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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高文崇蕭一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志鴻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志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許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原羈押時所附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已於一0一年七月三日當庭諭知解除),並經裁定自一0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秉暉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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