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丁智慧
- 當事人林怡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101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第46號、第48號、100年度 偵字第1862號、第3316號、第3927號、第4216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627號、第6860號、第8710號、101年度偵字第71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雯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含宣告刑、減得之刑及從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怡雯因缺錢花用,竟為下列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 (一)林怡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趁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竊盜行為得手。 (二)林怡雯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所示竊得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其向該等特約商店佯稱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費,並以信用卡持卡人自居,在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 商店存根聯)私文書上偽簽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各該信用卡簽帳單均屬傳真紙材質,不具複寫功能),進而持以行使, 使該等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誤以為林怡雯係真正之持卡人,將其盜刷消費之物品交付,林怡雯因而詐得上開財物,該等特約商店並據以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各該發卡銀行亦誤認係持卡人本人消費,依契約墊付消費金額予各該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及發卡銀行。林怡雯復將上開竊得或盜刷信用卡所購得之物,依報載收購二手精品之廣告,以市價3至4折之代價變賣,得款花用殆盡。 (三)林怡雯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三所示竊得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欲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其向該等特約商店佯稱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費,著手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林怡雯係真正之持卡人而接受其刷卡消費,惟因信用卡交易授權未成功或取消(未通過授權程序,故無信用卡簽帳單可供簽名),致其詐欺取財未得逞。嗣經警循線查獲,並起出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林怡雯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柯昀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45-47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國泰 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陳素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 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5-36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中友百貨公司簽帳單2紙(見96年度偵字第22960號卷第4、5 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7頁)、附表二編號3、4所示傳達通訊行簽帳單2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5-26頁)、玉山銀行信用卡 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0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 卷第51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㈢證人即告訴人林瑩臻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5、56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5頁、第41頁) 、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62頁)之證述,並有附 表二編號5所示衣朵服飾簽帳單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71頁、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87頁)、臺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58頁)各1份附卷可 稽。 ㈣證人即告訴人石伊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 15號卷第39-41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並有 附表二編號6世界名品簽帳單1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 卷第9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1紙(見中市警刑偵 三字第15號卷第44頁)附卷可稽。 ㈤證人即告訴人林惠蓉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36-38頁)、偵查中之證述(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22-23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國泰世華銀行信 用卡事業處專員陳素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 第15號卷第35-36頁)、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黃小訓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20- 22頁)、偵查中(96 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23頁)之指述,並有附表二編號7至11廣三SOGO百貨公司簽帳單5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 第95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8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0頁)、林惠蓉出具之爭議交 易聲明書(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1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8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 第23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帳單(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 號卷第6頁)、林惠蓉出具之掛失聲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8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㈥證人即告訴人姚儀罄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44-45頁)、偵查中之證述(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59頁)、聯邦銀行中部信用卡中心職員林欣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8-29頁)、聯邦銀行代理人鍾惠萍於偵查中之指述(見96年度偵字第10700號卷第58、59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2NOKIA行動電話館臺中精誠店簽帳單1 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91頁)、台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93頁)、附表二編號13、14NOKIA行動電話館台中精誠店簽帳單2紙(見96年度 偵字第25913號卷第5-6頁)、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3頁)、姚儀罄出具之爭議交易聲 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25913號卷第7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㈦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如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10-12頁)、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50-51頁)之證述、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張剛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2-23頁)、告訴人台新銀行 代理人黃小訓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20-22頁)、偵查中(96年度偵字第143 12號卷第23頁)之指述, 並有附表二編號15遠傳電信臺中崇德特約服務中心簽帳單1 紙(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27、85、97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84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掛失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見中市警刑偵三字 第15號卷第86-87頁)、陳冠如出具之聲明書(見中市警刑偵 三字第15號卷第88頁)、附表二編號16遠傳電信臺中崇德特 約服務中心簽帳單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3頁)、 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 第17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帳單(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 號卷第5頁)、陳冠如出具之掛失聲明書(見96年度偵字第14312號卷第7頁)、臺北富邦銀行盜刷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18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㈧證人即告訴人宋緁芸於警詢(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 卷第25-28頁)、偵查中(100年度偵緝字第41號卷第39-40頁)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鄭資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2、33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7萬象泰國古式養生館簽帳單1紙(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5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34頁)各1份附卷可稽。 ㈨證人即告訴人林佳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 032372號卷第3-4頁)、永豐信用卡中心專員蕭煌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8、9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8聯強特約店傳訊通信簽帳單1紙(見100年度訴字 第1164號卷一第195頁)、永豐信用卡盜刷交易一覽表(見中 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6頁)1份附卷可稽。 ㈩證人即被害人陳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4-5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專員侯順堂(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16-17頁)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彼得小屋精品店員工陳翠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刑 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8、9、14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9、20彼得小屋精品店簽帳單2紙(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 卷第20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98頁)、上海 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1份(見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12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張慧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23-25頁)、證人即JR名牌精品店負責人吳沛 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48-49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1、22「JR名牌精品店」簽帳單2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2頁)、中國信託銀 行2010年12月份信用卡帳單(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0002 號卷第30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100年度偵字第1862號卷第31頁)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 00002588號卷第27-30頁)。 