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新衡 陳重光 黃彬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68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新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重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彬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鄧新衡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4樓之1 「勃克奇有限公司」(下稱勃克奇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鴻全(另行審結)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街00號2樓「達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達擘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黃彬貴 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樓「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貴博公司)之負責人;陳重光係「香港商榮茂投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FAM ETRADE INVESTMENTLI MITED,下稱榮貿公司)、「寶誌發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REASURENOTEDEVELOPMEN TLIMI TED,下稱寶誌公司)、「鵬福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GREATLU CK INTERNATIONAL LIMI TED,下稱鵬福公司)等3家公司之負責人。緣黃彬貴、鄧新衡、陳鴻全、陳重光等4人係結識20餘年之朋友,且均明知依我國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及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因銷售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營業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還,再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經黃彬貴提議後,鄧新衡、陳鴻全、黃彬貴、陳重光等4人即共謀欲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向 國庫詐領退稅款,謀議既定,渠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貴博公司並無外銷出口之事實,且與寶誌公司、鵬福公司等2公司間並 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復均明知勃克奇公司與達擘公司間及達擘公司與貴博公司間亦均無實際交易,竟先後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99年3月至4月間,推由黃彬貴以貴博公司名義委由不知情之華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承辦人員接續填製如附表一(一)所示銷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億8880萬5109元之不實出口報單計37紙,將實際上無法使用之預付長途費電話卡(英文名稱:PANADA CARD,中文名稱:大家好卡)報關 出口予寶誌公司、鵬福公司等2公司。於同一期間,且推由 鄧新衡委託不知情之勃克奇公司會計鍾菁榕,在上址勃克奇公司內,接續虛開勃克奇公司如附表二(一)所示銷售額合計11億5861萬1685元,稅額合計5793萬058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35紙,充當達擘公司之進項憑證;另由陳鴻全委託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且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小姐,接續虛開達擘公司如附表三(一)所示銷售額合計11億6027萬3659元,稅額合計5801萬3667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37紙,並充當貴博公司之進項憑證,其等且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以達取信稅捐稽徵機關,佯示達擘公司係有實際進銷貨且正常經營、繳稅之公司,而貴博公司向正常營運之達擘公司進貨後再報關出口,係有實際進、銷貨之假象,以資掩飾、防止稅捐稽徵機關查悉渠等上揭欲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向國庫詐領退稅款之行為。嗣再推由黃彬貴填載貴博公司「營業人銷售客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9年4月」並委由不知情之 吳嘉煌於99年5月12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 所申報如附表一(一)所示自海關出口共計12億8880萬5109元之銷售金額,申請退稅額5802萬5999元,惟經稅捐稽關察覺未核准退稅而未得逞,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於99年5月至6月間,推由黃彬貴以貴博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銷售金額合計為4億4816萬5069元之不實出 口報單計13紙,將實際上無法使用之預付長途費電話卡(英 文名稱:PANADA CARD,中文名稱:大家好卡)報關出口予寶誌公司、鵬福公司等2公司。於同一期間,且推由鄧新衡委 託不知情之會計鍾菁榕,在上址勃克奇公司內,接續虛開勃克奇公司如附表二(二)所示銷售額合計6億1862萬9635元, 稅額合計3093萬1482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19紙,充當達擘公司之進項憑證;另由陳鴻全委託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且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小姐,接續虛開達擘公司如附表三(二)所示銷售額合計5億8908萬9629元,稅額合計2945萬4474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計19紙,並充當貴博公司之進項憑證,其等且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以達取信稅捐稽徵機關,佯示達擘公司係有實際進銷貨且正常經營、繳稅之公司,而貴博公司向正常營運之達擘公司進貨後再報關出口,係有實際進、銷貨之假象,以資掩飾、防止稅捐稽徵機關查悉渠等上揭欲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向國庫詐領退稅款之行為。嗣再推由黃彬貴填載貴博公司「營業人銷售客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9年6月」並委由不知情之吳嘉煌於99年7月14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自海關出口共計4億4816萬5069元之銷售金額,申請退稅 額705萬5684元,惟經稅捐稽關察覺未核准退稅而未得逞, 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鄧新衡、陳重光及黃彬貴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選任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鄧新衡、陳重光及黃彬貴等3人,均對於上揭犯罪 事實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並經其等於審理中互為證人結證屬實,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鴻全於審理中結證情節及證人鍾菁榕於99年9月30日接受國稅局審查四科人員詢問時(見 國稅局移送卷第85至88頁)、101年3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情節(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9至19頁)相吻 