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搶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秋亮 曾傑豪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5284號、101年度偵字第39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秋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曾傑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曾傑豪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15日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6年7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曾傑豪仍不知悔改,與白秋亮竟因缺錢花用,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搶奪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段及方法,竊取陳俊佑、盧建奇、蕭富如、鄒香玲、鐘坤彥、施孟伶等人之機車,搶奪陳麗琴、林岳欣、陳沛琳、潘芝欣、張玉、王治涵等人之財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白秋亮、曾傑豪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0、53-55 頁);核與被害人即證人陳俊佑、陳麗琴、盧建奇、林岳欣、陳沛琳、潘芝欣、蕭富如、鄒香玲、張玉、鐘坤彥、王治涵、施孟伶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證人莊梓青、黃菊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39677號卷第24、25、27-31 、33、3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10001431號卷第14-35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核退字第1328號卷第13、14、20、21、26、27頁);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職務報告及檢附涉案車輛相片、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白秋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民眾汽(機)車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足憑(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39677號卷第1-7 、26、35-45 、48、50-58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10001431號卷第5 、36-5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核退字第1328號卷第15、19、22、23、28、29、3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就附表編號㈠①、㈡①、㈣、㈤①、㈥①、㈦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㈠②、㈡②③、㈢、㈥②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既遂罪,就附表編號㈤②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3 項、第1 項之搶奪未遂罪。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白秋亮、曾傑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曾傑豪前曾因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入監執行後,於96年7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21 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就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如附表編號㈤②所示,著手搶奪被害人張玉、但未發生犯罪結果而未遂之犯行,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曾傑豪前揭加重、減輕刑責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白秋亮、曾傑豪素行非佳(見本院卷第5-21頁),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共同犯本案之數罪,致被害人陳俊佑等十餘人受有財產等損害,危害社會治安非微,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被告白秋亮、曾傑豪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項、第28 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犯 罪 手 段 及 方 法 │ 所犯罪名及 │ │ │ │ │ │ │ 所處宣告刑 │ ├──┼──────┼─────┼───┼───────────┼───────┤ │ ㈠ │①100年9月3 │臺中市北區│陳俊佑│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 日晚間6時 │錦平街29號│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 30分許 │前 │ │竊盜之犯意,由白秋亮在│刑叁月。 │ │ │ │ │ │旁把風,曾傑豪持自有之│ │ │ │ │ │ │鋁門鑰匙,竊取陳俊佑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 │ │ │有並停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盜罪,累犯,處│ │ │ │ │ │牌號碼YBE-889 號重型機│有期徒刑肆月。│ │ │ │ │ │車(已由陳俊佑領回),│ │ │ │ │ │ │得手後,由白秋亮騎乘搭│ │ │ │ │ │ │載曾傑豪離去。 │ │ │ │ │ │ │ │ │ │ │ │ │ │ │ │ │ ├──────┼─────┼───┼───────────┼───────┤ │ │②100年9月3 │臺中市南區│陳麗琴│白秋亮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白秋亮共同犯搶│ │ │ 日晚間11時│建國北路與│ │牌號碼YBE-889號重型機│奪罪,處有期徒│ │ │ 59分許 │民興街交岔│ │車搭載曾傑豪,於上開時│刑柒月。 │ │ │ │路口 │ │間行經上開地點,見陳麗│ │ │ │ │ │ │琴獨自1 人騎車行經該處│曾傑豪共同犯搶│ │ │ │ │ │,白秋亮旋即騎車趨前,│奪罪,累犯,處│ │ │ │ │ │,與曾傑豪基於共同搶奪│有期徒刑捌月。│ │ │ │ │ │之犯意,由曾傑豪自後方│ │ │ │ │ │ │以徒手方式,搶奪陳麗琴│ │ │ │ │ │ │放在機車踏墊處之手提包│ │ │ │ │ │ │1只 (內有LV皮夾1 件、│ │ │ │ │ │ │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 │ │ │ │ │ │3,000 元、NOKIA 廠牌行│ │ │ │ │ │ │動電話1 支、LG牌行動電│ │ │ │ │ │ │話1 支、信用卡5 張、教│ │ │ │ │ │ │師證1 張等物)得手。其│ │ │ │ │ │ │後白秋亮、曾傑豪2 人隨│ │ │ │ │ │ │即將搶奪所得之贓款23,0│ │ │ │ │ │ │00元朋分花盡,並將手提│ │ │ │ │ │ │包內其他財物棄置在臺中│ │ │ │ │ │ │市○區○○○街與昌明巷│ │ │ │ │ │ │口草叢。 │ │ ├──┼──────┼─────┼───┼───────────┼───────┤ │ ㈡ │①100年9月10│臺中市西屯│盧建奇│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 日晚間6 時│區○○路 │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 許 │528號前 │ │竊盜之犯意,由白秋亮在│刑叁月。 │ │ │ │ │ │旁把風,曾傑豪持自有之│ │ │ │ │ │ │鋁門鑰匙,竊取盧建奇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 │ │ │使用(車主盧貴堂)、停│盜罪,累犯,處│ │ │ │ │ │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有期徒刑肆月。│ │ │ │ │ │981 -CGL 號重型機車,│ │ │ │ │ │ │得手後,由白秋亮騎乘搭│ │ │ │ │ │ │載曾傑豪離去。 │ │ │ │ │ │ │ │ │ │ ├──────┼─────┼───┼───────────┼───────┤ │ │②100年9月10│臺中市西屯│林岳欣│白秋亮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白秋亮共同犯搶│ │ │ 日晚間7 時│區○○街 │ │牌號碼981-CGL號重型機│奪罪,處有期徒│ │ │ 25分許 │115號前 │ │車搭載曾傑豪沿途伺機尋│刑柒月。 │ │ │ │ │ │找對象,於上開時間行經│ │ │ │ │ │ │上開地點,見林岳欣獨自│曾傑豪共同犯搶│ │ │ │ │ │1 人徒步行經該處,白秋│奪罪,累犯,處│ │ │ │ │ │亮旋即騎車趨前,與曾傑│有期徒刑捌月。│ │ │ │ │ │豪基於共同搶奪之犯意,│ │ │ │ │ │ │由曾傑豪從旁以徒手方式│ │ │ │ │ │ │,自林岳欣右手搶奪手提│ │ │ │ │ │ │包1 只(內有臺新銀行信│ │ │ │ │ │ │用卡2 張、遠東銀行信用│ │ │ │ │ │ │卡1 張、中信銀及郵局金│ │ │ │ │ │ │融卡1 張、林岳欣及林月│ │ │ │ │ │ │篁身份證各1 張、汽機車│ │ │ │ │ │ │駕照各1 張、國光號車票│ │ │ │ │ │ │1張 、OK禮券300 元、7 │ │ │ │ │ │ │-11禮券100 元、健保卡│ │ │ │ │ │ │1張 、彰基識別證1 張、│ │ │ │ │ │ │現金1,000 元、數位相機│ │ │ │ │ │ │1 臺、行動電話1 支、雨│ │ │ │ │ │ │傘牌皮包1 只、COACH 女│ │ │ │ │ │ │用皮夾1 只等物)得手。