證人即告訴人鍾政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32-33頁、第35-37頁)。 證人即告訴人邱鳳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38-41頁)、證人即GLAMOURSPUR服飾店老闆林儀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42-44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51-52頁、第54-55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57頁)、附表二編號44 梵星精品服飾店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 第218頁)、附表二編號45天梵精品店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 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219頁)、澳盛銀行信用卡帳單及盜刷交易明細(見100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216、217頁)、附表 二編號46中友百貨公司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訴字第1164 號卷一第214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本院100年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213頁)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李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58-59頁背面、第60頁背面-62頁、第65頁-66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 第69頁)、附表二編號23自強時計鐘錶店簽帳單1紙(見中分 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2頁背面)、附表二編號24雜誌瘋臺中店簽帳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4頁)、附表二編號25大學眼鏡美學館逢甲店簽帳單1紙(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VISA金融卡遭偽冒異常交易處理記錄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4頁)、花旗( 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3頁背面)各1份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67-68頁、第70-72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6中友百貨公司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187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1份(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83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告訴人彭小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74-76頁)。 證人即告訴人曾于珊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77-81頁、100年度聲字第21號偵卷第7-9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100年度聲字第21號偵卷第10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被害人彭馨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16-17頁)。 證人即告訴人何翊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9-11頁、第13頁),並有報案三聯單1紙(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19頁)、臺北富邦銀行持卡 人冒刷交易明細1份(見中分五警偵字第1000002270號卷第20頁)附卷可稽。 證人即被害人林筠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12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凡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15頁、第17-18頁)、證人即京品珠寶行負責 人柯靜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 卷第37頁),並有附表二編號28-30京品珠寶行簽帳單3紙(見100年度核退字第200號偵卷第17-19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卷第31-33頁)、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 第1000002649號卷第22頁)、附表二編號31-33京品珠寶行簽帳單3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卷第24-1至24-3頁)、花旗(臺灣)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23頁)、附表二編號34LapinParis簽帳單1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86號卷第27頁)、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24頁)各1份附卷可稽 。 證人即告訴人施麗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號卷第9-10頁、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25-31頁)、證人即蔓卡薇服飾店店員莊雅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號卷第11-12頁)、證人即金點子金銀珠寶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顯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 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2-43頁)、證人即緒湊街時計行王美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號卷第14-16頁),並有附表二編號35、42蔓卡薇服飾店簽帳單2紙(見100年度偵字第6860號卷第27頁上、第40頁)、附表二編號36、37、41、43金點子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簽帳單4紙(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6頁)、附表二編號38、39、40緒湊街時計行簽帳單3紙(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3519號卷第23頁)、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2頁)、冒用明細(見100年度 偵字第6860號卷第26頁)、遠東銀行信用卡偽冒案件冒刷紀 錄報案聯(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4頁)、日盛銀行消費明細(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33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 卷第35頁)各1份附卷可稽。 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1頁、第44-45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43456號卷第7頁、中 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16-120、123頁、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30-32頁、第82-83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49-50頁)、刑案現場採證照片(見中分六警偵 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54-63頁、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01-102頁)、行竊現場照片(見96年度聲拘字第151 號偵卷第21-23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8-53頁)、扣案證物照片(見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76-81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2649號卷第49-52頁、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 第98-10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87-88頁、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68-74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22-24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卷第103頁、中市警刑偵三字第15號卷第62頁、中市警刑字第0960032372號卷第29頁、第42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卷一第41頁)、案發地點及查獲現場圖(見中分二警偵字第1000002588號 卷第127頁)等附卷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可稽。 三、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四、另核其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二編號13、14;附表二編號21、22;附表二編號27-30;附表二編號31-33所示犯行,各係在同一特約商店,持同一張信用卡,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為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各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所為數次盜刷行為,均成立接續犯,容有未洽(按:盜刷信用卡之被害人除持卡人外,兼及發卡銀行,僅被害人同一、發卡銀行不同,尚難認係侵害同一法益)。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各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又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就附表三編號2、3;附表 三編號6-8;附表三編號12、13;附表三編號15、16;附表 三編號24、25;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犯行,各係在同一特約商店,持同一張信用卡,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為數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各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各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一罪。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所犯上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並持竊得之信用卡冒刷詐取財物,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八、又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18;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犯行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其此部分犯罪行為時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 其所犯各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應各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雖曾多次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發布通緝 ,惟均於該條例施行後通緝,非在該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即不屬於該減刑條例第5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範圍,仍應予 減刑)。 九、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 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昆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時間 │地點 │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罪 刑 │ ├──┼───┼─────┼─────┼───────────┼──────┤ │1 │柯昀妮│96年4月13 │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柯昀妮所有玉│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0時36分│區○○路43│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 │ │ │ │1號之「手 │3802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卡│刑叁月,如易│ │ │ │ │機包膜攤位│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科罰金,以新│ │ │ │ │」 │用卡各1張得手。