合,復有勃克奇有限公司99年1月至99年6月進銷項交易異常分析表(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頁)、勃克奇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見國稅局 移送卷第2頁)、勃克奇有限公司專安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至9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9年9月3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0頁)、勃克奇有限公司營業人設立事項表(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1頁)、勃克奇有限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日期:98年11月24日,見國稅局移 送卷第12至13頁)、經濟部98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5至16頁)、勃克奇有限公 司設立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8.11.20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7至1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19至20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國稅局移送卷第21頁)、勃克奇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國稅局移送卷第24頁)、勃克奇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查詢年度:99年,見國稅局移送卷第25頁)、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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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40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查詢年度:99年,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41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99年04月、0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42至343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稅款繳納情形(國稅局移送卷第344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11月1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45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HKZ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資料期間:2010/02/01-2010/08/24)1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46至352頁)、 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購入外匯水單及手續 費收入收據1份(見國稅局移送卷第353至40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出租人:鄭淑品、承租人:勃克奇有限公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20至21頁)、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 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22 頁)、勃克奇有限公司之99年01-02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23頁)、勃克奇有限公司 之98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見101年度他字第 362號卷一第24頁)、(英皇金融集團王朝基、Fram Trade Investment LimitedJohn Lee)名片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 362號卷一第25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1.12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 他字第362號卷一第28至29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3.3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 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30至31頁)、貴博科技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10.29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32至33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40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101年5月16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函所檢附之臺北市 政府98年11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 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59至60頁)、達擘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61至63頁)、財政部關稅總局101年5月18日臺總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貴博科技有限公司99年3月至6月出口報單影本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65至6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1年5月8日北 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達擘科技有限公 司99年度專案申請調閱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69至84頁)、達擘科技有限公司99年度專案申請調閱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計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 一第85至90頁)、達擘科技有限公司99年02月、04月、06月 、08月、10月、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91至96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11月25日北區國稅局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 )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97頁)、達擘科技有限 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 一第98至99頁)、達擘科技有限公司章程1份(見101年度他 字第362號卷一第102至103頁)、經濟部99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04頁 )、達擘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11.18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05至10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0年3月3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08至10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平鎮市分局(營業人)停業登記申請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 