│ │ │ │ │ │ │2人 隨即將搶奪所得之贓│ │ │ │ │ │ │款1,000 元朋分花盡,並│ │ │ │ │ │ │將手提包內其他財物(已│ │ │ │ │ │ │由林岳欣領回)棄置在臺│ │ │ │ │ │ │中市○○區○○路97號臺│ │ │ │ │ │ │中高農第二校區右側圍牆│ │ │ │ │ │ │內。 │ │ │ │ │ │ │ │ │ │ ├──────┼─────┼───┼───────────┼───────┤ │ │③100年9月10│臺中市南區│陳沛琳│白秋亮、曾傑豪2 人於搶│白秋亮共同犯搶│ │ │ 日晚間9 時│有恆街86號│ │奪林岳欣之皮包得手後,│奪罪,處有期徒│ │ │ 20分許 │前 │ │仍由白秋亮騎乘前開竊得│刑柒月。 │ │ │ │ │ │之車牌號碼981-CGL號重│ │ │ │ │ │ │型機車搭載曾傑豪,沿途│曾傑豪共同犯搶│ │ │ │ │ │伺機尋找對象,於上開時│奪罪,累犯,處│ │ │ │ │ │間行經上開地點,見陳沛│有期徒刑捌月。│ │ │ │ │ │琳獨自1 人徒步行經該處│ │ │ │ │ │ │,白秋亮旋即騎車趨前,│ │ │ │ │ │ │與曾傑豪另基於共同搶奪│ │ │ │ │ │ │之犯意,由曾傑豪自陳沛│ │ │ │ │ │ │琳左後方以徒手方式,搶│ │ │ │ │ │ │奪陳沛琳之手提包1 只(│ │ │ │ │ │ │內有陳沛琳之身分證、汽│ │ │ │ │ │ │車駕駛執照、健保卡、現│ │ │ │ │ │ │金10,000元、花旗銀行信│ │ │ │ │ │ │用卡2 張、臺灣銀行提款│ │ │ │ │ │ │卡2 張、臺新銀行賓士信│ │ │ │ │ │ │用卡1 張、國泰世華銀行│ │ │ │ │ │ │信用卡1 張及提款卡1 張│ │ │ │ │ │ │、臺中二信銀行提款卡1 │ │ │ │ │ │ │張、NOKIA 廠牌5230型行│ │ │ │ │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28│ │ │ │ │ │ │380000號SIM卡》等物) │ │ │ │ │ │ │得手。2 人隨即將搶奪所│ │ │ │ │ │ │得之贓款10,000 元朋分 │ │ │ │ │ │ │花盡,並將手提包內其他│ │ │ │ │ │ │財物沿途任意棄置於不詳│ │ │ │ │ │ │地點。 │ │ │ │ │ │ │ │ │ ├──┼──────┼─────┼───┼───────────┼───────┤ │ ㈢ │100年9月18日│臺中市西屯│潘芝欣│白秋亮騎乘其與曾傑豪共│白秋亮共同犯搶│ │ │晚間8 時10分│區○○○路│ │同竊得之車牌號碼LAW-11│奪罪,處有期徒│ │ │許 │2段6號「長│ │7 號贓車(此部分白秋亮│刑柒月。 │ │ │ │榮桂冠酒店│ │、曾傑豪共同竊盜部分,│ │ │ │ │」前之慢車│ │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曾傑豪共同犯搶│ │ │ │道 │ │第3261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奪罪,累犯,處│ │ │ │ │ │定),搭載曾傑豪,沿途│有期徒刑捌月。│ │ │ │ │ │伺機尋找對象,嗣於上開│ │ │ │ │ │ │時間至上開地點,2 人見│ │ │ │ │ │ │潘芝安騎乘車牌號碼RT9 │ │ │ │ │ │ │-710 號輕型機車搭載潘│ │ │ │ │ │ │芝欣行經該處,白秋亮隨│ │ │ │ │ │ │即趨車靠近,與曾傑豪基│ │ │ │ │ │ │於共同搶奪之犯意,由曾│ │ │ │ │ │ │傑豪自潘芝欣之左側搶奪│ │ │ │ │ │ │潘芝欣手中之皮包1 只(│ │ │ │ │ │ │內有潘芝欣、潘舒芳之身│ │ │ │ │ │ │分證、汽機車駕照、郵局│ │ │ │ │ │ │提款卡、健保卡、行動電│ │ │ │ │ │ │話、鑰匙及200 餘元等物│ │ │ │ │ │ │),得手後,2 人將贓款│ │ │ │ │ │ │200 餘元朋分花盡,並將│ │ │ │ │ │ │皮包內其他財物沿途任意│ │ │ │ │ │ │置於不詳地點。 │ │ │ │ │ │ │ │ │ ├──┼──────┼─────┼───┼───────────┼───────┤ │ ㈣ │100年9月26日│臺中市南屯│蕭富如│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中午12時45分│區大墩十八│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許至同日晚間│街9 號前 │ │竊盜之犯意,由白秋亮在│刑叁月。 │ │ │8 時30分許止│ │ │旁把風,曾傑豪持自有之│ │ │ │之間某時 │ │ │鋁門鑰匙,竊取蕭富如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 │ │ │有並停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盜罪,累犯,處│ │ │ │ │ │牌號碼M9H -263 號重型│有期徒刑肆月。│ │ │ │ │ │機車(已由蕭富如領回)│ │ │ │ │ │ │,得手後,供2 人代步使│ │ │ │ │ │ │用,嗣將上開機車棄置在│ │ │ │ │ │ │臺中市○○區○○路與大│ │ │ │ │ │ │墩路口。 │ │ ├──┼──────┼─────┼───┼───────────┼───────┤ │ ㈤ │①100年9月26│臺中市西屯│鄒香玲│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 日上午9 時│區○○路與│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 30分許至晚│大墩十九街│ │竊盜之犯意,由曾傑豪在│刑叁月。 │ │ │ 間9 時10分│之大墩公園│ │旁把風,白秋亮持自有之│ │ │ │ 許止之某時│人行道上 │ │機車鑰匙,竊取鄒香玲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 │ │ │有、並停放於上開地點之│盜罪,累犯,處│ │ │ │ │ │車牌號碼507 -BCT 號重│有期徒刑肆月。│ │ │ │ │ │型機車(已由鄒香玲之夫│ │ │ │ │ │ │莊梓青領回),得手後,│ │ │ │ │ │ │由白秋亮騎乘搭載曾傑豪│ │ │ │ │ │ │離去。 │ │ │ ├──────┼─────┼───┼───────────┼───────┤ │ │②100年9月27│臺中市北區│張 玉│白秋亮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白秋亮共同犯搶│ │ │ 日凌晨0 時│華興街59號│ │牌號碼507-BCT號重型機│奪未遂罪,處有│ │ │ 10分許 │前 │ │車,搭載曾傑豪沿途伺機│期徒刑叁月。 │ │ │ │ │ │尋找對象,於上開時間行│ │ │ │ │ │ │經上開地點,見張玉獨自│曾傑豪共同犯搶│ │ │ │ │ │1 人徒步行經該處,白秋│奪未遂罪,累犯│ │ │ │ │ │亮旋即騎車趨前,與曾傑│,處有期徒刑肆│ │ │ │ │ │豪基於共同搶奪之犯意,│月。 │ │ │ │ │ │由曾傑豪自張玉之右後方│ │ │ │ │ │ │以徒手方式拉扯,欲搶奪│ │ │ │ │ │ │張玉所有之皮包1 只,惟│ │ │ │ │ │ │未得逞,致張玉受有雙手│ │ │ │ │ │ │手肘擦傷、後腦杓遭撞傷│ │ │ │ │ │ │、左膝蓋擦傷等傷害(傷│ │ │ │ │ │ │害部分未據告訴),其後│ │ │ │ │ │ │白秋亮、曾傑豪2 人沿梅│ │ │ │ │ │ │亭街往忠太東路方向逃逸│ │ │ │ │ │ │,並將上開機車棄置在臺│ │ │ │ │ │ │中市○區○○路五權國中│ │ │ │ │ │ │人行道。 │ │ ├──┼──────┼─────┼───┼───────────┼───────┤ │ ㈥ │①100年9月26│臺中市北區│鍾坤彥│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 日晚間10時│大德街11號│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 10分許起至│前 │ │竊盜之犯意,由白秋亮在│刑叁月。 │ │ │ 同年月27日│ │ │旁把風,曾傑豪持自有之│ │ │ │ 凌晨1 時50│ │ │鋁門鑰匙,竊取鐘坤彥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 分許止之某│ │ │使用(車主鐘坤中)、停│盜罪,累犯,處│ │ │ 時 │ │ │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有期徒刑肆月。│ │ │ │ │ │3GT -526 號重型機車(│ │ │ │ │ │ │已由鐘坤彥領回),得手│ │ │ │ │ │ │後,由白秋亮騎乘搭載曾│ │ │ │ │ │ │傑豪離去。 │ │ │ ├──────┼─────┼───┼───────────┼───────┤ │ │②100年9月27│臺中市北區│王治涵│白秋亮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白秋亮共同犯搶│ │ │ 日凌晨1 時│大雅路與美│ │牌號碼3GT-526號重型機│奪罪,處有期徒│ │ │ 54分許 │德街口 │ │車,搭載曾傑豪沿途伺機│刑柒月。 │ │ │ │ │ │尋找對象,於上開時間行│ │ │ │ │ │ │經上開地點,見王治涵騎│曾傑豪共同犯搶│ │ │ │ │ │乘車牌號碼TLF -056 號│奪罪,累犯,處│ │ │ │ │ │輕型機車行經該處停等紅│有期徒刑捌月。│ │ │ │ │ │燈,白秋亮旋即騎車趨前│ │ │ │ │ │ │,與曾傑豪基於共同搶奪│ │ │ │ │ │ │之犯意,由曾傑豪自王治│ │ │ │ │ │ │涵之右後方以徒手方式,│ │ │ │ │ │ │搶奪王治涵所有、放置在│ │ │ │ │ │ │機車腳踏墊上之LV皮包1 │ │ │ │ │ │ │只(內有皮夾1 個、行動│ │ │ │ │ │ │電話1 支、現金約3,000 │ │ │ │ │ │ │元、保養品及證件等物)│ │ │ │ │ │ │,得手後,2 人並往梅川│ │ │ │ │ │ │東路方向逃逸,且將所得│ │ │ │ │ │ │贓款3,000 元朋分花盡,│ │ │ │ │ │ │棄置上開機車在臺中市西│ │ │ │ │ │ │區○○街與大和路口。 │ │ ├──┼──────┼─────┼───┼───────────┼───────┤ │ ㈦ │100年9月26日│臺中市北區│施孟伶│白秋亮、曾傑豪於上開時│白秋亮共同犯竊│ │ │下午5 時30分│美德街中正│ │間至上開地點,基於共同│盜罪,處有期徒│ │ │許起至同年月│公園旁人行│ │竊盜之犯意,由白秋亮在│刑叁月。 │ │ │27日下午2 時│道上 │ │旁把風,曾傑豪持自有之│ │ │ │30分許止之某│ │ │鋁門鑰匙,竊取施孟伶所│曾傑豪共同犯竊│ │ │時 │ │ │有、停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盜罪,累犯,處│ │ │ │ │ │牌號碼150 -DXG 號重型│有期徒刑肆月。│ │ │ │ │ │機車(已由施孟伶領回)│ │ │ │ │ │ │,得手後,由2 人代步使│ │ │ │ │ │ │用,其後並將上開機車棄│ │ │ │ │ │ │置在臺中市○○區○○街│ │ │ │ │ │ │23號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