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志鴻
- 選任辯護人
- 陳玉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志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許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原羈押時所附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已於一0一年七月三日當庭諭知解除),並經裁定自一0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