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月│ │ │ │ │ │ │又拾伍日,如│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2 │林瑩臻│96年4月18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林瑩臻所有JU│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7時50分│精誠路11之│LIANA牌綠色皮包1只【內│罪,處有期徒│ │ │ │ │4號「LU服 │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刑肆月,如易│ │ │ │ │飾店」 │元、身分證、健保卡、郵│科罰金,以新│ │ │ │ │ │局金融卡、臺北富邦銀行│臺幣壹仟元折│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算壹日;減為│ │ │ │ │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有期徒刑貳月│ │ │ │ │ │00000000號、花旗銀行卡│,如易科罰金│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以新臺幣壹│ │ │ │ │ │用卡及中國信託銀行、聯│仟元折算壹日│ │ │ │ │ │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等物 │。 │ │ │ │ │ │】得手。 │ │ ├──┼───┼─────┼─────┼───────────┼──────┤ │3 │石伊婷│96年4月24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石伊婷所有玉│林怡雯犯竊盜│ │ │(起訴 │日18時29分│公益路215 │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 │ │書及附│許 │號「瑪克斯│號信用卡1張得手。 │刑叁月,如易│ │ │表均誤│ │流行時尚館│ │科罰金,以新│ │ │載為石│ │」 │ │臺幣壹仟元折│ │ │依婷)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月│ │ │ │ │ │ │又拾伍日,如│ │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4 │林惠蓉│96年4月11 │臺中市四川│林怡雯竊取林惠蓉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6時20分│路87巷63號│夾1個(內有現金7300元、│罪,處有期徒│ │ │ │ │(起訴書誤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刑肆月,如易│ │ │ │ │載為臺中市│714409號信用卡及不詳卡│科罰金,以新│ │ │ │ │西屯區何厝│號之信用卡各1張、國泰 │臺幣壹仟元折│ │ │ │ │街86號)「 │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算壹日;減為│ │ │ │ │格子屋服飾│03180號、臺北富邦銀行 │有期徒刑貳月│ │ │ │ │店」 │、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如易科罰金│ │ │ │ │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 │ │ │ │ │號信用卡各1張、郵局金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融卡1張等物)得手。 │。 │ ├──┼───┼─────┼─────┼───────────┼──────┤ │5 │姚儀罄│96年4月2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竊取姚儀罄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1時30分│精明一街「│包1只(內有現金6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衣架子服飾│身分證、健保卡、聯邦銀│刑肆月,如易│ │ │ │ │店」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 │ │號、臺北富邦銀行卡號54│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000000號、4579│算壹日;減為│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有期徒刑貳月│ │ │ │ │ │1張等物)得手。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6 │陳冠如│96年3月16 │臺中市北屯│林怡雯竊取陳冠如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1時許 │區○○○路│包1只(內有現金3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21巷10號「│身分證、健保卡、汽、機│刑肆月,如易│ │ │ │ │雜貨森林日│車駕駛執照、機車行照、│科罰金,以新│ │ │ │ │本精品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臺幣壹仟元折│ │ │ │ │ │、郵局金融卡、玉山銀行│算壹日;減為│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期徒刑貳月│ │ │ │ │ │、臺北富邦銀行卡號5409│,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00號、台新銀│,以新臺幣壹│ │ │ │ │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手│。 │ │ │ │ │ │。 │ │ ├──┼───┼─────┼─────┼───────────┼──────┤ │7 │宋緁芸│96年3月21 │臺中市中區│林怡雯竊取宋緁芸所有手│林怡雯犯竊盜│ │ │(原名:│日3時40分 │公園路56號│提包1只(內有現金1萬200│罪,處有期徒│ │ │宋汶諭│許 │「蔓卡葳服│0元、香奈兒黑色皮夾1只│刑肆月,如易│ │ │、宋麗│ │飾店」 │、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科罰金,以新│ │ │萍) │ │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算壹日;減為│ │ │ │ │ │不詳卡號之信用卡各1張 │有期徒刑貳月│ │ │ │ │ │、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如易科罰金│ │ │ │ │ │金融卡各1張等物 │,以新臺幣壹│ │ │ │ │ │)得手。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8 │林佳瑩│96年3月30 │臺中市中區│林怡雯竊取林佳瑩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起訴書 │三民路2段 │夾1只(內有現金6千元、 │罪,處有期徒│ │ │ │附表誤載為│第二市場5 │身分證、健保卡、永豐銀│刑肆月,如易│ │ │ │11日)11時 │號「名頂名│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許 │店」 │號信用卡1張等物)得手。│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減為│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9 │陳美華│96年5月5日│臺中市北屯│林怡雯竊取陳美華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10時許 │區○○○路│夾1只(內有現金8900元、│罪,處有期徒│ │ │ │ │3號(起訴書│身分證、健保卡、駕駛執│刑肆月,如易│ │ │ │ │附表誤載為│照、上海銀行卡號522232│科罰金,以新│ │ │ │ │3段)之市場│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臺幣壹仟元折│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算壹日。 │ │ │ │ │ │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手。│ │ ├──┼───┼─────┼─────┼───────────┼──────┤ │10 │張慧君│99年11月28│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張慧君所有深│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7時35分│區大墩十九│藍色皮夾1只(內有現金20│罪,處有期徒│ │ │ │ │街1號之騎 │00元、身分證、健保卡、│刑肆月,如易│ │ │ │ │樓 │駕駛執照、車牌號碼3199│科罰金,以新│ │ │ │ │ │-TZ號自用小客車行照、 │臺幣壹仟元折│ │ │ │ │ │星巴克隨行卡、7-11悠遊│算壹日。 │ │ │ │ │ │卡、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3│ │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中國信託銀行澳門航空│ │ │ │ │ │ │卡、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 │ │ │ │ │、萬泰銀行現金卡、臺中│ │ │ │ │ │ │銀行金融卡各1張等物)得│ │ │ │ │ │ │手。 │ │ ├──┼───┼─────┼─────┼───────────┼──────┤ │11 │陳彥頻│99年12月28│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陳彥頻所有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18分│一中街90號│於左列店內抽屜中之現金│罪,處有期徒│ │ │ │ │「NATIVE C│1萬4000元得手。 │刑肆月,如易│ │ │ │ │LASS服飾店│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12 │鍾政陵│99年12月30│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鍾政陵所有IS│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4時30分│太平路22之│SUE牌紅色皮夾1只(內有 │罪,處有期徒│ │ │ │許 │1號S10櫃「│現金4000元、身分證、健│刑肆月,如易│ │ │ │ │ISSUE店」 │保卡、汽、機車駕駛執照│科罰金,以新│ │ │ │ │ │、新光銀行及郵局金融卡│臺幣壹仟元折│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各1張 │算壹日。 │ │ │ │ │ │等物)得手。 │ │ ├──┼───┼─────┼─────┼───────────┼──────┤ │13 │邱鳳梅│99年12月31│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邱鳳梅所有黑│林怡雯犯竊盜│ │ │(起訴 │日21時30分│錦新街55號│色錢包1只(內有日幣5萬4│罪,處有期徒│ │ │書及附│ │「GLAMOURS│000元、身分證、駕駛執 │刑肆月,如易│ │ │表均誤│ │PUR服飾店 │照、邱鳳梅及吳柏毅之健│科罰金,以新│ │ │載為秋│ │」 │保卡各1張、4100元、國 │臺幣壹仟元折│ │ │鳳梅) │ │ │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算壹日。 │ │ │ │ │ │台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 │ │ │ │ │金融卡各1張及兆豐銀行 │ │ │ │ │ │ │、台新銀行、玉山銀行、│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各1 │ │ │ │ │ │ │張等物)得手。 │ │ ├──┼───┼─────┼─────┼───────────┼──────┤ │14 │黃淑惠│99年11月2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黃淑惠所有G2│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 │一中街35號│000牌紅色皮夾1只(內有 │罪,處有期徒│ │ │ │ │「JJ晶鑽魔│現金1萬元、身分證、健 │刑肆月,如易│ │ │ │ │幻皇宮飾品│保卡、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科罰金,以新│ │ │ │ │店」 │照、郵局金融卡、澳盛銀│臺幣壹仟元折│ │ │ │ │ │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算壹日。 │ │ │ │ │ │銀行信用卡各1張等物)得│ │ │ │ │ │ │手。 │ │ ├──┼───┼─────┼─────┼───────────┼──────┤ │15 │李姮 │99年11月26│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李姮所有KINA│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許 │一中街136-│ZA牌黑色皮包1只(內有現│罪,處有期徒│ │ │ │ │16號之服飾│金1000元、健保卡、機車│刑肆月,如易│ │ │ │ │店 │駕駛執照、機車行照、合│科罰金,以新│ │ │ │ │ │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號VISA金融卡、│算壹日。 │ │ │ │ │ │台新銀行金融卡、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 │6848及花旗銀行卡號4563│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 │ │ │ │ │ │1張等物)得手。 │ │ ├──┼───┼─────┼─────┼───────────┼──────┤ │16 │李宜詠│99年11月27│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李宜詠所有藍│林怡雯犯竊盜│ │ │(原名:│日21時40分│三民路3段1│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300 │罪,處有期徒│ │ │李明紋│ │34巷16號日│元、駕駛執照2張、身分 │刑肆月,如易│ │ │) │ │出廣場B8「│證、健保卡、國泰世華銀│科罰金,以新│ │ │ │ │凱霖服飾店│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臺幣壹仟元折│ │ │ │ │」 │號及不詳卡號之信用卡各│算壹日。 │ │ │ │ │ │1張等物)得手。 │ │ ├──┼───┼─────┼─────┼───────────┼──────┤ │17 │彭小芳│99年12月27│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彭小芳所有VI│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1時許 │三民路3段1│VIENNE WESTWOOD牌紅色 │罪,處有期徒│ │ │ │ │33之2號之 │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0元│刑肆月,如易│ │ │ │ │攤位 │、身分證、健保卡、郵局│科罰金,以新│ │ │ │ │ │金融卡各1張等物)得手。│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18 │曾于珊│99年12月28│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曾于珊所有香│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8時30分│錦新街49號│奈兒黑色皮夾1只(內有現│罪,處有期徒│ │ │ │許 │「NAFI服飾│金2000元、嶺東科技大學│刑肆月,如易│ │ │ │ │店」 │學生證、健保卡、機車駕│科罰金,以新│ │ │ │ │ │駛執照、車牌號碼699-GX│臺幣壹仟元折│ │ │ │ │ │X號機車車執照、合作金 │算壹日。 │ │ │ │ │ │庫銀行金融卡、中華電信│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 │ │ │ │ │等物)得手。 │ │ ├──┼───┼─────┼─────┼───────────┼──────┤ │19 │彭馨蓮│99年10月1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竊取彭馨蓮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3時許 │熱河路2段 │包1只(內有現金2000餘元│罪,處有期徒│ │ │ │ │172號「馨 │、身分證、健保卡、駕駛│刑肆月,如易│ │ │ │ │苑服飾店」│執照、行照、金融卡6張 │科罰金,以新│ │ │ │ │ │、中國託銀行、花旗銀行│臺幣壹仟元折│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各1張 │算壹日。 │ │ │ │ │ │等物)得手。 │ │ ├──┼───┼─────┼─────┼───────────┼──────┤ │20 │何翊筑│99年11月16│臺中市中區│林怡雯竊取何翊筑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日11時許 │中正路65號│包1只(內有現金100元、 │罪,處有期徒│ │ │ │ │「精華眼鏡│身分證、健保卡、駕駛執│刑肆月,如易│ │ │ │ │行」 │照、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科罰金,以新│ │ │ │ │ │、郵局、新光銀行、合作│臺幣壹仟元折│ │ │ │ │ │金庫銀行金融卡各1張等 │算壹日。 │ │ │ │ │ │物)得手。 │ │ ├──┼───┼─────┼─────┼───────────┼──────┤ │21 │林筠茹│民國99年11│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林筠茹所有皮│林怡雯犯竊盜│ │ │ │月5日23時3│區○○路10│包1只(內有現金200元、 │罪,處有期徒│ │ │ │0分 │0號旁 │軍人身分證1張等物)得手│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22 │劉凡琴│99年11月15│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劉凡琴所有BO│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50分│區○○路73│TTEGA VENETA牌桃紅色皮│罪,處有期徒│ │ │ │ │號 │夾1只(內有劉凡琴之身分│刑肆月,如易│ │ │ │ │ │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科罰金,以新│ │ │ │ │ │駛執照、機車行照、保險│臺幣壹仟元折│ │ │ │ │ │卡、彰化商業銀行金融卡│算壹日。 │ │ │ │ │ │、郵局金融卡、花旗銀行│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信卡、匯豐銀行卡號4503│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劉凡琴│ │ │ │ │ │ │持有之其父劉少萍之中國│ │ │ │ │ │ │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 │797855信用卡各1張等物 │ │ │ │ │ │ │)得手。 │ │ ├──┼───┼─────┼─────┼───────────┼──────┤ │23 │施麗娟│99年11月17│臺中市西屯│林怡雯竊取施麗娟所有遠│林怡雯犯竊盜│ │ │ │日22時 │區○○路25│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 │ │ │ │之5號 │9002號、00000000000000│刑肆月,如易│ │ │ │ │ │08號、0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 │ │號信用卡、匯豐銀行卡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00000000號、45│算壹日。 │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311│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552197│ │ │ │ │ │ │0000000000號信用卡、日│ │ │ │ │ │ │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 │0707號信用卡各1張得手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罪 刑 │ │ │ (簽帳單) │ │ │ │ ├──┼─────┼─────┼───────────┼──────────┤ │1 │96年4月13 │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柯昀妮│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15分│三民路3段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61號「中 │(卡號:00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友百貨公司│號)刷卡購物新臺幣(下同│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2 萬5900元,並於該簽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 │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宋│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昀妮」署名1枚。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2 │96年4月13 │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柯昀妮│宋昀妮」署名共貳枚,│ │ │日21時16分│ │所有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均沒收。 │ │ │許 │ │用卡刷卡購物3萬900元,│ │ │ │ │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 │ │ │ │ │偽造「宋昀妮」署名1枚 │ │ │ │ │ │。 │ │ ├──┼─────┼─────┼───────────┼──────────┤ │3 │96年4月13 │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柯昀妮│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39分│三民路3段 │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 │119-2號1樓│號:0000000000003802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21│「傳達通訊│刷卡購物5000元,並於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40分) │行」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柯昀妮」署名1枚。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4 │96年4月13 │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柯昀妮│單上偽造之「柯昀妮」│ │ │日21時42分│ │所有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起訴書附 │ │刷卡購物3000元,並於該│ │ │ │表誤載為21│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 │ │ │時44分) │ │柯昀妮」署名1枚。 │ │ ├──┼─────┼─────┼───────────┼──────────┤ │5 │96年4月18 │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瑩臻│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8時18分│區○○路26│所有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號1之5樓「│(卡號:00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8│衣朵服飾」│號)刷卡購物7萬5825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17分) │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 │偽造「林瑩臻」署名1枚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林瑩臻」署名壹枚,沒│ │ │ │ │ │收。 │ ├──┼─────┼─────┼───────────┼──────────┤ │6 │96年4月24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石伊婷│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0時39分│公益路327 │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號「世界名│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20│品」 │刷卡購物2萬3545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04分)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 │造「石伊婷」署名1枚。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石伊婷」署名壹枚,沒│ │ │ │ │ │收。 │ ├──┼─────┼─────┼───────────┼──────────┤ │7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惠蓉│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6時42分│臺中港路1 │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段299號「 │號:0000000000714409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6│廣三崇光國│)刷卡購物3萬元,並於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43分) │際開發股份│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有限公司」│林惠蓉」署名1枚。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香奈兒精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櫃 │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林惠蓉」署名壹枚,沒│ │ │ │ │ │收。 │ ├──┼─────┼─────┼───────────┼──────────┤ │8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惠蓉│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6時49分│臺中港路1 │所有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 │段299號「 │刷卡購物6150元,並於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6│廣三崇光國│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50分) │際開發股份│林惠蓉」署名1枚。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有限公司」│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施華洛世奇│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水晶精品櫃│ │單上偽造之「林惠蓉」│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9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惠蓉│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6時56分│臺中港路1 │所有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段299號「 │刷卡購物4萬8960元,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6│廣三崇光國│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58分) │際開發股份│造「林惠蓉」署名1枚。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有限公司」│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816號櫃位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林惠蓉」署名壹枚,沒│ │ │ │ │ │收。 │ ├──┼─────┼─────┼───────────┼──────────┤ │10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惠蓉│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6時57分│臺中港路1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段299號「 │(卡號:000000000003180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廣三崇光國│號)刷卡購物1萬4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際開發股份│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有限公司」│偽造「林惠蓉」署名1枚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816號櫃位 │。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林惠蓉」│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1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惠蓉│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6時42分│臺中港路1 │所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段299號「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6│廣三崇光國│刷卡購物4萬5500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46分) │際開發股份│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有限公司」│造「林惠蓉」署名1枚。