卷一第110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1年4月12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11頁)、達擘科技有限公司營業人停業、復 業、展延停業申請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12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閱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13至123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99年度專案申請調閱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計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24至129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99年02月、04月、06月、08月、10月、12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30至135頁)、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1月15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36至138頁) 、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營業人設立事項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39至142 頁)、委託書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43頁)、 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45至146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1.12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47至148頁)、貴博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49至150頁)、 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 第15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3月5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 號卷一第152 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日 期:99年3月4日,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53至154頁)、委託書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55頁)、經濟 部99年3月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 第362號卷一第156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 準登記日期文號:99.3.03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 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57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同 意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5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11月5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59至160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營 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日期:99年11月2日,見 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61頁)、經濟部99年10月2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62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準登記日期文號:99.10.29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 卷一第163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見101年度 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64頁)、委託書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 362號卷一第16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0年5月2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66至167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營業人停業、復業、展延停 業申請書(申請日期:100年4月2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168頁)、委託書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 16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1年4月10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 號卷一第170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停業、復業申請書(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 第171頁);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年6月15日北普遞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貴博公司出口報單計50筆【含報單號碼清單(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二第174頁)、貴博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報單、個案委任書、Invoi ce、PackingListe共50份 (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二第175至389頁)】、鄧新衡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二第391至396頁)、黃彬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二第397至404頁)、陳鴻全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見101年度 他字第362號卷二第405至410頁)、陳重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二第411至41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2月26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39-5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58-59頁)、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2年7月9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6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月16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68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3人自白均確與事實相符 ,均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 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憑證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而記帳憑證種類則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轉帳傳票,會計憑證依其記載內容及製作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本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鄧新衡為勃克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陳鴻全為達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指之商業負責 人業據其等供陳屬實。 (二)又按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要旨、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97年度臺 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彬貴、陳重光雖非勃克奇公司、達擘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渠2人與勃克奇公 司之商業負責人鄧新衡及達擘公司之商業負責人陳鴻全既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依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其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而刑法第56 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而刑法第340條刪除理由亦係配合前揭連續犯之刪除,且最高 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再者,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本案被告等人所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當無論以集合犯之餘地,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 計憑證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亦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 (四)核被告鄧新衡、黃彬貴、陳重光等3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等先後2次均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均為未遂犯。又被告鄧新衡、黃彬貴、陳重光3人與同案 被告陳鴻全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等利用不知情而無犯罪故意之鍾菁榕及前揭不詳成年女子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委由不知情而無犯罪故意之華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承辦人員填製如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吳嘉煌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如附表一(一)、(二)所示自海關出口之銷售金額,以資施詐申請退稅額之行為,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各該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為達各該次詐取退稅款之目的,而於同一報稅期間為之,該期間所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各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等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二)所犯上開2罪,係為達各該次詐取退稅款之目的而為之,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行為之目的在詐取財物,各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各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核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且因 被告等各該犯行已分別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即無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部分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349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被告等所犯上開2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黃彬貴、陳重光雖均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而論為共同正犯,惟被告黃彬貴、陳重光既係基於前揭共同謀議而為行為之分擔,則其2人之惡性自不亞於被告 鄧新衡及同案被告陳鴻全,更何況被告黃彬貴且為首倡謀議之人,本院因認被告黃彬貴、陳重光2人均不應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爰分別審酌被告黃 彬貴、鄧新衡等2人,前均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而被告 陳重光前僅曾於97年間因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素行尚可,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等3人均係40餘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知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以前揭手法實施假出口,真退稅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不良,手段尚屬平和;其等分擔角色、分工情形及被告黃彬貴係首倡謀議之人,惡性較另2位被告稍重;其 等所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之金額雖至鉅,所欲詐取之金額雖亦甚鉅,惟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僅用於詐取退稅款,且幸為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察覺而未詐財得逞,所生危害及時獲得控制,及被告等3人於審理中均直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尚 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2罪,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等為遂行前揭詐財犯行所繳交之相關費用包括出口貨物代收費用117929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157781元(見本院卷第108-109頁),既係為達犯 罪目的所為之支出,爰不於量刑時予以考量其等有為犯罪成本之支出,附此說明。