏤空之模具,用來灌漿之用,係由「混凝土地面」及「點焊鋼絲網」本身構成高承載之情,除據證人即威億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世賢、證人即奕通工程股份顧問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外(見本院卷三第44至45頁、第180 至181 頁),並有「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工程預算書中之「地坪施工規範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8 頁),是公訴人於起訴書中謂「明知市面上沒有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應屬誤會,首先敘明。 ②而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此種材料併工法之優點,業據證人即奕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經有施作過此種工法,是在苗栗縣後龍鎮的一個小地方,要施作公園停車格,此種工法與傳統的工法不同之處,在於一般的高壓磚比較容易破,而這種工法因為有鋼筋來做防沈陷,所以比較不容易破,而且施工快速,比較不會影響到周邊的居民,原先施作的時候本來會擔心「紙磚」的強度是否足夠,但是後來發現強度確實是足夠的,而且它也是屬於一種現在在推行的節能減碳材質,這個工程到現在都還沒有停車格破裂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0 至181 頁),而證人即植日公司負責人林彥廷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高承載環保紙磚」這種材料比市面上的植草磚好,因為它本身是由RC鋼筋結構組成,它比一般的植草磚來的穩固且不會下陷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 頁)。足見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此種材料併工法之優點如下:因具有RC鋼筋來做防沈陷,故有較不易破裂、不易下陷,且較穩固之優點;施工快速;屬於節能減碳之環保材質。 ③至本案「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內何以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原因,業據證人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迭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花蓮舞鶴測設監造案使用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如何選用?)選用材料都要符合水保局綠色環保工法,依據該工法整個標案要符合環保分數加總,這個綠色環保工法是水保局公告的工法,當時為了要符合環保,所以選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我們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後決定選用這個產品」(見偵卷第220 頁背面)、「(妳為何會將陳雅雯所提供的『高承載環保紙磚』圖說載在『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細部大概圖內?)因為水保局會有一個綠色工法檢核表,綠色工法檢核表裡面必須要放一些符合所謂綠色工法的材料。」、「(放綠色工法材料,為何會選擇陳雅雯這家廠商所提供的『高承載環保紙磚』?)因為陳雅雯的『高承載環保紙磚』可以在大自然中自然分解。」、「(決定選擇『高承載環保紙磚』這個產品,是否是連啟文指示妳要用這個產品?)是我們在開會中因為有這樣需要,我們會做這樣的決定。」、「(是否是麥邁公司集體決策決定的?)就是在會議中決定的。」、「(你們討論的過程中為何會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因為水保局必須要我們提出綠色工法檢核表,若一個案子裡面綠色工法的金額不夠,印象中好像會被提出來檢討,案子好像是會再退回來... 」、「(當初你們為何不採用一般的水泥灌漿,而是用紙模的方式?)因為紙模在大自然中會被分解,所以就有符合所謂的綠色環保工法。」、「(公司內部會議中是否有人質疑為何要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討論到最後大家覺得紙這種東西符合綠色工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第57頁背面、第58頁);而證人即麥邁公司前員工林怡凡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陳雅雯有拿三惠公司的型錄給伊等看,裡面有許多產品,伊有看到裡面有「高承載環保紙磚」,而且也有看到現場施作之案例照片,以伊從事本行業之專業,由現場施作案例照片來看,就可以知道「高承載環保紙磚」跟一般花草磚不一樣,因為它是一體成型的,而一般停車磚是拼接而成的,而且紙磚底部溶化之後也不會鬆動,因為紙磚溶掉之後還有水泥漿,因為它一體成型,所以一片面積很大,如果是小塊的磚才比較容易鬆動,舊的小拼接式的與一體成型的「高承載環保紙磚」也許承重都一樣,但是如果在裡面加鋼筋,是一體成型的承載力較高,而且小塊的話如果哪裡有重壓就會翹起來,但是大塊的話重量會分散,所以比較不會翹起來呈現鬆脫狀態,新的工法會比較平,所以就「防沈陷」的效果來說,是新的會比較好,而且本案會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是因伊等看完型錄之後,覺得結構及耐用度很好,就會在新的案子嘗試用看看,這是大家一起討論出來的結果,沒有一個決策人說要放這個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第65頁、第67頁、第68頁及其背面、第70 頁 ),且「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工程預算書中之「水土保持局節能減碳綠色工程檢核表」中亦指明於規劃設計階段需採用「綠色及高效能建材」,即包含環境保護標章材料,亦有上開綠色工程檢核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是故,由證人謝淳郁、林怡凡上開證詞及前揭綠色工程檢核表可知,本案「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內何以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原因,係因「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材料及工法,有符合綠色工法(屬於環保材質)、因一體成型防沈陷效果較佳、且有加載鋼筋故承載力較高,始由麥邁公司相關人員開會討論決定採用,亦與前揭證人蔡宗儐、林彥廷所證述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優點相符。且公訴人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舉出足夠之積極證據顯示該材料、工法之要求,業已超越該工程中停車場工程之需求,而屬多餘非必要之限制,自難認麥邁公司所採用之「高承載環保紙磚」為多餘、非必要之限制。 ⑶主觀上是否有犯意之聯絡且明知該限制僅能購買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集團之產品? ①被告連啟文與被告郭文秀素不相識,而證人即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及林怡凡亦不認識被告郭文秀乙情,業據證人謝淳郁、林怡凡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你在製作花蓮舞鶴生態教育園區預算書期間,郭文秀有無要求妳一定要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我不認識郭文秀。」在卷(見本院卷三第52頁、第66頁;本院卷四第42頁背面),堪以認定。既被告郭文秀與被告連啟文、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及林怡凡均不相識,自無從與其等有何直接之犯意聯絡。 ②而本件麥邁公司於製作「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時,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過程,係先經由當時任職於三惠公司之業務即被告陳雅雯持三惠公司之產品型錄、規格及施工完成圖至麥邁公司做產品介紹,嗣後麥邁公司於公司會議時,被告陳雅雯曾至該公司會議做產品說明簡介,而麥邁公司經多次會議之討論,認「高承載環保紙磚」符合綠色工法,故決定採用乙節,亦有以下證據可資認定: 證人謝淳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三惠公司不定時會派員至伊所任職之麥邁公司做產品介紹,並提供彩色圖片(即施工完成圖片)或詳細細部圖說交給伊,本件「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是由當時任職於三惠公司之陳雅雯來作介紹,陳雅雯除了本件「高承載環保紙磚」外,其他案子也有介紹過建材給麥邁公司,並且在公司會議時,陳雅雯有攜帶圖說以及曾經施作過的照片來作商品說明簡介,後來這個產品伊等在開會時經過討論,因為本案水保局要求要提出綠色工法檢核表,而討論過程中,「高承載環保紙磚」這個產品因為符合綠色工法,所以後來會議決定採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2至58頁)。證人林怡凡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陳雅雯有攜帶公司型錄至麥邁公司來介紹產品,型錄裡面有很多產品,沒有特別針對「高承載環保紙磚」,陳雅雯並且有攜帶施工完成照片給伊等參考,伊等看完型錄之後,覺得結構及耐用度很好,就會在新的案子嘗試用看看,在公司一起會議討論的過程,然後就是大家一起討論出來的結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4頁、第67頁)。 證人即被告陳雅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8年間伊就曾至麥邁公司拜訪,去拜訪時有提供公司產品型錄給麥邁公司做參考,而本件「高承載環保紙磚」這項材料工法當初是伊推銷給麥邁公司謝淳郁,伊建議她這項產品之資訊,後續因為她們想要瞭解更多有關材料方面的資訊(如產品圖說、材料之圖片說明及施工方法),伊才有再與連啟文、謝淳郁、林怡凡聯絡,還有跟連啟民碰過面,後來麥邁公司有通知伊去參加過一次會議,在會議中伊有做產品介紹,介紹包括高壓磚、手工磚、高承載環保紙磚,以及其他三惠公司能夠行銷之商品,但重點還是在介紹鋪面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頁、第28頁及其背面)。 ③惟建材公司之業務員攜帶公司產品型錄、圖說,至各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做產品介紹及推銷,係該建材公司業務推銷之常見方式,除三惠公司外,其餘之建材公司、廠商亦會以同此方式至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做產品介紹,如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剛好有一些案子適合,便會採用乙情,業據證人即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鎮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文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三第179 頁背面、第187 頁背面至第189 頁),且證人謝淳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除了三惠公司以外,也有其他公司業務至麥邁公司拜訪,且三惠公司的業務除了陳雅雯外,亦有一位金小姐曾來拜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5頁背面),證人即被告郭文秀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陳雅雯在三惠公司擔任何職務?)業務執行工作,具體內容就是行銷我們公司的產品。」、「(三惠公司與麥邁公司有無業務往來?)沒有業務往來,我們不會跟設計公司有任何往來。」、「(三惠公司的業務是否需要到設計師的事務所去推銷產品?)這一定要做的工作。」、「(陳雅雯是否有代表三惠公司業務去麥邁公司推廣產品?)陳雅雯執行時拿著的是公司的名片當然就是了,他們去拜訪怎樣的設計公司我不清楚。」(見本院卷四第22頁背面),足見被告陳雅雯(原為三惠公司業務,後自行開立群合北山公司)持三惠公司之產品型錄、規格及施工完成圖至麥邁公司做產品介紹,並於麥邁公司之會議中,為產品簡介說明,純屬建材公司作產品行銷之業界慣例。況證人謝淳郁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承辦本採購案期間,三惠公司有無給予你任何回扣或好處?)沒有。」、「被告陳雅雯在你們決定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後,有因為你們使用這產品之後給妳個人或是麥邁公司任何對價或是好處?)我個人是沒有,公司部分我不清楚。」、「(陳雅雯是否有要求麥邁公司一定要使用三惠公司的高承載環保紙磚?)在我這邊是沒有。」、(見警卷第85頁;本院卷三第53頁及其背面),證人林怡凡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討論的過程中陳雅雯是否有參與?)沒有。」、「(決定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的決定權是何人?)沒有特別人。」、「(被告陳雅雯有無要求麥邁公司一定要採用三惠公司的高承載環保紙磚?)沒有。」、「(麥邁公司決定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妳個人或是麥邁公司有無從陳雅雯或是三惠公司收受的任何對價或是額外的好處?)沒有。」(見本院卷第67 頁 及其背面);證人即被告連啟文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麥邁公司在花蓮縣中區農村再生建設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陳雅雯有無在場?)沒有。」、「(陳雅雯有無跟證人連啟文要求麥邁公司一定要使用三惠公司的高承載環保紙磚?)應該不會有這種事情。」、「(證人連啟文你個人或麥邁公司因為決定使用三惠公司的高承載環保紙磚而從被告陳雅雯個人或三惠公司得到對價或是利益?)沒有。」