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香奈兒精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櫃 │ │左列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林惠蓉」署名壹枚,沒│ │ │ │ │ │收。 │ ├──┼─────┼─────┼───────────┼──────────┤ │12 │96年4月21 │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姚儀罄│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2時2分(│精誠路11號│所有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表│之3,1樓「│(卡號:54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誤載為22時│NOKIA行動 │號)刷卡購物1萬72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3分) │電話館臺中│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精誠店」 │偽造「yao yi ching」署│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名1枚。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yao yi c│ │ │ │ │ │hing」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13 │96年4月21 │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姚儀罄│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2時1分 │ │所有聯邦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刷卡購物1萬7200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造「yao yi ching」署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枚。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單上偽造之「yao yi c│ │14 │96年4月21 │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姚儀罄│hing」署名共貳枚,均│ │ │日22時8分 │ │所有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沒收。 │ │ │ │ │刷卡購物1萬4060元,並 │ │ │ │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 │ │ │ │ │造「yao yi ching」署名│ │ │ │ │ │1枚。 │ │ ├──┼─────┼─────┼───────────┼──────────┤ │15 │96年3月16 │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陳冠如│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1時22分│崇德路1段 │所有玉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 │540-4號「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1│遠傳電信臺│刷卡購買NOKIA廠牌7373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20分) │中崇德特約│型手機1支10490元,並於│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服務中心」│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陳冠如」署名1枚。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陳冠如」│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6 │96年3月16 │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陳冠如│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1時25分│崇德路1段 │所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 │540之4號1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1│樓「遠傳電│刷卡購物1萬900元,並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時26分) │信臺中崇德│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特約服務中│「陳冠如」署名1枚。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心」 │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陳冠如」│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7 │96年3月21 │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宋緁芸│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4時5分 │大雅路214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號1樓「萬 │(卡號:4563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象泰國古式│號)刷卡購物1萬2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養生館」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偽造「宋汶諭」署名1枚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宋汶諭」│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8 │96年3月30 │臺中市大雅│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林佳瑩│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1時42分│路70號「聯│所有永豐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強特約店傳│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訊通信」 │刷卡購物9800元,並於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Atovy林」署名1枚。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左列簽帳│ │ │ │ │ │單上偽造之「Atovy林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9 │96年5月5日│臺中市北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陳美華│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10時31分 │區○○○路│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41號1樓「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彼得小屋精│9195號)刷卡購買POLO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品店」 │包包2個8500元,並於該 │列簽帳單上偽造之「陳│ │ │ │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美華」署名壹枚,沒收│ │ │ │ │陳美華」署名1枚。 │。 │ ├──┼─────┼─────┼───────────┼──────────┤ │20 │96年5月5日│臺中市北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陳美華│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10時36分 │區○○○路│所有渣打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41號1樓「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彼得兔精品│刷卡購買POLO牌包包1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小屋」 │、BURBERRY包包1個共1萬│列簽帳單上偽造之「陳│ │ │ │ │8900元,並於該簽帳單上│美華」署名壹枚,沒收│ │ │ │ │簽名欄內偽造「陳美華」│。 │ │ │ │ │署名1枚。 │ │ ├──┼─────┼─────┼───────────┼──────────┤ │21 │99年11月28│臺中市西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張慧君│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17時19分│精誠路35號│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附 │1樓「JR名 │(卡號:43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17│牌精品店」│號)刷卡購買LV牌肩背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時21分) │ │提包1個4萬5000元,並於│列簽帳單上偽造之「張│ │ │ │ │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慧君」署名共貳枚,均│ │ │ │ │「張慧君」署名1枚。 │沒收。 │ ├──┼─────┼─────┼───────────┤ │ │22 │99年11月28│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張慧君│ │ │ │日17時26分│ │所有上開信用卡刷卡購LV│ │ │ │(起訴書附 │ │牌皮夾1個2萬1000元,並│ │ │ │表誤載為17│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 │ │ │時29分) │ │造「張慧君」署名1枚。 │ │ ├──┼─────┼─────┼───────────┼──────────┤ │23 │99年11月26│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李姮所│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59分│三民路3段 │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附 │80號「自強│卡號:000000000000684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表誤載為22│時計鐘錶店│號)刷卡購物6千元,並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時01分) │」 │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李│ │ │ │ │「李姮」署名1枚。 │姮」署名壹枚,沒收。│ ├──┼─────┼─────┼───────────┼──────────┤ │24 │99年11月26│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李姮所│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2時21分│育才北路 │有合作金庫銀行VISA金融│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46-5號「雜│卡(卡號: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誌瘋臺中店│05號)刷卡購物1043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李│ │ │ │ │偽造「李姮」署名1枚。 │姮」署名壹枚,沒收。│ ├──┼─────┼─────┼───────────┼──────────┤ │25 │99年11月26│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李姮所│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2時57分│區○○路43│有上開合作金庫銀行VISA│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5號「大學 │金融卡刷卡購物135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眼鏡逢甲店│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偽造「李姮」署名1枚。 │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李│ │ │ │ │ │姮」署名壹枚,沒收。│ ├──┼─────┼─────┼───────────┼──────────┤ │26 │99年11月27│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李宜詠│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31分│三民路3段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61號「中 │(卡號:00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友百貨公司│號)刷卡購物4095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李│ │ │ │ │造「李明紋」署名1枚。 │明紋」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27 │99年11月15│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2時58分│區○○路9-│所有匯豐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許 │16號「京品│號:4503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珠寶行」 │刷卡購買金飾8千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劉│ │ │ │ │造「劉凡琴」署名1枚。 │凡琴」署名共肆枚,均│ ├──┼─────┼─────┼───────────┤沒收。 │ │28 │99年11月15│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 │ │ │日23時3分(│ │所有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 │ │ │追加起訴書│ │刷卡購買金飾1萬2000元 │ │ │ │附表誤載為│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 │ │ │23時7分) │ │內偽造「劉凡琴」署名1 │ │ │ │ │ │枚。 │ │ ├──┼─────┼─────┼───────────┤ │ │29 │99年11月15│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 │ │ │日23時12分│ │所有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 │ │ │(追加起訴 │ │刷卡購買金飾1萬7000元 │ │ │ │書附表誤載│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 │ │ │為23時17分│ │內偽造「劉凡琴」署名1 │ │ │ │) │ │枚。 │ │ ├──┼─────┼─────┼───────────┤ │ │30 │99年11月15│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 │ │ │日23時15分│ │所有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 │ │ │(追加起訴 │ │刷卡購買金飾1萬4000元 │ │ │ │書附表誤載│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 │ │ │為23時19分│ │內偽造「劉凡琴」署名1 │ │ │ │) │ │枚。 │ │ ├──┼─────┼─────┼───────────┼──────────┤ │31 │99年11月15│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0分(│區○○路9-│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追加起訴書│16號「京品│號:0000000000000000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附表誤載為│珠寶行」 │)刷卡購買金飾96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 │ │23時4分) │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帳單上偽造之「劉凡琴│ │ │ │ │偽造「劉凡琴」署名1 枚│」署名共叁枚,均沒收│ │ │ │ │。 │。 │ ├──┼─────┼─────┼───────────┤ │ │32 │99年11月15│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 │ │ │日23時5分(│ │所有上開花旗銀行信用卡│ │ │ │追加起訴書│ │刷卡購買金飾1萬500元,│ │ │ │附表誤載為│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 │ │ │23時10分) │ │偽造「劉凡琴」署名1枚 │ │ ├──┼─────┼─────┼───────────┤ │ │33 │99年11月15│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凡琴│ │ │ │日23時11分│ │所有上開花旗銀行信用卡│ │ │ │(追加起訴 │ │刷卡購買金飾1萬2000元 │ │ │ │書附表誤載│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 │ │ │為23時15分│ │內偽造「劉凡琴」署名1 │ │ │ │) │ │枚。 │ │ ├──┼─────┼─────┼───────────┼──────────┤ │34 │99年11月15│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劉少萍│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33分│區○○路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追加起訴 │554號1樓之│(卡號:000000000079785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書附表誤載│1「Lapin │號)刷卡購物1萬47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為23時31分│paris」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列簽帳單上偽造之「劉│ │ │) │ │偽造「劉少萍」署名1枚 │少萍」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35 │99年11月17│臺中市中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1分(│公園路56號│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追加起訴書│1樓「蔓卡 │(卡號:4311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附表誤載為│薇服飾店」│號)刷卡購物9000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22時59分)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造「施麗娟」署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36 │99年11月17│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50分│區○○路 │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478號1樓「│用卡刷卡購買黃金珠寶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金點子金銀│萬元,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珠寶有限公│名欄內偽造「施麗娟」署│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司」 │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37 │99年11月17│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45分│ │所有日盛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追加起訴 │ │號:0000000000000707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書附表誤載│ │刷卡購買黃金珠寶5萬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為23時47分│ │,並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內偽造「施麗娟」署名1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枚。 │。 │ ├──┼─────┼─────┼───────────┼──────────┤ │38 │99年11月18│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0時8分( │區○○路74│所有遠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追加起訴書│-4號「緒湊│號:0000000000009002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附表誤載為│街時計行」│刷卡購買手錶5300元,並│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0時11分)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造「施麗娟」署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39 │99年11月18│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0時10分(│ │所有遠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追加起訴書│ │號:0000000000000008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附表誤載為│ │刷卡購買手錶3萬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0時12分)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造「施麗娟」署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40 │99年11月18│同上 │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0時10分(│ │所有遠東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追加起訴書│ │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附表誤載為│ │刷卡購買手錶3萬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0時13分)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造「施麗娟」署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41 │99年11月17│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54分│區○○路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478號1樓「│(卡號:00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金點子金銀│號)刷卡購買黃金珠寶2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珠寶有限公│7000元,並於該簽帳單上│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司」 │簽名欄內偽造「施麗娟」│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署名1枚。 │。 │ ├──┼─────┼─────┼───────────┼──────────┤ │42 │99年11月17│臺中市中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2分 │公園路56號│所有匯豐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樓「蔓卡 │號:45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薇服飾店」│刷卡購物9000元,並於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施麗娟」署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43 │99年11月17│臺中市西屯│林怡雯持其竊得之施麗娟│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3時43分│區○○路47│所有上開匯豐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8號1樓「金│刷卡購買黃金珠寶3萬9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點子金銀珠│0元,並於該簽帳單上簽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寶有限公司│名欄內偽造「施麗娟」署│列簽帳單上偽造之「施│ │ │ │」 │名1枚。 │麗娟」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44 │99年11月2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黃淑惠│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39分│一中街165 │所有澳盛銀行信用卡(卡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號「梵星精│號:0000000000000000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品服飾店」│刷卡購物1萬8000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列簽帳單上偽造之「Hu│ │ │ │ │造「HuANG SHu Hui」署 │ANG SHu Hui」署名壹 │ │ │ │ │名1枚。 │枚,沒收。 │ ├──┼─────┼─────┼───────────┼──────────┤ │45 │99年11月2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黃淑惠│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43分│一中街165 │所有上開澳盛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號「天梵精│刷卡購物1960元,並於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品店」 │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造「│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 │ │HuANG SH u Hui」署名1 │列簽帳單上偽造之「Hu│ │ │ │ │枚。 │ANG SHu Hui」署名壹 │ │ │ │ │ │枚,沒收。 │ ├──┼─────┼─────┼───────────┼──────────┤ │46 │99年11月22│臺中市北區│林怡雯持其竊得之黃淑惠│林怡雯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21時58分│三民路3段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61號「中 │(卡號:000000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友百貨公司│號)刷卡購物7938元,並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 │ │ │」地下1樓 │於該簽帳單上簽名欄內偽│帳單上偽造之「HANG S│ │ │ │ │造「HANG SHu Hui」署名│Hu Hui」署名壹枚,沒│ │ │ │ │1枚。 │收。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地點 │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罪 刑 │ │ │ │ │ │ │ ├──┼─────┼────┼──────────┼─────────┤ │1 │96年4月13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柯│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1時13分│區○○路│昀妮所有玉山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3段161號│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友百│3802號)欲刷卡購買2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貨公司」│5900元之商品,惟刷卡│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交易未成功,而詐欺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財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2 │96年4月13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柯│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1時38分│區○○路│昀妮所有上開玉山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3段119-2│信用卡欲刷卡購買1萬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號1樓「 │800元之商品,惟因交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傳達通訊│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行」 │未遂。