第查,被告等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附卷可稽,且被告3人犯罪後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等3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 刑宣告教訓,均當知警惕,應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併各宣告緩刑5年,並分別命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又被告等3人率為前揭 犯行,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等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等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均併宣告其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 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刑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貴博公司不實出口報單明細表(參見101年度他字第362 號偵查卷二第173-389頁) (一)(99年3-4月部分,參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偵查卷一第65頁正、背面) ┌──┬──────┬──────┬─────┬──┬────────┬───────┐ │編號│出口報關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國外進口商│張數│銷售金額(港幣) │經換算之銷售金│ │ │ │ │ │ │ │額(新臺幣) │ ├──┼──────┼──────┼─────┼──┼────────┼───────┤ │ 1 │ 99年3月1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530,558.41 │ 43,227,942│ ├──┼──────┼──────┼─────┼──┼────────┼───────┤ │ 2 │ 99年3月1日 │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670,441.49 │ 2,752,162│ ├──┼──────┼──────┼─────┼──┼────────┼───────│ │ 3 │ 99年3月4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480,332.00 │ 43,021,763│ ├──┼──────┼──────┼─────┼──┼────────┼───────┤ │ 4 │ 99年3月5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0,210,550.00 │ 41,914,308│ ├──┼──────┼──────┼─────┼──┼────────┼───────┤ │ 5 │ 99年3月8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6,638,797.00 │ 27,252,262│ ├──┼──────┼──────┼─────┼──┼────────┼───────┤ │ 6 │ 99年3月9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633,951│ ├──┼──────┼──────┼─────┼──┼────────┼───────┤ │ 7 │ 99年3月1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633,951│ ├──┼──────┼──────┼─────┼──┼────────┼───────┤ │ 8 │ 99年3月1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050.00 │ 31,502,332│ ├──┼──────┼──────┼─────┼──┼────────┼───────┤ │ 9 │ 99年3月12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284,040.00 │ 33,865,156│ ├──┼──────┼──────┼─────┼──┼────────┼───────┤ │ 10 │ 99年3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050.00 │ 31,502,332│ ├──┼──────┼──────┼─────┼──┼────────┼───────┤ │ 11 │ 99年3月1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6,742,850.00 │ 27,564,771│ ├──┼──────┼──────┼─────┼──┼────────┼───────┤ │ 12 │ 99年3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440,507│ ├──┼──────┼──────┼─────┼──┼────────┼───────┤ │ 13 │ 99年3月2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5,669,450.00 │ 35,284,662│ ├──┼──────┼──────┼─────┼──┼────────┼───────┤ │ 14 │ 99年3月2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5,284,255│ ├──┼──────┼──────┼─────┼──┼────────┼───────┤ │ 15 │ 99年3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284,458│ ├──┼──────┼──────┼─────┼──┼────────┼───────┤ │ 16 │ 99年3月3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17,338,700.00 │ 70,568,509│ ├──┼──────┼──────┼─────┼──┼────────┼───────┤ │ 17 │ 99年4月6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402,765│ ├──┼──────┼──────┼─────┼──┼────────┼───────┤ │ 18 │ 99年4月8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327,805│ ├──┼──────┼──────┼─────┼──┼────────┼───────┤ │ 19 │ 99年4月7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00.00 │ 39,252,845│ ├──┼──────┼──────┼─────┼──┼────────┼───────┤ │ 20 │ 99年4月9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328,009│ ├──┼──────┼──────┼─────┼──┼────────┼───────┤ │ 21 │ 99年4月13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171,959│ ├──┼──────┼──────┼─────┼──┼────────┼───────┤ │ 22 │ 99年4月1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71,756│ ├──┼──────┼──────┼─────┼──┼────────┼───────┤ │ 23 │ 99年4月1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5,171,553│ ├──┼──────┼──────┼─────┼──┼────────┼───────┤ │ 24 │ 99年4月1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50.00 │ 39,079,661│ ├──┼──────┼──────┼─────┼──┼────────┼───────┤ │ 25 │ 99年4月19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71,756│ ├──┼──────┼──────┼─────┼──┼────────┼───────┤ │ 26 │ 99年4月2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00.00 │ 39,079,864│ ├──┼──────┼──────┼─────┼──┼────────┼───────┤ │ 27 │ 99年4月21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28 │ 99年4月2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350.00 │ 34,772,763│ ├──┼──────┼──────┼─────┼──┼────────┼───────┤ │ 29 │99年4月22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0 │ 99年4月23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7,706,150.00 │ 30,909,368│ ├──┼──────┼──────┼─────┼──┼────────┼───────┤ │ 31 │ 99年4月23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32 │ 99年4月26日│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5,779,600.00 │ 23,181,976│ ├──┼──────┼──────┼─────┼──┼────────┼───────┤ │ 33 │ 99年4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09,568│ ├──┼──────┼──────┼─────┼──┼────────┼───────┤ │ 34 │ 99年4月2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5 │ 99年4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4,773,164│ ├──┼──────┼──────┼─────┼──┼────────┼───────┤ │ 36 │ 99年4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37 │99年4月30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36,960│ ├──┴──────┼──────┼─────┼──┼────────┼───────┤ │ 合 計 │ │ │ 37 │314,493,118.90 │ 1,288,805,109│ └─────────┴──────┴─────┴──┴────────┴───────┘ (二)(99年5月,參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偵查卷一第65頁背面 -67頁) ┌──┬──────┬──────┬─────┬──┬────────┬───────┐ │編號│出口報關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國外進口商│張數│銷售金額(港幣) │經換算之銷售金│ │ │ │ │ │ │ │額(新臺幣) │ │ │ │ │ │ │ │ │ ├──┼──────┼──────┼─────┼──┼────────┼───────┤ │ 1 │ 99年5月3日 │CZ0000000000│寶誌公司 │ 1 │ 11,366,645.00 │ 45,614,346│ ├──┼──────┼──────┼─────┼──┼────────┼───────┤ │ 2 │ 99年5月6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24,981│ ├──┼──────┼──────┼─────┼──┼────────┼───────┤ │ 3 │ 99年5月7日 │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750.00 │ 38,656,226│ ├──┼──────┼──────┼─────┼──┼────────┼───────┤ │ 4 │ 99年5月10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0,924,981│ ├──┼──────┼──────┼─────┼──┼────────┼───────┤ │ 5 │ 99年5月1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063,692│ ├──┼──────┼──────┼─────┼──┼────────┼───────┤ │ 6 │ 99年5月14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284,115.00 │ 33,393,268│ ├──┼──────┼──────┼─────┼──┼────────┼───────┤ │ 7 │ 99年5月1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9,632,650.00 │ 38,829,212│ ├──┼──────┼──────┼─────┼──┼────────┼───────┤ │ 8 │ 99年5月19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4,946,553│ ├──┼──────┼──────┼─────┼──┼────────┼───────┤ │ 9 │ 99年5月21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00.00 │ 35,102,401│ ├──┼──────┼──────┼─────┼──┼────────┼───────┤ │ 10 │ 99年5月25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8,669,450.00 │ 35,102,603│ ├──┼──────┼──────┼─────┼──┼────────┼───────┤ │ 11 │ 99年5月26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150.00 │ 31,202,201│ ├──┼──────┼──────┼─────┼──┼────────┼───────┤ │ 12 │ 99年5月27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200.00 │ 31,202,404│ ├──┼──────┼──────┼─────┼──┼────────┼───────┤ │ 13 │ 99年5月28日│CZ0000000000│鵬福公司 │ 1 │ 7,706,150.00 │ 31,202,201│ ├──┴──────┼──────┼─────┼──┼────────┼───────┤ │ 合 計 │ │ │ 13 │111,161,560.00 │ 448,165,069│ └─────────┴──────┴─────┴──┴────────┴───────┘ 附表二:勃克奇公司開立予達擘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勃克奇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製作,參見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7至9頁、第285-302頁、第304-317頁,101他字第362卷(一)第69-78頁】 (一)99年3-4月部分 ┌──┬─────┬────┬────────┬──────┐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交 易 金 額 │營 業 稅 額 │ │ │ │ │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 │ 1 │LU00000000│99年3月 │ 39,293,178元│ 1,964,659元│ ├──┼─────┼────┼────────┼──────┤ │ 2 │LU00000000│99年3月 │ 36,668,320元│ 1,833,416元│ ├──┼─────┼────┼────────┼──────┤ │ 3 │LU00000000│99年3月 │ 35,707,425元│ 1,785,371元│ ├──┼─────┼────┼────────┼──────┤ │ 4 │LU00000000│99年3月 │ 23,205,364元│ 1,160,268元│ ├──┼─────┼────┼────────┼──────┤ │ 5 │LU00000000│99年3月 │ 26,910,000元│ 1,345,500元│ ├──┼─────┼────┼────────┼──────┤ │ 6 │LU00000000│99年3月 │ 26,858,000元│ 1,342,900元│ ├──┼─────┼────┼────────┼──────┤ │ 7 │LU00000000│99年3月 │ 40,199,235元│ 2,009,962元│ ├──┼─────┼────┼────────┼──────┤ │ 8 │LU00000000│99年3月 │ 28,837,400元│ 1,441,870元│ ├──┼─────┼────┼────────┼──────┤ │ 9 │LU00000000│99年3月 │ 26,819,000元│ 1,340,950元│ ├──┼─────┼────┼────────┼──────┤ │ 10 │LU00000000│99年3月 │ 26,767,000元│ 1,338,350元│ ├──┼─────┼────┼────────┼──────┤ │ 11 │LU00000000│99年3月 │ 26,799,495元│ 1,339,975元│ ├──┼─────┼────┼────────┼──────┤ │ 12 │LU00000000│99年3月 │ 30,193,300元│ 1,509,665元│ ├──┼─────┼────┼────────┼──────┤ │ 13 │LU00000000│99年3月 │ 30,229,875元│ 1,511,494元│ ├──┼─────┼────┼────────┼──────┤ │ 14 │LU00000000│99年3月 │ 43,697,055元│ 2,184,853元│ ├──┼─────┼────┼────────┼──────┤ │ 15 │LU00000000│99年3月 │ 20,138,625元│ 1,006,931元│ ├──┼─────┼────┼────────┼──────┤ │ 16 │LU00000000│99年3月 │ 26,819,000元│ 1,340,950元│ ├──┼─────┼────┼────────┼──────┤ │ 17 │LU00000000│99年4月 │ 33,475,000元│ 1,673,750元│ ├──┼─────┼────┼────────┼──────┤ │ 18 │LU00000000│99年4月 │ 26,754,000元│ 1,337,700元│ ├──┼─────┼────┼────────┼──────┤ │ 19 │LU00000000│99年4月 │ 33,410,000元│ 1,670,500元│ ├──┼─────┼────┼────────┼──────┤ │ 20 │LU00000000│99年4月 │ 30,010,500元│ 1,500,525元│ ├──┼─────┼────┼────────┼──────┤ │ 21 │LU00000000│99年4月 │ 29,981,250元│ 1,499,063元│ ├──┼─────┼────┼────────┼──────┤ │ 22 │LU00000000│99年4月 │ 29,959,310元│ 1,497,966元│ ├──┼─────┼────┼────────┼──────┤ │ 23 │LU00000000│99年4月 │ 29,908,125元│ 1,495,406元│ ├──┼─────┼────┼────────┼──────┤ │ 24 │LU00000000│99年4月 │ 29,798,425元│ 1,489,921元│ ├──┼─────┼────┼────────┼──────┤ │ 25 │LU00000000│99年4月 │ 33,093,115元│ 1,654,656元│ ├──┼─────┼────┼────────┼──────┤ │ 26 │LU00000000│99年4月 │ 29,813,055元│ 1,490,653元│ ├──┼─────┼────┼────────┼──────┤ │ 27 │LU00000000│99年4月 │ 33,158,120元│ 1,657,906元│ ├──┼─────┼────┼────────┼──────┤ │ 28 │LU00000000│99年4月 │ 43,031,625元│ 2,151,581元│ ├──┼─────┼────┼────────┼──────┤ │ 29 │LU00000000│99年4月 │ 33,101,250元│ 1,655,063元│ ├──┼─────┼────┼────────┼──────┤ │ 30 │LU00000000│99年4月 │ 52,974,995元│ 2,648,750元│ ├──┼─────┼────┼────────┼──────┤ │ 31 │LU00000000│99年4月 │ 33,060,630元│ 1,653,032元│ ├──┼─────┼────┼────────┼──────┤ │ 32 │LU00000000│99年4月 │ 71,965,888元│ 3,598,294元│ ├──┼─────┼────┼────────┼──────┤ │ 33 │LU00000000│99年4月 │ 33,125,625元│ 1,656,281元│ ├──┼─────┼────┼────────┼──────┤ │ 34 │LU00000000│99年4月 │ 29,820,375元│ 1,491,019元│ ├──┼─────┼────┼────────┼──────┤ │ 35 │LU00000000│99年4月 │ 33,028,125元│ 1,651,406元│ ├──┴─────┴────┼────────┼──────┤ │合計 │ 1,158,611,685元│57,930,586元│ └─────────────┴────────┴──────┘ (二)99年5-6月部分 ┌──┬─────┬────┬───────┬──────┐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交 易 金 額│營 業 稅 額 │ │ │ │ │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 │ 1 │MU00000000│99年5月 │ 26,643,500元│ 1,332,175元│ ├──┼─────┼────┼───────┼──────┤ │ 2 │MU00000000│99年5月 │ 33,475,000元│ 1,673,750元│ ├──┼─────┼────┼───────┼──────┤ │ 3 │MU00000000│99年5月 │ 26,695,500元│ 1,334,775元│ ├──┼─────┼────┼───────┼──────┤ │ 4 │MU00000000│99年5月 │ 28,676,700元│ 1,433,835元│ ├──┼─────┼────┼───────┼──────┤ │ 5 │MU00000000│99年5月 │ 33,336,865元│ 1,666,843元│ ├──┼─────┼────┼───────┼──────┤ │ 6 │MU00000000│99年5月 │ 30,171,375元│ 1,508,569元│ ├──┼─────┼────┼───────┼──────┤ │ 7 │MU00000000│99年5月 │ 30,420,000元│ 1,521,000元│ ├──┼─────┼────┼───────┼──────┤ │ 8 │MU00000000│99年5月 │ 27,066,000元│ 1,353,300元│ ├──┼─────┼────┼───────┼──────┤ │ 9 │MU00000000│99年5月 │ 27,124,500元│ 1,356,225元│ ├──┼─────┼────┼───────┼──────┤ │ 10 │MU00000000│99年5月 │ 26,897,000元│ 1,344,850元│ ├──┼─────┼────┼───────┼──────┤ │ 11 │MU00000000│99年5月 │ 6,625,125元│ 331,256元│ ├──┼─────┼────┼───────┼──────┤ │ 12 │MU00000000│99年5月 │ 30,398,055元│ 1,519,903元│ ├──┼─────┼────┼───────┼──────┤ │ 13 │MU00000000│99年6月 │ 33,954,365元│ 1,697,718元│ ├──┼─────┼────┼───────┼──────┤ │ 14 │MU00000000│99年6月 │ 57,653,375元│ 2,882,669元│ ├──┼─────┼────┼───────┼──────┤ │ 15 │MU00000000│99年6月 │ 27,105,000元│ 1,355,250元│ ├──┼─────┼────┼───────┼──────┤ │ 16 │MU00000000│99年6月 │ 23,472,305元│ 1,173,615元│ ├──┼─────┼────┼───────┼──────┤ │ 17 │MU00000000│99年6月 │ 65,272,500元│ 3,263,625元│ ├──┼─────┼────┼───────┼──────┤ │ 18 │MU00000000│99年6月 │ 46,498,220元│ 2,324,911元│ ├──┼─────┼────┼───────┼──────┤ │ 19 │MU00000000│99年6月 │ 37,144,250元│ 1,857,213元│ ├──┴─────┴────┼───────┼──────┤ │合計 │ 618,629,635元│30,931,482元│ └─────────────┴───────┴──────┘ 附表三:達擘公司開立予貴博公司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貴博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製作,參見101年度他字第362號卷一第81-84頁、第113至118頁、第318-327頁】 (一)99年3-4月部分 ┌──┬─────┬────┬────────┬──────┐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交 易 金 額 │營 業 稅 額 │ │ │ │ │ (新臺幣) │(新 臺 幣)│ ├──┼─────┼────┼────────┼──────┤ │ 1 │LU00000000│99年3月 │ 2,481,885元│ 124,094元│ ├──┼─────┼────┼────────┼──────┤ │ 2 │LU00000000│99年3月 │ 38,982,501元│ 1,949,125元│ ├──┼─────┼────┼────────┼──────┤ │ 3 │LU00000000│99年3月 │ 38,694,518元│ 1,934,726元│ ├──┼─────┼────┼────────┼──────┤ │ 4 │LU00000000│99年3月 │ 37,680,672元│ 1,884,033元│ ├──┼─────┼────┼────────┼──────┤ │ 5 │LU00000000│99年3月 │ 24,487,670元│ 1,224,383元│ ├──┼─────┼────┼────────┼──────┤ │ 6 │LU00000000│99年3月 │ 28,396,881元│ 1,419,844元│ ├──┼─────┼────┼────────┼──────┤ │ 7 │LU00000000│99年3月 │ 28,342,007元│ 