(見本院卷四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證人即被告陳雅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妳是否能控制或是限制麥邁公司的謝淳郁、林怡凡或連啟文要載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沒有能力。」(見本院卷四第27 頁 ),由上開證人(含證人即被告)之證述可知,既被告陳雅雯就麥邁公司是否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並無決定權,僅曾於麥邁公司之會議中作產品介紹,亦未參與討論,且無論係麥邁公司、或被告連啟文、或證人謝淳郁、或證人林怡凡,均未因麥邁公司於花蓮測設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中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自三惠公司、或被告郭文秀、或被告陳雅雯處受有任何之對價或利益,則被告郭文秀擔任負責人之三惠公司雇用被告陳雅雯擔任業務人員,由被告陳雅雯持公司產品型錄、施工完成圖至麥邁公司作產品推銷、介紹,嗣經麥邁公司經會議討論決定後自行採用其中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自屬一般業界常見之建材產品行銷方式,自難以此遽認被告郭文秀、陳雅雯與被告連啟文間就材料綁標有何犯意之聯絡。 ④至被告連啟文是否明知「高承載環保紙磚」係屬「三惠公司」集團壟斷性產品部分:證人即被告連啟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關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設計監造案是你公司何人設計?)林怡凡、謝淳郁設計。」、「(她們設計的概念從何處而來?)其實她們在設計時,我從測量、溝通到承辦單位及民眾的需求都沒有參與,平面配置成型後,我們會進行初步討論。承辦單位及提供土地的地主會表達他們的想法,林怡凡、謝淳郁會與承辦單位與提供土地的地主溝通,這是之後她們設計的來源。」、「(你剛才所述你在何階段才參與?)我是從平面或立面配置及初步預算完成後才會看一下有無其他問題。」、「(她們二人完成的東西是否需要經過你的同意才能出去?)我們沒有審核,只要沒有太大的問題,她們就會直接出去,因為承辦單位會自行審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核與證人謝淳郁於警詢中證稱:伊在麥邁公司職稱是專案協理,負責圖面後製及預算書編列的工作,本案花蓮中區測設及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測設監造案由麥邁公司承作後,連啟文就先找伊、林怡凡一起針對本採購案討論未來工作方向、分工,討論結果細部設計前是由林怡凡負責,細部設計後的配置、圖面及預算書編列就是由伊處理,至於監造則是由本公司監造部門來負責等語(見警卷第84頁及其背面),及證人林怡凡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9年初重新進入麥邁公司服務,剛開始在學習階段,幫忙謝淳郁繪製平面配置圖,並由伊與業主水保局花蓮分局內部承辦人員潘同坤洽談討論,並將討論內容帶回公司進行團隊內部細節討論,之後有關材料的選用、細部配置及預算編列等工作,就由謝淳郁負責洽辦,我再依據謝淳郁洽辦的結果修正平面配置圖,至於細部圖說部分則由謝淳郁負責製作等語相符(見警卷第53頁),足見被告連啟文係麥邁公司負責人,就本件花蓮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測設監造案係負責該測設監造案之工作方向、分工及設計理念,其餘細部之規劃及執行,對外聯繫部分由證人林怡凡負責,而細部之圖說、預算編列及材料選用部分則由證人謝淳郁負責製作之情堪以認定,從而就材料選用之過程自應為證人謝淳郁瞭解最深。而證人謝淳郁迭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伊當時有以電話詢問陳雅雯該產品是否有壟斷或曾經施作過,陳雅雯說這材料不是只有三惠公司有,至少有三間公司可以提供,伊記得當時她有傳真或E-Mail給伊三間公司的名字,其中好像有一間是惇惠公司,其他伊不記得了,業界通常我們會請廠商提供資料給伊,也會請他們確認給伊的資料是真的,不是作假的等語(見偵卷第221 頁;本院卷三第56頁及其背面)。既被告連啟文為麥邁公司負責人,就本件花蓮工程測設及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測設監造案負責該測設監造案之工作方向、分工及設計理念,並將細部工作分工分配予證人謝淳郁、林怡凡,且「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測設監造案中所選用之包含生態園區造型牆、大停車場、主車道、廣場、花崗石石板步道、飛石步道、景觀生態教學池、小停車場、木棧橋、休憩座椅、碎石花圃、園區地坪整修、植栽工程等,亦有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詳細價目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4 頁、第 176 至202 頁),足見該工程所涉及之材料多種,不僅只「高承載環保紙磚」一種,則就「高承載環保紙磚」是否屬於壟斷性材質之調查並非由被告連啟文自行負責而係委由麥邁公司員工處理,應屬可信;且證人謝淳郁亦證稱業已透過被告陳雅雯就「高承載環保紙磚」該項商品是否係壟斷商品並請其提供三家廠商作初步調查,已如前述,雖證人謝淳郁並未自行作進一步之查證動作,惟本院認就以公共工程之複雜性、多樣性,應無課以得標之設計公司就每一單一商品均需就是否可能為壟斷性產品逐一作實質審查之義務,則應認被告連啟文就「高承載環保紙磚」可能係壟斷性商品並無明知之情。 ㈢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部分(即公訴意旨㈣部分): ⒈系爭「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業經臺中縣石岡鄉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並於99年4 月21日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乙節,有石岡鄉公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臺中縣石岡鄉公所議價紀錄、標單、決標公告、限制性招標公告等件(見本院卷二第2 至22頁)在卷可稽。而上開「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設計預算書,係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之楊宗棋建築師所編製,故被告楊宗棋既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業務之情,除據被告楊宗棋所不爭執外(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背面),核與臺中縣石岡鄉公所工程設計預算書上所載之編製者為「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之「楊宗棋」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3頁),首堪認定。 ⒉而依卷附之臺中縣石岡鄉公所「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書中「橫向斷面標準圖」及「材料及施工規範㈠」所規範,該工程預算書中載明需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為「長90公分,寬60公分,高14.5公分」,材料需為「100 %回收紙製成,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產品」,亦有上開工程預算書中之「橫向斷面標準圖」及「材料及施工規範㈠」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1 頁、第117 頁)。另該「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營造有限公司」以1329萬6 千元得標承作,並於99年10月22日竣工,工程結算驗收則為1326萬2632元。邑陞公司於投標之前,業已向山惠公司詢價,並於得標後,主動聯繫李振煌報價,王裕昌即向李振煌採購下單,經李振煌以「山惠石材有限公司」名義,以每平方公尺223 元之價格出貨至邑陞公司施作等情,業據被告李振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背面至第193 頁),核與證人即邑陞公司負責人王裕昌於偵訊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34 頁背面至第235 頁),且有山惠公司與邑陞公司之合約書、報價/ 訂購單各1 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33 至236 頁),亦堪以認定。 ⒊公訴人雖以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均明知「高承載環保紙磚」於市面上僅被告郭文秀、李振煌之「三惠公司」(或山惠公司)集團獨家販售,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設計使用獨家販售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而認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共同以此方式對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本件所應究明者如下:⑴客觀上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是否有特殊規格,而為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或山惠公司)集團所獨賣?⑵該產品所定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常情?合理與否?或屬於背離該設計案之多餘而非必要之限制?⑶被告楊宗棋對於該產品之採用是否有「違反法令」之限制?⑷主觀上是否有犯意之聯絡且明知該限制僅能購買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或山惠公司)集團之產品?惟查: ⑴關於客觀上「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是否有特殊規格,而為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或山惠公司)集團所獨賣? 本案「高承載環保紙磚」係屬於紙模之一種,技術門檻不高,一般生產工包類紙模之工廠均可施作,而生產包材類紙模之工廠需支付開模費用一般亦可施作,且上開產品並非三惠公司所自行生產或壟斷販賣,客觀上自非有特殊限制而為「三惠公司」集團所得壟斷生產或販售,已如前述(參見判決書理由欄五、㈡、3、⑴所載)。 ⑵被告楊宗棋對於該「高承載環保紙磚」產品之採用是否有「違反法令」之限制? 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係明定對於俗稱「綁標行為」之處罰。換言之,行為人之主觀須有獲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或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始得成立本罪。倘行為人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或對投標廠商之資格並無為不當之限制,即尚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楊宗棋雖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中採取「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材料及相關工法,惟其於工程預算書之「材料及施工規範㈠」、「施工補充說明」中分別載明:「型式:長90公分、寬60公分、高14.5公分」、「材料:高承載環保紙磚需為100 %回收紙製成,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產品」,「本工程材料須經設計監造單位認可後施作,如採用同等品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辦理。」,「施工前承包廠商須提供材料種類花樣及色澤等送審,經使用及設計單位審定後始可施工,若採用同等品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相關規定」(見本院卷二第77頁、第117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楊宗棋迭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或證稱:因「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產品確可以達到步道基礎高承載之效果,且符合環保綠色材質,始經伊採用,伊並未在乎「高承載環保紙磚」這個名稱如何而來,使用什麼材料都沒有關係,只要達到堅固、耐久、環保即可,故伊在設計書上、圖面上都有註明凡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之同等品均得採用,是承包廠商邑陞公司自行決定採用山惠公司之產品等語相符(見警卷第8 頁;偵卷第27頁;本院卷四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且被告楊宗棋於99年5 月17日發函予臺中縣石岡鄉公所之函文中亦載明:「本計畫設計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能源法相關規定,設計內容未限定採用特殊規格與技術,僅限定其功能及效益。故本計畫僅針對產品功能及測試要求訂定相關規範,如產品可符合相關規範皆可採用」等語,復有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99年5 月17日宗建師字第051701號函文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0 至151 頁),是被告楊宗棋於本案「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中,既未限制僅得使用名稱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商品,只需符合工程預算書之「材料及施工規範㈠」中所訂之「型式」、「材料」之商品均可,其餘同等品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採用,且本案承包廠商邑陞公司採用山惠公司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品,係由邑陞公司自行接洽山惠公司後所決定,被告楊宗棋所屬之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既未推薦,復未為邑陞公司僅得採用山惠公司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品之任何限制,亦如前述(參見判決書理由欄五、㈢、2所載),顯見被告楊宗棋對於此「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品之採用應無「不當之限制」可言,是尚難僅以被告楊宗棋於本件「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內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且事後邑陞公司係採用山惠公司之上開商品,即遽認被告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規定,而難以該罪相繩。 ⑶該產品所定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常情?合理與否?或屬於背離該設計案之多餘而非必要之限制? ①本案「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所使用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其施工之步驟為:需先將地基整平,並壓實碎石級配基礎;依圖說施作邊緣石或內部格線;鋪設3-5cm 襯墊砂,並設置水平基準線整平;於碎石層上方鋪排高承載環保紙磚,鋪排高度需低於邊緣石;鋪設點焊鋼絲網於紙磚間隙;以養生膠帶保護邊緣石;準備木夾板作為澆築混凝土行經動線或整平時站立;澆築混凝土,震動並整平;混凝土澆築完成後應養護7 日以上;以高壓沖洗機調整適當水壓搭配棒式器具將紙磚頂端沖開,並拆除保護收邊緣石之養生膠帶;並將沃土(或二分碎石)填入紙磚空隙內,填土過程中分次搭配灌水,確保紙磚間隙填滿沃土;於紙磚空隙鋪設草皮或撒植草籽於沃土上,並覆一層薄沃土後灑水;按時養護草坪。從而,該「高承載環保紙磚」所謂之「高承載」,並非由「紙磚」本身去做高承載之功能,「紙磚」僅係一個鏤空之模具,作水泥灌漿之用,係由「混凝土地面」及「點焊鋼絲網」本身構成高承載之情,除據證人即威億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世賢、證人即奕通工程股份顧問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外(見本院卷三第44 至45 頁、第180 至181 頁),並有「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書中之「材料及施工規範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7 頁),是公訴人於起訴書中謂「明知市面上沒有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應屬誤會,首先敘明。 ②而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此種材料併工法之優點,如下:因具有RC鋼筋來做防沈陷,故有較不易破裂、不易下陷,且較穩固之優點;施工快速;屬於節能減碳之環保材質,業據證人即奕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及植日有限公司職員林彥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三第180 至181 頁、本院卷四第9 頁),亦如前所述(參見判決書理由欄五、㈡、3、⑵、②所載)。 ③至本案「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內何以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原因,業據證人即被告楊宗棋迭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供稱及證稱:「本採購案單價分析表內之第壹二16項目為『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基礎』,本施工項目方法是以較厚之長方形環保紙製品(類似磚形)鋪陳後,搭配綁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不容易被車輛壓垮,達到步道基礎為高承載程度,且因該較厚之環保紙製品事後腐化後,在其放置位置可達到透水效果。至於承包廠邑陞公司所提供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圖片,該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製品確可達到前述施工項目步道基礎為高承載程度之效果,所以我並未在乎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名稱... 」(見警卷第8 頁)、「投標案前我有去上課講習,政府有推廣要將百分之十預算納入環保材料,因為我們需要高承載的步道,會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是因為符合透水性、環保需求... 承包商邑陞公司決定要用山惠公司的產品,『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如何來我並不是很在意。」(見偵卷第27頁)」、「(在『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為何要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這個案子我們是要放在民眾參與的部分,因為這是在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謂的工業區就是私人工廠很多,很多重車必須要經過,然後進到他們自己的家裡基地,所以這個案子在過程我們一直在跟民眾開協調會,必須要滿足民眾的需求且要滿足整個政府政策的推動,政府要求我們要作環保材料,要有百分之十的綠能經費一定要用在這個裡面,民眾又要求一定要堅固,在我們設計者的立場來講,一定要達到政府的目標及民眾的需求,為何會選『高承載環保紙磚』,其實對我們來講,我們用什麼材料都沒有關係,只要達到堅固、耐久、環保就可以了,所以我在設計書上面、圖面上我們也有註明凡是只要符合採購法第26條的規定的同等品我們都可以採用,這個在圖面上不管是第一頁或是材料裡面都也寫的很清楚,這是我們當初為何要這樣因為這是環保,希望能夠透過這種設計方式來達到政府的目標及符合地方的需求,這是我們的設計理念。」、「(既然設計監造業主要求要百分之十符合環保,你所設計的『高承載環保紙磚』如何認定有符合環保標章環保的規定?監督者你們要負起監督責任,這應該是你們的責任?)98年行政院擴大公共工程會議決議裡面,明訂公共工程綠色採購標準與比率都要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甚至有的達百分之二十,都是用所謂的金額費率去計算,所以在這個之前有一本公共工程的永續做法推動手冊裡面有寫到凡是所謂的環保標章及綠建材這一類的全部都算在所謂的綠色採購的工程經費裡面。」、「(本案『高承載環保紙磚』是否有要求要提出綠色的標章?)承包商有提出,環保署認可的彰太公司紙塑內襯包材。」、「(這期間是否逾期?)當時沒有逾期。」、「(就你所知,『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驗收之後使用成果?)我經過好幾次沒有不良反應,站上去舒適度比一般的硬鋪面還要好,因為它可以降低地表溫度且它是透水的,我特別去看了修配廠,修配廠還有重車進出,它的地面還是很平整,我們設計者會去現場做回饋。」