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巫淑芳巫淑芳

  • 被告
    馮源鳳吳文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源鳳 選任辯護人 林明毅律師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吳文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吳文欽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源鳳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馮源鳳(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原為址設 臺中市○○區○○路2段197號1樓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簡稱晶旺公司)之代表人(民國98年5月15日代 表人變更為林聘玲),其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相關程序,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詎其因執行晶旺公司之業務,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及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於95年11月間某日起,在晶旺公司工廠內,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1款所定之「Sildenafil(即威爾剛)」藥品,以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之「蟲草晶力旺」膠囊後,以每排分裝費新臺幣(下同)2元之代價,委 託不知情之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仁濟公司),將晶旺公司所生產之「蟲草晶力旺」膠囊分裝打錠成1排10顆膠囊之鋁箔壓片(迄96年間,晶旺公司取得 正式營業執照後,即自行分裝打錠,未再委託仁濟公司分裝打錠),再以每排10顆64.6元及鋁箔包裝每個3元之價 格,於95年11月8日、95年12月6日、95年12月8日、96年 10月4日、96年12月10日、97年3月13日,反覆出售予吳文欽所負責之康佳富公司共1萬909排,得款計73萬7448.4 元。 (二)吳文欽(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為址設臺 中市○○區○○路2段250號9樓康佳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下簡稱康佳富公司)之代表人,其自95年11月8日代表 康佳富公司向晶旺公司購得「蟲草晶力旺」膠囊後,即於95年11月15日以康佳富公司名義委託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台美公司)檢驗該膠囊是否含有「威爾剛、犀利士、樂威壯、育亨賓」等西藥成分。台美公司檢驗後於95年12月6日出具編號「SL095F01690-2/2」之檢驗報告送交康佳富公司,並於檢驗報告中載明該膠囊含有「威爾剛」西藥成分,檢驗結果為「21.7ppm」。吳文欽擔任康佳 富公司負責人,因執行康佳富公司之業務,竟於接獲該報告後,明知其向晶旺公司購入之「蟲草晶力旺」膠囊摻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屬藥事法第6條第1款之藥品,且屬晶旺公司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仍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並反覆實施之犯意,以每張貼紙1元每個外包 裝盒15元之代價,委託不知情之戈雅公司印製貼紙及「活力達人-愛力戰」外包裝盒後,將3排「蟲草晶力旺」鋁箔包(計30顆膠囊)裝入「活力達人-愛力戰」外包裝盒內 ,以每盒2800元及買1送1之方式售予不特定消費者。 (三)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201、19036號案件,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現已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辦馮源鳳、吳文欽上揭犯行。馮源鳳、吳文欽為求脫免罪責,竟分別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5月16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訊時, 明知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附件一檢驗報告係以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編號「SL095F01690-1/2」檢驗報告(附件二) 之編號變造為「SL095F01690」,以隱瞞台美檢驗科技有 限公司就康佳富公司送驗之「活力達人-愛力戰」膠囊尚 有出具編號「SL095F01690-2/2」之檢驗報告,且該膠囊 經檢出含有威而剛一情;而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附件三檢驗報告係將杜夫萊因食品生技安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編號「00-0000-000-00」檢驗報告中所載就晶旺公司所驗之「蟲草晶力旺」膠囊檢出含威而剛351.6ppm部分(附件四),變造為未檢出含威而剛(附件三),吳文欽仍提出附件一、三;馮源鳳仍提出附件三予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以行使,欲藉此脫免違反藥事法罪責,足生於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杜夫萊因食品生技安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揭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嗣吳文欽、馮源鳳違反藥事法案件偵審中,經調閱比對附件一至四檢驗報告,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