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易能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鍾易能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易能曾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8年1 月6 日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32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於98年4 月2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719 號駁回上訴,復於98年5 月27日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992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甫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與綽號「阿西」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自99年12月初某日、同年12月中旬某日起,在其所任職之址設臺中市○區○村路○ 段 300 號之「大總領健康會館」及址設臺中市○區○○路97之1 號、97之2 號之「大統領健康會館」,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委由該名「阿西」之成年男子,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於上址2 處之電表外白鐵扣環封印鎖撬開,毀損臺電公司人員職務上委託用戶掌管,用以證明為電力公司所加封之封印鎖,並將上開2 處電表加裝控制線開關,以使電表計量減少之方法接續竊電使用,而獲取電費減省之利益。嗣於100 年8 月16日經臺電公司稽查人員劉昌仁會同警方至上址2 處地點稽查,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起訴書犯罪事實關於所引毀損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文書罪及論罪法條刑法第138 條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並刪除。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