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3 │96年4月13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柯│元折算壹日。 │ │ │日21時46分│ │昀妮所有上開玉山銀行│ │ │ │ │ │信用卡欲刷卡購買2000│ │ │ │ │ │元之商品,惟因交易未│ │ │ │ │ │成功,而詐欺取財未遂│ │ │ │ │ │。 │ │ ├──┼─────┼────┼──────────┼─────────┤ │4 │96年4月14 │品昕國際│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柯│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2時44分│有限公司│昀妮所有上開玉山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五權營業│信用卡欲刷卡購買549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所 │元之商品,惟因交易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成功,而詐欺取財未遂│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5 │96年4月18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林│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8時50分│區○○路│瑩臻所有臺北富邦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65之4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67號 │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哈拉網│買5萬300元之商品,惟│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通電訊有│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欺│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限公司」│取財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6 │96年4月11 │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林│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6時40分│區臺中港│惠蓉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1段29 │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9號「廣 │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三崇光國│買商品,惟因交易未成│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際開發股│功,而詐欺取財未遂。│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份有限公│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司」 │ │元折算壹日。 │ ├──┼─────┼────┼──────────┤ │ │7 │96年4月11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林│ │ │ │日17時7分 │ │惠蓉所有上開國泰世華│ │ │ │ │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 │ │ │ │ │商品,惟因交易未成功│ │ │ │ │ │,而詐欺取財未遂。 │ │ ├──┼─────┼────┼──────────┤ │ │8 │96年4月11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林│ │ │ │日17時7分 │ │惠蓉所有上開國泰世華│ │ │ │ │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 │ │ │ │ │商品,惟因交易未成功│ │ │ │ │ │,而詐欺取財未遂。 │ │ ├──┼─────┼────┼──────────┼─────────┤ │9 │96年4月21 │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姚│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2時8分 │區○○路│儀罄所有臺北富邦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1號之3 │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樓「N│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OKIA行動│買1萬4060元之商品,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電話館- │惟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臺中精誠│欺取財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店」 │ │元折算壹日。 │ ├──┼─────┼────┼──────────┼─────────┤ │10 │96年4月21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姚│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2時9分 │ │儀罄所有臺北富邦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買1萬4060元之商品,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惟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欺取財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11 │96年4月21 │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姚│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2時25分│區○○路│儀罄所有上開臺北富邦│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59號「伊│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森國際精│4980元之商品,惟因交│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品有限公│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司」 │未遂。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 │96年3月16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1時32分│區○○路│冠如所有玉山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段625號│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家樂福│0404號)欲刷卡購買2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崇德店」│6760元之商品,惟因交│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13 │96年3月16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 │ │ │日11時35分│ │冠如所有上開玉山銀行│ │ │ │ │ │信用卡欲刷卡購買1萬 │ │ │ │ │ │3760元之商品,惟因交│ │ │ │ │ │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 │ │ │ │ │未遂。 │ │ ├──┼─────┼────┼──────────┼─────────┤ │14 │96年3月16 │臺中市文│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1時59分│心路4段 │冠如所有玉山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51號「 │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臺灣大哥│0404號)欲刷卡購買1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大文心店│37元之商品,惟因交易│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15 │96年3月16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1時33分│區○○路│冠如所有臺北富邦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段625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家樂福│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崇德店( │買2萬6760元之商品,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珠寶櫃) │惟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欺取財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 │16 │96年3月16 │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 │ │ │日11時34分│ │冠如所有上開臺北富邦│ │ │ │ │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 │ │ │ │ │1萬3000元之商品,惟 │ │ │ │ │ │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欺│ │ │ │ │ │取財未遂。 │ │ ├──┼─────┼────┼──────────┼─────────┤ │17 │96年3月16 │臺中市文│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2時許 │心路4段 │冠如所有上開臺北富邦│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51號「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臺灣大哥│1萬37元之商品,惟因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大文心店│交易未成功,而詐欺取│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財未遂。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18 │96年3月16 │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1時36分│區○○路│冠如所有台新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段625號│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家樂福│4604號)欲刷卡購買1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崇德店( │3760元之商品,惟因交│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珠寶櫃) │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19 │96年3月16 │臺中市文│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2時1分 │心路4段 │冠如所有上開台新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51號「 │信用卡欲刷卡購買1萬3│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臺灣大哥│7元之商品,惟因交易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大」 │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日;減為有期徒刑壹│ │ │ │ │遂。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20 │96年5月5日│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陳│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11時25分 │屯區西屯│美華所有上海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2段63 │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號之21「│9195號)欲刷卡購買77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裕毛寶名│0元之商品,惟因交易 │日。 │ │ │ │犬有限公│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 │ │ │ │司」 │遂。 │ │ ├──┼─────┼────┼──────────┼─────────┤ │21 │99年11月26│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2時18分│區育才北│姮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92號「│(卡號:00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唐綾精品│05號)欲刷卡購買3萬53│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70元之商品,惟因交易│日。 │ │ │ │ │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 │ │ │ │ │遂。 │ │ ├──┼─────┼────┼──────────┼─────────┤ │22 │99年11月26│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3時11分│屯區福星│姮所有上開花旗銀行信│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431號 │用卡欲刷卡購買9200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精華眼│之商品,惟因交易未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鏡逢甲店│功,而詐欺取財未遂。│日。 │ │ │ │」 │ │ │ ├──┼─────┼────┼──────────┼─────────┤ │23 │99年11月26│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3時12分│屯區福星│姮所有合作金庫銀行VI│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431號 │SA金融卡(卡號:460199│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精華眼│0000000000號)欲刷卡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鏡逢甲店│購買9200元之商品,惟│日。 │ │ │ │」 │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欺│ │ │ │ │ │取財未遂。 │ │ ├──┼─────┼────┼──────────┼─────────┤ │24 │99年11月27│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1時48分│區○○街│宜詠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100號「J│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R二手名 │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牌精品」│買4萬元之商品,惟因 │日。 │ │ │ │ │交易未成功,而詐欺取│ │ │ │ │ │財未遂。 │ │ ├──┼─────┼────┼──────────┤ │ │25 │99年11月27│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 │ │ │日21時49分│ │宜詠所有上開國泰世華│ │ │ │ │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 │ │ │ │ │2萬3500元之商品,惟 │ │ │ │ │ │因交易未成功,而詐欺│ │ │ │ │ │取財未遂。 │ │ ├──┼─────┼────┼──────────┼─────────┤ │26 │99年11月27│臺中市北│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2時10分│區○○街│宜詠所有上開國泰世華│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45號「My│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月,如易科罰金,以│ │ │ │Bag 中友│1602元之商品,惟因交│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店」 │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日。 │ │ │ │ │未遂。 │ │ ├──┼─────┼────┼──────────┤ │ │27 │99年11月27│同上 │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李│ │ │ │日22時11分│ │宜詠所有上開國泰世華│ │ │ │ │ │銀行信用卡欲刷卡購買│ │ │ │ │ │1602元之商品,惟因交│ │ │ │ │ │易未成功,而詐欺取財│ │ │ │ │ │未遂。 │ │ ├──┼─────┼────┼──────────┼─────────┤ │28 │99年11月15│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劉│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3時58分│屯區福星│凡琴所有匯豐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637號 │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福星隱│5270號)欲刷卡購買55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形眼鏡」│0元之商品,惟因交易 │日。 │ │ │ │ │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 │ │ │ │ │遂。 │ │ ├──┼─────┼────┼──────────┼─────────┤ │29 │99年11月15│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劉│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23時54分│屯區福星│少萍所有中國信託銀行│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637號1│信用卡(卡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福星│00000000號)欲刷卡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隱形眼鏡│買5500元之商品,惟因│日。 │ │ │ │」 │交易未成功,而詐欺取│ │ │ │ │ │財未遂。 │ │ ├──┼─────┼────┼──────────┼─────────┤ │30 │99年11月18│臺中市西│林怡雯持其所竊取之施│林怡雯犯詐欺取財未│ │ │日1時9分 │屯區逢甲│麗娟所有日盛銀行信用│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路93 號1│卡(卡號:0000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Supe│0707號)欲刷卡購買65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r market│0元之商品,惟因交易 │日。 │ │ │ │」 │未成功,而詐欺取財未│ │ │ │ │ │遂。 │ │ └──┴─────┴────┴──────────┴─────────┘ 附表四 ┌──┬────────────────────┬───┬───┐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註 │ ├──┼────────────────────┼───┼───┤ │1 │ IOOK手提箱 │1只 │ │ ├──┼────────────────────┼───┼───┤ │2 │ LV旅行箱 │1只 │ │ ├──┼────────────────────┼───┼───┤ │3 │ LV旅行袋 │1只 │ │ ├──┼────────────────────┼───┼───┤ │4 │ LV手提袋 │2只 │ │ ├──┼────────────────────┼───┼───┤ │5 │ ESCADA旅行袋 │1只 │ │ ├──┼────────────────────┼───┼───┤ │6 │ ELLE馬靴 │1雙 │ │ ├──┼────────────────────┼───┼───┤ │7 │ ELLE女鞋 │1雙 │ │ ├──┼────────────────────┼───┼───┤ │8 │ Hui Hong女鞋 │2雙 │ │ ├──┼────────────────────┼───┼───┤ │9 │ 耐吉運動鞋(男) │1雙 │ │ ├──┼────────────────────┼───┼───┤ │10 │ 耐吉運動鞋(女) │1雙 │ │ ├──┼────────────────────┼───┼───┤ │11 │ Guang May女鞋 │1雙 │ │ ├──┼────────────────────┼───┼───┤ │12 │ Deluxe女鞋 │2雙 │ │ ├──┼────────────────────┼───┼───┤ │13 │ Ncomma女鞋 │1雙 │ │ ├──┼────────────────────┼───┼───┤ │14 │ grendha女鞋 │1雙 │ │ ├──┼────────────────────┼───┼───┤ │15 │ cmcax女涼鞋 │1雙 │ │ ├──┼────────────────────┼───┼───┤ │16 │ Fo-Fo女鞋 │1雙 │ │ ├──┼────────────────────┼───┼───┤ │17 │ NINEWEST女鞋 │1雙 │ │ ├──┼────────────────────┼───┼───┤ │18 │ LOVE女鞋 │1雙 │ │ ├──┼────────────────────┼───┼───┤ │19 │ 香奈兒化妝品 │19件 │ │ ├──┼────────────────────┼───┼───┤ │20 │ NOKIA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 │21 │ NOKIA牌手機空盒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盒 │ │ ├──┼────────────────────┼───┼───┤ │22 │ NOKIA牌手機空盒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盒 │ │ ├──┼────────────────────┼───┼───┤ │23 │ JULiana皮夾 │1只 │ │ ├──┼────────────────────┼───┼───┤ │24 │ Dior化妝品 │4件 │ │ ├──┼────────────────────┼───┼───┤ │25 │ BOBBI BROWN化妝品 │4件 │ │ ├──┼────────────────────┼───┼───┤ │26 │ PUMA女衣 │1件 │ │ ├──┼────────────────────┼───┼───┤ │27 │ NETCITY女衣 │1件 │ │ ├──┼────────────────────┼───┼───┤ │28 │ COSSE女衣 │1件 │ │ ├──┼────────────────────┼───┼───┤ │29 │ DONNA MENA女衣 │1件 │ │ ├──┼────────────────────┼───┼───┤ │30 │ UP2U女衣 │1件 │ │ ├──┼────────────────────┼───┼───┤ │31 │ 白色女用襯衣 │1件 │ │ ├──┼────────────────────┼───┼───┤ │32 │ LANICE女用襯衣 │1件 │ │ ├──┼────────────────────┼───┼───┤ │33 │ SCOTTISH HOUSE女衣 │1件 │ │ ├──┼────────────────────┼───┼───┤ │34 │ SCOTTISH HOUSE女用裙子 │1件 │ │ ├──┼────────────────────┼───┼───┤ │35 │ Bernini女衣 │1件 │ │ ├──┼────────────────────┼───┼───┤ │36 │ ASIR裙子 │1件 │ │ ├──┼────────────────────┼───┼───┤ │37 │ AIWE女用上衣 │1件 │ │ ├──┼────────────────────┼───┼───┤ │38 │ BO女用上衣 │1件 │ │ ├──┼────────────────────┼───┼───┤ │39 │ OLIVE女用上衣 │1件 │ │ ├──┼────────────────────┼───┼───┤ │40 │ Bernini女衣 │1件 │ │ ├──┼────────────────────┼───┼───┤ │41 │ ASIR女用上衣 │1件 │ │ ├──┼────────────────────┼───┼───┤ │42 │ ART黑色裙子 │1件 │ │ ├──┼────────────────────┼───┼───┤ │43 │ NET女用上衣 │1件 │ │ ├──┼────────────────────┼───┼───┤ │44 │ PUMA長褲 │1件 │ │ ├──┼────────────────────┼───┼───┤ │45 │ 黑色禮服 │1件 │ │ ├──┼────────────────────┼───┼───┤ │46 │ 女用上衣 │1件 │ │ ├──┼────────────────────┼───┼───┤ │47 │ 宋緁芸身分證 │1張 │ │ ├──┼────────────────────┼───┼───┤ │48 │ 宋緁芸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49 │ LV男用背包 │1只 │ │ ├──┼────────────────────┼───┼───┤ │50 │ LV零錢包 │1只 │ │ ├──┼────────────────────┼───┼───┤ │51 │ NOKIA牌手機(含盒)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 號 │ │ │ ├──┼────────────────────┼───┼───┤ │52 │ 磁碟片 │2片 │ │ ├──┼────────────────────┼───┼───┤ │53 │ 范夢萍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1張 │ │ │ │ 用卡 │ │ │ ├──┼────────────────────┼───┼───┤ │54 │ 黑色錢包 │1只 │已發還│ ├──┼────────────────────┼───┼───┤ │55 │ 日幣 │5萬4千│已發還│ │ │ │元 │ │ ├──┼────────────────────┼───┼───┤ │56 │ 新臺幣 │4千100│已發還│ │ │ │元 │ │ ├──┼────────────────────┼───┼───┤ │57 │ 國泰世華金融卡 │1張 │已發還│ ├──┼────────────────────┼───┼───┤ │58 │ 台新銀行金融卡 │1張 │已發還│ ├──┼────────────────────┼───┼───┤ │59 │ 臺灣銀行金融卡 │1張 │已發還│ ├──┼────────────────────┼───┼───┤ │60 │ 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已發還│ ├──┼────────────────────┼───┼───┤ │61 │ 兆豐銀行信用卡 │1張 │已發還│ ├──┼────────────────────┼───┼───┤ │62 │ 台新銀行信用卡 │1張 │已發還│ ├──┼────────────────────┼───┼───┤ │63 │ 玉山銀行信用卡 │1張 │已發還│ ├──┼────────────────────┼───┼───┤ │64 │ 國泰世華信用卡 │1張 │已發還│ ├──┼────────────────────┼───┼───┤ │65 │ 邱鳳梅身分證 │1張 │已發還│ ├──┼────────────────────┼───┼───┤ │66 │ 邱鳳梅駕駛執照 │1張 │已發還│ ├──┼────────────────────┼───┼───┤ │67 │ 邱鳳梅健保卡 │1張 │已發還│ ├──┼────────────────────┼───┼───┤ │68 │ 吳伯毅健保卡 │1張 │已發還│ ├──┼────────────────────┼───┼───┤ │69 │ 黑色外套 │1件 │已發還│ ├──┼────────────────────┼───┼───┤ │70 │ 米色外套 │1件 │已發還│ ├──┼────────────────────┼───┼───┤ │71 │ 藍色牛仔褲 │1件 │已發還│ ├──┼────────────────────┼───┼───┤ │72 │ 張慧君身分證 │1張 │已發還│ ├──┼────────────────────┼───┼───┤ │73 │ 張慧君健保卡 │1張 │已發還│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