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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張恩賜張恩賜

  • 當事人
    李文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耀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77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上午9時28分,在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黃舜民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判決主文: 李文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黃順安之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所偽造黃順安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文耀與邱寶仁(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636號駁回上訴確定)係朋友,二人對外自稱以輔導公司做財務規劃為名。而許添宏(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審理中)則為會計師。李文耀等人自民國89年11月間起至91年 6月間止,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文耀以不詳方法(無法證明犯罪)取得不知情之黃順安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並使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黃順安之印章 1枚,再推由知悉上情之邱寶仁將上開黃順安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交由許添宏偽造黃順安90年 8月30日自行申請召集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揮公司,設臺中市○區○○○街58號)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邱寶仁復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蓋上該偽刻黃順安之印章而偽造印文於上開所偽造黃順安自行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上,而偽造該「臨時股東會之申請書」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黃順安及仁揮公司,並由邱寶仁持向經濟部中部公室申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而行使之。俟經濟部於90年9月10日以經(90)中字第09032754170號函覆許可後,許添宏復同時偽造黃順安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90年 9月25日上午10時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黃順安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90年9月25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董事簽到薄」、黃順安90年 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之「願任同意書」、黃順安90年 9月25日同意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之「願任同意書」、仁揮公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等,再由邱寶仁委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在上開文件上蓋用該偽刻黃順安之印章而偽造黃順安之印文及偽造黃順安之署押(詳情如附表一所示),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由邱寶仁持上開所偽造之私文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而行使,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黃順安、原董事長方志瑛、仁揮公司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由邱寶仁向稅捐稽徵處領取仁揮公司統一發票,邱仁寶均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90年1月間起至91年6月間止,竟與李文耀開立不實之仁揮公司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連續提供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荃展企業有限公司除外),幫助逃漏附表三所示之稅捐共計新臺幣(下同)69萬8613元。復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覺,乃又自他處取得如附表二進項發票欄所載虛設之荃展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 三、處罰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9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舜民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附表一: │ ├──┬─────────────────┬──────────────┤ │編號│ 偽 造 文 書 之 名 稱 │蓋用偽造印章或偽造署押 │ ├──┼─────────────────┼──────────────┤ │ 1 │90.10.08日變更登記表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2 │91.02.06日變更登記表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3枚 │ ├──┼─────────────────┼──────────────┤ │ 3 │90.12.26日上午10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4 │90.08.30日召開股東會之申請書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5 │黃順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6 │90.09.26日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7 │90.09.25日上午10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2枚 │ ├──┼─────────────────┼──────────────┤ │ 8 │90.9.25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事錄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9 │90.9.25日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偽造黃順安之署押1枚 │ ├──┼─────────────────┼──────────────┤ │ 10 │90.9.25日董事願任同意書 │偽造黃順安之署押1枚 │ ├──┼─────────────────┼──────────────┤ │ 11 │90.9.25日下午2時董事會董事簽到簿 │偽造黃順安之署押1枚 │ ├──┼─────────────────┼──────────────┤ │ 12 │90.9.25日委託書 │蓋用偽造黃順安印章之印文1枚 │ └──┴─────────────────┴──────────────┘ ┌───────────────────────────────────┐ │附表二(仁揮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 │取得 │進 項 發 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 註│ │開立 │ 張 │發票金額(元)│張數│發票金額(元)│ │ ├──────────┼──┼──────┼──┼──────┼────┤ │荃展企業有限公司 │ 8 │568萬7814 │ │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 10 │200萬0185 │ │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8 │524萬9957 │ │ ├──────────┼──┼──────┼──┼──────┼────┤ │儀展科技有限公司 │ │ │ 1 │30萬3250 │ │ ├──────────┼──┼──────┼──┼──────┼────┤ │杰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7 │356萬8359 │ │ ├──────────┼──┼──────┼──┼──────┼────┤ │金德義工程有限公司 │ │ │ 4 │215萬1503 │ │ ├──────────┼──┼──────┼──┼──────┼────┤ │穩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 │47萬6190 │ │ ├──────────┼──┼──────┼──┼──────┼────┤ │杉鼎工程有限公司 │ │ │ 2 │96萬5300 │ │ ├──────────┼──┼──────┼──┼──────┼────┤ │百吉安實業有限公司 │ │ │ 2 │123萬 │ │ ├──────────┼──┼──────┼──┼──────┼────┤ │總 計│ 8 │568萬7814 │ 35 │1594萬3744 │ │ └──────────┴──┴──────┴──┴──────┴────┘ ┌───────────────────────────────────┐ │附表三(仁揮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開 立 發 票 對 象├──┬──────┬──────┤備 註│ │ │張數│發票金額(元)│稅 額(元)│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10 │200萬0185 │10萬0011 │ │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8 │524萬9957 │26萬2499 │ │ ├──────────┼──┼──────┼──────┼───────┤ │儀展科技有限公司 │ 1 │30萬3250 │1萬5113 │ │ ├──────────┼──┼──────┼──────┼───────┤ │杰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 │356萬8359 │17萬8415 │ │ ├──────────┼──┼──────┼──────┼───────┤ │穩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47萬6190 │2萬3810 │ │ ├──────────┼──┼──────┼──────┼───────┤ │杉鼎工程有限公司 │ 2 │96萬5300 │4萬8265 │ │ ├──────────┼──┼──────┼──────┼───────┤ │百吉安實業有限公司 │ 2 │123萬 │6萬1500 │ │ ├──────────┼──┼──────┼──────┼───────┤ │總 計│ 31 │1379萬2241 │69萬86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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