、「(『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你回答檢察官說這是第一件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你剛才也提到這件有相當多的民眾參與還包含重車經過,還開了很多次協調會,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這個案子有特殊需求,所以讓你考慮使用這個建材?)是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9頁背面、第30頁及其背面、第31頁及其背面)。且臺中縣石岡鄉公所分別於99年5 月13日、99年10月21日分別以中石鄉○○○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對楊宗棋事務所函詢有關本案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設計理念及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經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於99年10月27日以建師字第102701號函文函覆稱:旨揭工程材料以全球永續發展理念,爰依綠色採購相關法令參考「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詳該函附件一),以「回收材質經由再製過程,製成最終產品或產品之組件」,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產品等為主要訴求...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保標章產品手冊「綠色消費指南」中資源回收產品類有關產品特性名稱:紙塑成型環保包材、紙漿模製品等為紙漿模塑成型包材產品之統稱,即包含100 %回收紙製成之紙塑相關產品(詳該函附件二),查本工程承包廠商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號:環標字第4093號)產品名稱:紙塑內襯包材及產品特性等,應已涵蓋本工程設計訴求之環保回收紙塑製成之產品... 本案施工規範之設計依據,已於說明二項敘明不予贅述,其施工流程以施作細骨材混凝土厚度 14.5 mm ,中層鋪設9mm 點銲鋼絲網,且以震動棒震動密實,固化後為堅實又整體成型之透水鋪面(杜絕一般高壓磚不均勻沈陷或底土流失問題);紙模接壤部分於土壤中自然分化,頂端未接壤部分以高壓沖洗機沖洗去除。惟檢舉人所攀污之施工工法內容,實無法予以評論... 等語,並檢附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產品手冊2007年版綠色消費指南部分內容,有卷附之臺中縣石岡鄉公所99年5 月13日、99年10月21日中石鄉○○○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99年10月27日以宗建師字第102701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47 、148 頁、第153 頁至第165 頁),是被告楊宗棋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內何以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原因,除因「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材料及工法符合綠色工法(屬於環保材質),且整體成型防沈陷效果較一般高壓磚佳、另混凝土加載鋼筋故承載力較高,又無底土流失之問題,確實與前揭證人蔡宗儐、林彥廷所證述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優點相符。且公訴人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舉出足夠之積極證據顯示該材料、工法之要求,業已超越本案「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中人行步道工程之需求,自難認被告楊宗棋所採用之「高承載環保紙磚」於該案中為多餘、非必要之限制。 ⑷主觀上是否有犯意之聯絡且明知該限制僅能購買圖利廠商即「三惠公司」(或山惠公司)集團之產品? ①被告楊宗棋與被告郭文秀素不相識乙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楊宗棋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稱及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徐文龍、郭文秀、陳雅雯等人?交往關係?有無金錢往來?)徐文龍、郭文秀、陳雅雯等人我均不認識。」、「(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郭文秀?)不認識。」等語(見警卷第8 頁;本院卷四第3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郭文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楊宗棋?)不認識。」、「(事先是否有就此產品跟楊宗棋接觸過推銷?)沒有碰過面不認識,當然不會推銷。」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頁)等語相符,應屬真實,既二人間並不認識,被告楊宗棋、郭文秀自無從有何直接之犯意聯絡。 ②而本件被告楊宗棋於製作「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預算書時,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之過程,係被告楊宗棋於投標前即已得知市場上有此種產品,曾有相關業務員(松源綠能有限公司、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惇惠公司)送型錄予其參考,且政府因推廣要將百分之十預算列入環保材料,而「高承載環保紙磚」係屬高承載之步道,並符合透水、環保之需求。決標後設計規劃前,當時即有三惠製材所公司、金美公司及植日公司前來報價,並提供相關型錄供參,至型式、施工規範及施工斷面圖則係三惠製材所公司及植日公司皆有提供,另還有一家育泉公司所提供之施工斷面圖與圖說則有90%相似,被告楊宗棋便採用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所提供之型式、施工規範及施工斷面圖,再依據實務經驗,作適合的工法調整,據此編列預算之情,業據被告楊宗棋歷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及證述在卷(見警卷第8 頁;偵卷第27頁;本院卷四第29頁、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34頁),且有松源綠能有限公司產品介紹、安翊企業有限公司綠格子生態樁產品介紹、惇惠公司產品型錄摘錄介紹、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金美公司報價單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38 至147 頁),應可認定。