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靜芬蔡岱霖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孟哲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孟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陸孟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7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足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且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且有複數以上之罪名,被告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相對提高,是綜合被告表現於外之具體行為,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本案羈押被告,復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而未違反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