1,417,100元│ ├──┼─────┼────┼────────┼──────┤ │ 8 │LU00000000│99年3月 │ 28,280,481元│ 1,414,024元│ ├──┼─────┼────┼────────┼──────┤ │ 9 │LU00000000│99年3月 │ 14,140,034元│ 707,001元│ ├──┼─────┼────┼────────┼──────┤ │ 10 │LU00000000│99年3月 │ 30,430,971元│ 1,521,548元│ ├──┼─────┼────┼────────┼──────┤ │ 11 │LU00000000│99年3月 │ 28,301,059元│ 1,415,052元│ ├──┼─────┼────┼────────┼──────┤ │ 12 │LU00000000│99年3月 │ 28,245,979元│ 1,412,298元│ ├──┼─────┼────┼────────┼──────┤ │ 13 │LU00000000│99年3月 │ 28,280,275元│ 1,414,013元│ ├──┼─────┼────┼────────┼──────┤ │ 14 │LU00000000│99年3月 │ 31,861,841元│ 1,593,092元│ ├──┼─────┼────┼────────┼──────┤ │ 15 │LU00000000│99年3月 │ 31,900,217元│ 1,595,010元│ ├──┼─────┼────┼────────┼──────┤ │ 16 │LU00000000│99年3月 │ 31,923,574元│ 1,596,178元│ ├──┼─────┼────┼────────┼──────┤ │ 17 │LU00000000│99年3月 │ 14,188,048元│ 709,402元│ ├──┼─────┼────┼────────┼──────┤ │ 18 │LU00000000│99年3月 │ 28,300,852元│ 1,415,042元│ ├──┼─────┼────┼────────┼──────┤ │ 19 │LU00000000│99年4月 │ 35,324,880元│ 1,766,244元│ ├──┼─────┼────┼────────┼──────┤ │ 20 │LU00000000│99年4月 │ 28,232,055元│ 1,411,602元│ ├──┼─────┼────┼────────┼──────┤ │ 21 │LU00000000│99年4月 │ 35,256,082元│ 1,762,804元│ ├──┼─────┼────┼────────┼──────┤ │ 22 │LU00000000│99年4月 │ 31,668,721元│ 1,583,436元│ ├──┼─────┼────┼────────┼──────┤ │ 23 │LU00000000│99年4月 │ 31,638,060元│ 1,581,903元│ ├──┼─────┼────┼────────┼──────┤ │ 24 │LU00000000│99年4月 │ 31,614,500元│ 1,580,725元│ ├──┼─────┼────┼────────┼──────┤ │ 25 │LU00000000│99年4月 │ 31,560,689元│ 1,578,034元│ ├──┼─────┼────┼────────┼──────┤ │ 26 │LU00000000│99年4月 │ 31,445,145元│ 1,572,257元│ ├──┼─────┼────┼────────┼──────┤ │ 27 │LU00000000│99年4月 │ 34,921,698元│ 1,746,084元│ ├──┼─────┼────┼────────┼──────┤ │ 28 │LU00000000│99年4月 │ 31,460,578元│ 1,573,028元│ ├──┼─────┼────┼────────┼──────┤ │ 29 │LU00000000│99年4月 │ 34,990,290元│ 1,749,514元│ ├──┼─────┼────┼────────┼──────┤ │ 30 │LU00000000│99年4月 │ 45,409,415元│ 2,270,470元│ ├──┼─────┼────┼────────┼──────┤ │ 31 │LU00000000│99年4月 │ 34,930,272元│ 1,746,513元│ ├──┼─────┼────┼────────┼──────┤ │ 32 │LU00000000│99年4月 │ 55,902,072元│ 2,795,103元│ ├──┼─────┼────┼────────┼──────┤ │ 33 │LU00000000│99年4月 │ 34,887,402元│ 1,744,370元│ ├──┼─────┼────┼────────┼──────┤ │ 34 │LU00000000│99年4月 │ 34,835,755元│ 1,741,787元│ ├──┼─────┼────┼────────┼──────┤ │ 35 │LU00000000│99年4月 │ 34,955,790元│ 1,747,789元│ ├──┼─────┼────┼────────┼──────┤ │ 36 │LU00000000│99年4月 │ 31,467,887元│ 1,573,394元│ ├──┼─────┼────┼────────┼──────┤ │ 37 │LU00000000│99年4月 │ 34,852,903元│ 1,742,645元│ ├──┴─────┴────┼────────┼──────┤ │合計 │ 1,160,273,659元│58,013,667元│ └─────────────┴────────┴──────┘ (二)99年5-6月部分 ┌──┬─────┬────┬───────┬──────┐ │編號│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交 易 金 額│營 業 稅 額 │ │ │ │ │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 │ 1 │MU00000000│99年5月 │ 41,227,671元│ 2,061,384元│ ├──┼─────┼────┼───────┼──────┤ │ 2 │MU00000000│99年5月 │ 28,115,656元│ 1,405,782元│ ├──┼─────┼────┼───────┼──────┤ │ 3 │MU00000000│99年5月 │ 35,324,468元│ 1,766,223元│ ├──┼─────┼────┼───────┼──────┤ │ 4 │MU00000000│99年5月 │ 28,170,323元│ 1,408,516元│ ├──┼─────┼────┼───────┼──────┤ │ 5 │MU00000000│99年5月 │ 27,964,958元│ 1,398,248元│ ├──┼─────┼────┼───────┼──────┤ │ 6 │MU00000000│99年5月 │ 30,261,254元│ 1,513,062元│ ├──┼─────┼────┼───────┼──────┤ │ 7 │MU00000000│99年5月 │ 35,178,917元│ 1,758,945元│ ├──┼─────┼────┼───────┼──────┤ │ 8 │MU00000000│99年5月 │ 31,838,485元│ 1,591,924元│ ├──┼─────┼────┼───────┼──────┤ │ 9 │MU00000000│99年5月 │ 32,077,906元│ 1,603,895元│ ├──┼─────┼────┼───────┼──────┤ │ 10 │MU00000000│99年5月 │ 32,101,056元│ 1,605,052元│ ├──┼─────┼────┼───────┼──────┤ │ 11 │MU00000000│99年5月 │ 28,561,709元│ 1,428,085元│ ├──┼─────┼────┼───────┼──────┤ │ 12 │MU00000000│99年5月 │ 28,623,233元│ 1,431,161元│ ├──┼─────┼────┼───────┼──────┤ │ 13 │MU00000000│99年5月 │ 28,383,162元│ 1,419,158元│ ├──┼─────┼────┼───────┼──────┤ │ 14 │MU00000000│99年6月 │ 35,384,898元│ 1,769,244元│ ├──┼─────┼────┼───────┼──────┤ │ 15 │MU00000000│99年6月 │ 28,403,533元│ 1,420,176元│ ├──┼─────┼────┼───────┼──────┤ │ 16 │MU00000000│99年6月 │ 32,000,325元│ 1,600,016元│ ├──┼─────┼────┼───────┼──────┤ │ 17 │MU00000000│99年6月 │ 35,633,128元│ 1,781,656元│ ├──┼─────┼────┼───────┼──────┤ │ 18 │MU00000000│99年6月 │ 24,901,468元│ 1,245,073元│ ├──┼─────┼────┼───────┼──────┤ │ 19 │MU00000000│99年6月 │ 24,937,479元│ 1,246,874元│ ├──┴─────┴────┼───────┼──────┤ │合計 │ 589,089,629元│29,454,474元│ └─────────────┴───────┴──────┘