③而建材公司之業務員攜帶公司產品型錄、圖說,至各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做產品介紹及推銷,係該建材公司業務推銷之常見方式,除三惠製材所公司外,其餘之建材公司、廠商亦會以同此方式至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做產品介紹,如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公司剛好有一些案子適合,便會採用乙情,業據證人即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蔡宗儐、鎮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文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三第179 頁背面、第187 頁背面至第189 頁),業如前述(參見判決書理由欄五、㈡、3、⑶、③),則被告李振煌即三惠製材所公司業務,及其餘如松源綠能有限公司、安翊企業有限公司、惇惠公司、植日公司、金美公司業務,持公司之產品型錄介紹、型式、施工規範及施工斷面圖至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推銷公司產品,以供建築師作為其測設監造案件是否採用之參考,即屬業界產品業務行銷之慣例,尚難據此即認該等業務人員與被告楊宗棋(即建築師)間即有所謂以材料工法綁標之犯意聯絡,況被告楊宗棋於警詢時復供稱:「(你前述三惠製材所李振煌於規劃設計前曾向你報價,當時李振煌有無事先與你協議,如你設計前述建材,渠將支付多少工程回扣給你?)沒有。」、「(李振煌有無談妥要找哪家營造公司來圍標本工程?)沒有。」等語(見警卷第9 頁),更難遽認被告楊宗棋、李振煌間就以材料、工法綁標之犯行間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④至被告楊宗棋是否明知「高承載環保紙磚」係屬「三惠公司」集團壟斷性產品部分: 被告楊宗棋於投標「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前,即曾有松源綠能有限公司、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惇惠公司之業務員送型錄予其參考,至其得標後至製作工程預算書前,復有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所提供之型式、施工規範及施工斷面圖並報價,且有金美公司提供報價之情,已如前述。且被告楊宗棋於偵訊中亦供稱:決標後有很多材料廠商會自行送型錄給我們參考,有植日、金美、三惠,當時伊收到三間型錄都有寫到「高承載環保紙磚」,其他2 家是否為三惠經銷商伊不清楚,只知道3 間是不同負責人等語(見偵卷第27頁),並提出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及金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 紙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一第148 至150 頁),是被告楊宗棋於設計規劃前,即因曾收受多家廠商所製作之產品型錄,而認多家廠商均有銷售前述「高承載環保紙磚」,且尚就提供報價之三惠製材所公司、植日公司及金美公司上網查詢其公司負責人均非同一人,是見被告楊宗棋於本案「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設計規劃前,主觀上應認上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商品確有多家廠商可提供而非獨佔性商品至明。 況證人即被告楊宗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提示偵卷第171 至190 網路廠商資料)(是否你附在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99年10月27日宗建師字第102701函裡面的附件內容?這個東西是否當初你們回覆給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的函文內容?)是的,這是我當時設計時搜尋到可能製造之廠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5頁背面),且有楊宗棋建築師99年10月27日宗建師字第102701號函文1 份暨附件三製造廠商網路資訊資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55 至156 頁、第170 至190 頁),由上開被告楊宗棋於該函文中所提出之製造廠商資料,有匡和股份有限公司、彰太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展烽紙塑工業有限公司、興躍紙漿模塑設備制品有限公司及普麗雅股份有限公司,均為製作紙模之廠商,姑不論上開公司如經詳細調查之結果是否均得製作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商品,惟被告楊宗棋既於設計規劃之前即已上網搜尋有可能製作該項產品之廠商名單,應認被告楊宗棋業已盡規劃設計所需具備之基本查證義務,而善意信賴該項產品並非壟斷性商品無疑。 ㈣綜上所述,就被告連啟文、林彥忠借牌投標部分,因認被告林彥忠所屬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與麥邁公司就「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係屬合作關係,被告林彥忠於該案中有實質參與,且麥邁公司本身即有投標資格,並無借牌之動機,而難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規定相繩;至被告連啟文、郭文秀、陳雅雯就「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中之「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被告楊宗棋、郭文秀、李振煌就「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是否有涉嫌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限制之未遂、既遂罪嫌部分,則因客觀上「高承載環保紙磚」並非有特殊規格而為三惠公司集團所獨賣或壟斷,且該產品所定之材料、規格並非背離該設計案而屬多餘且非必要之限制,況上開被告等人主觀上善意信賴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非屬壟斷性商品,彼此間亦無犯意之聯絡,另被告楊宗棋並於工程預算書中載明「同等品」之適用,而未為違法之限制,均與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而難遽論以上開罪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88條第1 項、第2 項等犯行,自不能以擬制或推測之方法,據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 1. │證人林怡凡(麥邁公司員工)之警詢、偵訊及本院│公訴意旨所示一│ │ │審理時之證述 │㈡、㈢之犯罪事│ │ │ │實 │ ├──┼──────────────────────┼───────┤ │ 2. │證人謝淳郁(麥邁公司員工)之警詢、偵訊及本院│公訴意旨所示一│ │ │審理時之證述 │㈡、㈢之犯罪事│ │ │ │實 │ ├──┼──────────────────────┼───────┤ │ 3. │證人徐文龍(彰太公司董事長)於警詢、偵訊及本│公訴意旨所示一│ │ │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㈣之犯罪事│ │ │ │實 │ ├──┼──────────────────────┼───────┤ │ 4. │證人黃世賢(威億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參與花蓮舞│公訴意旨所示一│ │ │鶴生態園區標案)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之犯罪事實 │ ├──┼──────────────────────┼───────┤ │ 5. │證人劉運熙(同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參與花蓮舞│公訴意旨所示一│ │ │鶴生態園區標案)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之犯罪事實 │ ├──┼──────────────────────┼───────┤ │ 6. │證人吳賢麟(景晟工程負責人,花蓮舞鶴生態園區│公訴意旨所示一│ │ │標案工程之得標公司負責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㈢之犯罪事實 │ │ │審理時之證述 │ │ ├──┼──────────────────────┼───────┤ │ 7. │證人李文斌(檢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公訴意旨所示一│ │ │ │㈢、㈣之犯罪事│ │ │ │實 │ ├──┼──────────────────────┼───────┤ │ 8. │證人潘同坤(花蓮水保分局工程員)於警詢、偵訊│公訴意旨所示一│ │ │時之證述 │㈢之犯罪事實 │ ├──┼──────────────────────┼───────┤ │ 9. │證人王欣弘(臺中縣石岡鄉公所技士)於警詢、偵│公訴意旨所示一│ │ │訊時之證述 │㈣之犯罪事實 │ ├──┼──────────────────────┼───────┤ │ 10.│證人王裕昌(邑陞公司負責人,臺中縣石岡鄉公所│公訴意旨所示一│ │ │標案得標公司負責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㈣之犯罪事實 │ ├──┼──────────────────────┼───────┤ │ 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證明公訴意旨所│ │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99年度推動農村再生│示㈡、㈢部分之│ │ │工程之簽、委託技術服務工作經費預估明細表、99│犯罪事實。 │ │ │年度「推動農村再生-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計 │ │ │ │畫項下核定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明細表等、行政院農│ │ │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勞務採購底價核定表│ │ │ │、「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書、投標資格廠商│ │ │ │資格審查紀錄、勞務採購議價及決標紀錄、工程開│ │ │ │標及決標紀錄、開工報告書、「舞鶴生態教育園區│ │ │ │營造工程」工程預算書、群合北山公司為供料協力│ │ │ │廠商並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號:環標字第│ │ │ │4093號)文件、材料名稱「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 │ │ │900X600X14.5MM 之照片、行政院環保署99年11月5│ │ │ │日環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花蓮水保分局水保│ │ │ │花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工程變更設計相關資料│ │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花蓮水保分局與「林彥忠│ │ │ │建築師事務所」及麥邁公司之間資金往來證明資料│ │ │ │等。 │ │ ├──┼──────────────────────┼───────┤ │ 12.│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台中縣石岡鄉工程案經費之相關│證明上開公訴意│ │ │資料、台中縣政府98年12月30日府交道字第098040│旨所示㈣部分之│ │ │1056號函及99年5月20日府交道字第0000000000號 │犯罪事實。 │ │ │函、台中縣99年度「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 │ │ │改善計畫」核定工程辦理情形表、台中縣石岡鄉開│ │ │ │標議價紀錄、營造工程於99年6月17日之開標紀錄 │ │ │ │、「台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 │ │ │ │步道改善工程」工程設計預算書、山惠石材有限公│ │ │ │司為供料協力廠商並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 │ │ │號:環標字第4093號)文件、材料名稱為「高承載│ │ │ │環保紙磚」規格900X600X14.5MM之照片、邑陞公司│ │ │ │之進項資料查核清單、工程結算證明書等。 │ │ ├──┼──────────────────────┼───────┤ │ 13.│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損益表(其營業收入之銷貨收│證明「高承載環│ │ │入項下有李振煌、任于強、琦石、植日、釩緯、群│保紙磚」商品為│ │ │合北山、松源等)、群合北山有限公司報價單(公│該公司集團之壟│ │ │司名稱:威億土木包工業)、三惠公司向彰太公司│斷性商品之事實│ │ │買受之訂購單、彰太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等。 │。 │ ├──┼──────────────────────┼───────┤ │ 14.│花蓮縣工程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證明公訴人所起│ │ │公告(公告日:99/01/13)、公開招標公告(公告│訴之全部犯罪事│ │ │日:99/07/27);台中縣石岡鄉工程限制性招(經│實。 │ │ │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公告日:99/03/15)│ │ │ │、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日:99/06/10)之網路列印│ │ │ │資料。 │ │ ├──┼──────────────────────┼───────┤ │ 15.│證物:群合北山公司舞鶴工程案之資料、報價單影│證明公訴人所起│ │ │本、群合北山公司電腦燒錄光碟、總分類帳及獎金│訴之全部犯罪事│ │ │明細表、業務拜訪明細、水利署及廠商聯絡表、「│實。 │ │ │高承載環保紙磚」採購明細、「高承載環保紙磚」│ │ │ │說明、雜記文件、員工聯絡電話、材料請款單、記│ │ │ │事本(一)(二)等如扣押物品清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